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光辉 刘峰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投资新机制
文/王光辉 刘峰
合同能源管理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技术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负责融资并承担技术和财务风险,为客户实施和管理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按合同规定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以收回投资并取得相应的利润,并在合同完成后将节能项目无偿交付用户使用的服务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引入始于1998年,到目前为止,国内专门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已达300多家。事实上,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早在2000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就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在全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2008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业”。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能源用户不需要事先支付改造和服务费用,而是通过与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分享节能收益的方式,支付费用和分享收益。而节能服务公司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在有效降低客户能源消耗的同时获得自己的收益。可以说,这是一种节能服务公司、能源用户和社会三方共赢的理想模式。然而,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却并不顺利,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困难;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不利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现行税收制度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纳税负担过重;信誉体系不完善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业的发展。
推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政策建议:
(1)建立适应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多层次融资体系。为有效解决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的问题,一是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从支持节能减排的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成立相应级别的节能担保基金,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融资担保。二是建议各地将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补助”的资金改为成立融资担保基金。三是建议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节能项目的特点,特别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点,设计出多种投资和融资金融品种、以切实可行的多种渠道和模式为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创造有利环境。
(2)将节能改造费用列入公共机构的预算和采购。建议有关部门出台规定,将节能改造费用视同能源费用列入公共机构的预算和采购,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公立机构的能源费用实行固定额度预算制度,允许公共机构在不增加能源费用的前提下,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节约的能源费用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
(3)允许节能服务公司按照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交纳节能服务税。改革现行的税收制度,一是允许节能服务公司将超出设备价格的收益部分按照服务业营业税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同时,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节能项目节能量,确定减免税收的优惠幅度,节能量越大,优惠幅度就越大;二是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分年度获得节能收益的实际情况,分年度缴纳服务所得税。
(4)建立适应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评估和信用体系。一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行业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过权威的渠道进行发布。二是为解决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过程中对节能量的认定所存在的分歧问题,要尽快建立适应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节能评估体系,要加强节能监测,完善节能监测体系,以便为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的确定和项目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为有效降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中的回款风险,建议将用能单位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回款情况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以有效遏制用能单位失信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