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丽娟
(福建农林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福建福州 350002)
我国从1999年起对科技奖励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先后颁布实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但是科技奖励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国先后于2003年、2013年修订了《条例》,2004、2008、2015年三次修订了《实施细则》,对如何完善科技奖励制度不少研究人员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1][2][3][4],这些研究对于科技奖励制度的完善起了有力的促进作用。福建省作为中国最早的开放省份,也是科技、经济最有活力的地方之一,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在《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指导下,根据福建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而制定,实践中也在法规的框架下进行了大胆创新,取得显著的成效。文章拟就对福建省科技奖励实践的经验与创新进行分析,提出对福建省科技奖励制度创新的思考。
到2020年,福建省科技奖励工作已进行了近19年,即《办法》已实施了近19年,其中2017年对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福建省科技奖励工作是在《办法》的指导下,同时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福建省每年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运行的程序是由省奖励办受理各单位提名的科技奖励项目,经形式审查后公示,并送外省专家初评,根据初评结果划定授奖入围项目同时进行第二次公示,按比例确定一、二等奖的授奖入围项目并进行二等奖以上项目的复评答辩,在确定了二等奖以上项目后对一等奖授奖入围项目进行最后的终评答辩,并由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会议确定科技奖项目。
2010-2018年,各年奖励项目总数基本稳定,从表1中可以看出,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总数每年控制在200项以内,宁缺勿滥;并严格控制一等奖的数量,2010-2018年一等奖获奖数控制在当年获奖数据10%左右,较大地提升了奖励的权威性,使得省科学技术奖在广大科技工作者、管理部门及省领导中的影响力不断提升,绩效显著。
表1 2010-2018年福建省科学技术获奖项目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三个奖种[5]。从表2中可以看出,2010-2018年各类获奖数所占比重分别为科技进步奖获奖在86.9%~92.6%、自然科学奖在3.7%~9.7%、技术发明奖在1.5%~7.3%,每年各奖种获奖数占当年的比重相对保持稳定。
表2 2010-2018年各奖种获奖数占当年的比重
同样,不同等级奖项在各年度中的分布比例也较为稳定。从表3中可以看出,2010-2018年各年中各等级获奖数占当年的比重:一等奖为3.7%~14.4%、二等奖为29.5%~33.5%、三等奖为53.8%~64.0%。即一等奖在10%左右,二等奖在30%左右,三等奖在60%左右。
表3 2010-2018年各等级获奖数占当年的比重
随着国家和福建省的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制定的《办法》经2017年修改后仍存在部分内容相对滞后,缺乏实施细则,部分条款适用困难等问题。
《条例》与《实施细则》颁布后,国家先后在2004,2008、2015、2017年为适应社会发展进行了四次修订,而福建省开展的科技奖励工作的主要依据《办法》,经2017修改后已较全面,仍没有制订出台实施细则,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修改完善,《办法》中的条款无法详尽。自2009年起,参照国家科技奖励的设置,福建省在科技奖励中新增了“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和“科技进步奖工人农民创新项目”的评审内容。《办法》没有规定,但在福建省科技奖励实践中,已增加了这两项内容,现迫切需要出台实施细则进行明确规定,以促进企业及工人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科技创新。
福建省科技奖励制度经过近20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较成熟的体系,奖励工作也基本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但福建省科技奖励制度运行与国家及其他省份还有一定的差距,仍有较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1.科技奖励评审中的问题
科技奖励评审程序虽然做了规定,但是比较笼统,各个步骤具体该如何操作没有明确指出,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也还未形成科学、统一的评审专家遴选制度,容易造成评审专家遴选方面出现随意组合的现象,导致评审活动中出现很多外行评审内行的情况,影响了评审的公正性。科技奖励的评审标准、专家评审意见和专家名单未曾公开,导致社会监督工作的不顺畅。
评审专家在学术上是否有较高造诣,能否准确理解评价指标,有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评审的公正。而目前,专家的收集、信息的确认及信誉度的考量,专家库的建设方面都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2.科技奖励工作的监督尚未建章立制
科技奖励工作中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及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规范是什么,该如何监督,如何确保各个奖项的权威性、公正性,尚未有专门的制度来规范。
自2002年10月1日实施《办法》以来,科技奖励制度在实践中已有较大的创新,但仍需要规范性的规定,为了维护省科技奖励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并保证了科技奖励的公正性,可以做如下改进:
制定并出台《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明确《办法》中各条款的具体内容。
通过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科技进步奖的内容。一是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工程和创新平台建设工程纳入福建省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适应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的要求,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二是将工人农民纳入科技奖励的范围,这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需要。
科技奖励制度的关键环节在于运行,为了不断完善福建省的科技奖励制度,推动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有必要对当前福建省科技奖励运行过程中的一些不合理环节进行改革。
1.科技奖励申报的改革
在申报科技奖励时,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影响因素众多。已规定行政人员不能作为完成人,这就充分限制了靠行政官衔拿奖。边全乐和杨韵龙(2014)提出,在成果评价中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价[2],根据成果的主要材料评价科技人员的实际贡献来确定完成人员及其排序,以确保科技奖励的公正性。
另外,对申报科技奖励的渠道、资格、数量做出合理的限制,促进推荐部门择优推荐,既促进了科技工作者内部的有效、公平竞争,又提高了科技奖励工作的效率。而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是奖励给完成人的奖项,除了推荐单位推荐、专家推荐,还可以考虑增加完成人员自荐申报的机会,以便更好地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发展。
2.科技奖励评审的改革
为了防止影响奖励公正性的不良事项的发生,需进一步完善制度及评审程序。
一是提升奖励评审的公正性。一审采取小学科网络评审,并增加网络评审专家的数量;二审采用大学科同行评审的方式,以保证在同行业的领先性,保证专家对评审项目独立打分的评审环节,使整个评审结果更加合理公正;公开科技奖励的评审标准,公开专家评审意见,公开评审专家名单,实现三公开保证科技奖励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实现制度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加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收集省内外及国外专家信息,建立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删减、增补和调整,并不断完善。另外,还必须建立专门信誉档案,将评审专家参与各类评奖的信誉度记录在案,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管理[4]。
3.加强监督,保证科技奖励的公正性
科技奖励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涉及许许多多方面的因素,某些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奖励的公正性。因此,要加强对科技奖励活动的监督,以保证科技奖励的公正性。
一是加强科技奖励立法工作,以法律来规范科技奖励的公正性。例如,细化办法中关于科技奖励违法行为的条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是加强科技奖励道德建设工作,以道德来约束科技奖励工作者和科技研究人员的“越轨行为”[3]。通过加强科技奖励道德建设,杜绝科技奖励工作者在评奖环节中做出的“越轨行为”;杜绝科技人员为了获得科技奖励,做出违反学术道德的“越轨行为”。
三是建立科技奖励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科技奖励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体制,及时公开科技奖励评审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为保障评审过程的公正、透明,可以增设巡视监督和现场观察环节,邀请监察员代表和新闻媒体记者代表等到评审现场进行监督和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