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璐璐
1月19日,牵动人心的“南医大女生被杀案”二审落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麻继钢上诉,维持死刑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月26日,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封面刊发了《追诉,为了迟来的正义》一文。文章回顾了“南医大女生被杀案”的侦破、追诉过程,试图探寻陈年命案背后的诉与不诉问题。
此稿刊发后,先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环球网、中国青年网、法治网、北京日报客户端等多家媒体转发,有检察官看报后专门打来电话与记者进行交流。同时,稿件被检察日报社评为4 星稿件。梳理此稿从选题到采访再到撰写、修改的过程,其中有太多值得总结和反思之处。
时隔28 年,“南医大女生被杀案”告破,犯罪嫌疑人麻继钢落网。随后,更多的案件细节被媒体披露。其中,方圆杂志发布《28 年的积案告破 检察机关是否追诉》、澎湃新闻发布《缉凶28 年,南京医科大学强奸杀人案侦破始末》、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则在一审宣判后独家对话凶手麻继钢。
2020 年10 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麻继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久后,我接到报道“南医大女生被杀案”的采访任务。很快,参与报道大要案的兴奋化作了采写焦虑——该案已多次被媒体报道,如何在此基础上写出不同?
信息收集是第一步。开始采写前,先是用“笨方法”反复通过关键词搜索相关文章,查阅了多篇网上已有的相关深度报道。从相关文章中找线索,又陆续在南京市公安局官网、南京市中级法院公号、徐州市公安局公号等,找到关于侦破、宣判情况的“一手”信息。
通过梳理公开信息,我注意到,在“南医大女生被杀案”侦破后,舆论场中曾出现关于追诉问题的讨论,有声音担忧“距案发已有20 余年,可能无法给凶手定罪”。同时又联想到在此前的一次采访中,有重罪检察部门检察官曾提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了不少陈年命案,有些是十几或二十余年的命案。
已过20 年追诉期能否继续追诉?针对这类案件,新旧法律如何适用?同时了解到最高检曾对“南医大女生被杀案”核准追诉,我们最终决定将选题聚焦在对这起陈年命案的追诉问题上。
随后,采访工作开始紧锣密鼓地推进,初步拟定采访法学专家、法医学专家、承办核准追诉的检察官以及一审承办检察官,希望能够完整还原该案的追诉过程,并探讨实践中较受关注的陈年命案追诉问题,以传递更多的信息增量给读者。
鲜活的新闻报道应该既有全景式呈现,又有细节化展现。经过多方采访,“南医大女生被杀案”的相关写作素材充足,行文时做了一些取舍,比如缩减了案情相关的篇幅,但为让读者在阅读时能有更为真切、具体的认识,还是尽可能多地展现了一些案件或办案细节。
比如稿件在案情部分提到,林某尸体被发现的前几天,学校校卫队员张某、季某深夜在案发教学楼巡逻时,曾在洗手间发现可疑男子——“方脸,皮肤较黑,左腮帮有几粒粉刺,身高一米七左右,二十六七岁的样子,站在水池边用手帕擦脸。”张某上前询问情况,男子撒腿就跑,后翻过围墙逃走了。
该案协办人、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杨云飞在接受采访时,详细介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她回忆说,大量的案件材料是手写体,有些因年代久远字迹模糊难以辨认,办案组成员利用周末加班加点,将证据材料逐一摘录、逐一细致审查,短时间内形成了数十万字的阅卷笔录与审查意见书。这样一个颇能体现时间跨度的办案细节,也被吸收进文章的核准追诉部分。
稿件要回答读者疑问,对焦点问题不能回避。比如在该案中DNA 鉴定是破案关键,也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检材的来源和保管问题自然受到关注。“办案组曾与院里的技术处法医一起前往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查看历次DNA 鉴定的原始图谱。”“找到了当年参与该案尸体检验工作的三位法医,虽然他们有的已经退休,但对这个案件都印象深刻。”选择用这两个细节去回应DNA鉴定方面的争议,主要是为证明检材的收集、传递和保管链条完整,形成了闭环,说服力更强。
“咬文嚼字”,这是每篇稿件与读者见面前的必经过程。让细节“开口说话”的同时,也要避免细节“开口说错话”。不仅是记者一个人的努力,编辑对稿件的指导和把关是稿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木桶定律,指一只水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它最短的那块木板。那么,记者的专业能力可能就是决定稿件质量的那块最短“木板”。此稿背后一场不太成功的采访,也让我更加意识到专业能力的重要性,基于思维上的惰性,认知长时间停留在“舒适圈”,往往会忽略掉选题背后真正有价值的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 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距离事发超过20 年的案件,能否继续追诉?需符合怎样的标准?梳理了相关法条后,我拨通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的电话。
短短一个小时的通话,让我真切意识到自己的不足。与其说是一次采访,不如说是一堂授课。在追诉期限延长的问题上,之所以有些案件存在争议,是因为1997 年刑法与1979 年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1979 年刑法规定立案且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1997年刑法则提到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采访全程黄教授都是“提问式”回答,引导关注法律修改前后的区别。他强调说,司法实务中,适用刑法第88 条第1 款规定的司法争点,通常因为主张“因人立案”与“因事立案”的对立观点而形成。综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实质精神,完整意义的立案,只有“因事立案”,或只能是“因事立案”。
带着问题,记者又见到了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结合“南医大女生被杀案”情况,他给出了更为明确的解释: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犯罪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该案不属于1979 年刑法规定的“立案且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且在何为“逃避侦查”的问题上,法律也没有具体解释,考虑到麻继钢没有改名换姓隐匿起来,虽然其曾在民警走访排查时撒谎,但也不认为其构成“逃避侦查”,因此该案应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虽然是对个案进行讨论,但也期待给类案办理带去启发。最终,记者选取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的一篇论文观点:最高检核准追诉,既要核准“事”(追诉犯罪事实)又要核准“人”(追诉具体而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其法律意义是核准提起公诉,从而启动审判程序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核准侦查机关立案从而启动侦查活动。报请最高检核准的案件,证据标准应当达到起诉要求,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虽然未能在稿件中提及,采写背后离不开黄京平教授的帮助和支持。按照黄教授叮嘱,我后来把稿件链接反馈给他,请其批评指正。直到收到其看后的回复,该选题才算真正画上句号,但这段采写经历带来的反思不应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