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志成
(安徽中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
“理一分殊”命题在宋明理学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朱熹对此命题尤为看重,其哲学思想体系的构建可以说主要建基于这一命题。朱熹在自己宏大的思想体系里,对宇宙论、人性论、工夫论、社会道德实践论等阐释时都关涉了“理一分殊”命题,这样赋予了此命题不仅仅具有本体论意义,还有认识论、方法论、实践论等理论意义,“理一分殊”完全可以说是朱熹思想理论的最高纲领。学者束景南就指出:“从普遍的‘理一分殊’本体论模式到一般的‘分殊’体认的方法论,到具体的敬知双修的认识论,构成了朱熹的一种独特的东方有机整体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除具有德知合一、修养与认识合一的基本特点外,还具有有机直觉体认、系统整体把握和主客一体这样几个特点。”[1]由此可见此命题自从提出就包纳着广泛的内涵,同时也决定了此命题在后世的学术研究中经常被争论的“命运”。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学人对朱熹此命题的研究更给予了极大热情。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底,在知网上检索,学者发表与此命题有关的论文达三百余篇,其中不乏当代儒学研究名家,如冯友兰、陈来、张立文、乐爱国、束景南等等。现从对朱熹“理一分殊”命题的源起、内涵实质、命题在朱熹哲学思想体系中的理论意义以及此命题具有的现实价值意义等几个方面的研究成果作管窥式探究。
一般认为“理一分殊”是张载《西铭》文的内涵旨趣所在,其实张载在《西铭》文中没有直接提出“理一分殊”命题,而是程颐在回答学生杨时对《西铭》内涵意义的质疑时首次提出来的“《西铭》名理一而分殊,墨氏则二本而无分”[2]。后经朱熹的发挥,“《西铭》是要句句见理一分殊”[3],“《西铭》通体是一个理一分殊,一句是一个理一分殊”[3],认为赋予了“理一分殊”是《西铭》的本义指向,更成为朱熹自己哲学思想体系的核心理论。这一点已基本成为学界的共识。
但对朱熹“理一分殊”命题思想的源起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普遍的认识是,朱熹此命题思想渊源为佛教的华严宗与禅宗。因为朱熹非常推崇华严宗认为“理”是全遍,不是分遍以及禅宗“月映万川”的思想。朱熹明确有“释氏云:‘一月普现一切水,一切水月一月摄’。这是那释氏也窥见得这些道理”[4]。这就使今人认为,浸润佛老多年的朱熹在阐发“理一分殊”时无疑主要是受到了佛教影响,张立文就认为,“程朱理学家采用了华严宗、禅宗的上述思想,提出了‘理一分殊’命题。”[5]杨荣国更以肯定口气说:“……这就是理一分殊,即是佛教华严宗所谓一多相摄的观点。”[6]但也有不同的声音,孔令宏认为朱熹此命题主要与道家、道教有着至密的渊源,而不是主要来自佛教的影响。他认为朱熹曾明确指出“理”的意义为“文路子、条理”,“理”范畴的这个意义明显来自《庄子·养生主》中的庖丁解牛的寓言;其次他认为朱熹“理”需要搭挂的那个“气”概念更是道家的专利语言;还有朱熹对此命题进行阐释时所表现的哲理样式与庄子“道通为一”来“齐是非”是同一思维进路。以此孔令宏断认朱熹是在吸收道家、道教形上之“体”并加以改造后使之与儒家形下的“用”相结合,从而才有“理一分殊”命题的思想。[7]刘会齐也提出朱熹此命题多是来自道家思想。他认为朱熹明确承认“理”的得名是渊源于《庄子》。既然朱熹是一直把“理”的观念贯彻到自己的思想里,因此会是自觉地从道家文化中寻找可资启发的东西,而不会舍近求远去佛家文化里寻找[8]。
朱熹毕竟是在原始儒家思想基础上展延自己思想的,所以朱熹此命题与儒家原典的“亲源”关系也越来越被关注。高建立认为其实先秦儒家典籍中早就有“理一分殊”思想的因子,《论语·里仁》载“参乎,吾道一以贯之”[10]。而朱熹在《中庸章句》开首就引用二程话语说《中庸》一书,“始言一理,中散为万事,末复合为一理。”[9]这其实就是“一以贯之”的注解。高建立认为以上这些反映了以儒家正统自居的朱熹在“理一分殊”中正是汲取了先秦儒家典籍“一以贯之”的思想[10]。
客观地评论,朱熹把“理一分殊”作为一个形上哲学命题提出来,命题本身包纳着复杂的内涵,其缘起也应是极其复杂的,任何单一维度厘定命题缘起的做法都欠稳妥。朱熹毕竟是集理学之大成者,其哲学思想综罗百代,此命题的缘起应从多种语境和综合文化意义上来讨论,也即是应从朱熹思想是“融会诸家学说、儒释道混一”这一基本认识出发来思考此命题缘起的复杂原因,这样才能更清晰地发现此命题发展的脉络。
“理一分殊”是一个内涵和实质颇有争议的命题,学人的阐述可以说表现出了各自对此命题的解读和理解。
完整把握和阐释朱熹“理一分殊”的内涵,刘会齐提出了较为客观的见解和思路,他认为应从这几方面来进行:要明确什么是“理”“理一”、明确什么是“分殊”以及“理一”与“分殊”的关系[7]。这样对“理一分殊”命题进行解析,可以“尽精微”理解此命题的内涵[8]。
关于朱熹“理一分殊”中“理”的含义目前一般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把“理”解释为“天理”,也就是朱熹经常使用的“理”的含义,它相当于包纳“仁、义、礼、智”的“道、太极”,是一种形上的规定,这种规定主要是对封建道德纲常的抽象化和客观化,一般伦理学(史)著作大都这样认为的,比如朱贻庭在其主编的《中国伦理思想史》中就持这样的看法[11]。另一种观点把“理”看作是形下的规定,冯友兰就是这样认为的。他通过对朱熹注解《西铭》文的考察得出,朱熹说“理一分殊”时里所谓的“理”,与其在别处专讲“理”时含义有所不同,这里的“理”是从形下方面来说的,是对于实际的肯定,表明各个实际事物之间内部的关联性[12]。冯友兰的解释很明显是其“接着说”治学精神的体现,也是其建构“新理学”体系的努力反映。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此命题在不同境遇中“理”应有不同含义,陈来就是这样认为的。他认为“理”的含义应分为“性理”和“分理”两种,“性理”指事物内部所禀得的天理,即“仁、义、礼、智”之性,“分理”是指具体事物的规律、本质。所以他认为当朱熹此命题指代人生界即伦理学意义的时候,“理”是指物事的“性理”,即万物禀受于天而成就的“性”,而在广延意义上指代宇宙界生成来使用“理一分殊”时,“理”是“分理”,指万物的具体规律。陈来又指出正是朱熹把“理”的含义扩大了,才反映出朱熹对这一命题的贡献[13]。陈来的观点相对来说比较客观、全面地解释了“理”的含义。
对“理一”的理解一般没多大争议,“一”指“同一、统一”,与“殊”相对,“一”反映了这个天地间存在的“理”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但是对“分殊”中“分”的理解却很少给与关注。学人现在大都已经习惯于“分”在意义上常做动词“分有”使用[14]。其实,这种解读恰是导致此命题存在理解分歧的重要原因。因为把“分”理解为“秉有”,明显使命题本身存有逻辑上的矛盾。我们知道,“理一分殊”中的“理”是唯一的具有自身不能变化的性质,如果把“分殊”之“分”理解为动词的话,那样这个“理”就是可以分化的了。既然“理”是一个不可分的实体,又怎么能分化为“万理”呢?如果“理”可以分化“万理”,“理”之“一”的特性不复存在,很明显这种解释使这一命题在逻辑上存在着矛盾。其实王夫之很早就认识到了这样解释的矛盾,他说:“‘分’云者,理之分也。迨其分殊,而理岂复一哉!夫不复一,则成乎殊乎!”[15]为解决“分”解释上的困难,研究朱熹思想的大家陈荣捷就提出,应该改换“分”的读音来解决这种矛盾,所以他说:“理一分殊一语始见于程颐的书信,这里的“分”并非按其平声意指分开,实际上这里应该读去声,指义务、所得份、赋受。”[16]很明显,陈荣捷的这种解释是把朱熹“理一分殊”作为伦理学命题看待的。前述学者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最有解释力的观点,应属蒙培元等提出的用“体用说”来解释的观点。蒙先生认为朱熹有时把“分殊”说成是“万理”,有时又将分殊说成“万物”,其实要认识到朱熹的意味是理在物中,物各有理,理和物的“分殊”,应从“体用”关系上来理解,“既可以讲一理与万理的关系,也可以讲一理与万事的关系,万物是无限多样的,万理也是无限多样的,物各不同,物之理也不同。”[17]这样“分”的含义就容易理解了。
在对“理一分殊”从整体结构上理解,朱义禄认为朱熹与二程有较大的差异,二程常把“理一”放在“分殊”位置之上讨论,侧重“理一”的论述,也即是看重“天理”规范的重要性。而朱熹则在注重“理一”与“分殊”统一的基础上,更侧重于“分殊”,“分殊”不仅仅表明了自然界不同事物即使遵循相同的理,也是有差别的,在人生界更是这样,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决定了他们行为规范的差别,也就是应有不同的责任义务[18]。朱义禄认为朱熹“理一分殊”的命题最终极目的是为封建等级制度与现存伦常秩序的合理性寻求理论上的依据,这点现在学界基本达成了共识。陈来的观点基本也是这样,他认为朱熹“理一分殊”实质首先包含了伦理学上的一般伦理原则和具体道德规范的关系,每个人根据对不同对象所处的相对地位确定其义务而采取不同的道德行为,而各种道德行为中又包含着统一的道德原则,换言之,基本原则体现为具体不同的行为规范,就是“理一分殊”。其次,朱熹讲的“理一分殊”在宇宙界上还指不同事物都有相同的理或受共同的理所支配,在此时,朱熹用以与理一相对的不是个别的理而是个别的事物[19]。可以这样说,陈来把朱熹“理一分殊”命题的实质基本上用理论语言概括出来了。
“理一分殊”是朱熹构建自己哲学思想体系的最高指导纲领,其理论位置类似于西方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的基础理论命题,学人对此命题具体在朱熹哲学体系中的理论意义可以归纳为三大点,认为它主要具有本体论、认识论以及方法论上的意义。
在本体论意义上,马序认为朱熹在对世界万事万物的发生发展、世间纲常伦理规定描叙时认为都是“一理”“分殊”的结果,“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各得之以为性。”因此,朱熹“理一分殊”命题在本体论上规定了三层意义,“一、万物的本原;二、宇宙的主宰;三、人类社会的纲常。”[20]束景南也认为“理一分殊”是朱熹最高本体论哲学原则,更是一种本体论模式,但这种模式是一种世界观与方法论相统一、智的认识论与德的修养论相统一的模式。束景南又具体把这种本体论所规定的多元思想逻辑层次在朱熹哲学体系构成中的表现分为九个方面:从道与理的关系层次说,“理一分殊”即“道一理殊”;从理与气的关系层次说,“理一分殊”即“理一气殊”;从理与物的关系层次说,“理一分殊”即“理一物殊”;从体与用的关系层次说,“理一分殊”即“体一用殊”;从性与气的关系层次说,“理一分殊”即“性一气殊”;从天地之心与人物之心关系层次说,“理一分殊”即“心一分殊”;从仁与义的关系层次说,“理一分殊”即“仁一义殊”;从乐与礼的关系层次说,“理一分殊”即“乐一礼殊”;从忠与恕的关系层次说,“理一分殊”即“忠一恕殊”[1]。束景南的论说不仅概括出了朱熹“理一分殊”命题的天理观和伦理观表象含义,更着实把捉了命题的丰富本体论内蕴,厘清了“理一分殊”命题在朱熹缜密完善的哲学体系中所起的奠基作用。
今人研究认为朱熹“理一分殊”命题也有方法论和认识论上的意义。卢子震认为程颐在提出“理一分殊”时,主要属于道德领域命题,但其中也明显地含有一般方法论意义。朱熹更将其中的方法论提缀出来,在理论上予以明确发挥,并将这一理论推广运用到本体论、认识论等其他哲学领域,从而使之成为理学的一个基本原理[21]。高建立则认为朱熹的“理一分殊”首先扮演着重要的方法论角色。主要是因为朱熹利用“理一分殊”解决了世界万物如何产生以及世界万物统一于什么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决定了朱熹理学的哲学性质和发展方向。因为“理一分殊”这一方法的运用,使得朱熹理学大大超越了先秦儒学、道家哲学和佛家哲学关于宇宙生成和万物一统的论述,而成为学术史上更为形上、思辨的哲学思想体系[22]。从认识论上看,乐爱国认为朱熹所讲的“理一”只是认识的最终目的,是认识的一个设定,而为了实现这个目的,首先必须认识“分殊”,而不是直接去认识“理一”。所以朱熹“理一分殊”是建立在由个别上升到一般的认识程序上的,具有十分深刻的认识论意义[23]。高建立认为朱熹在认识论上还不止于此,虽然朱熹继承了二程的思想,主张“格物穷理”,他又苦心专门为《大学》格物章补传,并认为格物日久,则必然会豁然贯通,了然一切之理。这是种由个别达到一般的认识,也即是由“分殊”到“理一”的认识过程。但朱熹更有“今以十事言之,若理会得七、八件,则那两三件触类可通”[4],这又使认识由一般而达到个别,所以朱熹“理一分殊”又呈现出动态圆融的认识论过程。
朱熹“理一分殊”命题的提出是以对复杂的人间世界认识为基础,追求的最高境界则是作为“理一”的价值理念在形态各异的社会现实境遇(所谓“分殊”)中的恰当运用,正如王健所说的那样,朱熹“理一分殊”发展并充实了此命题原有的作为儒家文化理念建构合理社会秩序的价值指向,更把此命题的价值命脉始终紧伏在深切的社会关怀上[24]。张立文在对当今社会发展状况深思后也提出“在信息智能时代,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构成联通世界以至太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一,又存在各国、各民族、各种族、各宗教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分殊”[25],朱熹“理一分殊”思想具有广泛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对朱熹“理一分殊”命题深蕴的智慧价值可以为当代社会发展提供启示研究成为近世学者关注的热点。
“理一分殊”在原初意义上是立于伦理角度来讨论的,它试图表达的主题就是基本的道德原则在现实中表现为不同具体规范的意义。对“理一分殊”具有的伦理指导意义理应成为当下研究的重心。刘会齐就提出“理一分殊”对人类伦理建设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刘先生认为朱熹的“理”既是世界万物的根源,也是人类道德的根源,这个“理”更是人类仁爱之心、仁德之心的根源,或者说是人性道德至善的根本[8]。然而现实中的人,“由于生存的需要和欲望的牵制,使得理在至善伦理上的发挥被抑制或蒙蔽住了,使得人们背离善而去作恶的行为”[13]。也可以说“分殊”使人性出现了差异性。但朱熹又提出通过“格物致知、持敬”等修养工夫的持加,人人可以恢复到善的本源。因此,朱熹“理一分殊”命题对人们认识人人都可以具有和谐德性实现提供了理论证说。[8]李少波则提出“理一分殊”在生态伦理建设上具有一定的价值意义。李少波认为,朱熹“理一分殊”命题主要是回答如何解决仁爱万物与利用万物,利用万物与繁荣万物的内在紧张与矛盾问题。因为儒学本身主张以仁爱之心对待有生命的自然万物,提倡维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而在朱熹“理一分殊”思想里更包含着世界万物平等、万物一体,人类对世界万物都应怀尊重、敬畏之心的思想,这为当下人们认识人与自然万物关系指明了很好的路向[26]。“‘理一分殊’把人与自然万物的关系提高到天理的高度,为生态伦理提供了终极的本体论的支撑,对人类的特殊性的强调,则明确了生态文明的建设主体及适宜与否的道德评判主体”[26],正是基于此,李少波认为这些思想对当下生态伦理建设具有价值。
乐爱国认为朱熹“理一分殊”命题对指导现代自然科学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他指出现代科学发展趋势是从分化越来越走向综合,朱熹“理一分殊”命题强调“分殊”,提倡由“万殊”到“理一”认知序程,这与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始于分门别类并进而发展到整体综合研究的过程有相似之处[23]。更为主要的是,“朱熹不仅把整个自然界综合成一个有机体,而且在更高层次上,把社会伦理道德与自然界融为一体。”[23]乐爱国指出,朱熹此命题提供的指导意义在于,它可以使我们能够清醒认识到近代自然科学分门别类研究正处于朱熹“理一分殊”中认识“分殊”的阶段,而分门别类的研究最终走向应是对“统一体”的把握,回归到对“统一体”的研究中去[23]。
质言之,今人研究“理一分殊”的现代价值,都是试图从形上层面来“活化”此命题的积极内涵,希冀给现代社会发展提供一种历史资源的指导,这也和朱熹提出“理一分殊”命题包含的“经世济用”初衷有着吻合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