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宗委宗教一处 刘源执笔)
宗教教职人员不仅是宗教信仰的传承者、宗教活动的组织者、宗教文化的传播者,同时还是宗教服务的提供者、宗教事务的承担者,对引领宗教健康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新《省条例》)第五章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的规定,虽然只有千余字,但内容涵盖了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担任教职、开展活动和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其中,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是整章的核心,需要重点把握。
新《省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办法认定,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第三十三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拟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经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这要求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确认必须经过依法认定备案。认定,就是宗教团体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及传统,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认定;备案,就是由省级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后,报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身份加以备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备案,既体现了对宗教传统仪轨的尊重,也体现了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的严肃性。
第一,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础工程。《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宗教工作基本原则中,“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是其重要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和备案,涉及宗教教职人员合法身份的获得这一前提条件,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础环节,是深入贯彻落实新《省条例》及有关规章的具体举措,必须认真落实。
第二,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是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实施认定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的评价标准和考核制度,一方面通过把牢“入口关”,严格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坚持标准,提高准入门槛,有利于“优中选优”,提高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通过把牢“考核关”,用日常评价标准和考核制度,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言行举止,有利于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履职能力,促进教职人员队伍规范化管理;第三,通过把牢“退出关”,及时将不合格的教职人员清理出队伍,净化宗教生态环境,有利于维护队伍的纯洁稳定。
第三,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是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宗教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以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宗教教职人员形象。开展认定备案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假冒宗教教职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自身建设创造了条件。同时,认定备案工作赋予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教职身份,也有利于维护其履行教职、从事教务和开展宗教文化交流活动的权利,保证其享有社会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和国家给予宗教界的各项优惠政策。
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各宗教根据实际情况,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了具体的认定办法,对教职人员认定的范围、程序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虽然细节有所不同,但是其中的基本精神都是一致的。
2020 年 9 月30 日,湖北举行 2020 年全省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
一要政治上可靠。就是要把握宗教教职人员最根本的要求,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自觉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持正确的政治立场。
二要学识上精通。能够较好地联系和引导信教群众,满足信教群众的信仰需求。这就要求,一方面,宗教教职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包括文化知识、社会知识、自然科学常识等。另一方面,宗教教职人员要潜心修持,悉心研究教理教义,坚持中国化方向,对教义教规作出适应我国国情、符合中国当代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自觉抵制宗教极端思想和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促进宗教思想与主流文化相适应、与时代文化相适应。
三要品德上服众。“品德”就是品行道德,道德分公德和私德,公德就是要公道正派,遵循社会规范,私德就是要严于约束自身行为。宗教教职人员除受一般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外,还得严格遵守本教的教规教义。如佛教有“十戒”“十善”;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和圣训要求说话公正、不徇私情。“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是评价宗教教职人员的不移至理,就是要求教职人员信仰纯洁、端正教风、严守戒律、抱朴守真、正信正行、慈爱宽容、劝善济世,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信教群众的尊重。
四要作风上过硬。作风过硬的关键是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密切联系信教群众,积极为信教群众排忧解难。要充分发挥自己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影响,在关键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发挥好应对突发事件、化解宗教矛盾的能力,稳妥地做好信教群众思想工作、协助党和政府维护好宗教界稳定,带领信教群众投入现代化国家建设。
随着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深入推进,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和形势任务,宗教工作也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对宗教人才的能力和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建立一支与新时代相匹配相适应的宗教人才队伍,发挥好他们的积极作用,是关系到宗教未来发展走向的大问题。
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引导。在教育引导的内容上,要做好“五个加强”。一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在宗教界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和“四史”教育,不断增强“五个认同”。二是加强道德修养。要将道德修养教育与个人修持结合起来,将道德修养教育与教风建设结合起来,强化教职人员的道德建设。三是加强提升文化素质教育。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接受国民教育体系教育,通过自学考试、报考社会院校、与宗教院校联合办班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教职人员的文化水平。四是加强宗教学识教育。推动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教义教理、宗教知识和宗教仪轨培训,用宗教思想建设的成果培训宗教教职人员,秉持开放、理性、和谐、包容的宗教观念,使广大宗教教职人员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自觉抵制宗教极端思想和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促进宗教思想与主流文化相适应、与时代文化相适应。五是加强提升管理教育。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特别是主要教职管理能力的培训,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活动管理等方面加大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教职人员的履职能力。
落实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产物,是民生的安全网。新《省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生活困难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向当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分别于2010 年和2011 年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具体程序。宗教工作部门要大力宣传教职人员的公民身份和权利保护,树立社会公平正义意识,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参保。同时也要切实将这一惠及广大教职人员基本权益的政策落实好,使其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推动宗教教职人员服务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宗教教职人员流动性大,目前对于他们的档案管理制度仍不健全,还不能做到人员信息实时、动态管理。新《省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团体的教职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我们要在已有的宗教教职人员的档案信息数据库基础上,充分发挥好宗教团体的作用,综合利用湖北省宗教工作综合业务服务平台和大数据技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宗教教职人员档案信息管理制度,促进宗教教职人员规范管理。二是要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选拔和任职制度。新《省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教职和备案等事项和相应条件进行了规定。国家宗教局制定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各宗教团体对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也制定了具体流程和规定。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团体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职人员考评考核、民主监督和意见反馈机制,充分激发起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内生动力。三是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兼职和跨区域任职、主持宗教活动管理。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依规在确定的教务区域内担任主要教职和主持宗教活动,关系到一个地区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也连接引导着一个地区信教群众的感情。如果随意兼职,跨地区活动,难免会出现贪多求全、精力分散的情况,甚至可能引起不同地区间信教群众的矛盾和纠纷。新《省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对宗教教职人员兼职和在省内跨区域担任主要教职、主持宗教活动进行了明确。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本省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并在确定的教务区域内主持宗教活动。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本省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以及在省内跨县(市、区)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担任主要教职、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省外主持宗教活动,或者邀请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都应当经过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宗教工作部门备案。新《省条例》这样规定,就是为了让宗教教职人员能将更多精力投入在当地宗教活动场所上,更好的服务当地信教群众,更好地团结一方信教群众,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四是要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的奖惩和退出制度。《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业务范围内制定有关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新《省条例》第十条也要求宗教团体应当履行“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和退出机制”的职能。各宗教团体要根据系统化、人本化、规范化的原则,结合各自宗教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统一规范的宗教教职人员评定考核标准、程序和奖惩措施,把考核结果与争先创优结合起来,按照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或违反规定的要按规定予以诫勉、停职、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等惩处。通过激励机制,发挥好考核的“助推器”作用,始终保持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整体的健康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