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亚辉,罗柳宁
(1.百色学院 历史学教研室,广西 百色 533000;2.广西民族研究中心,广西 南宁 530028)
边吏是在国家边境地区负责各种事务的官吏的总称。清朝边吏涵盖范围较广,既包括边境地区的文武官吏,也包括边境地区的各类土司。由于清朝边吏任职于边境地区,其行政辖地毗邻外国,生活着众多民俗各异、社会发展阶段不一的族群,呈现出不均质性特征的互嵌式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清朝边吏不但有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和族群团结、发展边境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之责,还担负保卫国家安全、抗击外敌入侵、管理边境土司土目、搜集边境情报、参与处理清朝与邻国纠纷等任务,因此边境官吏的职责要远重于内地官吏,边吏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边境管理的效果,甚至危及清朝与邻国的关系。目前学界关于边吏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从边疆角度对流官边缺问题的研究。众所周知,边疆的地理范围要远远大于边境的地理范围,且边吏研究不只限于边疆流官边缺的研究,还应包括西南边境土官在内,因此边吏研究应该既涉及西南边境的流官,也要涉及西南边境的土司。笔者的《清朝西南边境的土司与边疆安全》一文,主要从边疆安全的层面分析了西南边境土司的边境管理职能以及清朝对西南边境违法土司惩处,未曾论述西南边境土司的有关管理制度与管理方式等。[1]有鉴于此,本文试从比边疆地理范围更为狭窄的边境以及边境管理的角度,进一步探讨清朝对西南边境地区边吏的管理事宜,兼论土司与流官在边境管理和边疆防御中的历史作用。不妥之处,还望学界予以雅正。
顺治时期,清朝统治者的主要精力放置于统一全国的行动上,在边疆治理、边境管理方面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细致、合理的行政管控体系。清朝平灭南明势力过程中,为快速稳固西南政局,承袭明制,先后在广西、云南设置总督、巡抚等职务。后来顾虑到吴三桂等明朝降将的功高权重,出于暂时抚绥起见,在消灭南明势力后,清朝又封吴三桂等人为藩王,镇守西南与东南地区。清朝以“藩王镇边”的形式导致了藩王权力过大,直接架空了云南、广西总督、巡抚等流官的权力,使整个西南边疆处于藩王的控制之下。吴三桂等藩王权霸西南,权倾朝野,清朝统治者无法通过云南、广西两省的总督、巡抚等流官来直接治理西南边疆、边境地区,不能及时制定符合西南边境现实的管理政策,这使得西南边境的边吏在顺治至康熙二十年间始终以土司为主。
西南边境为西南边疆最为边缘的地带,是靠近西南边界线内侧的不规则的狭长区域,元明时期,遍布土司,很少见到西南边境有流官驻边的记载。清承明制,西南边境的土司也同时被清朝承认。清初虽有改土归流,多在贵州和云南腹地。在西南边境的广西百色地区,康熙朝曾有过改流的尝试。康熙二年正月十七日,清朝在广西设置泗城军民府、流官同知、经历、儒学教授等官;[2]133同年八月二十六日,清朝改镇安土府为镇安府,设通判一员。[2]156但是康熙朝在西南边境地区改土归流的尝试可以说无关痛痒,流官职位很长时间处于空缺状态,泗城与镇安两地的土司一直存在,至雍正时期才得以改流。黄禾雨博士曾经撰文对雍正时期广西泗城的改土归流进行了初步研究,[3]镇安府的改土归流虽未有专门论著发表,但据《清实录》记载:雍正七年,“改广西思恩府属之镇安土府为流府,设知府一员,裁原设通判缺,留知事一员,管辖归顺、上映、都康、向武、小镇安五土属”。[4]153也就是说,康熙时期改镇安土府为镇安府,只是虚改,曾设流官通判一职,然流官未曾到任,为保证西南边境安全,清朝不得不继续保留镇安土司驻守,而镇安土府在雍正七年虽然改土归流,但镇安府仍然管辖着五个更小级别的土司——归顺、上映、都康、向武、小镇安五土属。不难看出,顺治至康熙时期西南边境未曾有过实质性的改土归流,土司作为西南边境的最主要边吏,作为国之藩篱驻守在边界线上,担负着边境管理的重要职能。“三藩之乱”结束后,云南、广西的督抚始有实权,清朝政府对西南边境的管理力度才有所增强。但此时清朝统治者的主要精力仍未能关注西南边疆,而是用于解决东南、东北、西北等更重要的边疆问题。终康熙之世,戍卫西南边境的边吏依旧是众多的土司。
以土司守边的情况在雍正朝改土归流后发生了显著变化,在中越段边界线上,流官逐渐替代土司成为守边的主力,整个西南边境呈现出“东流西土”的边吏分布格局。雍正初期,清朝政局稳定、经济发展,国力强盛,部分地区改土归流时机已经成熟。在经过朝臣改流与否的争议之后,雍正朝在西南地区开始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清世宗任命鄂尔泰为云贵广西总督,全权负责西南边疆的改土归流事宜。这一时期的改土归流遍及西南边境的大部分地区,包括今天广西边境的百色、崇左,云南边境的文山、红河、普洱等地区,边境的许多土司地区改为流官政区。总的来看,雍正朝改土归流以后,西南边境的中越段边吏主要为流官,下面管辖着一些小型土司;中老段、中缅段的边吏主要为土司,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的边境管理事务,并接受上一级流官的直接管理。雍正朝在西南边境的改土归流并不彻底,不但在中老段、中缅段边境保留了一些大土司,即使在中越段的流官政区内,仍然残留着诸多接受流官管辖的小土司,这些小土司在乾隆以后的不同时期才渐次被改流,而中老段、中缅段边境的部分土司在乾隆朝以后的改流中也得以消亡,但西南边境仍有少数土司,到清朝灭亡时都一直存在。从清朝历史整体时段来看,清朝西南边境的边防主体发生了从土司守边到流土共同守边的变化,至清朝末期,虽然西南边境还存留着一些土司,但流官已经代替土司成为守卫西南边境安全的主要边防力量。
清代中国西南边境的管理发生了从土司守边到土司和流官共同守边的变化,清朝前期西南边境的边防力量以土司为主,清朝中期土司与流官平分秋色,清朝后期流官逐渐成为守边主力。整个清代,西南边境的土司始终处于清朝西南边疆流官的管理之下,这固然是内地与边疆一体化的历史发展趋势使然,也有着其他历史客观因素的制约。从国家层面来看,清朝非常希望能彻底废除土司制度,所有土司皆改为流官,但在改流过程中,由于西南边境的中老、中越两段边境的交通不便、瘴气猛烈、兵力匮乏、流官缺员、财力不足等,清朝无奈之下保留了西南边境的一些土司,令其驻守于边境前沿。有些地方的土司在被废除后不久,鉴于当时在西南边境部分地区设置流官政区存在诸多的不利条件,为了保证西南边防力量的充足,清朝又将裁撤的土司予以复设,乾隆时期西双版纳地区车里宣慰司的存废便是如此,笔者已有专文论述。[5]随着历史发展,清朝中后期对西南边境土司的控制力度日益增强,中老和中越段边境的部分土司地区在不同时期被改为流官政区,即使在清末存留的一些土司,其边防作用也已大为减弱,且在清朝流官的严格管理之下行使边境管理的职能。
清朝对西南边境土司的管理采取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土司制度,主要管理土司的授职、承袭、革职、处罚等;另一种是通过土司地区的上级流官,主要负责监管土司的日常行为。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无法在西南等地区全面推行流官制度的前提下,迫不得已在部分地区施行的一种羁縻制度,因此土司制度也归属于清朝的职官制度体系,并非独立于清朝职官体系之外,这是本文将土司作为清朝官吏的一项确凿依据。
土司制度随着清朝对土司管理的深入而不断丰富发展。清初为了尽快稳定西南边疆,顺治初年便已制定较为详细的土司承袭制度。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文职承袭,由部给牒,书其职衔、世系及承袭年月于上,名曰号纸。其应袭职者,由督抚察实,先令视事,令司、府、州、县、邻封土司具结,及本族宗图、原领号纸,咨部具提请袭。”[6]6997后来顺治朝又丰富了土司制度的内容,如土司去世或因故退位,由其家族之人接替,凡承袭之土官,嫡庶不得越序;无子弟承袭,可推选妻、婿等土民信服者承袭;非土官亲生之子,未满十五岁者,要等其长成方可承袭。土官隐匿凶犯,革职提问,并择本支伯叔兄弟等人继之。“三藩之乱”后,康熙朝再次强调了土官隐匿凶犯的条款,并禁止流官勒索土司,以及获罪土官的处罚规定。此外清圣祖又复准:“凡土官有钦部案件奏销钱粮,及迟误表笺等项,均照流官例一体处分。土官不食俸禄,如有罚俸、降职等事,俱按其品级计俸罚米,每俸银一两,罚米一石。”[6]6997可见康熙朝对土司的管理制度相对顺治朝更加详细,且在有些案件的处罚上,对流土官吏一视同仁。雍正、乾隆时期,清朝又多次调整、深化、补充了土司制度的内容,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雍正朝完善了土司承袭制度、分袭制度、安插制度;二是乾隆朝对土司的承袭制度、土司品级及奖惩(议叙、议处、议恤)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补。后来嘉庆光绪时期也有调整过一些关于土司制度的规定,但变化不大。相对元明两朝而言,清朝的土司制度更加严格、完善,执行力度也相对较强。
西南边境土司肩负边防之责,协助清朝进行边境管理活动。清朝对西南边境土司的管理,在遵循土司制度的同时,还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乾隆时期车里宣慰司曾有两次因故逃离辖地,第一次土司刀绍文逃离车里,清朝的惩罚较轻,仅是将刀绍文革职,命其子刀维屏袭替;第二次土司刀维屏又弃地逃至境外,清朝忍无可忍,遂将车里宣慰司改流,在九龙江茨通设立普安专营管辖车里。由于边境瘴气过盛,致使守边将士多有伤亡,“都司已经瘴故二员,原设兵丁四百余名,每年瘴故者不下百余人,其余亦多染病,委顿支离”。[7]为了保证西南边境门户的安全,乾隆朝重臣阿桂和李侍尧于乾隆四十二年奏请裁撤普安营汛,恢复车里宣慰司之职。考虑到刀氏家族在车里地区仍然具有较高的威望,清朝命安插于昆明的刀维屏之弟刀士宛继任。清朝对西南边境土司管理的灵活性还表现在其他方面。清代西南边境有许多被革职和改流的土司,因威信尚存,清朝并不会让其留驻世居故地,而是安插于远离家乡的其他地区。根据惯例,待该土司去世之后,其家口才有机会回到原籍,但也有例外。乾隆时期曾有勐缅土司奉廷征因罪被安插于江西,后该土司身故,其妻请求返回勐缅,清朝政府恐其回籍后滋生事端,未予以同意。清朝对西南边境土司管理的灵活性和宽松性是在特定的历史时空出现的,与清朝对西南边境的认知和行政管控能力有着密切关系,时至清末,西南边境土司管理的灵活性和宽松性已经大为减弱。
雍正时期,清朝为了便于管理土司,在土司制度中增加了流土分别考成制度。由于西南边疆地接外域,多为蛮烟瘴雾,穷岭绝壑之区,因倮俗苗情实难调习,故令土官为之钤制,以流官为之弹压,开端创始,势不得不然。经过元明两朝三百余年的治理之后,土司制度弊端日显。西南边疆的土司荼毒百姓,横征苛敛,互相攻伐,叛服无常,流官难以管理。为保证“流土相适,地方各安”,清世宗命云贵总督鄂尔泰筹酌治边良策。鄂尔泰云:“窃念流官固宜重其职守,土司尤宜严其考成,土司之考成不严,则命盗之案卷日积。”[8]579杀人劫财者一旦躲入土司地区的村寨,很难查获,以致流官束手无策,而土司却无降级革职之罪,鄂尔泰认为这是土司考成不严的结果,因此主张:“盗由苗寨,专责土司;盗起内地,责在文员;盗自外来,责在武职。在土司者,末减流官责;在文员者,末减武职责;在武职者,议末减文员参罚。虽俱不免轻重,各有攸分。盗由苗寨者,是平时不行钤束,而临时又不行防闲,此土司之罪也;盗起内地者,是乡保不行稽查,而捕快又不能缉获,此文员之罪也;盗自外来者,是塘汛不能盘诘,而兵丁又不能救援,此武职之罪也。以此三者分别议罪,土司无所辞,流官亦复然。”[8]580鄂尔泰最后强调要把流土分别考成制度“必须严加号令,定为成法,使不得不留心,尽力盘诘稽查,则盗贼既弭,而兵丁亦皆可用矣”。[8]581流土分别考成制度的出现,使得清朝对西南边境土司的管理体系愈加完善。
清朝还通过西南边境的流官来直接管理西南边境的土司。西南边疆品级最高的流官为云贵总督和两广总督①,其次为云南巡抚和广西巡抚,这两种职位对西南边境土司有着至为关键的管辖权。雍正时期的云贵广西总督尹继善在筹办普洱等改流地区的善后事宜时说:“夷倮杂处,务须土目稽察。内地之土目,必当削其事权,而边境之土目,又必使有专责。”[9]448云贵广西总督作为西南边疆非常重要的管理者,对西南边境土司管理制度的制定有着近乎决定性的作用,尹继善的主张简单明了:“此并非以久经归流之地而反责成土目。盖地方总系流官管辖,土目不过分查地方,惟以土目管土人,仍以流官管土目。庶穷山僻壤,瘴疠险阻之区,莫不各有责成,各有约束。地方文武,只须提纲掣领,弹压抚绥,则事不烦而民不扰,似亦治理边夷之要道也。”[9]449因此,自雍正以后,边境地区的土司多归当地流官管理,土司遇有边事,先向边境地区的提督、知府、知州等流官汇报,再由边境流官上报给边省的总督、巡抚,边省督抚获得边境情报后,做出防御行动,同时上报清朝皇帝做进一步决策。如若边境流官对土司的不法行为放任不管,会受到清朝的严厉惩罚。在车里宣慰司刀维屏潜逃事件中,千总马廷忤见到刀维屏过江潜逃而不追赶,被判处死刑,而另外两名涉事流官唐戾衡、孙尔桂同样受到严处。[10]
清代的中国边疆与现在迥然不同,当时生活条件相对内地较为恶劣,流官多不愿意赴边疆或偏远地区任职。边境地区处在边疆地区更为边远的位置,远离人口密集的城镇,交通极为不便,经济非常落后,民情民风相差很大。西南边境还有一个较为独特的自然现象,即春夏季节瘴气多发,轻则染病,重则殒命,内地流官更是视其为畏途。康熙时期的云贵总督蔡毓荣如此形容云南边吏的心态:“官斯土者,或缘瘴疠易侵,接踵报故,是以荒残难起,触目灰心,率多旦夕求去之思。”[9]436雍正五年鄂尔泰在云南威远、新平改土归流时,时值盛暑,不少官兵中瘴死亡,鄂尔泰在奏折中写道:“染瘴病故千总二员、把总二员、巡检一员……染瘴身故兵丁一百八十九名……染瘴病故土练四十名……臣每念此举,实切难安。欲图一劳永逸,势不能不出于此,固莫可如何!”[11]651广西陆地边境的情况与云南并无二致,学者苍铭早有相关研究问世。[12]
为加强对西南边境地区的政治管控,使流官安心驻守边境,康熙二十五年,广西按察使黄性震奏曰:“请敕该督抚就近选择熟悉风土、廉能官员,如三年内果称厥职,照台湾例,即加优升,以示鼓励。”[13]322清圣祖从之。清朝西南边境环境恶劣之地远不止广西边境的四处土府,而是包括广西、云南的所有边境地区,所以康熙三十七年云南巡抚石文晟也提出在云南边境的一些烟瘴地方,给边吏施行和广西相同的“三年俸满升擢”制度。石文晟疏言:“云南省元江、开化、广南、广西四府烟瘴地方,请照粤西南宁等四府保题之例,即于滇省郡县中选择廉能素著,熟悉风土者调补,或于滇省应升官员内升授,并照福建台湾例,三年内称职,即行升擢。”[13]1002-1003此后,三年俸满无过升擢的政策广泛施行于广西、云南的边境地区,成为清朝定例。
但仅凭“三年俸满升擢”的优惠政策很难吸引和留住西南边境的流官,清朝前期还试图通过采取更多的优惠政策来吸引流官到边境任职。首先是病逝边境流官由国家出资归葬故里。康熙时期,云南巡抚王继文云:“有病故微员,有不能归葬者,殊属可悯,务使旅榇还乡……滇省暨边方文武故员,除贪酷侵盗犯罪外,其丁忧休致裁决,因公诖误、降调不及等官,照旗员回旗限期,如卸事后未离做官地方,于五个月内病故,及迟至限外,或将患病情由会经咨部,或逗留有因者查确,照例给堪。再,领凭来滇升任,去滇原为国事驱驰,如行至中途尚在川、滇、黔、粤西边省病故,许亲仆歇家报明,有司验看情真,转报督抚分别题咨外,对品给堪回籍,则遗骨靡不归乡,故官沾恩无极。”[14]此项政策后来施行于全国所有地区,凡在他乡病故不能归葬之员,皆给予勘合,令其回籍,乾隆三年又议定如有官吏对病故归葬之事办理不力者,则给予罚俸处置。[15]自乾隆时期始,这项优惠政策对边境地区的流官已经失去吸引力。
雍正时期西南边境仍然贫穷落后,流官缺员现象并无太大改变。雍正四年,清世宗在圣谕中说:“云南……广西等省,地处边远,凡选授教职,每旷缺迟久。”[16]正是由于包括西南边境在内的西南边疆流官缺员,加上瘴气对人体的毒害、交通不便、言语不通、边民难治等因素,雍正时期云南、广西的边境地区才存留了众多的土司。试想一下,如若两省的土司全部改土归流,西南边疆对流官的需求程度将是无以复加,在教育十分落后的西南边疆,很难在短时间内培养出本地人才补充大量边缺,而内地籍贯的流官又不愿到边疆任职,更何况去到更加偏远的边境地区。即使雍正朝未曾对西南边疆所有的土司予以改流,但在雍正朝改土归流以后,至乾隆时期,由于多种因素影响,云南官场还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严重的流官缺员危机,直到乾隆末期才有所缓解。[17]广西边缺情况虽不如云南严重,但也令人担忧,只是广西边缺多为武职,文职边缺相对较少。如雍正十三年,广西右江总兵官潘绍周曾疏称:“广西武弁缺员,有距省遥远者,应酌量品级崇卑,令总督、提镇分别就近委署。”[18]
乾隆朝为解决西南边境流官的紧缺问题,多有将能耐烟瘴、熟悉民情的流官破例升迁之事。乾隆十六年,云南普洱府知府谷確染病身故,时有永北府知府岳安,为人诚实,谙练夷情,以之调补普洱府知府,实属人地相宜,但该员系乾隆十四年十一月到任,历俸未满三年,云贵总督硕色和云南巡抚爱必达伏查定例:“员缺果系紧要,非干练之员不能胜任,而年例不符、实有不得不为变通者,准将其人其地实在相须之处详悉声明,专折奏闻。”因此岳安得以调任普洱知府。但是“三年俸满升擢”制度每位流官一生只可享受一次,且三年任期内无过错,如三年俸满升擢后继续在边境任职,需满五年方再可晋升,否则为破例。乾隆四十八年,云南普洱府思茅同知许崇文烟瘴三年俸满,回内地候升,所遗员缺由大理府宾川州知州余益担任,而余益曾补授广西太平府江州州同,烟瘴俸满升任宾川州知州,其“累任边缺,习耐烟瘴,以之升署思茅同知,必能胜任。惟历俸未满五年,与例稍有未符”,[19]但考虑边疆安全起见,云贵总督富纲和云南巡抚刘秉恬再三考虑后,推荐余益担任思茅同知。清朝吏部查出余曾在署广西宜山县(今河池市宜州区)任内曾有过错,要求云南督抚另行选调他人,云贵总督兼署云南巡抚富纲再三奏请曰:“臣为烟瘴要缺起见,不得不遵人地相需之例,再行专折奏恳圣恩,俯准以余益升署普洱府思茅同知。”[20]最终余益署任思茅同知。
清朝在西南边境施行的边吏优惠政策引起一些流官的投机取巧,笔者在《瘴气与边疆安全:环境史视阈下清朝西南边境管理的困境及应对》一文中曾对这一观点做过简单分析。[21]清朝有些流官在被任命为边吏之后,并不到边境地区上任,而是逗留内地,待三年期满,直接候升。清世宗闻之,曰:“向来督抚等徇情受托,往往庇护私人,以保题烟瘴边缺为名,俾得速于升迁,仍将其人委署近地,展转留滞,而本任竟属虚悬,是以紧要之缺,转成闲旷之所矣。”[4]69于是下令严禁,查出者将受到严惩。事实上清朝根本无法杜绝,乾隆时期仍然有流官不到边境烟瘴之地任职的现象,清高宗也不由惊呼:“更闻此等瘴甚之地,地方官率不在彼,每值瘴发之时,或至省,或托故他出,果如是乎?”[22]清朝对此虽屡经整顿,仍有流官即使勉强到任,在烟瘴发作之时,也借故离开,或转任他职。乾隆四十七年,云南总督富纲和云南巡抚刘秉恬曾说:“普洱府知府自改定烟瘴三年报满以来,大半多以事故离任。”[23]清朝出于维护边境安全的需要,给予边吏一些优惠政策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取得了较好效果,应该予以肯定,然而囿于清朝皇权专制体制的弊端与官场的腐败,以及西南边境的历史地理条件等,西南边境一些边吏趁机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来谋取个人私利的现象也在所难免。
在有些学者眼中,边吏多指历代封建王朝在边境地区设置的流官,其有关边吏的研究内容不包括羁縻制度管辖下的土司、伯克、盟长等,然而笔者认为,土司、伯克、盟长等官职是清朝职官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云贵广西总督鄂尔泰也认为“流土同官”[8]579,即流官和土司皆为清朝官吏,皆归清朝管理,而土司不但根据土司制度接受清朝中央政府的管理,还要接受边疆以及边境地区流官的管理,再辅以当时清朝面临的其他各种困难因素,康熙朝才得以在“三藩之乱”后将西南边境的守边任务交由土司负责,令其充任西南藩篱。在整个清代,土司始终坚守在西南边境前线。随着清朝中后期的渐进式改流,土司数量日益减少,清末仅留有中缅、中老边境的土司,其边防作用也大为减弱,可并不能说明土司的边防作用彻底消失,尤其是清朝中前期,西南边境土司在边境管理和边防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西南边境的流官将吏作为边境管理和边防中的另一支国家力量,兼负对所在辖地土司的管理职能,同样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清朝为巩固西南边防,加强对西南边境的管理,对边境流官施以惠政,即使期间发生了一些不良现象,仍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边境流官严重缺员的问题。在西南边境和平时期,流官与土司共同行使边境管理之责;在遇有战事之时,二者又亲密合作,携手抗敌,共同维护了西南边境的安全稳定和领土完整。
注释:
① 由于清朝政府治理云南、广西的需要,在某个时期会设云南总督、广西总督,或云贵广西总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