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愉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北京100732)
关于“改土归流”一词的使用
李世愉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北京100732)
“改土归流”作为土司制度的专用语,是对历史上改土官为流官这一复杂现象的概括,已被人们所接受,而且在今天的使用中已有其固定的内涵,成为一种规范用语。因此,今天的研究者继续使用“改土归流”一词是没有问题的。
改土归流;规范用语
[主持人语]自本专栏开办以来,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和认可。现有许多研究者向本刊投稿,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欢迎,同时希望有更多的专家、学者,以及青年学子能够在这一平台上发表自己的新作。土司问题的研究方兴未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应该看到,这其中还存在一些偏差和不足,如研究中的碎片化问题,土司研究的泛化问题。如何使这一研究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显然是应该引起研究者广泛重视的。本期发表的两篇文章,就是针对当前研究中的一些问题,作者从不同的层面阐述自己的观点,希望能够引起研究者的关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世愉)
研究土司制度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对其基本概念的把握。笔者曾写过《土司制度基本概念辨析》[1]一文,对“土司”、“土官”、“土职”、“土弁”等概念及用法进行了讨论。这里,想就“改土归流”一词的使用阐述个人看法,以就教于方家。
“改土归流”一词自清代出现后,一直被人们所使用。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有学者发表研究“改土归流”的文章以来,[2]至今正式发表研究这一课题的论文已有240余篇,均使用“改土归流”一词。显然,这一用法已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近来,有学者对“改土归流”一词的使用提出了质疑,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讨论,以期形成共识。
我们讲的“改土归流”,是在推行土司制度过程中对某些地区的某些土司进行罢废而改设流官的举措。所谓“罢废”,有两种情况,一是中央政府强行废除某些土司,一是因土司嗣绝或自请改流等原因而不再重设。改土归流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针对不同土司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原因各异,效果也不尽相同。这是毋庸置疑的,也是研究者所清楚的。近来,有学者对使用“改土归流”一词提出了质疑。王显《“改土归流”新论——以明清之交水西的“削地贬秩”“废土设流”“改土设流”与“废土归流”为典型案例》[3](以下简称“《新论》”)一文指出,对于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改流,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称之为‘削地贬秩’‘废土设流’‘改土设流’和‘废土归流’为宜。所谓‘改土归流’只是一系列极其复杂多变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历史事件的笼统总称,而以一个简单的专用词‘改土归流’涵盖其全部内容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作者指出历史上的改流复杂多变,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这无疑是正确的。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即“削地贬秩”不应归于改流之类,因为那属于对土司的处罚例。正因为历史上的改流复杂多变,而且在历史文献中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土司的改流,有着各种不同的用语,除作者所举之例外,文献中还经常出现“改流”、“改土为流”、“改土易流”等用法。而这些不同用法会给今天的读者带来理解上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表示同一内容的不同用语进行概括,从而规范使用。我们看到,今天学者们依习惯使用的“改土归流”一词已渐成为规范用语,且有简单明了的内涵,即改土官为流官。这应该是使用“改土归流”一词学者们所共知的。人们不会因此而认为历史上所有的改流都是一个模式。因此,认为使用“改土归流”一词“不科学”“不符合历史事实”,似欠妥。如果认为历史文献中对改流的每一种用法都有它准确、固定的内涵而不能替换,恐怕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我们从未见到历史文献中对上述用法的严格界定,反而发现对同一事件,不同人有不同的用语。实际上,古人在使用这些用语时往往带有个人的习惯性和随意性。因此,我们今天使用“改土归流”一词,只要讲清楚它的基本内涵就可以了,而不必有其他的担心。就像我们使用“土司制度”一样,并不排除历史文献中大量出现“土官”一词。
“改土归流”一词自清康熙朝出现后,一直为人们所使用,而且其使用之频率要高于“改土为流”,更大大高于其他各种用语,乃至今日仍被学者所接受。可以说,“改土归流”一词至今逐渐成为规范用语,不仅因为它能涵盖历史上的类似现象,更是长时间内被人们反复使用的结果。“改土归流”成为规范用语,还可以从几部工具书中看到这一情况。目前公认的权威工具书《辞海》、《辞源》、《中国历史大辞典》,以及台湾版的《中文大辞典》均只收“改土归流”一词,只有《汉语大辞典》收了“改土为流”和“改土归流”两条,而“改土为流”只是作为参见条,其释文为:“改土为流,犹言改土归流。”可见,“改土归流”一词在今天已被学术界接受和使用。下面再看看各辞书对“改土归流”的解释。
《辞海》(1979年版,其后各版亦同):“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废除世袭土司,改行临时任命的流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
《汉语大辞典》(1997年版):“明清两代在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等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实行流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也称‘改流’。”
《中国历史大辞典》(2000年版):“亦称改土设流、改土为流、改土易流……即废除自元代以来世袭之土官,而代之以流官的统治。”
以上释文虽有不同,但无一例外地指出,所谓“改土归流”,即废除世袭土官,而代之以流官的统治。我们不必苛求二三十年前的学者在文字表述上是否精准,但他们把“改土归流”作为规范用语,并指出它的基本内涵,这一点则是一致的,也是应该肯定的。
尽管历史上改流的情况十分复杂,每次改流的起因、过程、结局、影响都有各自的特点,但是完全可以用“改土归流”来概括历史上的类似现象。不过,贬秩、降级、削土等处罚例则不应包括在内。对于每次改流的特点,我们必须加以重视,在研究具体个案时加以阐明,这也是研究者的责任。我们的研究,应该使历史上复杂多变的用语简单化、规范化,而不是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其实,《新论》一文亦指出:“所谓‘改土归流’,是一个时间上跨度很长,空间上地域范围很广,其过程和内涵又都十分复杂的一系列政治目标明确而政策复杂多变的历史事件。因此,‘改土归流’只是一个笼统的称谓,而具体到各个历史时期、各个地区和各个土司,其情况千差万别,不可一概而论。”这段论述很好,既然承认“改土归流”只是对历史上复杂多变现象的概括,“是一个笼统的称谓”(“称谓”一词不妥),那么,称之为“不符合历史事实”就显得没有根据了。
还有一种看法,认为“改土归流”与“改土为流”有很大差别,不主张使用“改土归流”。杨庭硕先生在第三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学术研讨会”上提交的《“改土归流”这一提法有待商榷》(以下简称“《商榷》”)一文,考证了在明代文献中,对改流一事的用语有“设流官”、“改流官”、“改土设流”、“改土为流”等,而无“改土归流”;“改土归流”一词始见于清代,并且指出,“改土为流”一词的表述更为准确,“因而对土司制度下类似事件的历史表述,显然应该称之为‘改土为流’为好”。就此而言,我们是认同的,这一建议也有可取之处。
然而,《商榷》一文不主张用“改土归流”的论述却显得有些牵强附会,以致我们不敢苟同,而轻易改用“改土为流”。文中对此作了详细阐述,有几个观点很值得探讨。
一是认为“改土为流”是清代的规范用语,并且具有“法律意义”。根据只有一条,即《清史稿·刑法志》中出现了“改土为流”,这就有些牵强了。《清史稿·刑法志》中只是一般叙述改土为流土司之家口的迁徙里程问题,这属于对革除土司的安插制度,并非法律的固定用语。而九卿在最初制定这一制度时,用的是“改土归流之土司”,“并家口”。另外,在清代的律例中也没有关于“改土为流”或“改土归流”的法律条文。《清史稿·刑法志》中的“改土为流”只是民国时期修史者的使用而已。况且在《清史稿》中出现“改土为流”只有3处(另两处在“列传”中),而“改土归流”则有46处(这与《商榷》一文中所列表格是一致的),分别出现在“本纪”、“志”、“列传”中,“志”则涉及职官志、地理志、食货志、兵志等。就以《清史稿》而言,又怎能得出上述结论呢?我们知道,乾隆时期编有一部满汉文对照的《六部成语》,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常用的名词、术语收集成册,共2500余条,以满足旗人出仕学习的需要,并供部分官吏制作满汉公文参考。如果说,“改土为流”是清代的规范用语,具有“法律意义”,那么,《六部成语》似乎没有理由不收。恰恰相反,该书只在《吏部成语》中收有“改土归流”,而全书并无“改土为流”。至清末,有人对《六部成语》做了解释,遂有《六部成语注解》的流传。该书对“改土归流”解释的核心内容是:“将土官革去,改用流官。”[4]显然,在清代,“改土归流”的使用要比“改土为流”更为普遍。但仅此而已,二者均非“规范用语”,均无所谓“法律意义”。
二是认为臣工使用“改土归流”,乃明哲保身之举。既然“改土为流”是规范用语,又具有法律意义,那么,诸多臣工何以硬要使用“改土归流”呢?《商榷》给我们的解释是,因为有“朝臣提议‘改土为流’反而会遭到康熙帝的贬谪,亲贵重臣如蔡毓荣、卫既齐等都因此而被流放,这就使得朝臣们在不得不处置类似事件时,再沿用‘改土为流’这一规范用语,都会感到风险太大,而不得不曲意改用其他称谓(‘称谓’一词不妥)……在不敢轻易提及‘改土为流’的背景下,改用‘改土归流’一词,其用心不过是大臣的明哲保身的权谋而已,并非否定了‘改土为流’这一术语的规范地位”。这恐怕只是作者的想象和推论,完全与史实不符。我们知道,清代的文字狱是非常残酷的,但从未见过有任何史料说明朝臣因使用“改土为流”而获罪。蔡毓荣是清初重臣,其被贬,初因妒功诬奏,后因隐匿吴三桂孙女及徇纵三桂余党,与使用“改土为流”一词毫无关系。而卫既齐,即以该文所提供的《清史稿》卷七《圣祖本纪》看,也并非如作者所说。原文记康熙三十二年二月庚子,“上还京。贵州巡抚卫既齐剿办土司失实,夺职戍黑龙江”。《清史稿·卫既齐传》记载得很清楚,卫既齐是因为失察、谎报苗民拒捕,及派兵进剿斩杀苗民人数事被治罪。康熙帝只是“责既齐轻率虚妄”[5],后遣戍黑龙江。两处记载均未见“改土为流”之字样,不知作者如何得出的这一结论。
三是认为“改土归流”只是大臣们使用,而皇帝是不用的。文章称,在官员们普遍使用“改土归流”的情况下,“呈报皇帝亲自批阅的文件仍然搁置了‘改土归流’的提法,而是沿用‘改土为流’这一规范用语,更足以显示朝廷认可的是‘改土为流’的规范提法,而不认可将‘改土归流’一词泛化使用,更未接受将‘改土归流’替换‘改土为流’去使用”。并举了雍正皇帝用“改土为流”的两个例子,结论是:“从雍正皇帝的亲笔诏书(按:“诏书”使用不当,应为“上谕”)中不难看出,对这个土司的处置仍然称为‘改土为流’,而没有沿用当时已经较为普遍使用的‘改土归流’一词。这更足以证明在朝廷心目中,‘改土为流’才是规范用法。将‘改土归流’一词泛化使用,乃是不明内情的地方官所为,不代表朝廷之意见,因而不得为据。”这个结论未免有些武断了。如果这个结论成立,那么它的前提条件必须是,雍正皇帝只使用“改土为流”,而从未使用过“改土归流”。那么,事实到底如何呢?《商榷》一文举出了两个《清世宗实录》中的事例。其中一条为:“(雍正六年)谕兵部:永顺土司彭肇槐恪慎小心……彭肇槐情愿改土为流,使土人同沾王化,朕本不欲从其请,又据辰沅靖道王柔面奏,彭肇槐实愿改土为流,情词恳切……”从以上引文中我们看到的是,“改土为流”只是转引王柔或彭肇槐的话,并非雍正帝自己所言,更不可能得出皇帝“搁置了‘改土归流’提法”的结论。同样在《清世宗实录》中,雍正帝使用“改土归流”的例子也有很多。如雍正六年八月谕兵部:“乌蒙、镇雄改土归流,经总督鄂尔泰奏请设营镇。”这里的“改土归流”却是雍正帝自己讲的,而非转述他人之语。又,雍正八年三月谕户部:“湖南新设永顺一府……应征秋粮向系土司交纳……自改土归流以后,有司因田亩未经清丈,或仍照旧册摊派……着将永顺一府秋粮豁免一年。”这里同样是雍正帝本人使用了“改土归流”。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保存的朱批奏折,以及雍正晚年编辑的《朱批谕旨》中,雍正皇帝使用“改土归流”的例子不胜枚举。这里我们并非要证明“改土归流”是当时的规范用语,只是说《商榷》的结论不妥。实际上,在清代的文献中,不论官书还是私家著述,“改土归流”与“改土为流”都在同时使用,二者并无实质性的差别,更无所谓规范用语之说,只是使用者的习惯而已。当然,更谈不上有什么约束和限制。
如果仅就文字而言,“改土归流”与“改土为流”还是有些差别的。应该看到,清代出现“改土归流”一词,是清廷大一统思想的反映。这一点,尤以鄂尔泰论改流的奏折为典型。他在最初提出改土归流时,即明确表示:“凡属顽梗滋扰者,或须擒拏,或令投献,悉为归辖流官,其一切土目尽行更撤。”并提出了改流的策略,称:“滇黔必以此为第一要务。然改归之法,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自投献为上策,勒令投献为下策。”鄂尔泰在谈改流一事时,特别强调了一个“归”字。后人亦对此做出了诠释。如谓“改流”:“置郡县,易封建,则九州之大归于一统,此长治久安之道也。”显然,清统治者更强调“归”字的重要性。但是,这并没有改变“改土官为流官”这一基本内涵。至于我们今天使用“改土归流”,只是对历史上类似事件的概括,不应刻意强调“改土归流”与“改土为流”在文字上的区别。如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所编工具书丛刊,有《清代典章制度辞典》,是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专家执笔,他们十分熟悉清代的档案和典制。在这部辞典中只收“改土归流”,释文为:“改土归流,亦称‘改土设流’‘改土为流’或‘改土易流’。明清两代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世袭土官为流官的措施。”[6]应该说,这个释文是对今天使用“改土归流”一词进行的规范化阐述,不会有其他异议。
《商榷》最后提出了一个问题,更是一种担忧:“如果把当时曾经用过的‘改土归流’一词在整个西南地区普适化,必将引起意想不到的隐患,会被境外的反华势力指为口实,将朝廷的正常施政曲解为‘开疆拓土’,甚至曲解为‘内殖民’活动。”这可有些严重了。如果这只是作者个人的担心,那就大可不必了。“改土归流”一词已使用三百年,近代学者使用它也有数十年。我们从未见到过有哪些境外反华势力因为我们使用“改土归流”一词而说我们自己承认“内殖民活动”。我们知道,美国学者乔荷曼(JohnE.Herman)写了一部书,叫作《云雾之间:中国在贵州的殖民,1200―1700》。该书原型为乔氏在华盛顿大学的博士论文,由哈佛大学亚洲中心列为《哈佛东亚专刊》,于2007年出版。作者的确套用征服、殖民这套话语,但他是把元明推行土司制度作为殖民活动,而以鄂尔泰的改流为终结。对于乔氏关于殖民的观点,国内已有学者发表文章,进行了批评。[7]同样,我们也不认可乔氏的基本观点。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乔氏之写作与我们使用“改土归流”一词毫无关系。
总之,当代学者以“改土归流”一词概括土司制度推行过程中,在某些地区废除土司,改设流官的举措,并无不妥。只要区别对待、认识每一次具体改流的起因、过程、手段及影响,就不会影响我们的正常使用。当然,使用“改土为流”亦可,但如果宣布不宜使用“改土归流”,甚至认为有重大政治隐患而改用“改土为流”,反而会让人不适应,甚至会造成更大的误解。
[1]李世愉.土司制度基本概念辨析[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22-29.
[2]钟诚.广西壮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初探[J].中央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3):39-46.
[3]王显.“改土归流”新论——以明清之交水西土司的“削地贬秩”“废土设流”“改土设流”与“废土归流”为典型案例[J].乌蒙论坛,,2011,(2):47-52
[4](日)内藤乾吉.六部成语注解[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18.
[5]赵尔巽.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7.10082.
[6]朱金甫,张书才.清代典章制度辞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40.
[7]李林.“开化”与“殖民”两套诠释话语的论争与困境——兼与John E.Herman教授商榷[J].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集刊,2013,(80):151-170
(责任编辑:魏登云)
On the Usage of the Phrase“Gaitu Guiliu”
LI Shi-yu
(The Research Institute of History,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0732,China)
“Gaitu Guiliu”,a special term for Tusi system,is a summary of the complex phenomenon that Tuguan was changed into Liuguan in the history of China.This term has been accepted among people and gained its own connotations in the process of employment today.Thereby,it is of no problem if researchers continue to use the term today.
Gaitu Guiliu;standard expression
D67
A
1009-3583(2015)-0011-04
2015-02-23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12&ZD135)的阶段性成果
李世愉,男,江苏镇江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现任国家社科基金2012年度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首席专家,主要从事土司制度、科举制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