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2021-03-17 07:46易静阳广东南电物资有限公司
环球市场 2021年5期
关键词:乙方能源管理甲方

易静阳 广东南电物资有限公司

一、M钢铁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合同情况

合同能源管理的甲方为M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注册地为G省Y县L镇;合同能源管理的乙方为G省H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注册地为C高新技术开发区。合同签订日为2015年7月1日。合同标的是对M公司节能技术改造,H公司投资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2,432万元,投资比例为100%,通过投标竞标获得该项目。建设期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选择相应的设备。双方约定的本项目节能收益计算、结算的固定电价为0.5元/kwh;根据经甲方认可的本合同附件所列的项目技术方案,本项目节能量保证值为5,208万kwh/年,其中乙方固定年节能收益分享额为1,117.0668万元。本项目节能收益期为三年(2017年至2019年),在收益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固定节能收益共计3,351.2万元,项目范围内相关设备的运行维护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负担。本项目收益期满后,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甲方,项目收益期满后的节能收益归属于甲方。付款方式是甲方应在节能分享期的起始日起,以三个月为一个付款期,每期固定付给节能受益人279.2667万元,共计12期,支付当期节能收益款时,乙方应当在收款前向甲方出具节能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H公司对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务筹划基本思路

(一)在投资M公司形成无形资产阶段的税务筹划

H公司对该改造工程实现外包(其中包括设计、施工),外包总额24,320,000元,取得设计院6%增值税发票,取得施工单位的11%增值税发票,形成无形资产16,447,863.25元,H公司受益期为3年;形成设备 7,872,136.80元。

(二)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成分享收益阶段的税务筹划

以2017年收益分享期为例。对“H公司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进行会计处理,对照合同签订前与合同履行情况,H公司财务部依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进行2017年第一年收益分享期的财务核算,其核算结果如表1所示。

(三)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分享收益结束无偿交付阶段的税务筹划

表1 M公司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财务核算汇总 单位:元

以2019年12月收益分享期结束为例。2019年12月31日合同能源管理分享收益期结束,H公司办理节能服务资产无偿移交手续。H公司需将相关技术资料及资产使用状况书面交付M公司,属于无偿移交,免交资产无偿转让增值税的交纳。无形资产已全额摊销完毕;但设备只摊销了4,920,085.50元,净值还有3,936,068.40元尚未摊销完毕,无偿移交给M公司,作为资产转让损失,免征增值税。但2019年12月收益分享期结束,其所得税与2017、2018年有差别:主要设备的折旧未提完,设备的净值= 7,872,136.80 -7,872,136.80÷6×3=3,936,068.40元,按期满处理意味着,该损失是正常的损失,可以清单申报扣除,作为设备损失处理,全额冲减所得额,2019年全年所得额= 2,767,677.45-3,936,068.40元=-1,168,390.95元,调减H公司的所得额为1,168,390.95元。

三、H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务风险防范

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如不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优惠,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节能服务企业如果采取虚假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或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公告规定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税务部门应设立节能服务企业项目管理台账和统计制度,既要合理筹划税,但又要防止滥用税务政策,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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