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以来,上海先后3次制定实施了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方案。 “营商环境”包括了企业从创立、经营到注销的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其中劳动关系及由其产生的劳动争议处理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也是法治政府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本文从上海劳资纠纷现状进行分析,从法治建设及劳资关系改善的角度,提出针对性的营商环境优化建议,以期进一步加强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推动上海营商环境优化。
关键词:营商环境;劳动争议;法治建设
一、引言
在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的背景下,经济逐渐复苏,复工复产开展如火如荼。但疫情对于企业产生的影响不可否认,大量企业疫情期间订单量骤减,工资拖欠、社会保险欠缴时有发生,劳资矛盾更为凸显,劳动争议频发。面对紧张的劳资关系,政府更应该承担起责任,建设和谐劳资关系。这不仅是促进企业尽早摆脱疫情影响的重要一步,更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性一步,是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助力一步。
二、相关概念界定及关联
(一)营商环境
为了衡量和评估各国营商环境,世界银行于2001 年成立了营商环境小组,研究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并从 2003 年起连续发布年度营商环境报告,但该报告并没有对营商环境作出具体定义,而是以影响企业营商活动的监管制度或法规作为考察对象,[1]谭耀萱认为“营商环境是指除基础设施、产业结构和技术进步等‘硬环境以外,与企业开办及经营有关的一系列政府监管、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的‘软环境”[2]国务院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包括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方面。[3]
(二)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即劳动纠纷,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因为遵循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等形成的劳动权利以及完成对应劳动义务引发的纠纷。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关系主体任意一方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违反了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规定,就产生了劳动争议。
(三)两者关联
一旦企业劳动争议多发,不仅仅是涉及到单个劳动者的处理,更是对企业管理造成了风险。劳资环境恶化会进一步导致企业管理困难,从而进一步影响企业经营。企业营商环境优化离不开劳资关系和谐建设。
三、现存的问题
(一)劳动相关法律政策供给不到位
自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提出以来,上海各地方政府、政府各部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出台了若干支持企业经济发展的各类制度文件。但针对于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政策相对欠缺,且劳动争议处理更加需要依赖于法律,对于法治的要求更加严格,上位法不改,市级及以下改革举措需要单独承担改革可能失败及存在的问责风险,束缚了改革创新的动力。
(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劳动者对于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争议的维权意识与日俱增,这就无形间对企业有了更高的要求。实际上,上海各区很大一部分的中小型企业缺少专业的人事对于人力资源进行管理,企业规章制度的缺失、劳动合同签订缺漏、工资制度不规范等等均会导致劳动争议的后续发生。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部门对于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还不够。公共法律服务精準性、法律服务实效仍需进一步加强。另外,地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在主动服务企业上做的还不够,法律援助只面向劳动者一方展开,忽视了中小型企业也不具备完善法务的可能性,为企业提供相关法律帮助的建设有待完善。
(三)劳动争议处理成本高
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主要为劳动仲裁、诉讼等,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上述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时间长,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由于需要进行庭审过程,公司需要付出人力物力进行证据采集,且很多企业缺乏专业的人事来处理相关事务,导致企业的败诉风险增加。庭审的强制规范性导致了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劳资双方更容易处在剑拔弩张的状态中,不利于和解。且各个劳动争议处理部门间有时缺乏有效的衔接配合机制,虽然仲裁和诉讼因为“一裁两审”制的规定并不会形成重合,但是如果劳动者分别在劳动仲裁机构、劳动监察机构就同一事项进行申请,有重复处理的风险。“一裁两审”制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企业的诉累。
四、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用立法夯实制度基础
行政立法、行政规定和行政决策对市场秩序具有重要影响,其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的水平高低,直接关系营商环境的优劣[4]。紧跟时代发展步伐,通过科学立法,从上级层面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例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工伤认定及待遇给付等劳动争议事项是否可以进行修法、立法层面的探讨,减少劳动者恶意维权、过度维权对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在涉企涉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范文件、规章制度等制定过程中,要实行民主参与,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同时也会提高制定出的政策的质量、实用性和针对性。
(二)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开展
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等直接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机构可以通过对于案件处理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面向区域内企业开展针对性的宣传讲座,提升企业对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与理解。同时,对于劳动者的宣传教育也必不可少,劳动争议是双方形成的,仅仅是面向企业的宣传培训虽然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等规范有效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但并不能阻止劳动者的过度维权。另外,公共法律服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要构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企业的良性沟通机制,不仅仅是对企业劳动争议开展服务,更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债务纠纷、合同审查、环保、税务等等法律需求开展服务,只有企业发展好了,才会根本上解决劳资矛盾,劳资和谐则更加利于营商环境优化,形成良性循环。
(三)构建多元化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促成大调解格局
相对于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处理劳动争议的复杂、固定程序,调解更加灵活便利,且更富有人情味,更容易化解矛盾,促成和谐劳资关系。当下多元化纠纷解机制建设逐渐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也处于重要位置。其中基层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工会等均在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调解获得便利的同时,政府部门要注意到对其提供必要的公共财政支持,促成调解组织的进一步规范。同时,也要重视调解人员的培养,提升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以便树立调解权威。
参考文献:
[1]世界银行.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R].2018.
[2]谭耀萱.政府治理视域下优化背商环境的路径分析[J].经济视角.2020(01).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10/.
[4]李洪商.环境优化的行政法治保障[J].重庆社会科学.2019(02).
作者简介:
张叶青(1992—),女,浙江嘉兴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9级MPA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上海交通大学 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张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