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内外区块链技术伦理问题研究综述

2021-02-28 05:13
关键词:比特伦理区块

田 骞

(武汉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一、引言

2018 年工信部发布了《中国区块链产业发展报告(2018)》,在报告中对中国区块链产业趋势进行了展望[1],表明了中国对区块链领域未来发展的关注和投入。区块链是什么?工信部2016 年发布的区块链白皮书中对其进行了广泛定义,但较为晦涩难懂。因此,这里引用国内学界普遍认可的简单定义——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或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形成的公共数据库[2]3,[3]14。牛津生活词典将区块链定义为“一种系统,在该系统中,通过点对点网络中链接的多台计算机维护以比特币或另一种加密货币进行的交易记录”[4]。国外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不存在区块链本身的明确定义,如Adrianne Jeffries 在他们的报告中所说的“区块链是没有意义的”[5],没有进行通用术语的定义。

在2014 年以前,区块链技术更多以“比特币”的形式出现,直至2014 年,“区块链”这一称呼才正式登上舞台。因此,谈及区块链,就无法回避比特币,学者巴比特对区块链与比特币的关系做出了简单明了的概括:首先,区块链因为比特币而存在,即比特币被发明后,区块链才存在;其次,区块链与比特币相辅相成,前者是后者原创的核心技术,后者是前者的杀手级应用;最后,区块链技术和比特币的区块链技术之间的关系不是等同关系,我们现在所谈及的区块链技术是以比特币中的区块链技术作为参考而产生的类似技术[6]8。不可否认,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给现代社会带来了诸多可能性,如区块链能解决金融、公益、监管、打假等很多领域的痛点难点[2]5,且在金融、政府、媒体和几乎所有其他行业都有应用[7]。那么,区块链是否会成为下一个“互联网+”新风口?答案是未必。当前区块链技术尚未成熟,在致力于创造价值的同时,区块链技术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风险。这些风险不仅表现为技术上的风险,更表现为与人相关的伦理风险问题。因此,从有限的技术视角下的区块链研究脱离出来,开始关注区块链技术伦理问题十分重要且必要。

二、国内区块链技术伦理问题的研究现状评述

通过知网数据库进行主题搜索发现,2013 至2017 年间,区块链相关著作很少,2018 有了大爆炸式增长,2019 年相关著作倍数增长。同时基于超星的区块链文章的发表刊物种类和中文学科分类统计,可知区块链的发表刊种最多的为中国计算机报,占比17.2%,并无与哲学、伦理相关的种类;在中文学科分类统计中,经济和工业技术数量最多,其中经济为8 868 篇,占比49.2%,工业技术为5 877 篇,占比32.6%,而哲学和宗教仅为15 篇,仅占0.08%。由此可知,当前国内对区块链的研究重点集中在技术本身或技术应用方面,其中金融经济方面应用最多,围绕“区块链技术伦理”的研究还很薄弱。随着我国区块链应用进入区块链3.0 阶段,即区块链应用适用于更多的场景中,意味着区块链技术与人们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更多的伦理问题也会接踵而来。我国部分学者显然已经关注这一问题,开始对区块链的伦理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定的路径研究。

范毅强(2019)在《区块链技术的风险与伦理规约的路径研究》一文中指出区块链技术已经突破了虚拟电子货币的局限,具备了更多的诸如智能合约功能的可能性,但区块链技术带来更多功能突破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伦理问题。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风险贯穿于它的整个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各自的风险,而随着发展程度和广度的不断深入和扩大,区块链的风险越来越多,且从技术风险更多转变为伦理风险,如区块链3.0 阶段提升了监管难度,存在公平正义、安全与秩序、责任归属和责任风险等社会伦理风险。区块链的风险由区块链技术的自身缺陷和参与者、组织者的道德素养决定,而风险的根源主要在非对称性、容错性、透明性、非透明性和非渗透性五方面。同时,区块链技术应有两条伦理规约的路径,一是线性伦理规约路径。即按照区块链技术的线性发展特点,分为前置、中置和后置规约。前置规约分为设计和内测,主要是为了对区块链的设计和风险进行伦理评估;中置规约分为公测和更新,主要是发挥区块链技术和伦理委员会与区块链团队的互相监督作用;后置规约分为应用和推广,主要是为了监督和进行伦理调整。线性伦理规约的优势在于责任的前瞻性、建立了负责任机制、实现全方位的监督以及缩小认知鸿沟。二是非线性伦理规约路径。技术的发展是非线性的,要平衡实用性和伦理。非线性路径强调,参与者与组织者共同承担区块链有序发展的责任,对区块链的发展不应过多干涉,而是完善规则和机制[8]。

王春晖(2018)在《区块链:发展与风险并存》一文中指出区块链技术还处于发展早期,且其炒作远大于应用,应当注意到很多区块链应用,如数字货币仍具有巨大风险,必须要正视区块链技术的年轻和风险,而不是通过炒作的内容去认识区块链。提高对风险因素的感知、预测和防范能力,并进一步理清对区块链应用的认识,避免对新技术概念的滥用和误导。王春晖(2019)又发表《合规与风险:区块链发展的两大永恒主题》一文,在文中提及马化腾和周鸿祎在2018 年两会上均提出对区块链发展中的风险和安全的担忧,并指出区块链发展中的最大问题是伦理、监管和法律问题。其中对区块链安全与发展的四大原则、区块链发展的关键要素做出了回答,并提出建议,建议对区块链技术与应用的安全与发展进行预测和评估。另外指出可从合规与风险的视角出台政策和法规,对区块链进行引导与监管。区块链风险方面,要注意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区块链的特性传播违法有害信息,要注意防范区块链技术层面的风险,如私钥丢失或被窃所带来的损失;区块链管理方面,要引入合规风险管理机制,能够对区块链的风险进行研究和规制,以避免区块链的消极影响[9]。

闻骏(2019)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支付的伦理反思》一文中指出其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价值负载的倾向性问题,有正向和负向两种价值倾向;二是设计主体自身的局限性问题,表现为人的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和设计的安全性;三是外部环境的多变性和不可控问题,表现为给国家治理体系带来巨大挑战、不可逆转性会导致被诈骗的财产难以找回,以及助长非法交易的风险,如色情交易、恐怖活动等。解决路径为引入价值敏感性设计和构建使用主体的道德想象力。如使得区块链技术本身具备一些伦理属性并体现某种伦理功能,从而避免一些伦理风险[10]。张平在2018 年第七届北大- 斯坦福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上指出区块链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三点。一是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特点会导致法不责众,即去中心化会导致责任主体分散,也就无法追责平台,也就没人承担责任,这规避了一个法律责任,也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二是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它就必然会基于全球性的技术标准之上,这对各国法律来说将是一个巨大挑战。三是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天然与隐私保护具有冲突。[11]

关于监管与制度。《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了《连接未来的“区块链”》一文,文章强调“中国发展区块链,挑战和机遇并存,而最大的挑战在于‘如何让监管理解区块链并适度监管’”。[12]黄忠义(2020)在《我国区块链行业应用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文中指出区块链当前发展缺少第三方评价机制,存在性能和安全问题,特别是由于安全问题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智能合约的安全性[13]。叶蓁蓁(2019)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推动区块链安全有序发展(新论)》,指出区块链技术当前发展阶段仍处于早期阶段,存在许多诸如传播违规信息等安全性挑战。文中还指出要促进区块链的发展就要实现区块链的可监管性,要包容审慎、合理监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14]

三、国外区块链技术伦理问题的研究现状评述

通过Springer 数据库检索关键词“Blockchain ethics”(区块链伦理)共得出474 条结果,从数量上可知国外目前有关区块链伦理的研究要多于国内,但从搜索结果的文献内容来看,国外在区块链的研究方向也呈现出“区块链+应用”的特征,其中以金融领域的比特币研究最为突出。即国外在区块链伦理、区块链伦理风险上的文献要稍多于国内,但也还没有形成具体系统的文献综述,Tang 等(2019)在其文章中指出了这一空白问题,并开始构建区块链伦理体系[15]。需要注意的是,国外学者对区块链的讨论多是基于比特币角度。

关于是否应该思考区块链伦理的问题,国外学者认为区块链伦理的存在是必要且重要的。麻省理工学院数字货币倡议和长期社会影响社区负责人Rhy Landmark 认为如果能够合理地预期区块链技术可能在社会上产生重大的影响,那么它就应该拥有自己的伦理学领域,这就像生物技术、人工智能和核技术一样。同时,Landmark 表示区块链会导致一些严重的伦理后果,如去中心化的特性会导致无人负责的后果。Quinn DuPont 认为区块链和生物技术、纳米技术一样,引入了新的道德风险,因此区块链的发展应该朝着规范伦理研究的准则努力。

在区块链有可能带来的伦理风险这一问题上,大部分学者的态度是肯定的,他们认为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很多。John McKinlay 等(2018)在《Blockchain:background,challenges and legal issues》一文中指出区块链技术存在法律、责任和隐私问题。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管辖权所带来的系列问题上,如区块链的节点遍布世界各地,管辖权问题也就随之复杂,也就导致区块链需要遵守大量的法律和监管制度,以及在分散的环境中,如何应用合适的规则。其中智能合约的法律可执行性也是关键问题之一。责任问题主要表现在技术本身的风险,以及责任检验问题。隐私问题源于区块链的数据不可篡改和透明性。数据不可篡改会导致有心人士通过基础数据追踪到个人的元数据。而交易的透明性则不适用于一些隐私要求高的交易内容,如银行业的数据[16]。David Houlding(2019)在《Blockchain:6 Key Ethical Considerations》一文中指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有6 个关键的道德考量。一是数据主体应拥有和控制自己数据的能力;二是数据主体应有权知晓自己的数据被如何使用、存在何种风险以及从自己的数据中获利;三是去中介的、分散式的区块链容易受到攻击;四是区块链带来的超效率可能会在无意间导致众多数据维护工作者失业;五是共识算法下的竞争者为了具有竞争力会加大硬件使用,这是一个相当大的环境伦理问题;六是区块链的匿名性为许多犯罪行为提供了可能[17]。Tang 等(2019)在《Blockchain Ethics Research:A Conceptual Model》中指出去中心化使得潜在的伦理问题越来越广泛,如对社会结构来说,去中心化可能会导致一种乌托邦式的无政府状态。社会契约是理想社会的基础,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社会契约可能,但这种新的社会契约中仍存在民主化、重组、权威和再分配等问题;智能合约带来了新的伦理挑战问题主要有简化、提高效率和减少劳动;技术堆栈的伦理表现为分布式共享账本面临的数字伦理问题,可用PAPA 框架进行分析;加密货币的道德问题源于使用加密货币作为法定货币的替代品,表现为波动性、放松管制和法律规避。人们对其的安全性和公平性存在质疑[15]。

此外,还有部分国外学者认为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结果只会是“恶”。代表人物有两位诺贝尔奖获得者Joseph E. Stiglitz 和Paul R. Krugman。Stiglitz 在其文章《Nobel-winning economist:Authorities will bring down“hammer”on bitcoin》中指出比特币的唯一作用在于它的保密性,而这种保密性会使得趋利者发生洗钱、雇凶杀人等行为,因此,相关部门不会对比特币的流行坐视不理,进而会“重锤”监管,那么比特币的附加价值将不复存在。Krugman 在《bubble,bubble,fraud and trouble》一文中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比特币进行了否定。一方面,他列举了比特币在经济领域上的多个疑虑,如不适用于线下商店,没有担保人等;另一方面,他将比特币和实际通行的纸质货币(本杰明)进行比较,指出比特币只会受到窃贼、毒贩和逃税者的欢迎。由此,最后Krugman 预言,比特币只是一个巨大泡沫,终将以悲剧告终。[18]而在Krugman 的另一篇早期文章中,他更是直接指出“Bitcoin is Evil”。此外,Kewell 等(2017)在他们的文章《Blockchain for Good》中谈到分布式分类账技术时,“专注于区块链的单个应用或特定用途就是忽略其对全球道德影响的重要性”[19]。Angel 等(2015)在《The Ethics of Payments:Paper,Plastic,or Bitcoin?》一文中指出,因为比特币的支付系统,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不存在不对称的权力关系,这似乎是一种道德和技术的进步,但事实上,这种方式为不道德的使用方式提供了支持[20]。

最后,虽然国外学界当前有关区块链技术伦理反思的研究成果还没有系统化、理论化,但已有部分学者开始通过分析区块链应用中的伦理问题来构建系统的区块链伦理体系。Tang 等(2019)在《Blockchain Ethics Research:A Conceptual Model》中对区块链应用的伦理进行了系统的讨论,并绘制了区块链应用技术和应用带来的主要社会挑战图,开发了区块链伦理研究的概念模型。在概念模型的讨论中,他们构建了去中心化、智能合约、技术堆栈和加密货币四个区块链领域的伦理方面[15]。

四、区块链技术伦理问题的具体讨论

(一)区块链技术的主要伦理问题

从国内外研究现状来看,学者们认为区块链技术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为:安全问题、隐私问题、责任主体问题和其他伦理问题,如监管问题、资源分配与地位平等。具体讨论如下。

关于安全问题。截至2018 年4 月,区块链已发生超过200 起重大安全事件,根据BCSEC 有关区块链攻击事件的统计,2018 年由于区块链安全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21 亿美元。区块链的安全问题不仅体现在财产安全上,也表现为智能合约的安全性和数据的真实安全性。刘曦子(2019)在《2019 年中国区块链发展形势展望》中指出区块链核心技术、机制和应用部署等方面均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其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区块链技术安全方面、区块链生态安全方面、区块链使用安全和区块链信息安全方面[21]。黄忠义(2020)指出区块链存在性能和安全问题,特别是由于安全问题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智能合约的安全性[13]。房卫东等(2018)在《区块链的网络安全:威胁与对策》一文中指出区块链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易受到各种攻击的区块链数据安全问题,和“伪匿名性”下的隐私保护威胁[22]。Iqbal M 等(2019)在《Blockchain-basedApplication Security Risks:A Systematic Literature Review》指出基于区块链的应用程序应其分布式账本的性质,被认为不那么容易受到攻击,但是对于保护信息免受不同的安全风险而言,它们并不是灵丹妙药[23]。

关于隐私问题。隐私问题是所有基于算法、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所要面临的共同问题。Spagnuolo 等学者、Herrera 等学者和Moser 等学者均发现通过匿名交易来保护隐私的方式实际上是伪匿名的,仍然存在将网络中的地址和节点的实际地址联系起来的可能性。Steven Goldfeder(2017)《When the cookie meets the blockchain:Privacy risks of web payments via cryptocurrencies》指出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网络支付存在隐私风险。他们发现第三方跟踪器能使区块链的匿名性解密。即当用户使用加密货币货款,跟踪器就能拥有有关购买的足够信息,以唯一地识别区块链上的交易,而跟踪器能够以这种方式将同一用户的两次购买链接到区块链,即使用户在交易时使用了匿名技术,也仍会被链接到自己的真实身份、识别地址和交易集群。曾诗钦等(2020)在《区块链技术研究综述:原理、进展与应用》一文中指出隐私保护是区块链技术的一大挑战,匿名性是区块链的显著特征,但该匿名体系不断受到挑战,导致用户的隐私保护受到威胁[24]。Li Y 等(2019)在《Toward Privacy and Regulation in Blockchain-based Cryptocurrencies》一文中指出,由于默认情况下区块链是公共分类账,因此在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货币中实现隐私仍然具有挑战性。其匿名性是一种伪匿名,是可以通过分析交易来损害的,且当前用来增强区块链隐私保护的方案都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25]。因此,对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货币的监管十分有必要。

关于责任主体问题。由于去中心化的特点,区块链技术直面责任问题。张平指出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特点会导致法不责众,最终导致责任空场的风险。John McKinlay 等(2018)在《Blockchain:background,challenges and legal issues》一文中指出区块链责任问题主要表现在技术本身的风险,以及私有链下公司的责任检验问题,包括责任的分配和归因,不仅要在供应商客户级别,而且要在所有相关参与者之间,尤其是在受影响的各方(可能是交易的相对方)之间进行考虑通过问题[16]。

其他伦理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管问题、资源分配和地位平等问题以及对人们生存、生活的影响。首先,区块链技术的监管问题是一大关键问题,监管的不到位会导致伦理问题的发生,而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飞速发展,监管机构显然没有跟上以指数级速度发展的技术变革,也就造成了当前区块链技术的监管困境。苏剑(2019)在《我国区块链监管体系建设对策研究》一文中指出区块链作为一种新技术本身就存在风险,以及政府监管部分对新事物的监管滞后导致的监管漏洞风险。除了监管是否能到位的问题,当前的监管机构、监管机制是否符合区块链技术又是另一难题[26]。张成岗(2018)在《区块链时代:技术发展、社会变革及风险挑战》一文中指出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征与传统监管模式存在本质矛盾[27]。其次,伦理学中用“equality”(平等)来说明权力在分配过程中应该均衡,而不是偏向某个人。由于区块链规模的有限性,支付越多的“挖矿费”就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投票权,那么原始资本的差异就必然造成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区块链的运行仍然包括平台方和使用者,这种交易关系离不开平台方的支持,那么使用者也就不可能使自己的地位与平台方对等。此外,平等也代表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在区块链行业进程的参与中缺少女性及少数族裔人群体现了身份地位的不平等。根据调查结果(例如,数据显示妇女在区块链和加密中的代表性不足),区块链行业中只有7%-15%的人是女性,少数民族的人数较少。有意或无意的偏见,以及妇女及少数民族拥有很少的机会获得必要的技术技能是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不论是从道义论角度来看,还是从功利主义角度看,都应尊重女性和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如能够有效扩充人才库。最后,区块链的应用还有很多阻碍,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比特币的应用,当前大众仍然将比特币视为或倾向性视为一种洗钱或其他非法交易的工具。另一障碍就是不断发生的偷窃、丑闻和骗局,如2014 年3 月的东京MtGox事件。除了上述的大规模利益行为,一些个人也有可能出于挑战而对区块链进行攻击,因为区块链强调自身的安全性,这激起了部分技能者的好奇心和胜负欲。另一方面,在对人类生产、生活的影响方面,区块链存在身份盗用风险。区块链所表达的强大算法似乎正取代众多人工工作,区块链的价值如何体现于人类的生活中更为重要。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区块链在市民中的普及和推广程度还很低。价值如何分配?大多数普通群众如何参与其中?都值得思考。此外,还有规则利用风险和政治风险。

(二)区块链伦理问题成因分析

造成区块链技术伦理问题的原因有许多,包括与快速发展的区块链技术相匹配的伦理原则和伦理框架的缺失,区块链技术层面的局限,制度层面的不完善,以及责任主体意识和公众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素养的欠缺。国外一些学者认为区块链技术伦理问题也表现在法律方面,但从伦理视角来看,法律问题似乎不应被纳入伦理范畴,因此,这里将法律问题归为造成区块链伦理问题的成因及应对区块链伦理问题的策略。

Pasztor(2018)在《Bitcoin Investing-An Ethical and Regulatory Quandary》一文中指出电子加密货币发展太快,已经超出了伦理与监管的范围[28]。Tang 等(2019)指出当前区块链伦理理论理解还存在空白。并希望其初步对区块链伦理系统的探讨能够作为区块链伦理研究的初步路线图,及时提高人们的认识,并激发学界关于区块链伦理的进一步辩论[15]。技术层面,刘曦子(2019)在《2019 年中国区块链发展形势展望》中指出区块链安全问题主要是区块链本身核心技术或机制不完善造成的,包括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逻辑漏洞、密码算法安全、P2P 网络机制安全等[21]。杨志昂(2019)认为区块链中的软件自身缺陷、监管治理问题、信息共享问题和安全性问题都有可能造成伦理伤害。

许多技术伦理问题影响广泛的原因之一就是监管的不到位。Emre Erturk(2018)在《Ethics and Sustainability Perspectives on Blockchain Technology》一文中指出区块链技术对法律和监管领域而言仍是一个巨大挑战。张成岗(2018)指出区块链面临挑战的主要原因有: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征与传统监管模式存在本质矛盾,去信任化的特征并不能解决技术设置本身的不诚信问题,智能合约存在众多难题,如技术与现实的差异、利益与价值观差异,很难与现有的法律制度建立联系等。最后,责任主体意识和公众道德意识的欠缺表现为,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征造成了“谁来负责”的困境,也就促使参与者、组织者没有要主动承担责任的意识,而是选择忽略责任。同时,组织者(包括设计者)的道德想象力匮乏也会导致区块链向“恶”的方向发展。而参与者的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素养的欠缺会导致无意识的“知情”,无意识地泄露自己的隐私,将自己置于不安全位置等情况[27]。

(三)区块链伦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国外关于区块链伦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为什么要有区块链伦理”、“区块链有哪些伦理风险”“区块链能够促进哪些伦理的研究”等方面,而在区块链伦理问题的对策方面研究较少,且没有较为系统、全面、理论化的讨论。反观国内,有部分学者针对区块链伦理问题提出了一些路径对策。

范毅强(2019)指出区块链技术应有线性伦理规约路径和非线性伦理规约路径两条伦理规约的路径[8]。王春晖(2019)提出应建立造福人类原则、透明性原则、审慎监管原则和责任追究原则四大原则,以促进区块链安全与发展[9]。丁铁(2019)在《区块链发展尤需“以人为本”》一文中指出区块链的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要明确为谁创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以捍卫科技造福人类的价值导向,实现安全、可靠、可控的技术发展。[29]赵小龙等(2017)从信息技术哲学和技术与社会出发,认为区块链技术作为信息技术体系的新生事物,需要合理的价值规范,和一定的价值框架[30]。刘曦子(2019)认为可以从三方面来构建区块链风险应对能力。一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二要制定区块链安全技术要求和标准,三要深入研究区块链风险检测和应对技术[21]。Jessica Camus(2019)在《Human Rights:How Blockchain can help》一文中提到要分配足够的责任级别,还可以引入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来解决数据透明性的问题。监管、制度方面,Kiviat(2015) 在《Beyond Bitcoin: Issues in Regulating Blockchain Transactions》一文中指出要正视区块链的潜力,但该潜力的施展应被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并且是建立在对区块链的制定者和参与者实施差异监管的基础上。法国数据保护机构CNIL 发布白皮书宣言:“在个人数据环境下负责任地使用区块链的解决方案。”CNIL 提出的“具体解决方案”包括:确定谁是数据控制器,谁是数据处理器。评估区块链是否是完成任务的正确工具。仔细选择用于注册区块链数据的格式。实施技术方案以行使数据主体权利。同时,CNIL 还给出了一些技术解决方案建议,如:选择一种最小化个人数据使用的区块链格式,包括使用带有密钥的哈希函数;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以帮助从数据保护的角度确定残留风险是否可以接受。

五、结语

区块链技术已然从区块链1.0 的数字货币阶段,迈入区块链3.0 时代,即应用于更多场景中的区块链时代。当前国内外关于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研究众多,从金融领域到各行各业,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益处。但不可否认的是,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飞速发展,与之匹配的区块链伦理却没有齐头并进。国内当前关于区块链伦理的研究近乎空白,国外有关区块链伦理的研究虽多于国内,但也处于起步阶段。但区块链伦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毋庸置疑。一项技术的诞生最终是为了人类谋福祉,因此,既不能停下区块链技术应用发展的脚步,也要考虑到飞速前进中存在的潜藏的消极后果,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伦理原则和框架,才能促进区块链技术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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