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芳
(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宁夏银川 710021)
经济法是一门知识内容比较抽象、繁杂,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课程。这就需要教师不断探索,才能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目前,各高校在经济法教授过程中,大多采用理论讲解的方式,随着教学模式的摸索,案例式教学、辩论式教学、模拟式教学等教学方法、模式都被引入了经济法的课堂,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目前,学院在司法专业方面,重点发展法律事务专业,导致经济法专业及经济法教学在教学资源的配置及毕业生的去向方面都存在被忽视的情况,该文试图结合高职院校及经济法课程本身的特点,依托国家法律文秘资源库数字化技术平台,探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在教学中的应用。
1.2.1 就业目标的转换滞后、不明确
在高职院校中,经济法律事务专业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一个小分支,相较于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来说,经济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毕业的出路因其专业的特殊化,也会有所限定。但最大众的也是在于通过司法考试,找到就业的敲门砖。但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司法考试已被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替代,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已不具备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资格,高职法学教育被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拒之门外。高职院校的经济法律专业,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和法律职业空间被挤压的双重压力,必须找准自己的定位,转化就业目标,才能在法学教育中占有一席之地。
1.2.2 我国已进入信息化时代,这是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客观要求
在传统经济法专业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教学主体,负责将经济法课程中的理论知识灌输给学生,而学生则是客体负责吸收,但如今我国已全面进入信息化时代,新型的教学模式应紧跟时代步伐,应用到教学中。在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下,教师转变为辅助的教练,而学生则转变为积极主动的学员,形成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模式,让学生独立探索,教师在整体上对学生进行相应引导。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为经济法教学改革提出了客观要求,应当转变教师与学生的思想,让学生意识到学习的价值,以及对自身成长的意义,变“要我学”为“我要学”[1]。尤其是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上的学习资源较多,给学生的自主学习提供了便利,学生更要充分利用这些优势来开展经济法专业知识的学习,提升自身能力[2]。
1.2.3 传统教学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新的教学需求
传统教学模式是学生在课堂学习,在课下复习,在课堂上以听教师讲解为主,弊端在于学生非课堂主体,慢慢会形成惰性,缺乏思考与创新。而新型的线上线下教学模式则要求学生充分利用教师通过信息化平台[国家法律文秘资源库(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资源库)]提供的PPT 课件、音、视频资源提前做好预习,在课上主要做到扫清盲区和知识障碍及牢记重要知识点。法律文秘资源库(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资源库)是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作为主建院校,宁夏警官职业学院作为参建院校的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教师通过提供教学课件、视频、动画演示为主要形式的学习资源,让学生在课前对课程内容有初步的了解,并提出相应问题,教师进行二次备课,并在课堂上以讨论探究和互动交流等形式解决授课难点的一种教学模式[3]。该教学模式优势在于针对教学单元中的难点问题,运用多媒体手段讲解,因视频资源的可重复观看性,便于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做笔记和进行思考,有利于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创造力。
经济法涵盖了四大调整对象,市场主体法律关系、市场规制法律关系、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及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其所涉及的具体法律制度较多,且法律制度之间也存在重复规定的情况。这些都表明我国经济法学科理论并不成熟,学科体系不完善,内容也存在很多争议,学科理论与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间也存在脱节。在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的教授中,因学生还需进行日常队列训练且在校学习时间仅为两年,在第三年要跨入实践单位进行实践学习,课程内容较多,课时有限,以及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会有专门的课程来教授,故各系部授课教师存在对课程内容删减的问题,教学内容不统一、随意性较大。
学院对经济法专业课程相对其他专业课程来说重视程度不高,经济法专业作为法律专业的一个分支,有其特殊性。但是高职院校的学生与本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今后的就业工作需要也有所不同,教师在教学中要结合学生的实际需求来组织教学活动。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高职院校的教师并没有这样做,一方面,部分高职教师不具备双师资格,自身的能力与经验不足。部分高职教师并没有经历过与经济法相关的工作实践,其一直致力于在理论研究与学科教学,自身缺乏实践经验[4]。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一味地对学生进行理论知识的传授,不够重视与高职院校特色相结合的实训。
另一方面,经济法课程的课程设计普遍参照传统的本科和研究生法学教学体系,脱离专业特色。课程设计并未充分考虑到高职院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学生所学知识与内容并不能与其实训学习结合在一起,影响了学生实务能力的提升。
教学评价是十分重要的,通过教学评价可以了解一名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同时这也是对教师教学水平进行考核的重要标准。但是教学评价应当做到公正、客观、全面,评价也不能唯“结果论”,学习成绩只能代表学习效果,不能以其来评价学生的学习态度与付出[5]。从目前来看,部分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评价标准依然以期末考试的书面考试为主,平时成绩为辅。主要考查学生对经济法理论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很少考查学生的实务能力[6]。虽然学生日常考核成绩也计入其中,但是日常成绩考核标准与评价却并不严格,日常成绩打分存在走形式的问题,随意性比较大。
此外,经济法笔试考卷的设置还停留在传统的名词解释题、选择题、简答题等考核上。这种考核方式,属于传统的应试教育考核,学生不注重日常的学习积累,反而是在临考前,不断的死记硬背,机械记忆[7]。这样的考核方式既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也不能达到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故经济法的教学评价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
针对目前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该文提出如下思路和对策。
高职经济法教学改革必须明确经济法专业的就业目标,结合该院高职经济法专业的培养目标进行进一步的改革。高职经济法教学必须重视经济法知识的应用性和实践性,教与学并重,学科基础知识传授与实践技能培养并重等。教师要明确经济法专业知识学习的意义,让学生感知到学习这一知识的价值,充分相信学生的潜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8]。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胜任司法机关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经济法应用型专门人才。
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内容庞杂,因日常训练与社会实践学习时间,导致课时有限,在具体的经济法教学中,不可能将所有内容都一一进行讲授。故应根据高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组织所有经济法教师统一确定重点教授范围以及各个模块、模块下学习型工作任务的课时量。该文认为,经济法总则部分无须像本科、研究生法学教育详细介绍各学说流派,只要讲清楚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经济法体系是怎么构成的等即可,让学生对经济法地位和经济法的基本框架有基本的把握就可以了。对于经济法的四大调整对象,则要重点讲授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因经济法教师大多是法律专业出身,非专门的经济师,讲授这些制度时应简介理论,注重具体法律规则的应用,凸显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实务性。
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设计应凸显与高职院校专业特色相结合的实训,通过实训教学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向经济侦查大队等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人才。关于实务教学,一方面强调经济法教师适当参与经济法律实务实践,提高其经济法律实务技能,以及增加经济法律一线工作经历;另一方面则需要根据经济法教学需要将一线人员请进校园,通过给学生开讲座的方式,进行授课交流学习。宁夏警官职业学院现已为全面加强警官学院的师资队伍,提升青年教师的业务素养,通过“一对一”结对帮扶,努力做到理论与实战的结合,为建立经济法专业高职院校特色相结合的实训教学提供了扎实的基础。
在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中除了需要凸显教学内容的实务性外,更需要科学的教学评价方法去激发学生的学习内动力,实现培养高等经济法应用人才的培养目标。因此,经济法教师应转变教学理念,将国家法律文秘资源库(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资源库)广泛应用到我们的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中。
3.4.1 经法资源库在课前准备的应用
教师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权利模块学习任务通过大学城或经法资源库提前推送给学生,学生结合法条,自主预习课程内容,遇到不懂的问题可以借助经法资源库中的讨论平台反馈给教师,这样,教师在上课前就能充分了解学情,针对大多数学生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如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实施二次备课,在课堂上进行针对性讲解,这就避免了课时少、课程内容繁多,教师大量备课的问题,初步实现了翻转课堂。
3.4.2 经法资源库在课中教学中的应用
传统经济法课堂中,提问方式很单一,但如果通过经法资源库中的资源(微课、公开课)学习,每一位学生都可以将问题通过讨论区推送给教师,可以提高每一位学生的课堂参与度,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有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教师在课堂上可以调用并分享给学生有关消费者权利的教学案例,学生们通过分小组讨论,小组互评和教师点评等方式做出教学评价,形成过程性考核的分数组成之一,最后,教师再给予正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引导。
3.4.3 经法资源库在课后互动中的应用
经法资源库能够帮助老师通过课后作业布置和小测试(按照学习单元提前录入题库,自行组题即可,可避免每次出题繁重的工作量),在课后第一时间掌握学生课堂学习效果,深度了解学情,实时调整课程教学内容。教师可以根据学生自身做作业及测试情况积累过程性教学评价分数(占比30%),与期末考试分值(占比70%)相加,作为学生的期末最终成绩。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的教学评价机制,能够大大提高学生参与的自主性和积极性[9]。通过上述3 个阶段演示可以看出,国家法律文秘资源库(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资源库)的实施,能够让经济法教师更多地关注学情,更重视学生学习过程而非结果,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中心[10]。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高职院校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已经不再具备参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资格。这就给高职院校的学生增加了压力,其就业与职业发展都面临着难题,因此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改革首先要转变教育观念,明确就业目标,做到教与学并重,并在课程教授之初统一确定教学内容,避免教学的随意性,同时还要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自身素养,开展与高职院校特色相适应的实训课程,从课前、课中到课后,运用经法资源库提高课堂效率,调动学生积极性,推动经济法教学改革,实现经济法教学模式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