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惠华,吴施依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299)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月27日向全国检察机关发出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后又发布《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的通知》等多个文件。2020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本市范围内疫情防控期间的检察工作,也出台了《上海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责依法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指引》等系列文件,均要求改革传统检察提审办案模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因此,远程视频提审成为首选和必选。
如何做到严格防控与依法办案同步落实成为摆在政法机关面前的一场硬仗,笔者以B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B区检察院)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间远程视频提审办案工作为视角,对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分析并且进一步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1. 及时调整对策,实现办案与疫情防控的有机统一
2020年初,由于疫情的全国性蔓延,国务院紧急下发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作出疫情防控部署安排,上海市卫健委在2020年2月4日发布《来沪(返沪)人员健康管理通知书》,要求返沪人员必须居家或者集中隔离观察14天。因此,几乎近半数检察办案人员未能在2月3日准时到岗,而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大量案件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届满向检察机关报请逮捕或者移送起诉。据统计,2020年2月3日至28日,B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83件395人,起诉案件298件417人(详见表1),在到岗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人数不足正常的二分之一的情况下,待办案件数量和办案人数配比出现了失衡。
为此,B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建立了办案研判和评估机制,争取办案工作与疫情防控两手抓两不误。一是对检察人员全面进行排摸,认真统计返沪到岗、居家隔离的人员数量和情况,并根据情况合理调配人员;二是全面排查各业务部门因春节假期延长而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案件情况,抓紧办理已进办案系统的批捕、起诉案件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同时做好延长羁押期限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等移送工作;三是积极联系公安机关,摸清刑事拘留期限届满需移送报捕和侦查期限届满需移送起诉等案件数,做好案件受理准备。对因居家隔离等情况无法上班的检察官,在办案系统内作“不在位登记”,并合理调配人员组成办案组,确保案件的正常办理;四是主动梳理各业务部门案件受理与办理情况,并就提审工作与看守所做好工作衔接,尽可能减少疫情防疫对刑事诉讼工作的不利影响;五是及时梳理统计涉疫情案件情况,分析研究典型案例,为检察机关参与疫情防控时期的社会治理提供参考与助力。
(表1)
① 关于B区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的说明:第一检察部:普通刑事犯罪检察部;第二检察部:刑事诉讼监督部;第三检察部:职务犯罪与商业犯罪检察部;第四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第五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第六检察部:业务管理部;第七检察部:金融检察部;第八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部。
2. 统筹联动,挖掘现有资源,提升远程视频提审的最大效能
截至2020年2月底,B区看守所关押人数共计4116人,其中女性犯罪嫌疑人674人,男性犯罪嫌疑人3442人,一旦受感染后果不堪设想。远程视频提审既能避免因人员流动、聚集、面对面讯问给看守所带来感染风险,又能确保检察机关在疫情期间也能顺利开展工作,可实现办案、防控两不误。 B区检察院年均办案量占全市检察机关办案总量的六分之一强,体量大,但远程视频提审室只有2间且分散在两处办公点,面对亟待提审的大量犯罪嫌疑人,B区检察院积极统筹联动,充分挖掘现有资源,发挥远程视频提审资源效能的最大化。一是统筹协调,即在总部、分部各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统筹,要求业务部门内勤至少提前半天制作远程视频提审清单,清楚列明每个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番号和具体人数,由联络员统一报给第六检察部(业务管理部)备案,并同步通知B区看守所、驻看守所检察室和院检务保障部;二是各办案部门根据时间安排到指定的远程视频提审室进行讯问,涉及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则同步通知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或法律援助中心选派的值班律师在检察院讯问端现场见证;三是看守所民警将事先报备的当日需提审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序号,一一提押至看守所端的远程视频提审室;四是同步安排2名检察人员进入看守所讯问端现场负责犯罪嫌疑人阅看讯问笔录并确认签名和捺印①2月21日起,根据看守所疫情防控需要,该项工作交由看守民警完成,检察人员不得进入讯问室。认罪认罚具结书则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印后再带回至检察讯问端交由律师签署。据统计,2020年2月4日至28日,B区检察院共运用远程视频提审方式办理批捕案件237件347人,起诉案件(含认罪认罚)322件432人。
1. 远程视频提审室数量不足,设备设施有待优化
B区检察院2间远程视频提审室先后建于2015年和2016年,至今已有多年,囿于当时对远程视频提审工作的要求不高、需求不多等诸多原因,采购的设备效果未能达到如今所需的预期。数据显示,疫情防控期间,B区检察院对远程视频提审室的需求量和使用率相对较高,庞大的案件体量,仅2间远程视频提审室远远无法满足同一时期大批量案件的提审工作需求,且由于相关提审设备已有5年至6年,有时会出现画面模糊、声音传送延迟、犯罪嫌疑人听不清问题而答非所问等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提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远程视频提审弱化了检察官的直面威慑力
由于远程视频提审是隔屏讯问,承办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产生的现场威慑作用明显减弱,与在看守所直面提审效果相差较远,造成部分犯罪嫌疑人因无威慑力而轻慢于司法威严,进行“幽灵抗辩”②幽灵抗辩,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但又不能提出确切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林静娟:《司法实务中“幽灵抗辩”形态及对策》,载《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5月(下)。,尤其是在案件相对比较复杂、犯罪嫌疑人有翻供等情况时,甚至出现犯罪嫌疑人在远程提审时认罪态度差、推翻口供,而当承办检察官进入看守所当面提审后又如实供述的情况。
3. 提审时间仓促,难以展开细问
如下图所示,疫情防控期间,B区检察院分部远程视频提审室平均每日需承载30人以上的讯问量,最高日承载量达50人。以上午9:00至1:30,下午13:30至16:30计算,每起案件被分配到的可使用时间也仅约15分钟,去除核实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及签署笔录时间,实际用于讯问案情的时间少之又少,即使后来采取了中午不休息连轴转方式,每件案件被分配到的可使用时间也较为有限。不仅如此,由于远程视频提审平时启用较少,在衔接、讯问技巧等方面经验不足,往往出现有的检察官超过预定时间尚未完成审讯、多位检察官排队等候提审的情况。而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于案情疑难复杂、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往往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用于突破口供或者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审问。
4. 同案犯获得见面机会,串供翻供很难避免
一方面,由于每日远程视频提审案件数量较多,看守所民警为加快提审进度,会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待提审人员清单提前分别将犯罪嫌疑人从不同监室提出,集中在远程视频提审室外等候,以保证远程视频提审室在换人过程中能够连续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原为防止串供而分别关押在不同监室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获得在一起的机会从而可能导致串供;另一方面,因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看守民警因被隔离等原因未正常到岗,警力不足,远程视频提审又增加了原有的工作量,每个监区多抽调至少2名民警,无法再调配足够警力对这部分候场待提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严格管控。由此,个别同案犯罪嫌疑人获得了交流串供的机会,在提审时出现翻供现象。
5. 沟通不畅,封监导致远程提审受阻
受疫情影响,公安机关采取民警“14天一轮”方式进行轮休。因疫情突发,公安机关将刑事拘留羁押期限有7天至30天不等的案件均在同一时间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或起诉;同时,看守所为防控疫情需要,对新收拘留犯罪嫌疑人进行14天隔离,采取部分监室封监及刑拘未满14天不能提审的措施。由于信息传递不畅,出现有的检察官已赶到远程视频提审室等候却被告知所提犯罪嫌疑人因封监未能提押的情况,导致批捕案件无法按原定的时间节点审结,及部分起诉案件面临期限届满却因未完成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而无法移送起诉的窘境。
提审讯问是检察官在办案中贯彻司法亲历性原则不可或缺的环节,通过当场直面讯问犯罪嫌疑人,可在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同时,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口供变化,也是对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遗漏或者模糊的关键信息进行补充和核实的重要途径,重要性可见一斑。但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已连续有湖北、山东、浙江5所监狱发生了感染疫情①《5所监狱为何感染?司法部披露:多名干警瞒报接触史》,载《南方都市报》,2020年2月27日。,且均为输入型感染,共确诊555例,疑似病例19例,重症4例,监狱发生疫情感染,其感染的速度不堪设想,带来的震惊和社会负面影响不可估量。在这种特殊时期,既要减少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不必要的接触,又实现案件亲历性,运用科技手段远程视频提审是必然选择。
近几年,刑事案件量依旧居高不下,且随着互联网科技等的发展,犯罪类型也呈现多样化趋势,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056,616人,提起公诉1,692,846人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9年3月13日,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1903/t20190319_412293.shtml,2020年2月24日访问。,传统检察工作模式逐渐显现出司法效能不强、动力不足、监督力薄弱等问题。不可否认,检察权的运行需要充分考虑消耗的司法成本和所获诉讼收益之间的比值是否合理③应琦:《论诉讼效率提升的程序前提—以轻刑案件处理为实证样本》,载《河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因此,减少检察官用于往返看守所、法院等在途时间的浪费,“人案配比”不均等问题迫切需要解决,远程视频提审大有可为。
要真正推进远程视频提审工作常态化建设,实现对检察工作的“减负”效能,让检察官不必再为辅助性工作跑腿费力,将更多时间用于分析和研判案情,必须从各方面对其进行优化,主要立足两个方面。
1. 升级硬件设备条件
一是根据案件数量需求相应增设远程视频提审室和远程设备,同时升级硬件配置如屏幕分辨率、声音传送质量等;二是引入双向远程视频通话技术和远程示证的技术,使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讯问端也能清楚看到检察官出示的有关证据材料,最大程度营造“看守所面对面提审”氛围,强化双向互动控制效果,提升讯问质量;三是建议以“传送电子提讯证”取代传统的“交单提人”、以“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取代现场签名捺印,并引入远程打印、远程刻录、智能语音识别等系统,提高效率,切实给检察官“减负”。
2. 提升远程视频提审效能
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内高效发挥远程视频提审的应用效果,同一时间解决大批量案件的办理需求,应以案件难易情况作出区分并采用不同方式办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刑事诉讼规则第2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只有在7种特殊情况下,才“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不符合特殊条件的案件,讯问并非是刚性要求,可以对案件进行分类处理,针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1)采用以书面《听取嫌疑人意见书》+审查公安审讯录像的方式进行审查;(2)针对需简单讯问且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采用远程视频提审;(3)针对案情复杂,承办人需花费一定时间的案件则在严格做好防护措施后进入看守所提审。“书面提审”与“面对面提审”相结合、“远程提审”与“现场提审”相结合,能够实现无论在特殊时期还是在平时日常的办案中,均最大程度发挥有限的司法资源价值,提升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
突发性的疫情爆发给检察工作带来挑战和困难的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智慧检务”工作的思考,其背后也折射出评估、研判等方面尚有健全和完善的方面。如何运用远程信息数据技术,立足于当前“云数据”应用时代的大背景,推动“智慧检务”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是通过与公安机关建立案件信息及时通报机制,将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的监督关口前移,保证相关案件有效衔接,进入检察环节后依法从快从严办理,震慑犯罪;二是通过与监管场所(看守所)构建信息通报网络,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身体健康等情况,对告知、提审及相关文书送达等工作及时作出调整与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三是进一步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真正将公、检、法办案资源有效聚合,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多元一体的风险防控办案体系,实现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双赢多赢共赢局面。
对检察机关而言,办案是检察工作亘古不变的核心,无论是侦查监督或者审查起诉,任何检察权的行使,均无法离开具体办案而单独存在。“智慧检务平台”是保证疫情防控期间机关各部门之间保持有效沟通、密切协作、各项工作畅通进行的“绿色通道”,包括远程送达、远程提审、远程开庭等。据报道①胡蝶飞:《小区封闭式管理并非隔绝》,载《上海法治报》2020年2月17日第1版。,2月3日至14日,全市法院完成网上开庭、网上调解共292件,建设检察院与法院远程开庭应用平台,检察人员也能实现足不出院就能完成公诉工作。可利用大数据和智慧检务平台,应用于如文书移送、电子卷宗流转移送、起诉案件网上换押和线上告知、线上提交提讯证等方面,实现全方位无接触实物办案。信息化检务平台的建设能够大幅度节约传统工作模式下的文书移送、信息传递需消耗的人力和物力,提升检察办案质效,真正发挥大数据技术在刑事诉讼工作中的应用价值②唐守东:《大数据时代的刑事公诉工作创新:正当性基础和实务运作》,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4月第2期。。
开展全面信息技术手段在检务工作中的运用是指立足于原有信息系统,进一步拓宽其使用功能,除视频会议等基础功能外,包含检察工作网对检信系统的信息查阅、推送功能和远程视频提审检察讯问端对检信系统的信息推送功能。前者是指承办检察官通过用户名和密码在检信端查看其在检察工作网中的所有案件进程,而当分配到新案件时,办案系统则自动发送通知消息至检信端(该功能仅限于查阅,而不能对需用印等文书进行操作)。该功能可以轻松让检察官无论在何处均可了解所承办的案件动态,解决通知他人协助完成告知工作等问题;后者是指在远程视频提审模式下,检察官自行根据案件办理情况通过检信端向远程视频提审端进行预约,远程视频提审端根据预约先后生成排队序号,同时可随时查询排队进度,并可由当前承办人通过远程视频提审端向下一承办人检信端推送结束提审通知,该功能可解决人工安排远程提审带来的数据统计工作,增加承办人办案时间灵活度,也能保证高效使用有限的远程讯问设备,也是今后解决特殊时期及时掌握案件办理进度、加强办案人员之间高效沟通的可行性方案。
所谓互联网办公,是具备即时通信、办公协作和在线应用服务等一体的虚拟空间,可简单实现签到、通知、视频会议等需求,其特有的组织结构树可使在各地的成员直接实现零距离沟通。疫情防控以来,全国近1000万家企业,约2亿人①任翀:《借助“云办公”,“最短距离通勤”终于实现》,载《解放日报》2020年2月6日第5版。,均采用互联网居家办公模式进行工作,实现高效办公。检察机关的互联网办公,其应用范围同样可以包括以上各方面。如案件卷宗与文书的移送,《上海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责依法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指引》提出,依托刑事案件办案系统,全面推进卷宗文书电子化,实行常见罪名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电子卷宗线上流转,则可有效避免在移送卷宗的过程中产生的接触感染等。树立“互联网办公”思维是顺应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要求,能够大范围克服传统检察工作模式存在的短板,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质效,开启检察工作的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