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 红 陈蕙馨
(安庆师范大学 人文学院,安徽 安庆 246011)
由曹树基先生等主编的《石仓契约》主要收录了清代雍正元年(1723)至民国年间浙江南部松阳县地区账本类相关契约文书[1]。此外,《石仓契约》数量众多,极大程度复原了当时丰富的民间社会生活。但由于原契均为当地村民手写而成,因此在书写及保存过程中受到了方言语词、异体字、外部环境等的影响,给释读过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学界对《石仓契约》也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如就录文中的俗字及字词讹误进行释读,取得成果有储小旵《〈石仓契约〉字词考校八则》[2]、唐志燕《〈石仓契约〉(第四辑)方俗字词考释五则》[3]、余宏秀《〈石仓契约〉(第五辑)校读释例》[4]等。本文基于各学者研究,对《石仓契约(第五辑第八册)》中少量未识字、字词讹误或断句错误进行校读,恳请方家时贤批评指正。
《光绪十九年阙玉瑾流水簿》录文:“□日,□□槿内甲细叶青谷十五桶弍斗。廿日,入大柜槿中细叶青谷五桶五斗。”[1]6
《光绪十九年阙玉瑾流水簿》录文:“廿一日,入细房谷种五桶。入抢细叶青谷十二担。”[1]6
增旁俗字在各地各类契约文书或经书中是十分常见的。例如本册《光绪二十一年阙玉瑾租谷簿》篇录文:“初三日,割石(枪[仓])口田早细叶青□□□”[1]95,“大(枪[仓])入谷迟细叶□□”[1]115中所录同字,且录文中还将俗字所对应的规范字一同标出,可资证明。又如赵春兰、莫波功在《〈应县木塔辽代秘藏·妙法莲花经〉俗字类型论略》中所列:“《辽藏·妙法莲花经》:‘离诸戏。’‘若有之者’。按《玉篇·口部》:‘,俗笑字。’希麟《一切续音义》卷九《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破僧事》第十卷音义:‘笑,有作、咲二形,皆非。’六朝碑刻中已多见‘’字。”[11]111-113唐智燕《〈石仓契约〉俗字校读十则》一文中列举出了书中多篇因受前后字影响而含有增旁俗字之契:“《咸丰二年阙丽松立退田契》:‘其田上至丽松长横田,下至蔡姓田,左至坑,右至塴塕(崩塕)为界。’(A.2.290)”[12]7“《民国三十六年阙起谷立卖断截房屋字》:‘又毗连厢房面上(巷)仓禾仓壹格……上连栋樑楼房并瓦桷,下并及柱脚地基、四围板壁、门窗户扇、厅堂楼梯、(巷衕)出入、天井门路……’(A.6.199)”[12]10
《光绪十九年阙玉瑾流水簿》录文:“○○,廿一日○○○○。”[1]8
《光绪十九年阙玉瑾流水簿》录文:“吴玉宗,初六日○,初七日○。”[1]13
《光绪十九年阙玉瑾流水簿》录文:“廿二日,又来叶头扣十二支,又来六条八支,又来毛兰斜一△。”[1]45
《光绪二十一年阙玉瑾租谷簿》录文:“玉璠,廿一日,去众租、德英糥租,共谷八桶一斗一升半,付玉玟手,担足。”[1]97
《光绪十九年阙玉瑾流水簿》录文:“(玉)几,借还来鸡公一只一斤四两。”[1]9
《光绪十九年阙玉瑾流水簿》录文:“(玉)几,借还来燥谷弍担。”[1]11
按:语序是行文重要的手段之一,不同于其他语言,汉语的语法意义往往是通过语序而不是形态变化来表示。上揭录文中的“还借”二字在原契中均位于同行并列处,“还”落于左侧,“借”落于右侧,因契约书写顺序、阅读顺序通常为从右至左,此处编者将其录为“借还”。此二处应为编者失察语意,误将其原契“还”“借”二字字序颠倒且断句不当而致误录。
《光绪十九年阙玉瑾流水簿》录文:“范义盛,来兰正念四疋,一元三角二分。来毛兰一疋半,一元二角。”[1]7
《光绪二十一年阙玉瑾流水簿》录文:“玉响,去米两员,米一斗。”[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