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泽亮
随着宏观经济和市场主体日益的复杂,公司之间并购重组更为频繁,通过并购股权导致的控制权之争不断出现,相关的并购重组案例也成为了资本市场的热点问题。本文是以JK公司股权引发的的控制权争夺为案例,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设置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视角来分析控制权争夺。
(一)从RC角度来说,一方面,重庆作为JK的起源地,在重庆等西南区域具有很强的土地储备优势及市场占有量,以2018年为例,全年1000多亿销售额有近一半业绩由重庆公司贡献,所以拿下JK股份对RC扩张该区域优势极为有利;另一方面JK为A股上市公司,RC急需为其近年扩充的文旅板块寻找A股上市平台。所以不断增持JK股份成为优选。同时,JK是西南地区最大的房企,可售的储备面积超过了6700万平方米,集中分布在无锡、苏州、成都、重庆等十几个中心城市。
(二)从JK角度来说,自2014年底到2016年,黄红云家族多名成员大量减持JK股权,减持前后,JK股价出现较大波动,加之2016年黄红云从公司辞去公司董事会主席职务(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业务出现短暂困境,同年8月20日,JK发布公告,拟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发行7.73亿股股票。本次定向增发方案中未设定认购限额,给RC提供了进入JK的机会。
2016年5月,JK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夫妇将其持有JK的股份比例从40.57%减持到35.57%。
2016年11月,RC通过天津润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入JK16.96%股权,开始了股权之争。
截止2016年年底,RC在JK的持股比例为21.08%,黄红云夫妇及控制下的重庆市JK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JK26.01%股份。
2017年一季度,RC继续增持JK2.06%股份,4月28日再次增持1.86%,累计达到JK25.02%股权。相比黄红云系的26.01%差距0.99%。
2017年4月,黄红云与陶虹遐解除婚姻并达成相关一致行动人协议,同月,黄红云与广州市安尊贸易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实际上广州安尊贸易至今没有按照协议对JK实施增持)。
截止2017年底,黄红云继续增持JK0.33%,黄红云和一致行动人陶虹遐持股比例为26.34%。RC增持JK1%,在JK持股比例达到26.02%,相比黄红云系的26.34%差距0.32%。
2018年 一 季 度,RC增 持JK0.33%;2018年 年 中,黄红云增持0.24%;2018年的三季度,黄红云继续增持JK1.09%,黄红云之女增持JK1.09%,RC继续增持0.79%,黄红云的侄子黄伟作为新进股东增持JK1.67%。
2018年10月25日,RC将JK持 股 比 例 增 加 到27.6783%,反超黄红云及一致行动人0.0002%,首次成为JK第一大股东。
随后,2018年10月28日黄红云与黄斯诗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其后双方经过多次增持,截止2018年年底,黄红云及一致行动人陶虹遐、黄斯诗及实际控制的JK投资持股比例增加到29.98%,RC实际控制的天津聚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天津润泽和天津润鼎将持股比例增加到29.26%。
截止当前,上述股权未发生变动,具体股权比例见下图1:
在这场“股权之争”中,尽管RC方多次表示,其增持股份并不刻意谋求JK控制权,但从其动作上看,RC目的是想成为JK的实际控制人。对此黄红云除采用上述增持、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方式以外,还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对抗RC,实现对董事会的控制,加强公司控制权。
根据《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是依法制定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及董监高等人员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以说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记设立的必要条件,章程对公司治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说没有公司章程就没有公司。
另外,公司章程还是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公司出资人或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可生效。
基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地位的确定以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自治性,黄红云在这场“股权之争”中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董事会表决方式,基本稳固了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
从JK与RC开启“股权之争”的2016年下半年开始至今,JK修改了四次公司章程,其中为加强黄红云对JK控制权的是第一次修改。2016年10月17日,即RC首次买入JK股权前一个月,JK通过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关于职工代表董事,《公司法》第108条关于【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有明确的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关于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规定是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依此JK修改了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如下:
修改前(2016年4月版公司章程):
第八十二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公司法和章程规定人数范围内按拟选任的人数,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进行选举或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之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修改后(2016年10月版公司章程):
图1
第八十二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拟选任的人数,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进行选举或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其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董事的职务。董事会的成员中应有不低于五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同时要求担任董事的职工代表必须要有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职工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能够直接进入董事会。
从以上修改可以看出,原章程规定只要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就可以提出任何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但是章程修改后不但增加了职工代表董事,而且对职工代表董事的任职设置了条件。
另外JK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含3名独立董事。结合章程不少于五分之一职工代表董事的要求,即JK董事会中至少要有2名以上在JK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职工,再加上3名独立董事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本人蒋思海,留给其余的董事会成员席位最多只能有3位。其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还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所以尽管在公司股份中步步紧逼,但是在公司的董事会表决中,RC完全没有还手之力。黄红云依旧是JK的实际控制权人。
从以上案例分析得知,控股并非对公司实现控制权的唯一途径,所以说控制权并不等于控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比例达到50%以上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是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经足够以对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拥有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在50%以上的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比例;(三)投资者通过其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四)投资者依据其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所认定的其他具有控制权情形。
可见,通过支配表决权、决定董事席位、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等都方式都可以拥有公司控制权,而在JK与RC的“股权之争”中,黄红云就利用控制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确定控制权。
2020年4月14日,JK公告称,红星家具将受让RC持有的11%的JK股份,交易对价46.99亿元。目前JK实际控制人仍为黄红云,相关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约29.9925%的股权,占据大股东地位,第二大股东RC剩余持股约 18.35%,红星家具持股约11.04%。随着RC大幅减持离场,围绕JK股份为期四年的控制权争夺或将落幕。
JK上述修改章程的策略成功地阻击了RC,保住了大股东的实际控制权,这是导致RC“绝望”、择机退出争夺的主要原因。RC退出JK争夺的另一原因可能与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响有关。受疫情影响,房产销售趋缓,企业面临较大的现金流压力。除了发债,RC不得不选择出售一部分资产来保证健康的现金流。这些综合因素,促成了其退出控制权争夺。
公司控制权的掌握、董事会的控制等重大事宜,均与公司章程条款的个性化安排密切相关。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章程模板是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体现公司治理基本框架,而《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的自治性,能使企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章程条款做出个性化安排,为公司在控制权较量中提供规则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