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飞 ,高章水
(上海公安学院, 上海 200137;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 上海 200030)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学校是与未成年人联系最为密切的两处现实成长环境,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主要的精神与物质基础,影响着未成年人的生活习惯与行为养成。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看似虚拟的网络环境与社会的每个现实角落相互交融,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力也与日俱增。以现实与虚拟相结合的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开展研究,有助于了解当下未成年人犯罪规律与变化特点,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与时代发展相接轨。
关于成长环境与未成年人犯罪关系问题,许多犯罪学家都作出过经典论述。例如,法国犯罪学家加布里埃尔·塔尔德曾提出过“模仿论”,认为犯罪特别是少年犯罪,都是通过学习产生的,犯罪学习的具体形式和机制就是模仿。①宋践、刘洪广:《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版,第30页。而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则提出了“不同交往论”,认为人们在同不同类型人的交往过程中彼此影响,犯罪方法就是在这种交往中传播的,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发生在与个人关系密切的群体中。②宋践、刘洪广:《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版,第33页。上述理论与犯罪学上所述的“犯罪的一般理论”相吻合,即强调自我控制的缺乏是所有犯罪的根源,而家庭与学校是培养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的源头,并且能够对其日后的行为表现持续施加影响。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家庭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的主要监护与抚养职责,家庭主要成员的生活习惯与行为举止对未成年人的思想与行为养成有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现代社会基础教育的普及,学校成为未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中除家庭以外,接触最为密切的一处现实成长环境。学校的教师与同学通常被认为是与未成年人除家庭成员之外,联系最为密切的群体。
在社会步入互联网时代,我国社会出现了一种新的健康风险——网络沉迷,或称为网瘾综合症、病态的网络使用。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约有11%的网民具有网络依赖,27.1%的青少年网民具有网络沉迷倾向,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青少年成为网络沉迷的高风险群体”。①蒋俏蕾:《中国青少年的网络沉迷研究:特征表现、风险因素与干预策略》,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版,第15页。网络以下几个方面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很大影响:一是虚拟性,未成年人能够以虚拟身份出现,网络给予了未成年人更大的虚拟活动空间,在网络的世界里他们可以更好地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很难识别成年或未成年;二是间接性,在网络虚拟空间,未成年人不容易受到限制或监管,不像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接触,网络空间的交流与接触是间接的,虽然国家对于未成年人上网出台了一系列限制性法规与政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执行难的技术瓶颈问题有待解决;三是冲击性,网络给予未成年人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网络信息量远超过学校传统教学的信息量,碎片化的表现形式又极具渗透性,而且良莠不齐,在各种形式包装下的网络信息对未成年人思想的冲击难以避免;四是两面性,网络已融入到当今社会的每个角落,在为人们提供生活与生产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与网络之间联系,既无法简单对其一禁了之,也不能放任其随意发展。总之,互联网时代把未成年人带入了一个新奇和复杂成长环境的同时,也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难度。
笔者以A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作为“家庭、社会、网络与未成年人犯罪关系研究”的调查样本,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一是A市有大量人口,发达的城市经济体、多种类型的公办或民办学校乃至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都能够为该项调查提供大量的数据;二是此次所选取的未成年人调查对象分布于A市所管辖范围内的全部行政区域,既有人口高度密集、商业高度发达的市中心城区,也囊括外来务工、务农人口聚居较集中的近郊与远郊地区,能够较全面地反映出A市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三是选取2019年第四季度A市看守所羁押的175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作为研究样本,数据中相关男女比例、涉案类型等主要数据与全年差异较小,能够确保所选取数据样本的代表性,尽量避免因数据选取差异而导致的研究结论偏差,同时也能够确保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形式实现此项研究的目的。
1. 实证调查。(1)男女比例:在A市受调查的175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涉及男性未成年人141人占80.5%、女性未成年人34人占19.5%,男女比例大约在4:1左右。(2)大致地域分布:175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案发地点涉及城市中心城区的有29起占16.6%、近郊及远郊地区146起占83.4%,近郊及远郊地区未成年人发案率明显高于城市中心地区。(3)户籍情况:175起未成年犯罪案例中,本市户籍23人占13.1%,非本市户籍152人占86.9%。(4)涉及罪名:175起未成年犯罪案例中涉及罪名大致有21类,所涉及的犯罪类型既包括涉及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一般刑事案件,也包括涉及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甚至还有信用卡诈骗、信息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5)在校情况: 175起未成年犯罪案例中有69人案发时处于辍学状态,占39.4%,另外106人分别在公办或民办学校就读,占60.6%。(6)父母婚姻状况: 175起未成年犯罪案例中父母离异的有79人,占45.1%。(7)网络应用情况:175起未成年犯罪案例中,所涉及的未成年人均有上网习惯,微信、QQ等相关网络通讯方式也在未成年人中得到普及。
175起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数据(表1)
2. 实证分析。在上述A市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数据中,可以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特点:一是受调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男女比例大致在4:1左右,男性未成年人犯罪率明显高于女性未成年人;二是近郊与远郊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率明显高于城市中心地区、超过5:1以上,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犯罪率也明显高于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犯罪率、大约在6.6:1左右,犯罪发生地域分布与户籍情况、外来人口暂住地之间的比例非常接近;三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辍学与在校就读情况比例大约在2:3左右,而父母离异比例占到将近一半,未成年人辍学与家庭重大变故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不容忽视;四是互联网在未成年人生活中的普及已成为事实,网上信息对未成年人思想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五是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呈多样化发展趋势,21种主要涉案类型中既包括传统犯罪表现形式、也有涉及网络等高科技犯罪形态,值得引起关注。
1. 实证调查。(1)男女辍学比例:在175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辍学的有69人占39.4%,其中男性未成年人辍学的有61人占88.4%、女性未成年人辍学的有8人占11.6%,相关案例中男性未成年人辍学率明显高于女性未成年人,这与男性未成年人犯罪率明显高于女性未成年人情况非常相似。(2)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在校情况:对父母离异的69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在校就读情况开展重点调查,发现中途辍学的有38起占48.1%,其中在民办学校就读中途辍学的有35起占92.1%,在公办学校就读中途辍学的有3起占7.9%,父母离异与中途辍学两项风险因素叠加后,更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3)本市与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辍学比例:69起中途辍学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本市户籍家庭中仅有3人辍学、仅占4.3%,而非本市户籍即外来人口家庭中则有66人辍学、占95.7%,非本市户籍家庭未成年人辍学率明显高于本市户籍家庭未成年人辍学率,且在访谈中发现大量外来人口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辍学情况大都发生在民办学校,这与专门招收外来人员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日常管理能力有着密切的关联。
69起中途辍学未成年人家校情况关系调查(表2)
2.实证分析。根据上述调查发现:一是从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而言,发生父母离异等家庭重大变故情况,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因缺乏监护,出现误入歧途的情况;二是女性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一般会受到更多来自家庭与学校的关注,而男性未成年人希望更早接触社会的意愿与行为倾向较之女性未成年人更强,故男性未成年人在缺乏家庭与学校监护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思想偏差,由此可见家校的关护力度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率的重要因素;三是在未成年人家庭出现父母离异、监护人长期忙于工作而疏于关心等监护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思想与行为将起到更为重要的引导作用,在未成年人缺乏家庭监护与学校有效引导的情况下,更容易因行为过错导致犯罪结果发生;四是城市外来未成年人就学问题,仍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率高低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近年来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与本地未成年人犯罪相比较,总体比例并未有明显下降。此外,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就读的民办学校管理水平与教育质量,直接关系到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思想与行为引导,值得引起更多的重视。
1. 实证调查。(1)在受调查的全部175起未成年犯罪案例中,涉及罪名大致有21类,其中盗窃49起占28%,寻衅滋事30起占17.1%,诈骗21起占12%,强奸15起占8.6%,抢劫14起占8%,上述五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在受调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依次排名在前五位,总数共计129起占到全部受调查案例的73.7%。(2)在涉及盗窃、寻衅滋事、诈骗、强奸、抢劫罪名的未成年人中,辍学比例最高的是盗窃罪占65.3%,其次是寻衅滋事占60%,涉及诈骗、强奸、抢劫罪名的未成年人辍学比例反而较低。不少案例中未成年人辍学后结伙实施盗窃、寻衅滋事,而部分未成年人强奸、抢劫案又与校园欺凌事件有一定关联。(3)在涉及抢劫、强奸罪名的未成年人中,家庭遭遇父母离异或监护人缺失现象较为突出,以至于这些家庭对家中未成年人所发生的严重犯罪行为事前知之甚少,事后知之迟缓,如在涉及到强奸罪名的未成年人中既有男性也有女性,在这些人中有些之前竟然还是受害者,但之后又转换了角色变成施暴者参与到犯罪行为中。(4)此外,对于校园欺凌行为引发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无论是施暴者或是受害者所在家庭、学校都存在发现不及时情况。
175起未成年人犯罪涉案类型与家校关系调查(表3)
2. 实证分析。根据上述调查发现:一是传统的犯罪行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仍占有较大比例,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虽然受到社会的影响而发生变化,但涉网犯罪等新型犯罪模式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仍然较低,这与未成年人总体受教育程度及网络技能掌握程度较低有一定的关联;二是家庭与学校对于防范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排名前五的涉罪未成年人中较为普遍的辍学现象值得引起警惕,尤其是在涉及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中,家庭变故与学校管理问题更为突出,也反映出这些未成年人在实施严重犯罪行为之前多数正处于监管薄弱的状态;三是校园欺凌现象值得引起关注,这些年引发社会热议的校园欺凌现象也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重要诱因,这些未成年人在缺乏家庭关心的情况下,一方面有可能会成为校园欺凌的受害者,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由受害者向施暴者角色转换的可能性,这种受害者对于原先自己受到不法侵害的行为由排斥转为容忍,甚至反过来模仿犯罪或者协助他人犯罪,与心理学上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有一致性。因此,家庭与学校对于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异常行为表现的及时发现与有效干预,对于预防未成年犯罪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 实证调查。(1)在受调查的全部175起未成年犯罪案例中,有结伙犯罪行为的有93起占53.1%,结伙实施犯罪比例较高,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点。(2)受调查的93起未成年人结伙犯罪案例中,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发生辍学现象的有42起占45.2%,盗窃、寻衅滋事是未成年人结伙犯罪比例最高的两种犯罪类型,这与之前调查发现涉及盗窃、寻衅滋事的未成年人有着相对较高的辍学率也有相似特点。(3)受调查的93起未成年人结伙犯罪案例中,结伙同伴是以往学校同学的有60起占64.5%,这也反映出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关系圈相对较窄,同学相互之间的行为模仿有着较大的关联。(4)受调查的93起未成年人结伙犯罪案例中,父母离异、家庭关系不睦的有45起占48.4%,而父母忙于工作日常疏于管教的有48起占51.6%,这也反映出家庭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社会交往关系的了解与干预能力存在严重不足,缺乏有效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精力与手段。
93起未成年人结伙方式与家校关系调查(表4)
2.实证分析。根据上述调查发现:一是结伙犯罪比例较高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点,这与未成年人身体、阅历、心理素质较之成年人之间存在差距有很大关联,这些未成年人通过结伙犯罪形式能够给自己壮胆,并且成员之间普遍存在着行为模仿现象;二是由于未成年人社交圈相对于成年人更为狭窄,同学、校友之间结伙犯罪现象更为突出,尤其是有着相似辍学或逃学现象的未成年人中出现结伙犯罪的概率相对更高,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而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风险警示信号;三是在案例调查中发现,结伙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存在社交问题,往往并不难被身边熟悉的人发觉,但所在家庭与学校未能对未成年人此引起足够重视,也没有能够建立起有效的干预机制。
1. 实证调查。(1)在受调查的175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每天有上网习惯的有95起占54.3%,每周上网不少于3次以上的有65起占37.1%,每周偶尔有一两次上网习惯的15起占8.6%,几乎所有的受访案例中相关未成年人都有上网习惯。(2)在175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通过自己拥有手机或电脑上网的有90起占51.4%,通过借朋友的手机或电脑上网的有75起占42.9%,通过网吧或其它途径上网的有10起占5.7%,这也反映出手机及电脑逐步普及之后,未成年人上网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传统的网吧对于未成年人的吸引力反而有所降低。(3)在175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开通微信、QQ等聊天工具的有138起占78.9%,在作案时使用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的有81起占46.3%,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移动网上聊天工具在未成年人中的普及程度。(4)值得注意的还有,几乎受访的所有未成年人在网上或多或少接触过一些暴力或色情信息,有60名占34.3%的受访者反映在网上所接触到的暴力或色情信息比较多,这一现象尤其是在涉及强奸、抢劫、寻衅滋事等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更为突出。
2. 实证分析。根据上述调查发现:一是网络正逐步成为未成年人除家庭、学校以外重要的信息来源,网络信息资源较之未成年人其他途径所接收到信息更加丰富、便捷,所以对于涉世未深、自制能力相对较弱的未成年人而言更具有吸引力;二是网上新型聊天工具在方便未成年人相互沟通的同时,增强了未成年人互相之间的模仿效应,而处在生理与心理成长期的未成年人对社会不良习惯的认知能力较弱,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诱因之一;三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网上聊天工具的监管问题值得引起社会关注与思考,对未成年人网上聊天工具的监管,无论是对于家庭或者学校而言都是一大难点问题,而未成年人的网上聊天内容恰恰又能够真实反映出未成年人的实时思想状态,而家庭在这方面的监管经验相对较弱,学校在这方面又缺乏可供执行的具体监管依据。
1. 实证调查。(1)在受调查的175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一共只有4起案件涉及网络犯罪,只占到全部受调查案例的2.3%。这4起案件分别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1起、妨碍信息用卡管理1起以及2起网上诈骗,当前A市未成年人涉网犯罪仍属于个案发生现象,尚未见明显普遍性特征。(2)对受调查的涉案未成年人访谈中发现,虽然这些未成年人经常接触到网络,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对如何具体使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或对哪些属于涉网犯罪行为知之甚少,故而较少产生通过网络实施犯罪的动机。
2. 实证分析。根据上述调查发现:一是虽然网络的高速发展与普及,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但涉网犯罪对于相关网络知识与技术应用有一定的门槛,故当前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数量仍然较少,网络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更多集中在信息获取与通讯联络这两种途径;二是受访未成年人中,对哪些行为属于涉网犯罪知之甚少,这些未成年人大都不清楚国家对于禁止利用互联网传播与复制淫秽信息、禁止利用网上自媒体传播不实信息的有关法律法规,这不利于预防未成年人涉网犯罪行为的发生,对此也应当引起重视。
基于未来城市发展趋势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特点,笔者从法律、政策、技术、机制四个层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监管权责、预防策略、预警机制、干预机制四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在法律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家庭、学校及网络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社会各单位,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保护负有责任。家庭的责任则重于监护职责与抚养义务,学校责任则重于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互联网经营者则禁止向未成年人开放不适宜他们的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了学校应当与未成年人家庭相互配合切实履行好教育与保护职责。正如对A市175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作,而并非是简单依靠某个家庭、某个学校或者某项网络监管规定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监管疏失,都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
家庭提供未成年人上网的主要物质基础,同时法律赋予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家庭在未成年人网络监管中的地位与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但在快节奏的城市生活中,家庭监护的不足在于其主要成员一般会忙于工作或其他生活需要,而缺乏对未成年人实施监管的时间与精力。学校教师则与未成年人有着相当长的相处时间,学校教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能力比之一般家庭成员更加专业。但学校监护的不足在于它要面对所有的在校学生,对未成年人个别案例的处理精力有限,而且学校对于未成年人监护的权限要小于家庭监护的权限。而网络监管对于未成年人则更多的是关于禁止性或准入性规定,此类规定的执行到位与否,关键取决于家庭、学校、政府与社会的监管力度。
因此,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需要政府、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网络企业、从业人员、家长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应当是多种方式并举、多种力量协作的结果。一方面,家庭、学校、网络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构建中有着各自的监管职责分工,其中家庭监护是根本,家校成员之间密切配合,学校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未成年人准入性或禁止性规定,并对所提供服务承担相对应的监管职责;另一方面,家庭、学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还须要承担各自的法律义务,学校对于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对于所发现的未成年人潜在犯罪风险负有正面引导与提示监护人关注的义务。而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依法依规提供网络服务的责任,对所发现的未成年人上网风险则有禁止其准入或提示的义务。家庭则承担最终的监护风险责任,对从各种途径获得的风险提示,负有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的义务。
随着经济、文化与科技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对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也在发生变化。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总体犯罪率下降,而团伙犯罪、八类恶性案件增多的趋势,学术界对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级分类教育与处罚措施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我国之前所执行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宽缓刑事政策面对严峻的未成年人整体犯罪态势显得过于偏颇①姚兵:《由近二十年未成年犯数量统计引发的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9期。,有必要对涉及严重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加大惩罚力度”。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正管制方式存在“偏轻偏重”情况,无中间性干预措施的缓冲,要么过于放任,要么过于严厉以限制人身自由进行惩罚,两极化处遇反而可能加剧罪错未成年人与社会的进一步对立,粗放型矫正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①黄冬升、尤丽娜、于爽、任舒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体系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年第3期。。学术界的这些观点正逐步影响着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刑事政策制定,如降低对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而对于其它一般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则仍适用较为宽缓的刑事政策。
随着城市发展与网络应用的普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其它犯罪预防都会随之发生变化。比如,随着互联网移动支付的普及应用,盗窃、抢劫等一般侵财类犯罪率的快速下降,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如此。又如,网络色情信息的泛滥,熟人间性侵案件呈增多趋势,其中就包括校园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增加。因此,对于新刑事政策背景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宽缓刑事政策,许多未成年人因一时误入歧途导致的犯罪行为,通过教育引导能够使其认识到错误并加以改正,继续保障这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其隐私,避免对其标签化、脸谱化,有利于帮助这些未成年人早日融入主流社会。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中长期养成的恶劣行为习惯所导致的暴力犯罪及严重刑事犯罪,需要适用于较之以往更为严厉的刑事政策加以处罚,这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与心理状态对社会更具有危险性,此类未成年人也非常容易自我标签化,对这类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难度也远大于涉及一般犯罪的未成年人,如果没有严格的刑事措施给予约束,极易对这些未成年人产生纵容作用,反而容易增强这些未成年人群体再犯的概率。三是对于介于情节轻微与严重刑事犯罪之间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刑事政策更应当细化,在以往的调查中这类人群始终占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多数比例,往往挽救一下就有可能使其重新融入社会,而推一把则又可能导致其自暴自弃。对这类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策略更应当采取分类分级差异化管理措施,可根据其行为特点,如暴力倾向、交往特征、涉案类型等情况开展分级分类管理,这也符合未来城市社会治理精细化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国际上提出了智慧城市的概念,即指利用各种信息技术或创新概念,将城市的系统和服务打通、集成,以提升资源运用的效率,优化城市管理和服务,以及改善市民生活质量。智慧城市有助于缓解“大城市病”,实现精细化和动态管理,并提升城市管理成效和改善市民生活质量。②秦飞、孙蓓:《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其行为边界》,载《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在掌握一个城市外来流动人口未成年人犯罪、辍学未成年人犯罪、家庭环境变故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等规律之后,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风险预警系统会有助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传统以人力走访调查为主要途径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社会工作机制,对相关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对信息资源的掌控时效却相对滞后,需要相关工作者凭借经验收集信息并善于发现问题。其总体工作效率远不如大数据支撑下的人工智能分析技术。网络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相关部门与社会工作者可以借助各种信息数据来源,根据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特点设计出一整套预警模型,应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家校预警机制。例如,将父母婚姻状况、在校表现与学生辍学情况等数据作为风险叠加量化指标,根据风险系数排序及重点指标数据提示,排摸出高风险未成年人,对其学校或其庭监护人进行提示,为后继采取犯罪预防心理干预机制提供技术支持。同样,也可以将部分未成年人上网数据纳入风险指标采集点,而这部分数据的采集如果没有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撑,在过去仅靠社会工作者走访调查则几乎很难实现。2020年3月1日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将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在规定中要求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的服务,不仅要在技术上实现个性化算法推荐推送信息,还要建立体现主流价值导向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机制,采用技术和人工的双重干预机制,起到为维护未成年人的网络环境编织起严密的防护网的作用。
当然,在智慧城市推动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风险预警系统建立,还有两个关键性问题需要解决,一方面是谁有权限使用这些数据,另一方面是如何使用这些数据。近年来,许多学者对数据的使用与个人隐私的保护始终存在着一定的担忧。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在给城市管理带来便捷、高效地同时,如何合法使用这些数据,是推动未成年人犯罪家校预警机制建立的关键。
在未成年人犯罪预警系统建立之后,对问题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还须建立起家校合作的干预机制。犯罪预防干预机制的建立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从法律权责角度,家庭、学校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中既有一定权责的重叠,也有各自分工与重点,既要考虑干预的效果,也须要注意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在犯罪预防干预过程中离不开相互间的授权与合作;二是从社会分工角度,对问题未成年人进行干预,而并非矫治,则是为了避免对问题未成年人的“标签化”,干预的目的在于风险化解,有利于问题解决之后未成年人能够融入社会,引导问题未成年人通过改变认知而化解潜在风险,以较低的成本投入达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预期效果。
对问题未成年人的干预一般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类是个体直接干预方式,针对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家校合作开展诸如谈话教育、行为纠正等个体引导方式;另一类是群体性间接干预方式,对特定未成年人群体中存在的共性问题,通过提供职业技能教育、群体性思想引导、阻断不良网络信息接收途径等间接方式进行干预。以往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干预中,个体直接干预方式是较为常见的,发现问题并实施干预措施,目标非常明确,并且能够迅速评估分解干预效果。但从家庭、学校、网络与未成年人犯罪关系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个体问题,也是一种社会问题。例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的流动加速,外来流动人口的子女教育与犯罪问题之间的关联,始终是城市治安与社会治理的一大难题;而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当代未成年人在思想上受到网络的影响越来越明显,这些不仅仅是未成年人个体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当个体直接干预的方式难以彻底解决社会整体性的问题时,可以尝试通过群体性间接干预的途径予以解决。比如,针对未成年人辍学问题,许多辍学的未成年人在普通学历教育中已经落后于同龄人,辍学后又容易在社会上结伙相伴误入歧途,这些未成年人要重返普通学历教育课堂又存在一定难度,在学历教育竞争上已经成为弱势群体。这时候可以尝试通过对这些未成年人提供各种职业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社会生活技能。这种干预方式既能避免过早对辍学未成年人标签化,也符合当下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技能教育趋势,是破解辍学未成年人犯罪率相对较高难题的一种间接干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