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 斌
(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河北 秦皇岛 066000)
食品安全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是人们赖以生存的保障。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化社会,人们物质生活不断提升,因此对于食品的质量安全也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然而近些年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们对食品安全管理出现诸多的质疑和不满。因此,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首先要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加以完善,构建一个从食品生产源头再到食品市场流通的全方位管理体系,确保其能够最大限度上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依据《信用基本术语》当中所阐述的定义,信用实质上是指从信任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不需要立即进行付款或担保就能够获取到相应的资金、物资还有服务的能力。该能力将双方约定期限内偿还的承诺作为实施要求。现阶段,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在建立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量比较大、范围广,并且内容体系繁杂,同时现阶段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管理制度,与该项制度相关的实施内容也尚未纳入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考核体系当中,这也说明相关政府部门对其缺乏关注,导致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记录内容简单,缺乏有效性[1]。同时,还采用了大量专业术语,更新速度明显存在滞后性,难以最大化发挥出信息的价值。例如,在查询某农产品的基础信息时,通常只能获取与之相关的产品生产者的简短介绍、是否经过质量检验等信息情况,但是对于该农产品的农药具体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节、流通情况还有销售情况都没能进一步了解。这表明我国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在实际建立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导致这一缺陷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对信用档案建设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所以食品档案呈现出来的内容质量就相对低下。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来看,其负责执行的是县级以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这就说明了其构建的主体是从地方到中央构建起多个级别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社会群众也能在此过程中获取到相当一部分的相关信用信息的信息源。某种程度上而言,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内容,其实都是客观事实,只需要对客观事实如实进行记录,即使记录的机构不同,信用档案的内容信息也具备一致性。但与信用等级的内容板块相关的内容却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并且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当中对于信用等级这一板块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导致不同的记录机构在对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价时,产生了不同的结果。该现象的产生大大削弱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本身发挥出来的区分功能,促使公众在认知上产生了混乱,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无法真正彻底发挥出制度上的成效[2]。
现如今我国在相关行业实践过程中所采取的信用评级标准,实际上还是以监管部门为主的封闭决策形式,这是由各个监管部门自行建立的信用评级标准,造成社会群众、各个团体机构对其缺乏足够的信任度,同时还有可能带来监管部门为此乱用权力的问题。信用评级标准与生产经营者、消费群体、行业协会等多个主体的利益具有很大的关联性,由于利益主体的差异化,各自产生的利益需求促使其对信用评级的标准需要加以考量。为此该标准制定必然是平衡所有利益相关主体的结果,相关监管部门所应用的单一封闭的决策模式将会造成信用评级标准有所偏颇。
2.1.1 食品安全档案制度内容要通俗明了
食品本身特有的性质促使大多数消费者无法在购买前就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查,特别是针对一些保健食品、功能食品以及营养食品。此外,食品还具备潜伏性的危害性质,消费者对于所购买的食品具体来源地和生产环节等信息掌握程度低。通过解决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当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制度的不规范性,才能更好促使消费者摆脱信息弱势的地位,能够从整体上去了解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信息,并决定是否购买。
2.1.2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内容要详细具体
本身档案制度容纳的信息含量比较广泛,如果其中内容的精确性和清晰度不能保证,那么将会促使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的作用被大范围的削弱,同时企业也会因此受到不公正的市场惩处,导致企业经营管理难以为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条款涉及违法行为查处的内容。但企业所产生的违法行为类型多样,违法程度也有所区别。因此如果不能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清晰明确的记录,那么公众对于企业违法行为将不能理智而明确的进行判断,导致在购买产品全部一概而论,不能区别对待,将无法最大限度地将声誉机制发挥出来。例如标签包装检查不合格、成分实际含量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在食品当中添加有害物质等都属于违法的行为,但其违法的程度明显有所差别,因此如果相关部门能够对其精确记录,那么公众就能够及时的甄别和判断,在购买时会理智的进行选购[3]。同时对于一些信息来源,相关部门也要保证对其进行核实,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这是促使信息二次生产的过程,并且在这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所具备的信息优势,通过其建立和管理,能够很大程度促使信息二次生产成本得到有效节约,但这从侧面也反映出了监督管理部门会造成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形成一个垄断性的局面。因此,推动信息供给主体的多元化,能够从根本上突破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信息垄断的局限性。
多元化监管主体,除了相关行业的监管部门,社会团体机构,如消费者保护协会以及行业协会都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的权益有所保障和维护[4]。其中消费者协会更关注到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而行业协会则更侧重于对本行业企业利益的维护。因此,通过引入第三方主体的监管作用,就能够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有效监督体系。通过第三方主体来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进行建立,不仅能为消费群体提供食品安全信用相关的各类信息,同时也能从一定程度制约监管部门的权力应用,对监管部门所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的成效进行评估,在公众评价下,监管部门更会将责任意识落实到工作当中。
尽管现阶段《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作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的构建者,但是因为标准上并不具备统一性,所以还是会造成不同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用不同的标准来进行,公众也会因此而产生一定的困惑,对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作用也无法明确。因此,要立足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的基础上,将原有制度的作用发挥出来,需要对信用档案的标准加以统一[4]。
其统一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促使信用评级标准的统一性。但是信用评级涉及多个主体的利益,其利益需求的差异性导致其对于信用等级的标准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要从根本上转换监管部门封闭决策的形式,对信用评级标准进行重新构建。提高信用评级标准的价值理性可以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技术标准则可以引入专家评审的环节,这样能够针对一些特定的技术问题进行充分的考量和评估,保证信用评级在合乎标准的基础上更加具备价值理性和技术理性。此外,还要对信用信息流动的渠道进行拓宽,促进信息的有效传播,这样消费者才能从实质上获取道食品生产经营者具体的经营信息,以此来做出充分而有效的选择。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内容要详细具体,本身档案制度容纳的信息含量比较广泛,如果其中内容的精确性和清晰度不能保证,那么将会促使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的作用被大幅度削弱,同时企业也会因此受到不公正的市场惩处,导致企业经营管理难以为继。因此如果不能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清晰明确的记录,那么公众对于企业违法行为将不能理智而明确的进行判断,导致在购买产品时全部一概而论,不能区别对待,将无法最大限度地将声誉机制发挥出来。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受困于食品本身特有的商品属性和社会属性,导致其与市场监管产生了割裂的状态,例如自行构建监管制度、自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等[5]。随着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已经作为市场综合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深层次上体现了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的根源性和市场逻辑回归的过程,强烈彰显决策管理部门对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坚决态度,这同样促使覆盖食品的统一市场信用体系构建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现阶段需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为衡量市场监管整体管理质量的标准之一,最重要的是能在“放管服”改革理念下形成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持续推进市场信用体系的立法进程,依照法律规定对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相关条例进行明确,如市场信用标准制度、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信用信息征集制度等,形成一套法规、一条标准、一个机构、一个平台管理市场主体信用。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落实信息化时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是当前推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内容。相关管理部门更要做好食品监督监察工作,强化法律观念。有关部门要针对不断产生的新问题新状况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对市场主体当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加以追究和进行严肃处理,通过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从实质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对各类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从而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出现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能够在深入理解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方法加以解决和维护。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政府需要通过转变职能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的力度,促使食品安全档案制度能够起到规范市场经营主体行为的作用,提高违法的成本,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