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证据认定研究

2021-03-01 01:15刘晓敏
河南科技 2021年33期
关键词:认定真实性

刘晓敏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网络证据认定问题,以近年来涉及网络证据的专利无效案件为研究对象。目前互联网已成为世界上最迅捷、最广泛的信息传播媒介,已越来越多地影响和改变人们的日常生活。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各种基于网络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因为互联网的存在,已经打破了原有传统的纸质证据,而越来越多的网络证据出现,因为网络具有不稳定、易破坏、可修改等特性,导致在现实中运用网络证据时,易对于网络证据的认定产生争议。因其具有的这些特性,给网络证据认定的过程中带来诸多问题,其中就包括对于获取的网络证据是否真实及其公开性的认定问题,同时这两个问题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网络证据认定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网络证据;认定;公开时间;真实性

中图分类号:G3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33-0068-06

1 引言

通过研究传统的证据法理论可以发现,任何一个证据能够最终成为定案证据都要其具备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而现在是信息化时代,在网络的领域里,不得不说传统证据法理论的这一原则受到了挑战。数字是网络证据的存在形式,其传播媒介是通信网络,公众可以通过随机的网络终端来接收它们,使用计算机系统来显示其内容,作为证据材料用它来证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在宣布专利无效的过程中对网络证据越来越多的适用,特别是在通信发明领域,在该领域中经常使用互联网下载证据。静态的图像、文本信息是网络证据的表现形式,动态的动画、视频等多媒体信息也可以,网络上的信息存在不固定性,能够被随意修改,且修改的过程不容易保存,所以经常会引起网络证据的公开日期、真实性等问题的争议。涉及网络证据认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数量因广泛应用的互联网也在不断增加。

2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网络证据的特性

国内外证据法学者很早已经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国内外电子证据的有关论也越来越普遍。这些论著很少涉及网络证据,这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但因为网络证据本身的性质,似乎人们对网络证据的研究,研究电子证据是无法替代的,尽管网络证据归属电子证据。

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载体是通过直接从其他有关地点或事件现场获取相关信息而获得的,这是其他电子证据与网络证据的差异。比如,在与人交谈时为了取证利用录音笔录音,之后将音频拷贝至计算机中。所以针对痕迹物证,这些电子证据的收集都较为近似,主要收集于物体、人体、场所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地方。学者们研究的电子证据的运用、收集和类型等相关的规则,实际上是基于研究传统的书证、物证[1],这些从不同终端获取网络证据的特殊性未作关注,这些也都是因为上述原因造成的。

网络证据是出现的新的证据形式,其矛盾性的特征是相较于传统的证据类型而言的。

2.1 无形性与直观性

网络运作是客观存在的,其表现形式为储存在磁性介质,通过无形编码传输。很难通过常规手段将其定义为确切的证据,这是因为它是不可见的,它不同于反映客观事实的传统“物介”“纸介”证据。这表现为:对这种事实的认识不简单;刚刚对这种事实有所认识;在技术方面这种事实难以进行法律事实的转化。还有的是,网络运作对客观事实的表现是通过线条、色彩、音、图的各种形式或组合,也就是直观生动是其本身的事实可以表现的,也可以使用固定的证据表达生动的感觉。

2.2 易变性与精密性

使用计算机上各种软件的数据信息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创建,存储和操作网络证据,一组组二进制编码在毫无感情得机器上进行运作得结果是其客观的过程,利益、经验、感情这些言辞证据存在的因素完全不会对其造成影响。但是,若故意更改或破坏没有发生,那么整个客观过程和每个细节网络证据都能够准确地反映,精密度很高。一般这种案件客观事实很难留下痕迹,这是因为网络、供电系统故障、计算机操作人员操作错误、系统被入侵、密码被盗窃等技术和环境的原因,网络证据对案件客观事实可以轻松修改和销毁而不能进行反映。

2.3 多样性与单一性

最初,网络证据仅由特定的二进制代码表示,即其处理和存储是用一种类型的代码完成的,各种事物的绰约多姿是区别与传统证据存在得表现。视频、音频、动画、图像、图形、文字等是网络证据外表现的形式几乎都被这些多元化形态所覆盖。

2.4 直接性与间接性

网络证据是间接证据,这是几乎所有人都认同的,这是以证据证明作用为视角而言的。通过某种中间环节处理过的是人们通常看到的網络证据,也就是音频、图像、数据等这些通过下载、复制得方法形成的资料;案件事实是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的。实际上,这种针对网络证据作用的判断是单方面的,是对传统证据与网络证据的载体方式的差异没有进行深入了解。

3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网络证据的认定

3.1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网络证据真实性的认定问题

相对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既要求采用专业技术又必须及时实施。由于网络证据具有特殊性,可以随意修改,甚至有些可以自己制作,这就无疑会引起对其在现实生活中运用的真实性的怀疑,而且当网络证据在发挥其作为证据的作用时,就应该保证它的真实性,这样才会对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保障的作用。

因为网络证据具有其特殊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证据真实性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同时也是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例如:2016年,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一种用于安全访问无线局域网的移动设备并确保数据安全传输的方法”中,对于在网站上下载的文章作为网络证据,其真实性的认定存在争议。

以国内外现有的判例为依据,网络证据的真实性通常可在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认定。

3.1.1 其真实性可在有较高完整性与可靠性的接收、发送、处理、存储、产生等的网络记录的环节推定,这是以经验法则为依据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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