地方“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员可否作为本级人大主席团成员

2021-03-24 09:56王晓滕修福
人大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主席团纪委书记人民代表大会

王晓 滕修福

随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陆续的召开,关于地方各级“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员是否可以作为本级人大主席团成员,尤其是监察委员会主任(简称“监委”)是否可以作为本级人大主席团成员成为议论的话题。地方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不作为主席团成员,已基本形成共识。有人认为,比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监委主任不宜担任本级人大主席团成员;有人则认为,监委主任也是同级党委成员(纪委書记),作为本级人大主席团成员未尝不可。

笔者认为,在“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下,各级监委主任与“一府两院”负责人员均不宜进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在“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下的地方各级人大例会做法不一。以2019年为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层面,多数纪委书记兼监委主任,不是省一级人大主席团成员,诸如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安徽省等;但也有少数省纪委书记兼监委主任进入到了本级人大主席团,如福建省。在省级以下层面,市、县纪委书记兼监委主任进入本级人大主席团的就更多一些。笔者发现,纪委书记兼监委主任进入大会主席团的地方人大,政府首长(也是同级党委副书记)也进入到了大会主席团。笔者在想,这些地方推选政府首长、监委主任为人大主席团成员,可能是基于政府首长、监委主任也是同级党委成员。因为同级党委成员一般都会被推选为本级人大主席团成员。笔者认为,“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员即便是同级党委成员,也不宜进入本级人大主席团。

首先,基于人大制度设计,“一府一委两院”组成人员不宜进入主席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民主政治制度写入其中,并强调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制度”。因此,从“一府一委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角度,即便“一府一委两院”组成人员是同级党委成员,也不宜进入本级人大主席团。因为,大会主席团在人代会期间不仅是本级人大会议的主持者,也是本级人大行使职权的核心决策层。

其次,在国家层面,国务院领导人员从每届的第二次会议开始不再进入大会主席团。以十三届全国人大为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副总理韩正,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胡春华、刘鹤,国务委员魏凤和、王勇、王毅、肖捷、赵克志等,都是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到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上国务院领导人员就不再是大会主席团成员。从中央组织层面上来看,以上国务院组成人员都是中央委员。

再次,关于地方政府组成人员能否被选为人大主席团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权威解答。1988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请示,予以了答复:“所提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可由省人大决定。按照全国人大的惯例,每届第一次会议,政府组成人员可参加主席团,以后的会议即不参加,这个做法可供参考。”从地方组织层面来看,政府首长为同级党委副书记,政府常务副职也是同级党委成员,还有个别政府副职也是同级党委成员。

第四,一些地方性法规明确了“一府两院”领导人员不得担任主席团成员。如《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但是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除外。”这里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应该包括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五,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特别明确乡镇政府领导不要进入乡镇人大主席团。2015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不担任乡镇政府的职务”,即乡(镇)长、副乡(镇)长均不能作为主席团成员。

综上所述,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组成人员都不宜进入同级人大主席团(换届后第一次会议除外),且地方各级政府首长也是同级党委副书记。因此,在“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下,包括纪委书记兼监委主任在内的“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员,理应也不宜进入同级人大主席团。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大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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