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靓宇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公平正义价值观的高度概括和精辟阐释,值得认真研究,深入思考。
一般认为,社会公平正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权利公平和规则公平,这是底线的公正。公民不论性别、出身、宗教信仰如何,都具有和他人同等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和他人一样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必须同等遵守、同等受罚。
二是竞争公平和机会公平,这是事先的公正。公民在参与各项社会活动、创造各类社会财富的过程中,在资源、财富还没有产生之前,平等参与、平等竞争。
三是分配公平和调剂公平,这是事后的公正。在公共资源、社会财富已经创造出来以后,在公民间对这些资源与财富的分配和调剂要公平。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正义价值观充分彰显了无产阶级立场,坚持“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2]。这一理念与马克思主义可谓一脉相承。
一是在追求权利公平和规则公平方面一脉相承。马克思曾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因而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不可能真正拥有平等的权利[3]。习近平反复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立场,不仅要“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4],而且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5]。
二是在追求竞争公平和机会公平方面一脉相承。人的自由是机会公平和竞争公平的前提。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实质上是“把专横提升为法的制度”,在此制度下无法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3]。故此,习近平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6]。
三是在追求分配公平和调剂公平方面一脉相承。马克思通过“两个积累”论断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表现就是收入分配的极大差异[3]。习近平强调,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要厉行法治,“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7]。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其中“固根本”是要彰显关于公平正义的国家立场,“稳预期”是要避免关于公平正义的标准误判,“利长远”是要推进公平正义制度的构建。
一国法治所承载的公平正义必定是为特定的现实主体服务的,服务主体不同、利益取向不同,法治所彰显的国家立场也就不同。比如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基本立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就有显著区别。
第一,从执政主体和利益主体来看,资本主义国家法治实质上是为少数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党服务的。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立法目标是要防止占人口相对多数的穷人损害少数富人的利益,是要确保实现资本专制。第二,从制度构建和运行模式来看,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民选举、政策制定常常被资本影响和操纵。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政党、媒体、智库及教育机构,都有鲜明的私人资本属性,政治选举也经常沦为资本游戏。第三,从宪法解释和审查程序来看,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是由大资产阶级挑选代理人来完成的。一些国家的宪法解释权被该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控制,而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而非选举产生。因此,一些国家的司法审查程序实际上存在“反民主悖论”。
习近平强调:“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并不是纯粹以个人权利或者义务为本位的公正,而是全体人民的公正,以人民为中心的公正。
所谓公平,是一种同位对等性的用语,可以理解为“对待任何人或者任何事一视同仁”。所谓正义,是指符合一定道德规范或者法律规范的行为,即指“给予任何人其应得的赏罚”。由此可见,是否公平正义,取决于以上词义中的“一视同仁”和“应得的赏罚”究竟参照什么样的标准。
以道德作为评价公正与否的标准,可能会存在误判的风险。第一,道德评价的公平正义具有主观性。甲方认为是公正的,乙方可能不以为然。第二,道德评价的公平正义具有相对性。多数人认为是公正的,少数人可能不以为然。第三,道德评价的公平正义具有时代性。此时人们认为是公正的,彼时却可能不以为然。第四,道德评价的公平正义具有阶级性。一个阶级认为是公正的,另一个阶级却可能不以为然。
当前我国已经步入思想活跃、观念碰撞、文化交融的新时代,在此背景下,人们在追求公平正义这一崇高价值的过程中,可能会有意无意地陷入道德评判错乱或者道德认知狭隘的误区,而社会主义法治可以有效避免这些误判的发生。
英国著名法学家哈耶克曾指出:“一个护士与一个屠夫,一个煤矿工人与一个高级法官,一个深海潜水员与下水道清洁工……他们的相对报酬应当是多少呢?如果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那么显而易见,诉诸道德上的‘公平正义’根本不可能为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提供帮助。”在道德之外还需要通过法治来明确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9]。
法治意义上的社会公平正义相比于道德标准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优势:一是更具明确性。在法治视角下,社会公平正义有着清晰明确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二是更具规范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通过国家强制的方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合法者受保护、违法者受处罚。三是更具统一性。在同一法治国家的主权范围内,法律对所有主体一视同仁,绝不允许其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四是更具可诉性。法律关系主体在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对待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依法寻求法律救济。
在以上四个特点中,明确性解决的是依据问题,规范性解决的是效力问题,统一性解决的是管辖问题,可诉性解决的是救济问题。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不仅规定了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权责标准,而且也为公平正义配套了救济方式与补偿措施。
坚持与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正义价值观,最根本的是要落实到中国共产党的行动上,要从以下三个维度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一是要坚决夯实党的领导的法治基础。在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最突出的就是在2018年《宪法》的修正中,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增写进了《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这一修正使国家根本大法中关于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进一步丰富。
二是要持续推进党纪国法的有效衔接。党纪与国法是分属不同体系的制度规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7],这是确保党纪国法相互衔接的重要举措。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党的领导的法治化、规范化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是要不断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工作机制。比如2020年11月,中央依法治国办成立八个督查组,分别赴内蒙古、江苏、山东等八个省区市开展实地督察,重点聚焦地方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责任以及各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情况。
习近平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10]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构建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
一是要立良善之法,回应人民期盼。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了更高的期待,立法工作应该将法律是否符合基本国情、是否回应人民诉求作为评价“良法”的根本标准。比如被称为“好人法案”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在立法过程中相关条文表述几经调整,现在的文本给见义勇为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公义的期盼。
二是要立管用之法,提升治理效能。当前,在一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健全。比如随着生物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需要对器官移植、基因编辑等科技成果及运用进行伦理评价,并通过立法予以规范;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权属争议屡屡发生,但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仍存在空白;在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的进程中,既要不断通过立法推进改革开放,又要通过立法有效应对来自国外的干预和打压等。
三是要立和谐之法,确保法制统一。在国家层面,不仅新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而且对既有的法律法规与上位法的一致性也须进一步梳理。在地方层面,一方面,随着地方立法权的进一步下放,对地方立法的质量要求不断提升,尤其是对地方立法的合宪性、合法性要求都更加严格;另一方面,部分上位法的立、改、废、释工作不断推进必然引发大量下位法的相应调整,也需要地方立法及时跟进。
一是要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了让人民群众从法治建设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除了有科学完备的良法体系,还要有严格规范的执法行为。在我国,行政机关承担了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执法工作[11]。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总体上在不断增强,但在执法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二是要实现权威公正高效司法。司法公正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不公必将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在2018年“昆山持刀砍人案”中,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于某夺刀还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又进一步“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12]。这一系列的司法活动不仅及时回应了人民群众诉求,还充分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要确保全民遵法护法守法。一方面,全体党员干部应带头依法用权、依法行政,绝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另一方面,必须致力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宪法宣誓、法治进校园等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的行动和制度,结合法治实例大力宣传法治文化以提高全民的法治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