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芹 黄恩浩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社会发布的“诚信之星”,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评选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五个类型的“全国道德模范”,在全国产生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引领诚为本、信为操的社会道德风尚,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任务。我国要建设的现代化强国和小康社会,不仅着眼于国家经济和军事实力的强大,更强调文化软实力的提升和国家良好形象的树立,尤其是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从而真正实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同发展。
诚信风尚是一个社会良好道德风貌的表征。它预示,诚实守信成为社会成员的一种生活方式,成为社会成员做人做事的一种行为习惯,成为社会成员的一种道德自觉。诚信是人们在道德社会化过程中,逐渐习得的道德意识与品质。一言以蔽之,人们诚实守信品行的养成、诚信风尚的形成,是社会诚信教化的结果。
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的诚信教化不仅包括理论认知教育、榜样感化教育等,也包括以诚信信息传播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它既包括对诚信者的联合激励机制,也包括对虚假失信者的联合惩罚机制。
无论是守信联合激励机制还是失信联合惩罚机制,都是以诚信信息的传播为媒介,把人们的诚信记录嵌入各种利益获取的关口,形成整个社会对守信者的褒扬和利益激励,对失信者的舆论谴责和利益惩罚。通过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道德正义。信用惩戒是发挥信用信息的传播性,对那些因诚信缺失而形成不良信用记录的主体,实施的一种“既往再咎”,即通过信用记录的传播使人们的当下行为与未来利益形成内在关联。社会信用体系实现的失信者无处藏、无处躲、无利得的窘况,在很大程度上會遏制投机牟利者虚假失信的欲望与企图,有利于营造人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我国近些年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全覆盖的“有痕管理”,对“老赖”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治,取得了显著成效,诚信意识日益深入人心。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惩恶是社会诚信风尚形成的重要前提,是扬善的基础。但同样重要的是,仅凭社会信用体系对失信恶德的惩治是不够的,还需要选树诚信榜样,发挥道德模范的示范作用,引领诚信风尚。良好社会诚信风尚的培育,既不是单纯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也不是单纯的道德榜样弘扬问题,而是多措并举、惩恶与扬善并重的综合治理问题。为此,《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坚持积极倡导与有效治理并举,遵循道德建设规律,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坚持重在建设、立破并举,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加大突出问题整治力度,树立新风正气、祛除歪风邪气。”
榜样示范教育是人类最古老的道德教育方式之一。中国古代圣贤之王尧舜禹,因他们德行天下而被赞誉与传颂。与道德认知教育相比,通过人格展现的道德精神,更具有直观性和示范性,易于为其他社会成员仿效学习。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要求:“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
中国古代思想家推崇榜样教育。我国古代先哲认为,人具有见贤思齐的道德学习能力。孔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对他人良好的言行举止需要虚心学习。人们通过观察、比照他人的道德优长,躬行自省,就能够渐进完善自己的道德人格。由于良好的道德行为具有“不言而教”的示范作用,所以,孔子强调“其身正,不令而行”。“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它表明,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道德人格,是以行动注解的道德,对社会成员更具感召力。
社会学研究表明,道德榜样是影响个体道德态度转变以及道德认同的重要变量因素。在人的道德社会化过程中,不仅理论认知教育至关重要,榜样示范引领也同样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中国古人认为,“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行为示范是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对榜样的观察、效仿会习得相关行为与品质。人类的大多数行为都是通过示范过程而观察学会的。正是由于道德榜样对人们道德认知与行为选择具有重要作用,所以,选树道德榜样,宣传榜样事迹,是社会成员道德学习的重要方式。
上述分析表明,在诚信道德教化中,对社会成员的道德接受、认同、内化发生作用的,绝不止是写进教科书中的道德规约、写进文件中的道德条例、人们喊出的道德口号、墙上挂的道德箴言,更为主要的是他们身边的人对诚信的实际践行所产生的潜移默化的示范作用。
事实上,最能打动社会成员的道德教育方式,不是单纯说理的认知教育,而是道德行动的示范性教育。因为凡是心智健全的个体,都具有道德的社会学习能力。他人良好的道德行动,会感染受教育者,鞭策受教者,鼓舞受教者。选树道德榜样是“以身示范教育”的一种形式,是行为者示范与社会成员模仿的统一。总之,榜样引领、典型示范是诚信社会风尚形成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
诚信道德榜样具有心理认同性、行为示范性和精神引领性。人们身边的诚信道德楷模的率先垂范作用,是零距离的道德标杆,具有很强的道德说服力。因此,社会要大力宣传诚信道德楷模的感人事迹,营造良好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氛围,发挥好道德楷模的道德示范作用和道德价值的传递功能,增强道德楷模的道德辐射力。为此,中央文明委颁发的《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2014年)强调指出:“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引导人们见贤思齐。”
选树诚信道德榜样,要坚持真实性、可仿性、稳定性的原则,使诚信榜样具有强大的道德感召力。
真实是诚信道德榜样生命力的基础。在道德榜样选树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作为推进榜样选树活动的各类社会组织,需要以真实的人物和事迹为基础,不掺杂任何功利性的因素,不迎合任何“舆论需要”或“政绩工程”要求,多渠道选树好诚信典型,确保选拔出最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先进人物。值得人们仰慕和追求的范例,必须以真实性为基础。事实上,道德榜样的教育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榜样的真实性以及人们对其信任和敬佩的程度。
可仿性是诚信道德榜样发挥辐射力的前提。诚信道德榜样是特定行为人在社会交往实践中,在利益选择或信守诺言方面,具有坚定的诚信信念和道德情操所表现出的不为利益所动或“一诺千金”的卓越表现。虽然从道德完美的意义上,道德榜样应该具有美德的统一性,但我们不能苛求诚信道德楷模樣样都好,所有的美德集于一身,道德上完美无缺。当然,诚信榜样绝不能在其他方面有明显的道德缺陷。对道德榜样“高大全”式的一种美化道德期待,既不合乎人性的实情,也不利于其他社会成员仿效学习。因为道德榜样教育不仅是对道德榜样人物的一种道德肯定与褒扬,也是引导社会成员进行的一种道德学习。人们道德效仿的前提是通过自身的努力能够做到,才会产生效仿、学习的道德欲望和激情。“高大全”式的诚信榜样,会使人们产生道德疏离感和道德学习的抗拒心理。
稳定性是诚信榜样的本质特征。道德榜样的诚实守信既不是其偶发的行为,也不是利益权衡的“利导”行为,更不是出于外在制裁的“策略”行为,而是出于对诚信价值原则的认同与诚服所表现出的一贯行为。所以,许多“诚信之星”“诚信道德模范”往往都是那些几十年如一日坚守诚信的人。如2018年“诚信之星”获得者万其珍老人,为了遵守祖上的一个承诺,万其珍一家四代百年如一日“不收一文钱”,在大沙河边为村民义务摆渡。
道德榜样的诚信行为,是“出于道德”而不是行为“合乎道德”。“出于道德”与“合乎道德”是两类不同的道德行为类型。前者是行为主体出于对道德规则天道义理的认同而具有道德信念并自觉践行,即行为者是出于道德自身而为;后者是行为者并非出于对道德规则的内心信奉,往往出于各种利害考虑和权衡而表现出的“合乎道德”行为。“出于道德”的行为,是一种尊重道德律的责任行为,表现为行为主体在任何环境中不会为利诱而改变道德志向。中国儒家道义论的诚信文化,强调诚信行为“唯看义当与不当”,不计功利,倡导“君子之行,动则思义。不为利回,不为义疚”。 所以,“出于道德”的诚信行为,往往表现为不管遇到多大困难,不推辞、不后退、不逃避,坚定地履约践诺。
“诚信之星”“诚信道德模范”往往是那些克服各种困难而具有诚信品德和情操的坚守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的诚信行为,并非出于对诚信道德法则的尊重与信奉,而往往是基于对行为效果的喜爱和偏好而使“行为合乎诚信要求”。这种利导的诚信行为,往往会导致以利益大小为指向的守信与失信的相对主义行为方式。因此,选树诚信道德榜样,既要考察其行为动机的纯洁性,也要考察其道德表现的一贯性和道德人格的统一性。诚信道德榜样人物,在行为动机上,应该是完全出于对诚信道德价值原则尊崇而为的诚实守信,是超功利的,不掺杂任何利益权衡的考虑,也不是因惧怕惩罚才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