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改芸
(榆林市长城保护中心,陕西榆林 719000)
榆林地处陕西省最北端,与鄂尔多斯草原接壤,清代,沿长城北侧与内蒙古交界地带,汉族农民与蒙古王公们合伙耕种“伙盘地”。“伙盘”在《榆林府志·疆界》里是这样解释的:“边处有所谓伙盘、黑界者,人民出口种地,定例春出冬归,暂时伙聚盘居,故谓之伙盘,犹内地之村庄也。又定例五十里之界垒砌石堆以限之,谓之黑界,即碑界,言不耕之地其色黑也”。
公元1368年,太祖朱元璋率军攻克元大都,建立明朝。元顺帝逃回上都,元蒙贵族和他们的军事力量彻底失去了对中原地区的控制,他们退到了长城以外,大漠以北,但并没有退出历史的舞台,到了明朝中叶时期,鞑靼和几个兴起的部落又不断地掠夺和侵扰边民,为了遏制鞑靼及蒙古诸部的南进,明王朝在东北和西北实际军事控制区域,将从东至西的长城连成一线,并渐次设置了辽东、藓州、宣府、大同、山西、延绥、宁夏、固原、甘肃9 个边防重镇,延绥镇又叫榆林镇,就是这九边重镇中最重要的一个。延绥镇长城东起府谷清水营,西至宁夏花马池,全长1 770 里,经过榆林地区的神木、榆阳、横山、靖边、定边、府谷,是蒙汉的分界线。1644年清军入关,顺治皇帝定都北京,确立清朝的统治,长城内外的蒙汉族成为统一的国家。但清政府沿袭明代蒙汉隔离政策,在延绥镇长城的北侧和鄂尔多斯高原之间划定了一条南北宽50 里的长条禁地,并规定横贯榆林域的长城以北“五十里内为蒙汉禁留之地”。禁留之地以北的鄂尔多斯地区,从明隆庆五年(1571年)封贡之后至“伙盘地”开垦之前的一个半世纪,因未经战乱破坏,使得自然植被得到了恢复,人民得到了休养生息的机会,畜牧业和狩猎业都有了新的发展,一派和平安宁的气息。五十里蒙汉禁留之地的长城内榆林一带,就与之有了天壤之别,由于明末清初长期的战乱,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自然环境日渐恶化,加之封建剥削严重,导致该地灾荒频繁,民不聊生。清朝统治者为维持自己的政权,不得不采用一些较为积极的措施,以恢复经济和缓和民族矛盾、阶级矛盾。主要措施之一就是:招徕逃亡,奖励垦荒。顺治十四年(1657年)甚至明文规定以垦荒的多少作为官员晋升的标准,即“督、抚一年内垦至六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垦至二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州、 县垦至三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若开垦不实,及开过复荒,新旧官员俱分别治罪。”以垦荒多寡作为考核官吏的一项内容,不仅促使当地不少官吏因招民大规模垦荒而得到升迁,同时也对“五十里”之隔毗邻而居的鄂尔多斯蒙古王公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们也招徕汉族农民开垦草原,耕种“伙盘地”,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明清之时,榆林沿延绥镇长城的六县区之中,定边地处极边,山穷水恶;靖边地多沙漠,民鲜盖藏;榆林地多沙渍,山沟积水之处,均不能播种五谷;神木地气旱寒,春季多风多旱,夏秋又多冰雹;府谷土瘠沙深,山高水冷,沟渠难以灌溉;土地环境稍微较好的横山百十年来,地有开垦,粮却无增,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延绥镇长城外的禁留之地,自明末清初以来一直处于封禁状态,因多年不耕而土地肥沃,是最好的垦殖之地,沿边汉民遂关注起来,逐步进入禁留之地开荒耕种。清代,沿边开拓“伙盘地”大致经历了3 个阶段。
第一阶段: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康熙皇帝第二次亲征噶尔丹,途经鄂尔多斯地区时,贝勒松拉普、达尔等率兵随驾,他们根据当时长城内汉民出边佃耕蒙古土地,而蒙古王公们也乐于出租土地给汉民的实际情况面奏康熙皇帝,在长城外开垦荒地,“愿与汉人伙同种地,两有裨益”。康熙皇帝同意了这一请求,并下谕旨:“有百姓愿出口耕种田,准其出口同种,勿令争斗”。从此,越来越多的汉族农民来到鄂尔多斯地区租垦蒙古王公们的草原耕种。然而,在这一政策的推行过程中,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规范,也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甚至没有勘定出民众参与垦殖的地域,故而随着大批汉族农民进入鄂尔多斯地区,开垦草原,耕种“伙盘地”,就与蒙古牧民在畜牧地的使用问题上发生了矛盾。由此,就有了清政府对榆林“伙盘地”的第一次勘定划界。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清政府派人前来榆林勘定划界,距延绥镇长城以北“五十里界内有沙者,以三十里立界;无沙者,以二十里为界”,并规定开垦“伙盘地”的汉族农民须向蒙古王公按耕种面积交纳地租,每牛一犋(约二百七八十亩,不到300 亩),准蒙古王公征收粟一石,草四束,折银五钱四分。
第二阶段:榆林一带气候条件恶劣,土地贫瘠,五谷不丰,而榆林、神木、府谷、横山各边墙之外的禁留之地土地肥沃,种植面积广,百姓开垦耕种可以弥补内地之不足,所以地方官员对“伙盘地”开垦的政策放的比较宽松。乾隆元年(1736年),清政府又实行“蒙古情愿招民人越界种地收租取得者,听其自便”地放垦政策,并增租地定额为“糜子一石,银一两”,这样,大批的军转民户和晋陕百姓不断流入鄂尔多斯地区以租垦“伙盘地”谋生。蒙古王公们也为贪得租垦之利,容留汉族农民继续在自己的牧地上垦荒耕种。此后一个时期,汉族农民与蒙古王公们大规模开垦,使“伙盘地”得到迅速的发展,发展速度之快、发展面积之广是清政府也始料不及的,大量汉民入居鄂尔多斯地区大规模开垦“伙盘地”,使这一地区失去了大片牧地,遭到牧民们的反对,并于乾隆八年(1743年),以汉民垦地越出界线,游牧之地窄狭等情上报给了清政府,要求驱逐汉民,乾隆皇帝派人以现耕之地设立土堆,定为疆界,同时制定了一定的章程,即“无论界内界外俱以旧年种熟之地为界,任民耕种。界内者,照旧租不加;其界外者,每牛一犋除交旧租糜子一石、银一两之外,再加糜子五斗,银五钱,其地界安设标记”。为了将这一禁令彻底贯彻,清政府设立了理事同知两员,分驻神木和安边,对“伙盘地”居民是否存在出界行为、租地定额是否存在纠纷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巡查监督,及时处理。并于每堡设总甲一名,牌头四名,不定期稽查并随时禀报一切事件。一系列措施的实施,收到了显著的成效,从乾隆八年(1743年)一直到道光十九年(1839年),长达近百年的时间内,榆林的“伙盘地”开垦基本停留在了长城以北五十里的界内。
第三阶段:清朝末年,社会动荡,民族矛盾、阶级矛盾尖锐,尤其鸦片战争之后,腐朽的清政府需要赔付的不平等条约款项日益增多,国家财政消耗殆尽。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处于内外交困中的清政府将鄂尔多斯地区的许多牧区划做“赔款地”,并大力“开放蒙荒”,以此来转移危机。尤其是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山西巡抚岑春煊的上表中讲到“臣维现在时局艰难,度支竭蹶,兵费赔款之巨,实为历来所未有……查晋边西北乌兰察布、伊克昭二盟蒙古十三旗,地方旷衍,甲于朔陲,伊克昭之鄂尔多斯各旗,环阻大河,灌溉便利……以各旗幅员计之,广袤不下三四千里,若垦十之三四,当可得田数十万顷。”这一奏折,正合了清政府的需要,光绪帝次年(1902年)就派人在鄂尔多斯地区设立了垦务总局,推行大规模开垦,促使榆林“伙盘地”大规模向北扩展。据《陕绥划界纪要》记载,仅光绪、宣统年间,榆林地区沿着长城的府谷、神木、榆阳、横山、靖边、定边六县区就向北扩展了伙盘村284 个,开垦“伙盘地”335 104 亩。而清代总计在榆林地区的北部与鄂尔多斯地区的南部交界地带,沿长城东西1700 多里,南北50 至200里不等的地带内,共建伙盘村1946 个,开垦“伙盘地”1 421 395 亩。现在榆林长城以北的许多村庄如郭家伙场、高家伙场、白家伙场、大伙场等仍沿用蒙汉共垦“伙盘地”时的名字。
清代榆林长城以北五十里蒙汉禁留之地放垦以后,大片大片的草原实际上成了蒙古王公们的私有土地,所谓的与汉民伙同耕种,其实就是汉族农民垦荒耕种,而蒙古王公们坐收地租而已。雍正八年(1730年)有人对这种不合理的情况有所认识,上书清政府说禁留之地为朝廷所有,怎能让蒙古王公们自己收租私有呢?故清政府议定,“伙盘地”上的耕种收租所得归地方官贮仓。但此令到雍正十年(1732年),又因鄂尔多斯地区遭灾荒而废弃,清廷又恩准将所收粮草仍归蒙古养赡,并照旧界给租。
随着榆林“伙盘地”的渐次扩展,清政府对汉民耕种“伙盘地”的租价定额又增长了两次。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清政府第一次划定界限时规定开垦“伙盘地”的汉族农民向蒙古王公们按耕种面积所交纳的地租为每牛一犋征“粟一石,草四束,折银五钱四分”。乾隆元年(1736年),清政府实行“蒙古情愿招民人越界种地收租取得者,听其自便”的放垦政策后,每牛一犋的地租定额由“粟一石,草四束,折银五钱四分”增为“糜子一石,银一两”。乾隆八年(1743年),清政府为了限制汉民越界开垦“伙盘地”,对“伙盘地”的租价定额又增加了一次,规定于旧界外出二三十里的仍照旧耕种,有出界五十里之外的,将种地的民人收回于五十里之内,给予空闲土地耕种。五十里蒙汉禁留之地界内耕种“伙盘地”的照旧不增加租价,界外的,每牛一犋租地定额增为“糜子一石五升,银一两五钱”,之后,清政府对“伙盘地”的租价定额再没有做任何调整。
榆林“伙盘地”耕种初期,清政府规定,汉民出长城外开荒种地,需春出秋归,后来改为冬归。显而易见这是一种临时性的搭伙式的租种形式。乾隆元年(1736年),清政府的“蒙古情愿招民人越界种地收租取利者,听其自便”政策一出,“伙盘地”的租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汉族农民改变过去“春出冬归”的临时性租种形式,逐渐将口外耕种的“伙盘地”变为“恒产”。所谓“恒产”,从现存的一些清代转卖“伙盘地”的文契中可以看出,汉族农民们不仅能长期租种“伙盘地”,而且可以在“伙盘地”上修建住宅、盖庙宇、开辟坟地,子女也可以继承甚至可以转卖。文契中将“伙盘地”称之为“夷地”,将出卖“伙盘地”称之为“过接夷地”,而且写明了“过接夷地”者“每年应出场地钱随地加纳”,同时收场地钱的“夷人”必须签字画押。在转卖“伙盘地”的过程中,需要将契约文书随田转入过接者的手中。“伙盘地招民之初,……均出有押租钱文,并未立有年限,互相推置,迄今已百余年,应纳租年清年,并无拖欠”。由此可见,乾隆元年(1736年)以后,“伙盘地”的土地所有权已不仅有田底权,还有了田面权。田底权的所有者蒙古王公们只有收取“伙盘地”上定额地租的权利,不能直接支配“伙盘地”或任意转换变更种田户。而田面权所有者汉族农民亨有“伙盘地”的使用权利,起初自己耕种“伙盘地”,后来如果自己不耕种了,还可以将田面权转卖给他人或者转让给其他愿意耕种的农户去耕种,自己再收取适当的地租,成为名副其实的二田主。正是因为这样,所以,到了清朝末年,“伙盘地”的兼并之风盛行,清朝咸丰年间,就已经有蒙古王公们将“伙盘地”的底权彻底出卖给汉族农民的情况,等到光绪、宣统年间,清政府大规模扩展“伙盘地”,榆林“伙盘地”的底权完全由汉民购买耕种了。
清代榆林“伙盘地”的开垦,对西北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伙盘地”的开垦促进了民族融合。从明朝开始到清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伙盘地”未开垦的300 多年间,明、清政府都以长城为界实行蒙汉隔离政策,而“伙盘地”的开发使大批汉族劳动人民流入鄂尔多斯地区,使这一地区成为蒙汉杂居的半农半牧区,加深了蒙汉两族人民的交往,在长期的交往生活中,汉族垦民同蒙古同胞的经济往来和文化交流日益密切,语言渐通,生活习俗也渐趋相同,“伙盘地”的开垦为西北边疆的开发拉开了序幕,为民族大团结、大融合创造了有利条件。
(2)“伙盘地”的开垦促进了农牧业的发展。长城内汉民的土地贫瘠,五谷难丰,贫穷困苦的汉族人民进入鄂尔多斯地区垦荒种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生计问题,而蒙古牧民们也获得了更多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使牧民的生活有所改善,逐渐改变了牧民们单纯食肉的饮食习惯。在居住方面,牧民们也仿照汉民盖起了房子,有了固定的居所,改变了他们过去那种“牧猎禽兽,逐水草而居”的情形。此外,农业的发展,又能提供大量的农作物秸秆,很大程度上补充了冬季饲料的不足,有利于牧业的发展。
(3)“伙盘地”的开垦促进了工业的发展。鄂尔多斯地区有丰富的盐硷湖泊资源,伴随着“伙盘地”的开垦,鄂尔多斯地区的采盐、采硷工业也兴盛起来。鄂尔多斯地区盛产红盐,明朝及清朝初期,政府是禁止番盐内销的,但随着大规模“伙盘地”的放垦和民族关系的改变,清政府在内地也“准食蒙盐,并无额课”,这样就疏通了鄂尔多斯地区的红盐向内地销售的通道。在“伙盘地”开垦之前,蒙民们只能用简单方法采取天然盐、硷。“伙盘地”放垦之后,汉民来到了鄂尔多斯地区,带来内地比较先进的采用过滤硷湖硷土的先进熬硷方法,常年设作坊“开锅”制硷,使鄂尔多斯地区硷的质量和产量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并销往陕西、甘肃、山西、河南等地,使番硷之名享誉各地。
(4)“伙盘地”的开垦促进了经济贸易的发展。汉民一开始进入“伙盘地”基本保持着“春出秋归”的这种临时租种形式,随着清代“伙盘地”的开垦发展,汉族农民不仅长期租种“伙盘地”,而且还在“伙盘地”上修建住宅、盖庙宇,开辟坟地,汉民子女也可以继承“伙盘地”,清末甚至出现了“伙盘地”的转卖。这样,随着农业、畜牧业和采盐、采硷工业的发展,伙盘地区居住的汉民中就出现了专门从事与蒙古人民进行交易的“边行”,他们携带大批的茶、糖、烟、布匹、绸缎、药材以及皮靴、火镰、佩刀、铜银器、羊毛口袋、毡、绒毯等手工业产品,在蒙地出口贩卖,而蒙古各部除以马、牛、羊、骆驼等牲畜及畜产品、羊毛、羊绒、驼毛、皮子等与汉民“边行”进行交易外,还有一项大宗的交易便是蒙古驼运盐、硷进口,使鄂尔多斯地区的盐、硷由陕西、甘肃二省行销扩展至山西、河南等地。同时,有利就有弊,清代“伙盘地”的开垦虽促进了民族融合以及农、工、牧业的发展,但不得不说,“伙盘地”的开垦破坏了环境,加速了鄂尔多斯地区草原沙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