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教集团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关系及转化

2021-03-08 06:25董树功艾頔
教育与职业(上) 2021年2期
关键词:职教集团

董树功 艾頔

[摘要]产教融合型企业是目前我国进一步深化与落实校企合作的要点。职教集团作为早期开展的办学联合体,其实践经验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职教集团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在理念层面、实践层面均存在着特定且复杂的联系和区别。通过分析两者关系可为职教集团向产教融合型企业进行单方面转化提供依据,并以组织转化、结构转化、模式转化与资源转化为类型提出针对性转化路径,以此加快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进度。

[关键词]职教集团;产教融合型企业;转化类型;转化机制

[作者简介]董树功(1981- ),男,天津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艾頔(1997- ),女,天津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在读硕士。(天津  300222)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21)03-0036-06

一、问题的提出

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迭代升级,职业教育也不断转型升级、改革创新。职教集团是职业教育社会化发展的必然选择,是职业教育组织创新的重要成果。自2005年10月《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集团化、合作化办学方式以来,职教集团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新组织和新形态登上历史舞台。2019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并提出“到2022年,要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新生事物,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研究、试点、培育等活动刚刚兴起,国家陆续出台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与试点企业征集遴选等相关政策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当前,有关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一系列学术问题成为职业教育研究领域的热点,诸多研究者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其政策内涵、实践价值、建设困境以及培育路径等方面进行了深刻阐述。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过程中,具备一定的校企合作经验成为认证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周凤华认为,“从校企合作的实践来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经历2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经成为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一种组织形式和有效途径,并且通过职教集团平台凝聚了一批长期、深入参与校企合作的优质企业,积累了大量产教融合的数据信息,这既是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要支撑来源和实践基础,也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标准的制定提供了丰富可靠的分析基础”①;同时,她还提出“自动转型”和“平台共享”两种转型途径。

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实施建设处于复杂的宏观环境之中,受到国家、社会、产业行业、组织机构、职业院校、市场条件等影响,建设过程困难重重。借鉴职教集团的建设经验,并以此为基础实现转化有助于规模化、多元化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是一个极具实践价值的研究方向。

二、关系分析:联系与区别

职教集团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均是国家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改革办学模式和创新育人机制的产物,两者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出现,都是为了满足当时的职业教育发展需要与职业人才培养需求,其不仅是简单的政策延续关系,还存在着特定且复杂的联系与区别。因此,要想将职教集团的成功经验提取并转化为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有利条件,从理念层面与实践层面廓清两者的联系,从不同角度阐明两者的区别是首要问题与研究基础。

(一)两者之间的联系

1.理念层面。职教集团是集多元性、多样性、功能性、区域性于一身的利益共赢体。“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职教集团是一个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学校、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龙头企业或高水平院校为主体,以契约或资产为联结纽带组成的不具法人资格的办学联合体。”②按照组成对象可将其分为校校联合模式、校企联合模式、多元重组模式三种模式;按照主导关系可将其分为政府主导模式、企业主导模式、学校主导模式、股份融资模式、滚动发展模式五种模式。而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则是仅以企业本身为培育主体,以职业院校、行业和政府为推动主体,采取校企联合的办学模式,并以此推进职业教育发展进程的企业行为。可以看出,在逻辑理念上,产教融合型企业是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细化、深化。一方面,产教融合型企业论的提出,不仅完善了职教集团以企业为建设主体、以就业为培养导向这一类型的校企合作模式,解决了由于技术技能型人才的缺乏导致劳动力市场出现供需失衡的问题,还通过对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细化了校企之间的权力与义务,极大地激发了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过程是受国家政策保护与约束的,相较于职教集团的发展过程加大了国家顶层设计的力度,从政策制定的角度进一步深化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2.实践层面。职教集团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产教融合組织,其对适应与推动我国职业教育双主体育人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实践意义上来讲,它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大体上是一致的,均是以合作共赢为理念价值,有效地推动了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化的发展。2017年伊始,全国职教集团建设进入平稳发展期,组织数量增长趋缓,内涵发展成为建设重点。截至2019年,全国职教集团数量共有1400多个,行业型职教集团总数已达到1095个,这一建设成果为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与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夯实了培育基础。而产教融合型企业目前仍处于初步建设阶段,以过去一段时期的实践经历来看,2018年教育部启动了第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申报与征集工作,并于2019年4月确定了先期重点建设培育的24家试点企业的名单。这些试点企业运行至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建设经验与成效,却不足以成为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呈规模化发展的核心力量,并且在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企业资质不够、缺乏合作资源等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因此,职教集团相较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具有建设时间长、涵盖范围广、合作企业多、数据信息全等特征,并且两者之间存在着单方向传递的资源对接与经验借鉴关系,可形象地概括为职教集团是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培养皿”。

(二)两者之间的区别

职教集团既是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理论基础,又是其探索建设路径的实践依据。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找出两者的逻辑联系与本质区别,同时也可为后续向产教融合型企业进行资源与经验的转化提供分析基础。职教集团与产教融合型企业主要在性质、发展阶段、建设主体、企业参与情况、组织结构、合作模式与信息平台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同(见下页表1)。

三、转化:类型与机制

从近几年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指向可以看出,将教育链与产业链衔接是推动职业教育深化改革的必由之路,而加大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政策研制与宣传、大力发展其试点建设工作正是牢固“教”“产”联合的核心环节,其建设效果的好坏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直接决定职业教育的发展前景。职教集团与产教融合型企业不论是从理念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存在同质关系,证明职教集团的建设资源与经验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是具有借鉴意义的。根据可借鉴内容的不同,可分成组织转化、结构转化、模式转化、资源转化这四个类型,并针对每一种转化类型提出具体、可操作的转化建议与路径(见图1)。

(一)转化类型

1.组织转化。组织转化是指对符合转化条件的职教集团进行个体性或整体性转化,主要强调其从松散组织向正规企业的转化过程,包括名义转化与内在转化两个方面。首先,名义转化是指称谓上的变化,通过一定的认证程序将长期从事或经常参与集团化办学且满足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认证条件的优质企业优先转化成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即为这些企业冠以“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称谓。其次,组织转化还会使转化对象的内部性质发生深层次改变,增加公益性与教育性的建设特征。组织转化不仅可以扩大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范围、扩充试点建设队伍,还有利于激发职教集团建设参与者的积极性,稳定职教集团整体的组织结构。此外,由于大多数的职教集团类型是按照各成员所处地理位置及其隶属关系建成的区域型职教集团与行业型职教集团,这两种职教集团的类型也可进行整体性质的组织转化,将涉及的城市与行业分别转型为产教融合型城市和产教融合型行业,以此为《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中所提出的“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试点布局50个左右产教融合型城市,在试点城市及其所在省域内打造一批区域特色鲜明的产教融合型行业”的政策要求奠定部分建设基础。

2.结构转化。构建有序且稳定的内部组织结构是建设好一个复杂化、多元化团体的基础环节,对其日常运行、信息传递等过程有着重要的支撑功能。职教集团中包括企业、职业院校、行业组织、政府机构等多个利益相关者,其组织结构是指集团中各个部分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整体的组织管理结构,大多数呈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但由于职教集团是以契约与利益为主要建设驱动力的团体,缺少专门负责组织与领导方面的管理机构和相关政策,导致其各部分之间存在着关系松散、结构不稳的缺陷。因此,产教融合型企业可以从职教集团组织结构的正反两方面经验进行借鉴与转化。一方面,职教集团是群体性质的经营团体,除企业与职业院校外,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等一些社会组织也会自愿参与其建设。通过这点反观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现状,虽然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以企业为建设主体,但缺少其他社会组织的主动支持,只有多方共同驱动才能真正实现全方位资源共享。另一方面,产教融合型企业也是一个多元参与的复杂建设体,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统一对其进行组织管理、资源调度、绩效评价等,以此来保证各试点企业与其他参与建设者之间的结构关系稳定。

3.模式转化。模式转化是指将职教集团优秀的合作办学理念合理转化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可借鉴的办学模式。通过职教集团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在办学合作模式方面的关系比较可知,相较于职教集团,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合作模式较为单一,且在建设认证条件中也未具体规定申报企业需达到的职业院校合作数量,这就可能导致企业产生产教融合型企业只需采取校企“一对一”合作模式的固定思维。根据职教集团的合作办学理念与经验,校企合作应同时注重校际之间的纵向沟通与校企之间的横向联合,实现优势互补与资源共享。因此,政府应鼓励一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与多所职业院校进行合作,构建产教融合型企业“一对多”的校企合作模式,并通过加强校际(包括中职学校与高职学校所有职业院校在内)之间在专业设置、教学设计、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交流,进一步平衡各职业院校之间的办学水平和提高企业资源利用率。

4.资源转化。作为新生事物,产教融合型企业急需丰富的建设资源、经验与基础,职教集团历经多年积累的办学资源为加快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提供了可能。职教资源具有信息量大、覆盖面广、内容复杂等特点,为使产教融合型企业更好地利用职教集团的办学资源,可将其大致分為显性资源与隐性资源两个部分。其中,显性资源是指在职教集团所建立的“全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统计与公共服务平台”中公开发布的一些企业资质、院校信息以及校企合作基本情况等数据信息;隐性资源是指职教集团因长期从事且不断尝试后积累下的合作办学经验、实践教学方法、人才培养路径等。因此,相关建设部门应根据资源类型的不同,对显性资源进行线上对接,对隐性资源开展线下交流,以此促进职教资源的同步转化,实现职教资源的全面共享。

(二)转化路径

1.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转化条件,施行“阶梯式”转化机制。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转化工作是复杂的,其间会涉及职教集团、行业企业、各地方政府等多方部门与人员,并且由于转化企业的自身软硬件条件与所处内外环境均存在差异,因此为确保转化工作的有序进行,相关建设部门可采取“阶梯式”转化机制。所谓“阶梯式”转化机制,是指先将整体转化流程分为“自转化—促转化—待转化—不转化”四个梯度,再依据既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转化条件对申报转化的企业进行筛选,其中符合要求的企业进入第一梯度,未符合要求的企业则依次进入下一梯度,以此类推,并最终完成所有企业的转化工作(见图2)。

“阶梯式”转化机制中,所有转化企业均需经过转化条件的判定才可进入其相应梯度,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转化条件是该机制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也是产教融合型企业转化工作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本文结合《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中建设培育条件的相关内容,从办学能力、资金投入、物力投放与科研成果四个方面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转化条件做出具体规定(见表2)。依据转化条件,首先,相关建设部门应依托职教集团的影响力在企业间做好前期的宣传与动员工作,增强企业自身的转化意愿。其次,根据既定的转化条件对申报转化的企业进行严格筛选。在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且具备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前提下,符合办学能力条件或者符合其他任意两种条件的企业可进入自转化梯度,并由相关部门考察与鉴定无误后认证为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基本符合除办学能力条件以外的任意两种条件,但由于时间限制尚未完成的企业可先进入促转化梯度,期间由政府、职教集团以及行业组织为其提供必要的建设资源,辅助其转化,并在培育达标后具有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的优先转化资格;仅符合物力投放条件的企业可进入待转化梯度,这些企业需继续加强自身建设,并将其作为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的重点观察与培育对象。再次,经筛选后不符合任意条件的企业则不能转化。最后,相关建设部门还需对进入转化流程的企业做后续跟踪监管、评价反馈等工作,并依据转化后建设情况对相关政策文件的内容不断进行补充与完善。

2.以行业类型为单位,设立产教融合型企业监管部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需要依靠政、校、行、企四方联动,协同参与,共同培育。政府作为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引导者,应采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或通过强制规定政策等措施为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创设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促使社会各界积极主动地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其中,行业组织是助推产教融合型企业实现规模化发展的关键,它可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者和协调者,发挥其连接纽带作用。政府部门可根据行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别在其内部设立产教融合型企业理事会、专业指导委员会,或由专家与教师组成研发小组等,并由行业组织责任人统一管理。一方面,这既可以行业组织作为媒介向普通企业宣传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政策内容与建设理念,又可为其内部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提供技术与人员培训、融资信息介绍、经验交流指导等学习和沟通的平台;另一方面,行业组织可通过其内部设立的相关管理部门对试点企业进行实时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便于政府部门及时、有效地获取试点企业的校企合作数据,从而以全局视角掌握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动态信息。

3.鼓励产教融合型企业采取“一对多”的校企合作模式。首先,政府部门需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有能力的产教融合型企业采取“一对多”的校企合作模式,实现以企业为联合点,发散式开展校企合作;其次,通过加强校际交流,结合市场与合作企业需求,统一职业院校办学理念与人才培养标准,改革职业院校教育方式与教学体系,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增强学生核心竞争力,提高职业院校整体就业率,加快突破职业教育发展困境。此外,由于“一对多”校企合作模式所涉及的职业院校数量较多,为避免企业资源出现冗余和浪费的情况,产教融合型企业可与合作院校通过共建校外产业学院、实训基地或进行企业集中实习实训等形式进行资源整合,以缓解企业投资办学的压力。

4.采取“线上对接、线下交流”的资源共享方式。“线上对接、线下交流”的资源共享方式能够使产教融合型企业实现职教资源的全面共享与充分利用。一方面,相关建设部门要根据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发展情况构建起相应的信息服务网站,持续跟进有关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政策信息以及公开发布试点企业的建设情况,并在系统层面与技术层面对接职教集团的网络平台,接收其被转化企业的各项信息以及校企合作的有效数据,真正实现产教融合型企业数据的共通、共享;另一方面,相关管理部门还应增加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教集团之间的线下交流环节,通过组织校企合作经验交流会、同行業企业间技术技能大赛等活动,使产教融合型企业集中获得来自各方社会组织提供的办学帮扶与教育资源,以此来提高企业资源利用率,实现职教资源与信息的全面共享。

[注释]

①周凤华,杨广俊.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若干思考[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18):10.

②刘晓宁,刘晓.职教集团发展的现实审视与功能定位[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6(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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