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方法制度探讨

2021-03-18 10:46
统计理论与实践 2021年2期
关键词:所有制资本经济

(滨州市统计局,山东 滨州 256600)

一直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发挥统计决策参谋作用离不开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刻不容缓。本文在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确定民营经济统计范畴,依托当前的统计资料,探讨民营经济统计方法,以期为民营经济统计制度方法研究及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参考。

一、民营经济的概念

民营经济在发达国家很少提及,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壮大,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成长为中国经济的新生力军。

在民营经济概念界定方面,专家学者做了大量研究,但是在理论层面并不清晰,山东省在本次试点中采用的民营经济概念:企业资产为大陆公民私有的经济成分,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经济和其他私营经济成分。监测对象分为三类:个体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民营成分、非企业法人单位私有经济成分。

二、建立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的意义

“民营经济”暂未有统一的定义,学术界与国内专家学者所引用的统计资料普遍存在较大的差异,部分选用了除去国有经济以外的经济数据认定为民营经济的数据;也有直接用私营个体经济的统计数据。这种差异造成民营经济统计数据只能在小范围的系统内比较,而无法提供区域间、部门间的横向对比。

基于此现状,制定形成一套详尽、全面地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制度方法、统计指标体系及相关统计调查制度,不仅仅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一)民营经济统计制度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促进国民经济核算方法与国际标准的衔接,我国在2008年SNA(国际通用的国民账户体系)的基础之上修订并形成了新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体系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制的形式及相关内容,但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的统计核算也需要按照所有制的形式进行分类。民营经济是以所有制形式考量的全新视角,在统计核算的过程中必然不能成为“真空”。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正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民营经济统计为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以其涵盖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特点,在提供就业机会、充分利用劳动力、保证财政税收等方面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我国民营经济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日渐显现。构建一套完整革新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可以弥补当下民营经济统计数据的缺失,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需求,从而准确把握民营经济乃至全部经济的发展结构,充分发挥统计数据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三)制定统一制度便于地区间经济比较

我国各省市区都开展了民营经济的统计工作,并发布数据,然而因为没有统一的统计方法,导致各地统计数据不可比,最终也影响到了GDP的统一核算。由此可见,建立一套标准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与指标体系,使统计部门可以有章可循,地区之间可以相互比较,可为整体研究我国及各省市区民营经济发展状况提供统一的系统资料。

三、民营经济统计的基本原则

(一)惯例性原则

民营经济一般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土范围内进行的经济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港、澳、台同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然而,在工商登记时,规定的注册类型并未将港澳台商投资作为国内投资,而是作为外资,因而从实际管理角度,民营经济不包括港、澳、台商经济。

(二)可操作性原则

在现有的统计指标中,经济普查时使用的指标涉及范围很广,涵盖的内容也非常全面,但是在非普查年度,统计报表趋于精简,这就意味着统计报表所包含的关于民营经济指标有所减少。因此,民营经济统计制度确定的关键在于是否可以选取合适的,以所有制形式划分的经济指标。

四、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方法

结合对民营经济的概念和确定的民营经济统计原则,基本可以确定民营经济统计方法。

(一)民营经济范畴界定

由于民营经济涉及多产业、多行业、多所有制,在现行登记注册类型与统计报表中并没有明确的“民营”指标,因此我们只能在理论概念的基础上,采取“倒扣法”“累加法”等方法,使用逆向思维办法,核算民营经济的统计数据。实际统计工作的关键在于采用哪一种指标来界定所有制的形式、划分经济类型。通过比较现有的统计报表,可以从以下两类指标中进行选择:

一是“实收资本”指标。统计报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实收资本”的统计指标,具体包括六种形式: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根据研究,按照民营经济范畴可以将个人资本与民营资本划入民营经济统计范围。二是“登记注册类型”指标。在统计报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我们选取“登记注册类型”指标,具体包括内资、港澳台商投资与外商投资三部分的内容,民营经济主要集中在“内资”部分。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登记注册类型存在界定不清的情况,我们可以结合“企业控股情况”具体分析,即登记注册类型为股份合作与其他联营,其中如果“企业控股情况”指标为国有控股或是集体控股的,就可以认定为企业属于非民营范畴,不能纳入民营经济统计范围。

(二)特殊情况的界定方法

上述两种指标均依托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中的指标进行所有制形式划分,据此得出的结果仅是法人单位的民营经济相关指标,然而,从市场主体分类,民营经济也包括个体私营单位等各种市场主体。根据现有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绝大部分的民营经济统计是建立在GDP核算年报的基础上,因此以下几类特殊情况需要单独界定:

1.个体工商户创造的民营经济价值应纳入所属行业的经济范畴。统计报表中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仅限于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所有制结构情况不在其中,无法一概而论。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界定为:工商业经营符合民营经济中以“民”的特点的,其创造的价值应全部归属在民营经济中的“个体私营经济”。

2.农业产业中的民营经济占比要通过企业内部产量的具体结构进行确定。由于当前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并不是通过企业核算的,因而无法直接通过企业的实收资本结构准确区分。建议一方面通过“实收资本”确定农业企业中的民营占比,计算企业部门的民营经济总量;另一方面通过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行业内部的产量结构,如林业中的林产品产量和竹木采伐产量、渔业中的捕捞产量和养殖产量等,来计算非企业部分中的民营经济总量与占比。

3.建筑业需要使用经济普查数据,来确定个体私营单位的增加值。根据《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规定,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增加值等是依据当年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的财务报表计算所得,并未考虑个体私营单位可能创造的经济价值。但这可在5年一次的经济普查中予以弥补,并对前5年数据进行修订。由于建筑业无法收集到平时年份的数据,只能借助经济普查收集到的个体私营单位增加值占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增加值的比重,进而推算出平时年份的增加值,用于计算个体私营经济单位的增加值。

4.民办学校、医院等社会组织是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部分都带有准官方性质,所以在日常工作中,习惯性将其与行政事业单位、教育、卫生等机构放在一起,而忽视了其对经济价值的贡献,这部分民间组织机构创造的经济价值应单独计算,并纳入所属行业的民营经济中。然而,日常的统计资料中并没有各行业民间组织机构在所属行业中的比重,只能借助上一次经济普查资料,推算平时年份的分行业统计数据。

(三)民营经济测算方法

结合以上分析,我们采用“累加法”,根据“实收资本”与企业登记类型、控股情况相结合的方式分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进行测算。

1.内资企业分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两种情况。具体包括:私营企业,即私营独资(171)、私营合伙(172)、私营有限公司(173)、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74)4个类型的企业,不考虑“实收资本”情况,将其全部纳入民营经济统计;股份合作企业(130)、其他联营企业(14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9)、股份有限公司(160)、其他(190)等混合所有制经济企业利用“实收资本”构成计算法人资本和个人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根据这一比例计算民营经济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比重。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情况。具体包括: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2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220)、其他港澳台投资(290)等企业利用“实收资本”构成计算法人资本和个人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根据这一比例计算民营经济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比重。

3.外商投资情况。具体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1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2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等企业利用“实收资本”构成计算法人资本和个人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根据这一比例计算民营经济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比重。

该方法是基于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内部结构,推算所属行业的各所有制比重,结合GDP中的门类行业或大类行业经济总量,用于计算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类型的占比,再将个体经营户创造的个人经济总量、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经济总量、归属于民营经济的社会团体等对应行业纳入民营经济范畴,汇总得出民营经济总量。

(四)以滨州市民营经济为例测算分析

按照滨州市民营经济监测现行方案测算,2019年上半年,滨州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约为53.9%;规模以上民营工业营业收入、利税为233.56亿元、60.46亿元,分别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营业收入、利税的64.13%、63.62%。

通过试填试报,从监测的结果来看,符合滨州经济发展趋势,监测制度的相关性得到验证。

滨州市民营经济占GDP比重和占税收比重均比全省平均水平高10.0个百分点左右,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民营经济实交税金占全部税收的比重明显偏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税率较高的重工业、化工业占比相对较高。2019年,滨州重化工产业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的80%左右。二是税率较低的服务业发展水平不高,占比相对较低。2019年,滨州服务业占GDP比重为48.26%,低于全省平均水平4.7个百分点。三是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少规模小。2019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值下降12.8%,占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为31.0%,低于全省平均水平9.1个百分点。具体来看:

1.滨州市工业行业集中度大、分化明显。全市规模以上民营工业涉及32个行业,企业普遍集中于纺织业、有色金属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金属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及黑色金属业等行业中,占民营工业总量超九成。

2.服务业民营经济短板明显。从行业分布看,滨州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传统服务业行业占比高,这些行业开放程度高、竞争激烈,增加值率低。从发展阶段看,滨州市城镇化率偏低,个体私营经济的规模普遍较小,品牌意识较差,市场竞争力不强,盈利能力偏弱。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利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4.0个百分点。从改革开放进程看,服务业中某些行业市场化程度不高,民营经济“入场”意愿不强。

3.滨州市研发经费投入总体进入“高占比、低增幅”的发展瓶颈期。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产业结构调整影响,大型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长缓慢,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较少,新增有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后备力量不足。另外,部分县区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企业研发财政补助等普惠性政策宣传落实仍有不到位的情况,市、县、区财政科技投入总体偏低,政府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力度不大。企业创新意识不强,重设备引进、轻研发投入的现象仍较为普遍。

五、民营经济监测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实情况与理论研究存在一些差距,通过实践反馈,我们发现民营经济统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使用“实收资本”这一指标进行民营经济划分时,由于部分企业本身存在多种所有制结构,而受到信息不全面的限制,无法对其结构进行进一步分解。在民营经济增加值计算方法中分摊了5类资本合计中的占比,造成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

第二,由于现行统计制度,无法对《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做出准确性与完整性的评估,导致统计指标可能存在漏填或者填报不准确的情况,最终影响统计结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综合考量实际填报情况,如何选取科学的、符合实际情况的、操作性更强的填报方式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三,私营企业与个体户统计存在较大困难。从统计工作的实践经验来看,私营企业与个体户统计报表的时效性无法得到满足,很多企业上报积极性不高,需要多次催报。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一是私营企业、个体户不愿透露经营情况。二是有的上报数据不太真实。主要表现在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不能真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部分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受利益驱使漏缴税费,因而瞒报实际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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