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虽不是被执行人,却因帮助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儿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构成犯罪被法院判刑。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峰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梁某伟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2018年4月,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峰需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共计70余万元,梁某峰分文未还。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梁某峰始终未申报财产也无意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梁某峰可能有执行款的线索。
法院经调查发现,梁某峰的父亲梁某伟将其名下的房产分摊了一半给儿子,梁某峰因此可取得补偿款等共计224402.4元,但在其银行卡账户内并未查到流水账信息。法院将上述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原来,梁某峰担心自己在法院的执行案件,转而向父亲求助,要求其帮忙签字领取拆迁款,然后打到父亲的个人账户。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为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梁某峰委托父亲分两次领取其名下的拆迁补偿款。梁某伟在明知自己儿子逃避债务行为的情况下,仍帮助其领取并存入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未用于还款,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峰伙同其父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梁某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缴纳涉案执行款,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行为人均需对共同故意下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本案被告人梁某峰与其父商量,让其父帮助领取拆迁补偿款并存到父亲个人银行账户时,已形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同故意,且二人实施了领取和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共同犯罪行为,构成拒执罪的共犯。梁某伟虽不是被执行人,但在明知梁某峰是逃避、规避法院执行的情况下帮助转移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梁某峰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梁某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珍惜亲情、友情是人之常情,但应于法能容。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失信被执行人“用朋友或家人银行卡”“用他人名义开店”“父母帮助转移财产”等情形。无论是亲人或朋友,当遇到其有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的行为时,不应听之任之,更不能为其提供帮助,否则,不仅犯罪者难逃法网,最终自己也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摘自《人民法院报》)(责编 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