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少 帅
(山东大学 文学院,济南 250100)
《五帝本纪》:“舜父瞽叟盲,而舜母死,瞽叟更娶妻而生象,象傲。瞽叟爱后妻子,常欲杀舜,舜避逃;及有小过,则受罪。顺事父及后母与弟,日以笃谨,匪有解。”“舜,冀州之人也。舜耕历山,渔雷泽,陶河滨,作什器于寿丘,就时于负夏。舜父瞽叟顽,母嚚,弟象傲,皆欲杀舜。舜顺适不失子道,兄弟孝慈。欲杀,不可得;即求,尝在侧。”[1]38-39
按:这段记载舜帝事迹的文字,重复出现在相连的两段文字中。关于司马迁史料来源以及处理方式的研究不少,而这种高度重合的记载,被认为是“失控性文本”,即“文本常呈现出割裂、重复、冗余、突兀、矛盾等多种失序现象”[2]165。这或许是司马迁的疏忽之处,不经意而为之。
傅斯年认为:“记载时特别经意,固可使这记载信实,亦可使这记载格外不实,经意便难免于有作用,有作用便失史料之信实。……不经意的记载,固有时因不经意而乱七八糟,轻重不忖,然也有时因此保存了些原史料,不曾受‘修改’之劫。”[3]43“历史的真相,最需无意史料来表白”[4]114,史料虽是司马迁有意搜罗,编排却是司马迁不经意而为之。所以,这一现象不仅说明抉择史料时重复一事的痕迹,也增强了考察舜帝事迹史料的可信度。
《秦本纪》:“周武王之伐纣,并杀恶来。是时蜚廉为纣石北方,还,无所报,为坛霍太山而报,得石棺,铭曰‘帝令处父不与殷乱,赐尔石棺以华氏’。死,遂葬于霍太山。”[1]225
按:《秦本纪》对飞廉之死,并无详细记载,仅有墓葬之地“霍太山”。但是所得石棺的铭文以及《索隐》“是时蜚廉为纣石北方”可知,飞廉并不在武王伐纣的现场。出使北方回来之后,也并没有记载其去向。目前之所以认为“石”为“使”,则源自《水经注疏》卷六述此事为“飞廉先为纣使北方”[5]544,又杨守敬按:“《御览》卷五百五十一引《史记》亦作使。”[5]545杨氏认为“郦氏以石为使,于情事为合”[5]545,但不知《太平御览》不知是原本如此,还是据《水经注》改订。
有人就认为“石”当为“使”,而此处是否将“石”理解为“使”,可能还是有些问题的,即“石”属于铎韵禅母,而“使”则是之韵生母,之部和铎部相差很远,在通假方面基本没有可能。可能有人见到过不同版本,但是他们之间并无相通的可能,以“石”字解“使”,殊不可解。
《秦本纪》:“昭襄王元年,严君疾为相。……九年,孟尝君薛文来相秦。……十年,楚怀王入朝秦,秦留之。薛文以金受免。楼缓为丞相。……十二年,楼缓免,穰侯魏冉为相。”[1]265《正义》载:“金受,秦丞相姓名。免,夺其丞相。”[1]266
按:“受金”一词屡见《史记》,如《齐悼惠王世家》:“是时赵王惧主父偃一出废齐,恐其渐疏骨肉,乃上书言偃受金及轻重之短。”[1]2437《陈丞相世家》:“楚汉相距,臣进奇谋之士,顾其计诚足以利国家不耳。且盗嫂受金又何足疑乎?……臣躶身来,不受金无以为资。”[1]2496-2497《樗里子甘茂列传》:“故胡衍受金于蒲以自贵于卫。”[1]2806《司马相如列传》:“其后人有上书言相如使时受金,失官。居岁余,复召为郎。”[1]3699“金受”有学者怀疑是“受金”之误倒,而《正义》作人名解。据目前出土的秦昭襄王七年丞相奂殳戈,八年相邦薛君、丞相殳漆豆这两件文物,有学者认为“丞相殳”即是“金受”。“‘受’为‘殳’的误隶,‘殳’亦见《战国策·东周·或为周最谓金投》,《周最谓金投》之‘金投’,殳、投通用。金投是战国时晚期赵人……他在昭襄王七年、八年到秦任丞相。”[6]49殳、投同属侯部韵,声近可通。以出土文物来看,《正义》所释应属可信。
《秦本纪》:“四十二年,安国君为太子。十月,宣太后薨,葬芷阳郦山。九月,穰侯出之陶。”[1]268
按:泷川资言考证云:“古钞、南本‘十月’作‘七月’,此本讹。”[7]303此说列举了版本依据,认为“十”为“七”之讹。秦国原用周历,即以通常冬至所在建子之月(即夏历的十一月)为岁首;从秦昭王四十二年(前265)起用《颛顼历》,以十月为首;到秦昭王四十九年起又以正月为岁首,即夏历以建寅之月(通常所说的阴历正月);再到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再改以十月为岁首。这样来说,秦昭王四十二年,首以十月,九月为末,从岁初至岁末叙述而来,并无不妥。所以这里的叙述跟改历有关。司马迁是历法专家,曾主持修订太初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司马迁应该是注意到了,所以才有这样的记述。汉承秦制也是以“十月”为岁首,至少在汉高祖时期是这样。如“汉元年十月,沛公兵遂先诸侯至霸上”。《集解》云:“如淳曰:《张苍传》云‘以高祖十月至霸上,故因秦以十月为岁首。’”[1]459尽管有版本依据,但并不能否定这样记述的合理性。又《史记》修订本出校记云:“‘十月’,高山本作‘七月’。”[1]284此高山本为“日本高山寺旧藏、东洋文库藏《秦本纪》钞本”,即泷氏所言古钞本。“十”“七”之讹在传刻中较为常见,修订本出校异文即是明证,故疑古钞、南本误改成“七”。
《秦始皇本纪》:“庄襄王死,政代为秦王。”[1]289“夏太后死。”[1]291
按:帝后、王侯去世均有俗讳之例,不言“死”而言“薨”“崩”等。按《索隐》《正义》可知,夏太后与庄襄王为母子,但二人去世均书“死”,与避讳之例不合。司马迁在记帝后、诸侯去世时,基本上均有避讳。如《殷本纪》:“汤崩,……帝外丙即位三年,崩,立外丙之弟中壬,是为帝中壬。”[1]128还有“祖乙崩”“祖辛崩”“高后崩”“孝惠崩”“孝文太后崩”“窦太后崩”等。又《秦本纪》:“五月丙午,庄襄王卒,子政立,是为秦始皇帝。”[1]275很显然,《秦本纪》与《秦始皇本纪》均是言庄襄王去世,却有“卒”与“死”的不同。所以,言“死”肯定有不妥之处,但可以肯定的是两处记载同为一事,司马迁应该是察觉到的,怀疑后人改动,今尚不可考求。清梁玉绳《史记志疑》:“庄襄王死,案:此独变言死,何以贬之?当书曰‘卒’。”“夏太后死。案言死,非也。当依表作‘薨’。”[8]168-169通观两例,后人改动为“死”的可能性较大。陈垣先生认为:“《夏本纪》及《殷本纪》《孝文本纪》《燕世家》等,皆有启字,犯景帝讳。此非避讳未尽,即后人以意改易者也。”[9]129夏太后、庄襄王之死为非,则疑为后人所改。
《时空:〈史记〉的本纪、表与书》中讨论高后纪年是否存在的问题,认为“纪年是很正式公开的大事,吕太后未必会这么做”[10]107,同时又举1980年代前期,湖北江陵的张家山汉墓中出土的竹简中,考证所记是从高祖五年至高后二年,但是否为高后纪年不能确定,因为历谱首尾均无“高后”二字。
按:高后纪年应该无疑。惠帝不治天下,《吕太后本纪》载孝惠帝云:“此非人所为。臣为太后子,终不能治天下。孝惠以此日饮为淫乐,不听政,故有病也。”[1]506惠帝不治天下、不听政,如果此时还是惠帝纪年的话,那么惠帝崩后,太子即位,“元年,号令一出太后。太后称制”[1]508。这之后总会是高后纪年了,因为司马迁在《孝文本纪》开篇就提到“高后八年七月,高后崩”[1]525,这就是用高后纪年的证据。另外,《司马相如列传》记叙相如之辞曰:“汉兴七十有八载,德茂存乎六世,威武纷纭,湛恩汪濊,群生澍濡,洋溢乎方外。”《正义》云:“高祖、惠帝、高后、孝文、孝景、孝武。”[1]3694-3695显然高后也算汉朝一世,所以高后称制纪年不是无据。
《晋世家》:“共王召子反,其侍者竖阳谷进酒,子反醉,不能见。王怒,让子反,子反死。王遂引兵归。”[1]2025《楚世家》:“子反嗜酒,从者竖阳谷进酒醉。王怒,射杀子反,遂罢兵归。”[1]2055而《左传》则作“谷阳竖”。
按:此处有“谷阳竖”与“竖阳谷”之别。《廿二史考异》:“《晋世家》:其侍者竖阳谷,《左氏》作‘谷阳竖’。”[11]40崔适认为:“《楚世家》《吕氏春秋》文同,惟《左传》作谷阳竖,以三人占从二人之说例之,则此是也。”[12]135这种以数量多少例比的方法显然不合理。梁玉绳《史记志疑》认为:“内、外传,《人表》及《韩子·十过》《饰邪》《说苑·敬慎》是‘谷阳竖’,楚子反内竖之名,此及《楚世家》云‘阳谷’,似误倒,然《吕子·权勋》《淮南·人间》并作‘阳谷’也。”[8]996梁玉绳也只是将问题提出,并没有解决,即问题是“阳谷”还是“谷阳”。《春秋左传补注》:“《淮南》作‘竖阳谷’,高诱注‘竖,小使也,阳谷其名。”[13]737顾炎武《日知录》有:“考之于《传》,二百五十五年之间,有男子而称姓者乎?无有也。”[14]1279按照《先秦姓氏制度考索》中所讲,先秦男子为“氏+官职”的称呼,“竖”为小使之职,那么“谷阳”或者“阳谷”为氏。但是先秦并无以“谷阳”或“阳谷”为氏,即两者非为氏。高诱认为是名,但是先秦有“氏+名”“氏+谥”“氏+爵称”“氏+职官”“氏+字”或者单称氏,这六种形式。这六种形式又是可以组合的,即“氏+职官+名”等,所以“阳谷竖”应该更合适。
《楚元王世家》:“襄王立十四年卒,子王纯代立。王纯立,地节二年,中人上书告楚王谋反,王自杀,国除,入汉为彭城郡。”[1]2415
按:“襄王立十四年卒,子王纯代立。王纯立……”前面说“代立”,后面又说“立”,颇费解。《正义》云:“地节是宣帝年号,去天汉四年二十九年,仍隔昭帝世。言到地节二年以下者,盖褚先生误也。”意疑褚氏误补。同时修订本《校勘记》引云:“王纯立地节二年中人上书告楚王谋反王自杀国除入汉为彭城郡。梁玉绳《志疑》卷二六:(王纯立)以下二十七字后人妄续,当削之。”[1]2418其实,梁氏所言不确。因为《五帝本纪》中有类似的记载:“帝喾崩,而挚代立。帝挚立,不善。崩,而弟放勋立,是为帝尧。”[1]17这里有挚“代立”之后,又记其“立”的事,与王纯事相似,时间或有失误,但事件应无误。那代立是何意?据《殷本纪》载:“自中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1]131《吴太伯世家》:“先王有命,兄卒,弟代立,必致季子,季子今逃位,则王余昧后立。今卒,其子当代,乃立王余昧之子僚为王。”[1]1765又清林伯桐云:“《楚世家》:观《左传》,夔子言‘我先王熊挚有疾’,则《古史考》所谓‘长子挚有疾,少子熊延立’者为是;而《楚世家》谓其弟弑而代立曰熊延者,误也。”[15]30《楚世家》:“恽奔随,与随袭弒庄敖代立,是为成王。”[1]2047《郑世家》:“卫州吁弒其君桓公自立。”[1]2125《卫康叔世家》:“昭公六年,公子亹弑之代立,是为怀公。”[1]1939总之,《史记》书“代立”与“立”是有区别的,代立多为采取不正当的行动,为乱臣谋逆而立。正如《儒林列传》中黄生曰:“夫主有失行,臣下不能正言匡过以尊天子,反因过而诛之,代立践南面,非弒而何也?”[1]3793弑君而南面就是代立。
《范雎蔡泽列传》载须贾见范雎故事可以和辽宁省博物馆藏敦煌唐写本之《春秋后语》相比勘,写本内容如下:
须贾持车良久,问门下曰:“范叔不出,何也?”门下曰:“此无范叔。”贾曰:“向与我载而入者。”门下曰:“乃吾相君也。”须贾自知为雎所卖,大惊,乃肉袒却行,因门下谢罪。于是范雎盛设帷帐,侍御者甚众,见之。须贾顿首言死罪,曰:“臣不意君能自致于青云之上,贾不敢复读天下之书,不敢复与天下之事,贾有汤镬之罪,请自屏于胡貊之地,唯君死生之!”范雎曰:“汝罪有几?”曰:“擢贾之发,不足续贾之罪。”雎曰:“汝罪有三耳:昔楚昭王时,申包胥为楚却吴军,楚王封之五千户,包胥不受,为丘墓寄于楚也,今雎先人之丘墓亦在于魏,公以雎为有外心于齐而恶雎于魏齐,罪一也;当魏齐辱我于厕,君不救,罪二也;醉更溺我,公其何忍,罪三也。然公之所以得无死者,以绨袍恋恋,有怜故人之志,故释公。”[16]13-14
按:经过校勘,可知敦煌唐写本《春秋后语》所引《史记·范雎蔡泽列传》与传本有多处差异。兹列其主要差异:(1)“向与我载而入者”,修订本“向与”之间有“者”字,如此则两“者”字,写本为确;(2)“乃吾相君也”,修订本“相君”之间有“张”字,以所述推之,修订本是,写本有脱文;(3)“须贾自知为雎所卖,大惊,乃肉袒却行”,修订本作“须贾大惊,自知见卖,乃肉袒厀行”,二者内容一致,记录顺序有别,须贾应是吃惊因为被范雎所卖,而不是知道被卖而大惊,写本不确,同时“却”为“厀”之讹;(4)“因门下谢罪”,修订本“门人”之间有“下”字,疑此“人”字为衍文,因为这段文字中均为“门下”如何并不见“门下人”这样的说法,且“门下”可以指人,写本为确;(5)“臣不意君”,《修订本》“臣”作“贾”,作“贾”为确,因后面所述“贾不敢”“贾有罪”,君前臣名,何况须贾有罪;(6)“擢贾之发,不足续贾之罪”,修订本作“擢贾之发以续贾之罪,尚未足”,写本为长;(7)“今雎先人之丘墓”,修订本“雎”后有“之”,“人”后无“之”,写本为长;(8)“辱我于厕,君不救”,修订本“厕”后有“中”字,“君不救”作“公不止”,作“公不止”为确,前后罗列贾须之罪,均用“公”如何如何;(9)“醉更”,修订本作“更醉而”,写本为确,醉酒后轮流,不能说轮流喝醉;(10)“有怜故人之志”,修订本作“有故人之意”,“志”与“意”虽然有异,但写本“怜故人”表达得更加准确。总体来看,《春秋后语》所引文字,依然有校勘价值。
《范雎蔡泽列传》:“蔡泽者,燕人也。游学干诸侯小大甚众,不遇。”《正义》:“不待礼曰干。”[1]2933
按:传中说蔡泽游学,干谒诸侯,均未受用。《正义》云“不待礼曰干”,何为“不待礼”?殊不可解。查《公羊传·定公四年》载:“伍子胥父诛乎楚,挟弓而去楚,以干阖庐。”何休注云:“不待礼见曰干。”[17]5078又《谷梁传》范宁注云:“见不以礼曰干。”[18]5309疑《正义》阙“见”字。《毛诗正义》卷一《召南·摽有梅》笺云:“女年二十而无嫁端,则有勤望之忧,不待礼会而行之者,谓明年仲春不待以礼会之也。时礼虽不备,相奔不禁。”[19]613《周礼·媒氏》曰:“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20]1580“相奔”“奔者”即是“不待礼而见”“不待以礼会”之意,即没有中间介绍、引荐之人而结合。蔡泽干谒,不以礼见,即是凭借一己之力而自荐拜求于大小诸侯,不受任用。因此,从旧注等可证《正义》阙“见”字。此外,《尚书·大禹谟》:“罔违道以干百姓之誉。”伪孔传云:“干,求也。失道求名,古人贱之。”[21]283《尔雅·释言》:“干,求也。”[22]14不以礼见,或者不以礼会的“干”即是自求之意。
《张丞相列传》:“黥布反亡,汉立皇子长为淮南王,而张苍相之。”[1]3244
按:《史记》中共有十处提到“黥布反”,均未有“亡”字,疑此“亡”为衍文。如果说“反亡”为“谋反败亡”后,封皇子长为淮南王可通,认为“亡”并非衍文。则《淮南衡山列传》:“高祖十一年十月,淮南王黥布反,立子长为淮南王,王黥布故地,凡四郡。”[1]3740此处无“亡”,同样也有“立子长为淮南王”。所以,有无“亡”字,后面均是立皇子长为淮南王。所不能确认者,版本依据不足。
《郦生陆贾列传》:“陈留令曰:‘秦法至重也,不可以妄言,妄言者无类,吾不可以应。先生所以教臣者,非臣之意也,愿勿复道。’”[1]3276
按:此处“无类”三家注没有解释。又有《吕太后本纪》中剿灭诸吕后,众人商议立帝之事云:“今皆已夷灭诸吕,而置所立,即长用事,吾属无类矣。”[1]520据《汉书·窦婴传》:“(将军)扬主之过,有如两宫奭将军,则妻子无类矣。”颜师古注:“言被诛戮,无遗类也。”[23]2376-2377此之“无类”作无遗留、被杀戮,解释很合理。故陈留令所云:“秦法最重,妄言法者,会遭杀害不留,我不可以答应做内应。先生您说给臣的,不是我所想的,希望您不要再说了。”
《吴王濞列传》:“吴王濞者,高帝兄刘仲之子也。高帝已定天下七年,立刘仲为代王。”[1]3415
按:上述记载刘仲(名喜)在高帝七年封为代王。但在《楚元王世家》中记载刘邦兄弟及其子侄分封情况时,刘邦因长嫂当年羹尽之事,心有怨而最晚封长兄之子为“羹颉侯”,其时间据《集解》记载为“高祖七年封”[1]2414。刘邦次兄刘仲之封在其长兄之子之前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否也是“高帝七年封”?据《楚元王世家》记载:“王次兄仲于代。”[1]2413且《集解》徐广曰:“次兄名喜,字仲,以六年立为代王,其年罢。卒谥顷王。有子曰濞。”[1]2414这里是“六年立为代王”。又《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相应的位置出校勘记为:“景佑本、凌本、殿本此栏有‘初王喜元年’五字,疑此有脱误。按:《汉书》卷一四《诸侯王表》代王喜六年正月壬子立,依《表》例,此当云‘正月壬子,初王喜元年’。”[1]1043《汉书》卷一四:“楚元王交。高帝弟。六年正月丙午立,二十三年薨。”[23]397紧接着就是:“代王喜,正月壬子立,七年为匈奴所攻,弃国自归,废为合阳侯,孝惠二年薨。”[23]398所以,代王刘喜也应该受封于高祖六年正月,而高祖七年被匈奴所攻弃国,与羹颉侯不同年不同月。故《吴王濞列传》中之“高帝已定天下七年,立刘仲为代王”有误,“七”应为“六”之讹。
《魏其武安侯列传》:“且帝宁能为石人邪!”《索隐》:谓帝不如石人得长存也。《正义》:颜师古云:“言徒有人形耳,不知好恶。按:今俗云人不辨事,骂云杌杌若木人也。”[1]3449
按:《索隐》所解误。此处比喻武帝为石头人,如木偶,不出面帮武安侯田蚡说话,与石头人长存与否无关。之所以有此误解,与前后文均有“百岁后”字样有关。《正义》所解是。
《韩长孺列传》:“御史大夫韩安国者,梁成安人也,后徙睢阳。”张守节《正义》:“《括地志》云:‘成安故城在汝州梁县东二十三里。’《地理志》云成安属颍川郡。陈留郡又有成安县,亦属梁,未知孰是也。”[1]3457
按:《正义》所说“成安”有颍川郡和陈留郡两处,而韩安国之“成安”不知归属何地。其实,由“御史大夫韩安国者,梁成安人也”可知,韩安国为梁国之成安。据《梁孝王世家》记载:“以胜为梁王。”徐广注为:“都睢阳。”后来梁王刘胜去世,文帝又“徙淮阳王武为梁王”。而最初“汉文帝封子武于大梁,以其卑湿,徙睢阳,故改曰梁也。”所以,从大梁到睢阳,仍以梁为号,此时之梁成安应为陈留郡。《史记志疑》:“颍川、陈留皆有成安县,而此云梁成安者,必陈留之成安也。陈留本由梁分置,史从其初书之。”[8]1375-1376梁玉绳认为以其初书之,似乎不妥。地理沿革,应该以其“时”书之,司马迁应该是按照汉代通行地名来记载,而不会找其最初地名,而由大梁到睢阳后,成安县仍属陈留为确。
《平津侯主父列传》:“丞相公孙弘者,齐菑川国薛县人也,字季。少时为薛狱吏,有罪,免。家贫,牧豕海上。”[1]3573
按:公孙弘“牧豕海上”,颇让人费解。“海上”一词在《史记》中多次出现,且并未给出注解。该词在书、表、本纪、世家、列传中均有分布,集中在记载秦始皇、汉武帝的相关章节。如《秦始皇本纪》:“丞相王绾、卿李斯、卿王戊、五大夫赵婴、五大夫杨樛从,与议于海上。”[1]316《孝武本纪》:“臣尝游海上,见安期生,食臣枣,大如瓜。”[1]579-580其中,《六国年表》:“田常曾孙田和始列为诸侯。迁康公海上,食一城。”[1]863这里的“海上”有学者认为是山东、辽东半岛之间的长岛县。但是纵观《史记》中的“海上”一词,若都以海岛作解,尚有不妥之处,因为公孙弘牧豕,要到岛上,殊不可解。所以,方位词之上、下不可作过于拘泥理解,应有旁边之义,故此“海上”为“海边”,犹如“子在川上”之义。
《匈奴列传》:郭吉既至匈奴,匈奴主客问所使,郭吉礼卑言好,曰:“吾见单于而口言。”单于见吉,吉曰:“南越王头已悬于汉北阙。今单于即能前与汉战,天子自将兵待边;单于即不能,即南面而臣于汉。”[1]3518
按:《汉书·匈奴列传》和《史记》一致。南面称王,北面称臣,这是习惯的说法。“北面称臣”“北面就臣位”“义不北面于燕”这些都是称臣之意,比如燕王哙让贤子之后,“子之南面行王事,而哙老不听政,顾为臣,国事皆决于子之。”[1]1882而“单于即不能,即南面而臣于汉”有些疑问。如《齐太公世家》:“曹沬去匕首,北面就臣位。”[1]1800《乐毅列传》:“南面而王齐。”[1]2947《田单列传》:“王蠋,布衣也,义不北面于燕,况在位食禄者乎!”[1]2977《郦生陆贾列传》:“君王宜郊迎,北面称臣。”[1]3268《儒林列传》:“代立践南面。”[1]3793以上均为“北面臣位”的例子。“南面称臣”应是从地理方位来说,匈奴位于汉朝疆域之北,“南面而臣于汉”,因此与我们通常认为的不同,足见司马迁记述细致。
《太史公自序》:“维昔黄帝,法天则地,四圣遵序,各成法度;唐尧逊位,虞舜不台;厥美帝功,万世载之。作《五帝本纪》第一。”《索隐》:“台音怡。悦也。或音胎,非也。”[1]4007“惠之早霣,诸吕不台;崇强禄、产,诸侯谋之……作《吕太后本纪》第九。”《集解》徐广曰:“无台辅之德也。一曰怡,怿也,不为百姓所说。”《索隐》:“徐广音胎,非也。案:一音怡,此赞本韵,则怡怿为是。”[1]4009
按:徐广“台辅之德”解,司马贞认为有误,主用“怡怿为是”。然“不台”之解,尚可追究。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云:“《自序》曰:‘唐尧逊位,虞舜不台’‘惠之早霣,诸吕不台’,皆谓不为百姓所悦也。”[24]102诸吕不为百姓所悦,尚可理解。司马相如《封禅书》云:“君莫盛于唐尧,臣莫贤于后稷。”[1]3712唐尧虞舜,古之圣主,百姓为何不悦?可见此二家注所解不确。王引之《经义述闻》解“嗣”字云:“《九经古义》曰:‘舜让于德弗嗣。’……李善《文选注》引《书》云:‘舜让于德不台。’……‘司’与‘台’声相近,故从司、从台之字可互通。”[25]156-157台、怡、嗣三字均属“之”韵,故“台”“嗣”二字声近可通。司马迁所述“唐尧逊位,虞舜不台”,出自《尚书》“舜让于德不台”,即“舜谦让于有德之人而不嗣位”。因此,“台”作“嗣”解则畅通无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