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儒家文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2021-03-08 08:06吴英永昆明医科大学云南昆明650500
文化产业 2021年12期
关键词:儒家文化儒家孔子

吴英永 昆明医科大学 云南 昆明 650500

一、中国儒家文化的谱系

华夏文明源远流长,夏、商囿于传说,有周一代的礼制孔子尚可参酌损益,而夏、商已久不可考,宛若异族了。由谱系论,中国的早期的夏、商文明在孔子之世早已遥不可考,即使是《尚书》对上古的记载,也没有关于夏礼商制的直接记载。孔子就曾感叹:“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1]。今人只是推断,夏礼、殷礼是存在的,但是否真正历史地存过,确也久不可考了。孔子所言夏礼能言杞不足征的论断固然严谨,却也符合儒家一贯的思想。对夏礼、殷礼的不知,受制于当时文化传播的历史局限。然孔子亦很肯定地表示:“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一方面可以看出中国的礼制在儒家文化中具有良好的内在传承和推崇,另一方面,作为原始法制表现形式的“礼”,正经历着“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的洗礼,作为一种强势的制度化的文化,尽管在当时的影响力存疑,但这种制度化的观念和文化在日后的发展中最终演变成主流却也绝非出于偶然。

故华夏文明早期夏、商的法律自是缺席的,而传承完整的儒家文化却无疑是近两千年来的主流文化符号之一。儒家文化从本体上而言,其所传承的前身无非是周代以降的官方主体意识形态,其后经历了秦代的摧残,随着汉代主流思想地位的确立,儒家文化作为一个整体性的存在被皇权吸纳。而延续数千年一成不变的专制制度,恰恰为儒家文化的传承与整体性存在建构了一个坚硬而完善且不容变更的保护系统,从而使儒家的文化被完整地传承下来。历经社会的嬗变,儒家文化对法律的影响,远比物质部分保留更多、更全、更完整,影响也更深远。

就辩证的视角分析,汉代以降皇权与儒家文化的合流,使得儒家文化与皇权难分伯仲,百家至此不再争鸣,而儒学一家独大,与主流的皇权互为表里。两千多年虽历经无数朝代更替,却使儒家文化与权威主流的政治融为一体。细考诸子百家的渊源与谱系,亦无非皆出于王官,上古禅让难以确考,而夏、商之制不足征者有之。至周末,官失其守,百家乃兴。百家衍为九流,虽支分派别,皆出于史官。譬之百川万流灌于长江、黄河,此二水亦同出于星宿海[2]。社会发展也如人之身体,儒家文化在春秋时期如为胚胎,而到晚清则成了一个老练世故的老人,儒家之所本虽未变,然社会及文化因外来文明的介入而发生了变化。

二、儒家文化与法律的关系

传统的儒家非常注重政治伦理的治理,强调“为政以德,譬若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突出德治的至上性,对法律则采取更为保守的策略,反对成文法。因此,儒家文化始终追求一种政治治理的理想主义高度和刑罚上的宽缓,父子兄弟,罪不相及[3]。今人多以孔子反对成文法而多有微辞,如若结合当时社会动荡的史实,五刑之外无甚酷刑的实际,儒家的政治伦理与法律无异是极文明的经世哲学。而且时至今日,儒家的基础思想依然是支撑社会的基础价值,也即社会还是在基础价值上追求一种道德至上的价值取向,而非法律人纯然推崇的“法治”,道德依然作为基础部分而存在,中国社会始终在法律与道德之间难以抉择清楚就是最好的例证。

另外一种对法律最根本的影响来自于形而上的态度。《论语·先进》有言,季路问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曰:“敢问死。”曰:“未知生,焉知死?”,孔子的观点基本以人事为主,直指此在生活世界,而放弃对彼岸世界的讨论。《论语·雍也》有类似知识论的概括,樊迟问知,子曰:“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这种对鬼神避而远之的人生哲学,对法治传统的塑造及影响不可谓不深远。西学始终将法律的基础价值建构于崇高的宗教伦理之上,法律脱胎于教会法;中国的儒家文化则不然,似乎径直跨越宗教之樊篱,直接进入现代法治,从儒家文化上回避了对崇高终极问题的探讨,由此可知,儒家文化与无神论在根本上存在着微妙的内在关联,我们今天的法律现实,早已无意识地被文化先在地决定了。中国实际上是个缺乏宗教的国家[4],这就导致华夏文明始终在形而上学的高度缺失对公正的信仰诉求,这归根结底与儒家文化不无关系。现代法制虽然早已将宗教与法律分离,但作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文化因素,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认识与反思却是非常具有理论现实意义及价值的,也许只有在深层的文化根源上揭开法律影响的面纱,法治才能彰显出其原本的真实面目,也才能真正让我们更清晰地理解传统法制中的得失。

三、儒家文化对法律的影响

纵观儒家的核心思想,儒家始终强调礼法及德治的主张,法律只是起到补充的作用。儒家的这些思想,其源流上溯周代,而经世致用至明、清。这种对礼仪的推崇,从积极的层面上讲,封建五刑言之虽酷,实践鲜有推崇广泛,故中华法系原本极度文明,不可不谓礼仪之邦,绝非虚妄。近代人对儒家运动式的批判,自有外来文化冲击的原因,亦不能全都相信。即使是在最现代法治理论的语境,东方法制与西方法治在本质上却也相同。法律作为文明的一种补充,本无可厚非,尤其历史地看待,不能用今天的眼光评价过去。无论东方社会还是西方社会,法律原本不能强制公民从善如流,这也本是道德的期许,而法律的本旨全在于禁止人民为恶。

现代人对儒家法治的另一个重要误读莫过于儒家对尊卑长幼、亲疏有别的不理解。今人多以现代思维而衡量过去,而忽视了儒家文化在特定历史时空的积极内涵。事实上,过于理想化的期许往往沦为虚妄,与理性并无助益。社会和人的分化与差别,从长远观之,很难达到理想的状态。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在现代法理上似乎与现代法治不相容,但社会有分工、职位有殊异即有尊卑,人类所生生不息即存长幼,人群有血缘即生亲疏,可见纯然理想状态的规范也未必全合时宜。而纯粹从法的规范要求分析,如若一种文化,对于尊卑长幼、亲疏有别之规范不碍于公平公正,就法律而言应在可接受之范围。

最终我们还是要分析儒家缺乏宗教情怀的因素,这一点似乎折射出了东西方文明最本质的差别来,同时也构成了一切原初问题中的根本与核心,似乎成了一个永远也说不清、道不明的夏虫与冰的关系。文化现象本属极复杂的社会存在,从自身文化来看自身本就如自己戴着眼镜看自身,受制于种种因素,比如哲学思想上的不可言说。尤其是我们所阐释的儒家文化所缺少的因素,本身也成了影响法律的因素。也许我们在分析自身文化的同时,不能忽视异质文明所载的法律智慧,要想释明文化对法律的影响,本身也许需要一个恒定的参照,否则就难免陷入自我陶醉或是自悲自怜的循环之中。这意味着法律传统不仅属于过去,更重要的是,它也属于现在[5]。这也如同戴眼镜的人的玻璃镜片,所站的角度和所言说的语境即为文化的内容,然语者与听者,要析清其中的义理,却同样需要最本源和外在的智慧。

猜你喜欢
儒家文化儒家孔子
从“推恩”看儒家文明的特色
儒家文化、信用治理与盈余管理
孔子的一生
孔子的一生
游览中华大地,体会儒家文化(二)
论现代新儒家的佛学进路
儒家文化影响下的汉服形制研究
中国儒家文化视角下的跆拳道运动
儒家视野中的改弦更张
从“以直报怨”到“以德报怨”
——由刖者三逃季羔论儒家的仁与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