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域棉布货币研究

2021-02-24 00:18李树辉
敦煌学辑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回鹘棉布文书

李树辉

(新疆社会科学院 语言研究所,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吐鲁番出土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中常见quanbu(官布)、quanbuqa kεbεzi(棉质官布)、bøz(棉布)等用以指称货币的词语。长期以来,货币史研究者在论及非金属货币时仅注意到了元代发行的纸钞,未曾留意在其之前西域还流通棉布货币这一过渡形式(1)参见汪圣铎著《两宋货币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汪圣铎编《两宋货币史料汇编》,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而均将其视为代用货币(2)李经纬著《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1页。或实物货币(3)杨富学《回鹘文书所见高昌回鹘王国的纸钞与铸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1期,第8-14页;《回鹘文书所见高昌回鹘王国的纸钞与金属币》,《中国钱币》1993年第4期,第26-28页。。其实,这些词语均指称的是棉布货币。棉布货币已是现代意义上的货币。对回鹘文契约文书中不同棉布货币进行分类研究,不仅有助于文书的断代,而且可深化对处于丝绸之路中段的西域社会经济的认识。

一、非金属货币之滥觞

布币的使用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战国时期的秦国就曾将布用作货币。湖南里耶秦简中就曾提到“金布”这样一个官府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场及税收所得货币的管理(4)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龙山县文物管理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第4-35页;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8-25页。。云梦秦简《金布律》中亦有用布做货币的记载,规定了布的规格及布与铜钱的比价:“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前条律文规范了布币的形制(约为188×58.75cm)和质量标准(“布恶”则不能流通)等要求;后一条律文还明确了金、布、钱等三种流通货币及钱、布之间的比价。

其时,棉花种植技术尚未传至中原地区,其“布”当均指麻布而言。由律文有关布币的形制、质量标准及钱、布比价观之,布币(麻布货币)当属法定流通货币。然而,此布币并未脱离本身的实际价值,未必是专用于商品交换之媒介物。此布币显然存在着与贵金属的比值关系,当属实物货币。虽则如此,却是将布用作商品交换媒介物之滥觞。

岳麓书院藏秦简《金布律》中的相关内容表明,布币在秦统一前后仍可使用:“金布律曰: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之。”及至汉初,《盗律》中虽然还保留着布币、钱币的比价标准,但摘录于汉代法律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已不见“布币”的相关记载,意味着汉代已不使用布币。

汉武帝时,因长年与匈奴作战,加之移民耗费,国库空虚,还使用过皮币。《汉书·武帝纪》:元狩“四年冬,有司言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县官衣食振业,用度不足,请收银锡造白金及皮币以足用。初算缗钱(5)[汉]班固撰《汉书》卷6《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78页。。”所谓皮币,是取天子苑白鹿之皮所制之币。《史记·平准书》:“以白鹿皮方尺,缘以藻缋,为皮币,直四十万(6)[汉]司马迁撰《史记》卷30《平准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426页。。”[索隐]亦谓:“《食货志》币以白鹿皮方尺,缘以缋,以荐璧,得以黄金一斤代之。又汉律皮币率鹿皮方尺,直金一斤。”从其币值来看,无论“直四十万”或“直金一斤”都明显过大,只能作为王侯间馈赠之用,而不可能在流通领域用于日常针头线脑交换之用。再者,史籍明确称“收银锡造白金及皮币以足用”“皮币,直四十万”“直金一斤”,显然,铸币为本位币,皮币及其前的布币只是以贵金属及铸币为基础的代用货币或辅币,不能独立发挥货币职能。虽则如此,却开创了我国乃至世界使用非金属货币之先河。

二、行緤、官布、绫、绡的使用为棉布货币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魏晋时,曾一度将缣、绢、绵、麻布用作货币代用品。至南北朝时,随着棉花种植技术在西域的普及,棉布亦被用作交纳赋税的代用品。绢、绵至晚在曹魏时便用作田租的实物替代品。《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建安九年”(204)条裴松之注引《魏书》载曹操令曰:“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7)[晋]陈寿撰《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第26页。。”西晋愍帝即位之初,中原刚刚经历了“八王之乱”和此起彼伏的流民起义。多年的战乱导致农业荒废,经济萧条,国库空虚,百姓穷困。同时使得铜钱大量外流、销熔和贮藏,造成了严重的“钱荒”。由此也就导致河西及高昌地区将缣、布用作货币代用品。《晋书·张轨传》:

愍帝即位,进位司空,固让。太府参军索辅言于轨曰:“古以金贝、皮币为货,息谷帛量度之耗。二汉制五铢钱,通易不滞。泰始(265-274)中,河西荒废,遂不用钱,裂匹以为段数。缣布既坏,市易又难,徒坏女工,不任衣用,弊之甚也。今中州虽乱,此方安全,宜复五铢以济通变之会。”轨纳之,立制准布用钱,钱遂大行,人赖其利。(8)[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86《张轨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26页。

上文中的钱专指金属货币五铢。由上可见,3世纪后半叶河西地区曾一度将缣、布用作货币代用品。楼兰戍堡遗址就曾出土3-4世纪时用作货币的绢,是迄今所见唯一的实物(图1)。南北朝时,由于民间私铸五铢,导致钱制混乱,冀州以北仍是以绢布作为交易的代用品。《隋书·食货志》:

图1 楼兰戍堡出土3-4世纪时用作货币的绢(断成两截前长0.5m,引自网络)

齐神武霸政之初,承魏犹用永安五铢。迁邺已后,百姓私铸,体制渐别,遂各以为名。有雍州青赤,梁州生厚、紧钱、吉钱,河阳生涩、天柱、赤牵之称。冀州之北,钱皆不行,交贸者皆以绢布,神武帝乃收境内之铜及钱,仍依旧文更铸,流之四境。(9)[唐]魏徵等撰《隋书》卷24《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690页。

此后,河西地区虽改用五铢,地处西域的高昌地区仍是以麻布作为计输赋税的代用品。《周书·高昌传》:“高昌……赋税则计输银钱,无者输麻布(10)[唐]令狐德棻等撰《周书》卷50《高昌传》,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第915页。。”及至棉花种植技术普及后,用作交纳赋税代用品的麻布又为棉布所替代。《梁书·高昌传》:“高昌国……多草木,草实如茧,茧中丝如细纑,名为白叠子,国人多取织以为布。布甚软白,交市用焉(11)[唐]李延寿撰《梁书》卷54《西北诸戎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811页。。”“交市用焉”四字表明棉布已被用作市场交易等价物。

棉布用于“交市”后被称作“行緤”。既然《晋书·张轨传》有“裂匹以为段数”、“不任衣用”的记载,则此类行緤之形制、尺寸应有一定规制,与一般的民用棉布有所区别。出自吐鲁番鄯善县洋海1号墓的《阚氏高昌永康十二年闰月十四日(477年2月2日)张祖买奴券》(图2)(12)荣新江、李肖、孟宪实《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25页。该书将此文书题名作“阚氏高昌永康十二年(四七七)闰月十四日张祖买奴券”。按,“阚氏高昌永康十二年闰月十四日”为公元478年2月2日,故本文改题名作“阚氏高昌永康十二年闰月十四日(478年2月2日)张祖买奴券”。对行緤有载,记录的是墓主人张祖用“行緤百三拾柒疋”从粟特人康阿丑处买得一个30岁的胡奴,可证行緤作为市场交易一般等价物的流通功用。全文为:

图2

1.永康十二年潤(闰)十四日,张祖从康阿丑

2.买胡奴益富一人,年卅,交与贾行緤百叁

3.拾柒疋。贾(价)即毕,奴即付。奴若有人仍(认)

4.名,仰丑了理,祖不能知。二主和合,共成券

5.书之后,各不得返悔,々者罚行緤贰

6.百柒拾肆疋,人不悔者。民有私要,々

7.行,沽各半。 请宋忠书信,

8.时见祖彊、迦奴、何养、苏高昌、

9.唐胡。

哈拉和卓90号墓的墓主为柔然人阿苟之母,出土有《高昌主薄张绾等传供状》(图3)(13)中国文物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122页。。同墓出土有柔然永康十七年(482)文书,可知该文书亦属于阚氏高昌时期。全文为:

图3

[前缺]

2.……半斤,付双爱,供□涞。

6.……阿钱条用毯六张,买沾缵。

13.……行緤……

[中缺]

16.……摩何□□

此文书同样可证行緤乃至毯、锦等都可用作市场交易的一般等价物。直到7世纪初,麹氏高昌国及西域地区进行大宗交易时仍使用绫、练、绢、绡等丝织品。贞观元年(627),玄奘西行求法离开高昌时,高昌国王麹文泰就曾赠其“黄金一百两,银钱三万,绫及绢等五百疋,充法师往返二十年所用之资……又作二十四封书,通屈支等二十四国,每一封书附大绫一疋为信。又以绫绡五百疋、果味两车献叶护可汗”(14)[唐]慧立、彦悰著,孙毓棠、谢方点校《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1,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21页。。以绫、绢等“充法师往返二十年所用之资”表明绫、绢确用作大宗交易的实物货币。元和六年二月(811年2月27日-3月27日),唐朝规定:“公私交易,十贯钱已上,即须兼用匹段。”(15)[后晋]刘昫等撰《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102页。足证铜钱与丝绸可同时作为货币使用。

图4

1.龙朔元年五月廿三日(661年6月25日)高昌县崇

2.化乡人前庭府卫士左憧熹,交用

3.水练陆疋、钱五文,柳中县五道乡蒲

4.昌府卫士张庆住边买奴壹人,

敦煌文献中亦保留了大量8世纪中叶至10世纪中叶借贷生绢或用生绢购物、买卖人口、租佃和买卖土地的契约文书。敦煌地区与高昌毗邻,相互间商业贸易往来频繁。敦煌契约文书中常见因往西州充使而借贷生绢的记载(18)沙知录校《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96、197、205、213、215、217、219、310、315页。。许多契约文书中都注明了生绢的长宽尺寸,意味着其时用作市场交换等价物的生绢尚无统一规制。值得注意的是,《后梁贞明九年(923)索?留住卖奴仆契》还出现了“断作人价生绢壹疋半”的记载(19)沙知录校《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77页。,《乙巳年(945)兵马使徐留通欠绢契》也出现了半疋生绢的记载(20)沙知录校《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211页。,即交易中还可使用半疋生绢以补足差价。

约自7世纪后半叶开始,行緤又称作“官布”。官布不仅和行緤一样可用于缴纳赋税,还可用于借贷、购物、买卖人口、租佃和买卖土地、吊亡、支付工价及行旅盘缠等(21)李树辉《古代西域非金属货币研究》,《西域历史语言研究集刊》第5辑,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43-58页。。与此同时,官布一词亦出现于吐鲁番出土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中,其名称约略有quanbu(22)quanbu一词学者们或转写作qoqbu、qoqpu,或转写作qanbu、qunbu。q字母的回鹘文写法与两个连写的alif(a/ε)很相似,而且a与n同形,故而qoqbu或qoqpu也可转写作quanbu,quanbu应是比qanbu、qunbu更接近汉语“官布”的写法(参见李经纬著《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121页),鉴此,本文皆转写作quanbu。、bøz等类别。前者是对官布的音译;后者是突厥语对棉布的称名。由于官布的制作材料为棉布,习惯上又常以bøz(棉布)来指代官布。

笔者此前在进行另一项研究时注意到,画像见于吐鲁番柏孜克里克石窟寺第32窟(勒柯克编号第9窟)甬道入口右(北)侧的三位僧人(见图5)是生活在7世纪上半叶至8世纪上半叶的汉僧(23)李树辉《柏孜克里克石窟寺始建年代及相关史事研究》,《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57-63页。。其中的进惠都统(sïnguj tutuŋ bεg)之名还见于撰写于麹氏高昌王国末期的编号为Ramstedte 2的吐鲁番出土回鹘文文书《解放男奴遗言》和编号为TⅡD147a的回鹘文账单(见图6)。该账单中就曾出现quanbu(官布)一词:

图5

qïrq quanbu jablïʃ-qa jyz quanbu ɛrda iki quanbu bɛgʃiqa/irbatar kɛri aari-qu burul-jitmiʃ bɛʃ quanbu/s(a)rp adun bɛʃ quanbu bitilip tygɛti/sïnguj tutuŋ-tɛqï tynsɛk-nïŋ jyz otuz quanbu-ta olï/ŋa sɛkiz on quanbu:ɛlig quanbu abursu tutuŋ-qa

将四十(束)(24)官布(包括行緤)的计量单位在敦煌汉文文书中使用“匹”,有时也使用“个”。突厥语中通常不使用量词,故而回鹘文文献中多是直接将数词用于所限定的名词前,但个别文书在数词和名词bøz(棉布货币)之间使用了量词ba(捆,束,把)或其形容词形式balï,故本文在数词和棉布货币之间未使用量词时括注出“束”字。官布给jablïʃ,一百(束)官布给ɛrda,二(束)官布给bɛgʃi。/给irbatar kɛri阿阇梨和burul七十五(束)官布。/给s(a)rpadun五(束)官布,此帐已清。/从sïnguj tutuŋ那里将tynsɛk的一百三十(束)官布中的八十(束)官布/给了他儿子。给abursu都统五十(束)官布。

图6 回鹘文《解放男奴遗言》(李经纬 供图)

进惠之名在此文书中正写作sïnguj tutuïŋ,与榜题中的名号相比虽然少了个bεg(伯克)官称,仍可确定所说为同一个人。也即是说,此文书至晚也当撰写于8世纪上半叶。可予以佐证的是,阿斯塔那311号墓(唐早期墓)出土的《缺名随葬衣物疏》中亦有“金铃三千,银铃三百,疋绢二百,黄金三斤,锦百,长叠(大叠)千疋,系糸百千斤,绵一斤”(25)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年,第347页。的记载,将“长叠(大叠)”与其他可用作实物货币的贵重之物并列,暗示着“长叠(大叠)”也具有同样的功用。《唐贞观二十一年(公元六四七年)帐后□苟户籍》中亦有“计緤布□疋”的记载(26)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101页。。此外,阿斯塔那151号墓出土高昌重光元年(620)之前的文书《高昌作头张庆祐等偷丁谷寺物平钱帐》中还有“六纵叠”“七纵叠”“八纵叠”之称名(27)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年,第193页。,只是不详其具体所指。

另在北京历史博物馆藏回鹘文摩尼教寺院文书(编号:总8782T,82)第24-25行亦有“用六十二(束)官布换成大布,/给僧尼做……衣服”(altmïʃ iki quanbu yz-ɛ/bøz tɛgsyryp t(ɛ)ŋri jat…kɛdgy bøz bir(z-yn))的记载。文书第34-43行还记载:

管事的要把应入库的/地租四千一百二十五官布/按教规存入……库中。/摩尼寺中所有事情由二呼嚧唤/管事的共同负责。缝制法衣(?)的/五百官布中的五十官布留作缝制法衣,/剩下的四百五十官布/用作工役和男女侍役的冬衣和靴子。/棉布中的六十个用作男女侍役的夏衣。

该文书颁发于790年秋回鹘入主西州后的数月之间(28)李树辉《回鹘文摩尼教寺院文书写作年代及相关史事研究》,《西北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第13-21页。,可证官布除可用作市场交易的一般等价物外,还可用于缝制法衣以及制做工役和男女侍役的冬衣、夏衣和靴子。也即是说,官布既可作为市场交换的一般等价物,同时亦兼具一般商品的实用功能。

敦煌至唐末五代时,亦普遍使用官布进行交易。郑炳林先生指出,唐末五代时敦煌“寺院收入支出用官布,表明官布不仅指官府征收的緤布,而且是緤布中一种类型的固定名称”(29)郑炳林《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种植棉花研究》,《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3期,第83-95页;收入氏主编《敦煌归义军史专题研究续编》,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60-380页。。其时,棉花种植技术尚未传至中原,故而官布也只是西域及河西地区用作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至于中原地区则使用绫、绡等丝织品进行大宗交易。唐开元年间,玄宗帝曾设想“不禁私铸”以扩大开元通宝的流通领域。《唐会要·泉货》:

开元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734年4月28日)敕:布帛不可以尺寸为交易,菽粟不可以秒忽贸有无。古之为钱,以通货币,岂无变通。往者汉文之时,已有放铸之令。虽见非于贾谊,亦无费于贤君。古往今来,时移事异,亦欲不禁私铸。其理如何,公卿百寮详议可否。(30)[宋]王溥撰《唐会要》卷89“泉货”,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625页。

后因遭到秘书监崔沔、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等人反对,而于“其年十月六日(734年11月5日)敕:货物兼通,将以利用,而布帛为本,钱刀是末。贱本贵末,为弊则深。法教之闲,宜有变革。自今已后,所有庄宅,以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绵等。其余市价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违者科罪”(31)[宋]王溥撰《唐会要》卷89“泉货”,第1627页。。可见其大宗交易仍使用绫、绡等丝织品作为一般等价物,如白居易(772-846)诗里就有“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的记载。宋使王延德《西州使程记》载称,太平兴国七年(982)时,北庭“善马直绢一匹,其驽马充食,才直一丈”(32)[元]脱脱等撰《宋史》卷490《外国六·高昌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4113页。,意味着仍是以绢作为大宗交易的一般等价物。

西域地区长期将行緤、官布及生绢等用作市场交换一般等价物,无疑为棉布货币的出现做好了前期准备;而当地棉花的种植和棉布的生产,又为棉布货币的出现奠定了基础。这是棉布货币之所以在11世纪时会出现于西域地区的重要原因。行緤、官布无疑是棉布货币的直接源头。

三、棉布货币的始用时代

西域地区的行緤及其后的官布约至11世纪后半叶已发展为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货币——棉布货币。《宋史·外国六·龟兹传》:“国城有市井而无钱货,以花蕊布博易(33)[元]脱脱等撰《宋史》卷490《外国六·龟兹传》,第14123页。。”前句是说其国城不使用金属货币;后句的“花蕊布”在突厥语中称作bøz(棉布,大布)(34)[喀喇汗王朝]mɛhmutqɛʃqɛri.tyrkitïllardïwanï(麻赫穆德·喀什噶尔《突厥语大词典》)第3卷,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69页。后文简称“MⅢ”并与页码一同括注于文后。同此,该书第1-2卷,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80、1983年。后文简称“MⅠ”“MⅡ”并与页码一同括注于文后。,此处特指棉布货币,而并非指用于制作服装的普通棉布。通常认为“花蕊布”指棉布,是一种实物货币,不确。成书于11世纪70年代的《突厥语大词典》对棉布货币有明确记载,称之为ɛgin和qamdu。其文称:

ɛgin——幅宽一拃半,长四挡子(gɛz,一挡子约等于0.71m——引译者)的一种棉布(bøz)。苏婆(suwar)部落用其进行交易。(MⅠ.106)

qamdu——长四挡子,幅宽一拃的一块棉布(bøz),上面钤有回鹘汗王的印玺,在交易中用作货币。该棉布货币用旧后,每七年清洗一次,并重新加盖印玺。(MⅠ.546)

苏婆部落分布在七河流域至“罗斯(俄罗斯)和罗马(rum,即东罗马,或作拜占廷、拜占庭——引译者注)等省”(MⅠ.44),可知被称作ɛgin的棉布货币(尺寸约为284×30cm)在七河流域及其以西地区的苏婆部落内流通。后一词条的“回鹘汗王”指龟兹回鹘的可汗。西迁至东部天山地区的回鹘,自宋乾德三年(965)已分裂为龟兹回鹘汗国和高昌回鹘王国两个不相统属的集团(35)李树辉著《乌古斯和回鹘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10年,第263-273页。。正为此,《宋史·外国传六·龟兹传》谓其“或称西州回鹘,或称西州龟兹,又称龟兹回鹘”。虽则如此,西部喀喇汗王朝境内的居民仍统称其为回鹘。

qamdu不仅有特定的尺寸(约为284×20cm),而且钤有回鹘汗王的印玺,官府还有定期回收翻新的管理体制。钤有汗王印玺,表明货币为官方发行专用于流通且具有防伪功能,显然与一般棉布有着本质的区别,其货币价值远要高于本身的实际价值(出土文献中也未见直接用其缝制衣物的记载)。其回收翻新措施也与现代国家银行对旧币的回收如出一辙,已完全具备现代货币的功能。被称作qamdu的棉布货币,显然是对行緤、官布的直接继承和发展。至于流通于苏婆部落的ɛgin,从其有特定尺寸并用于交易的功能来看,亦当与qamdu一样属于棉布货币。吐鲁番出土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相关记载更表明了各类棉布货币的流通地域,而joŋlaq-lïq bøz(通用的棉布货币)之称名及其用途(如不仅用于借贷还贷、缴纳赋税,也用于计算利息)亦可证棉布货币是社会公认的货币形式。

作为货币名称的quanbu(官布)、quanbu-qa kɛbɛzi(棉质官布)、tamal(ï)quanbu(钤有印玺的官布)或bøz(棉布,棉布货币)常见于吐鲁番出土回鹘文契约文书。同行緤、官布一样,迄今亦未能见到各类棉布货币的实物。虽则如此,回鹘文契约文书中对其质地、类别、形制、功用、流通地域及币值却多有记载。通过这些契约文书可以确定,棉布货币可用于借贷、购物、缴纳赋税、买卖人口、租佃和买卖土地、吊亡、毁约后的罚款、支付工价及行旅盘缠等。

(一)用于借贷。例如:

蛇年三月初二,我/qïrjaquz因需要棉布货币,/向wapdu(法度)借了两束/棉布货币。在新收成下来时,我将偿还两石/粮食。如果我拖延不还,/按民间惯例,我得加上利息/如数偿还。如果在偿还之前我若有不测,/就将我位于三道沟的与baj/有同等份额的一半茬子/耕地中属于我的那份儿/耕地给他。证人:/tapmïʃ;证人:misir。此/花押是我qïrjaquz的。/我torï遵qïrjaquz之嘱/书写。

另在Radloff编号第10号题年作“龙年二月二十五(日)”的文书中亦有名为turbaj的人因需要棉布货币买酒,向qïjïmtu借一束半棉布货币,秋初时用三十汤瓶的一袋子酒偿还的记载。

(二)用于交易。例如:

此文书明言“长袍的售价两(束)半棉布货币”,足可证明棉布货币的交易功能。

(三)用于缴纳赋税。例如:

十一月/给tɛmyr buq-a一个……/缴的qalan(税名)半个棉布货币。/要给一个汗王的马我缴付了。还有/作为缴付一个汗王的一(束)棉布货币我缴付了。还有/说是tyyn(税名)的/棉布货币,我又缴付了半(束)棉布货币。/还有说是缴付给汗王的半(束)/棉布货币,我缴付了一(束)半/棉布货币。十一月/八日及该月十八日,/说是要缴付给一个汗王的棉布货币,/我缴付了一(束)棉布货币。又给差官缴付了一(束)棉布货币。

(四)用作租金。例如:

ud jïl ikinti aj bir jaŋïqa,m(a)ŋa/bydys tutuŋ-qa nɛpikdɛ kidiz kɛrgɛk/bolup, arslan sïŋqur oul-ta bir kidiz altï/bøz-kɛ altïm.birlɛ b(a)rmïʃ arqïʃ janmïʃ-ta/ altï bøz birip ïdurm(ɛ)n.arqïʃ-tïn ïdmasar/-m(ɛ)n birɛr aj birɛr bøz asïbirlɛ kni biryr/m(ɛ)n.qaaj tutsar,bu oq j(a)ŋa asïï/birlɛ kni biryrm(ɛ)n.bøz birginɛ joq bar bolsar,/ɛwt(ɛ)ki-lɛr kni birz-yn.tanuq jig taʃ oul/bu tama m(ɛ)n bydys tutuŋ-nuŋ ol.(38)李经纬著《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辑解》,第50-51页。

牛年二月初一,我/bydys都统需要纳职产的毡/子,向arslan sïŋqur oul用六(束)棉布货币/租了一条毡子。在同去的商队返回时/将寄还六(束)棉布货币。我如若不通过商队寄/还,将连同每月一(束)棉布货币的利息一并如数偿/还。使用了几个月,将照此按连同利息/一并如数偿还。如若在偿还之前我有何不测,将由家人如数偿还。证人:jig taʃ oul。/此印章是我bydys tutuŋ的。

与此文书相类,在另一份题年为“马年六月初十”的文书中也有以“十天二十九(束)棉布货币的租金”租用驴子的记载。

(五)用于毁约后的罚款。例如:

jïlan jïl ar(a)m aj altï otuz-qa,biz……/……bilɛ biz ygyn/adaʃ boltumuz kim qaju kiʃi kitsɛr-biz bir/inkɛ bøz birirbiz amr(a)masar abita t(ɛ)ŋri/bu(r)χ(a)n uluʃïn-ta tumalïm mɛnz torïl ygy-kɛ/ajïtïp bititimtig qïltïm bu tama biz/trt gyn-niŋ ol t(a)nuq asan t(a)nuq tsird(a)(现藏柏林,编号:TⅡ1813)

蛇年正月二十六(日),我们……/同……,我们三个人/结(拜)成了伙伴。哪个人若背离而去,/得付出一(个)细棉布货币。若无亲情,/我们将不再转生于阿弥陀佛之国。我z torïl询问了三人后记录。此图章是我/们四人的。证人:asan;证人:tsirda。

此前,学者们因未曾留意回鹘文契约文书中bøz专用于商品交易一般等价物的性质,而将该词直译为棉布。从以上五个方面的功用可看出,bøz已完全具备了流通货币的功能,实则就是以棉布为制作材料的现代意义上的货币——棉布货币。

四、棉布货币的类别

见于回鹘文契约文书的棉布货币,按质地可分为“粗棉布货币”(tas bøz)、“细棉布货币”(inkɛ bøz)、“软棉布货币”(jumʃaq bøz)、“厚棉布货币”(qalïn bøz)和“大棉布货币”(ulubøz);按尺寸又可分为“通用的棉布货币”(joŋlaq-lïbøz)和“长腕尺棉布货币”(uzun qarï-ta bøz);按流通地域还可细分为“在西部流通的、长十尺、钤有印玺的官布”(kidin jorïjur onarïtamal(ï)quanbu)、“在高昌西流通的两端有金边、中间钤有印玺的……官布”(qou kidini jorïr iki uï kinlig,otra tamalï……quanbu)、“路东通用的棉布货币”(jolŋdynin-tɛ joŋlaq-lïbøz)、“西部流通的、加盖有六边形sulu印玺的棉布货币”(kidin jorïr altï sïŋar sulutama-lïbøz)、“流通于鲁克沁以西的棉布货币”(lykyŋ kidin-i jorïr bøz)、“流通于鲁克沁以西,加盖有suu-lu印章的……棉布货币”(lykyŋ kidin jata jorïr suu-lutama-lï……bøz)、“流通于鲁克沁以西,加盖有suu-lu印章的……两地流通的棉布货币”(lykyŋ kidini jorïr suu-lutamalï……ikilig jorïq bøz)以及“两地流通的棉布货币”(ikilig jorïq bøz)。

(一)按棉布货币的质地分类

众所周知,我国中原地区的棉花种植是元代才从西域东传来的。然而,有关西域棉布的类别、质地,清代以前的文献却鲜有记载。回鹘文契约文书中有关棉布货币的描述,不仅可使我们了解其棉布货币的质地类别,而且可进而得知11世纪中叶至13世纪后半叶西域的棉布种类。

1.tas bøz(粗棉布货币)。例如:

……年正月初三,/我il t(ɛ)mir因需要货物,/向sɛŋkɛ(和)baj tɛmir两人/借了一(件)货物。该货物的/价格计五十(束)粗棉布货币,我将在正/月内偿还。如若我不还/拖延,我将加倍偿/还。如若在偿还之前我有什么好歹,将由arï/tigin的家人一起如数/偿还。证人:oluq。此花押是我il/tɛmir的。

此文书使用粗棉布货币对货物计价,现藏柏林,编号TM86的文书明确称marlan所借的粗棉布货币为“带息的棉布货币”,足可证明bøz的货币性质。另在一份出卖儿子的文书中更是将tas bøz(粗棉布货币)称作“通用的棉布货币”。(40)李经纬著《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辑解》,第187-190页。

qar-a tɛgyn-kɛ jumʃaq bøz tɛgti/tɛlig-kɛ bir j(i)g(i)rmi bøz/baa birlɛ tɛlig-kɛ bir bøz/bulmïʃ-nïŋ usubirlɛ/tojïna[-qa] j(i)g(i)rmi bøz qutluqar-a/-qa bir j(i)g(i)rmi bøz qïsa/satï-ï-qa biʃ qamï/ulubøz sarï-qa jatut/iki jarïm qamï ulubøz/tɛginip inik-niŋ biliz-kɛ/biʃ bøz(现藏柏林,编号:TⅠD205a)

qar-a tɛgyn得到了软棉布货币。/tɛlig得到了十一(束)棉布货币。/baa和tɛlig(得到了)一(束)棉布货币。bulmïʃ的(儿子)usu和/tojïna(得到了)二十(束)棉布货币。qutluqar-a/(得到了)十一(束)棉布货币。qïsa/交易人(得到了)五(束)折叠的大棉布货币。sarï(和)jatut(得到了)两(束)半折叠的大棉布货币。/tɛginip inik的(儿子)biliz/(得到了)五(束)棉布货币。

4.qalïn bøz(厚棉布货币)。例如:

猴年腊月初二,/我tɛtmilig、qar-a buq-a/二人因需要开支,/将名叫qutlu的女人卖了。/从qutlutɛmyr处得到一百五十(束)/厚棉布货币。这一百五十(束)(厚)棉布货币/在成交之日,我们/tɛtmilig、qar-a buq-a二人已全部/点收。我qutlutɛmyr/已全都数清交付。这个名叫qutlu/的女人直至千年万日都归qutlutɛmyr/所拥有。若合意,将由其自己拥有;/若不合意,任其转卖他人。/我们tɛtmilig qar-a buq-a二人/的兄弟、我们的十代、/我们的百代,无论是谁/都不得制造纠纷。如若依仗有权的官吏/、使臣的势力制造纠纷,说什么“我要赎、我要买”,/就得付给与这个qutluq一样的两个女人,/其所言无效。制造纠纷的/人将受损失,qutlutɛmyr/将不受损失。(后略)

(二)按棉布货币的尺寸分类

有些棉布货币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又称作quanbuqa kɛbɛzi(用作官布之棉,用作官布的棉布),仅从此称名便可看出棉布货币与其前官布的区别。常见于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joŋlaq-lïbøz(通用的棉布货币)之称名,更表明棉布货币是流通已久的货币形式。此外,还见有uzun qarï-ta bøz(长腕尺棉布货币)。例如:

鸡年正月初六,我sada因需要通用的/棉布货币,从soldan阿哥处拿了一百零二束长腕尺(43)qarï,手臂,腕尺(或称肘尺),指从肘到中指端的距离,约等于43-56厘米(MⅢ.307-308)。据本文书出现的uzunqarï-ta bøz(长腕尺棉布货币)推测,或许还有短腕尺。/棉布货币,将我位于syky渠边与surj-a共有的/属于我的需要六个人埋盖的葡萄园合理合法地卖给了soldan baj。/葡萄园售价之一百零二束棉布货币在立文书/之日,我sada已全部收讫。我soldan已全部付清。(后略)

高昌地区的居民原本以汉人为主体,故而高昌回鹘仍沿用旧称作官布,甚至连所记棉布货币之长度亦采用的是音译自汉语的ï(尺)。例如:

一百(束)在西部流通的、长十尺许、有印玺的官布及一匹快(?)马,其上柔软(深陷?)其下两(?)、无病无疾的马。这一百(束)官布(和)一匹马一起,在立文书之日我全部收讫。

家父李正宇研究员曾指出:“《唐六典》《通典》、新旧《唐书》皆载,唐代度量衡行用大小两制,除‘调钟律、测晷影、合汤药及冠冕’用小制之外,其余官私悉用大斤、大升、大尺。程大昌《演繁露》卷七载:‘开元九年敕:度,以十寸为尺,尺二寸为大尺。’即大尺为小尺之1尺2寸,合今37.32cm。”(44)李正宇《新玉门关考》,《敦煌研究》1997年第3期,第1-13页。宋元亦承唐制,量布悉用大尺。十大尺折今制为3.73cm。这一契约文书中特别标明了用于交易的官布即棉布货币的长度“十尺许”(onarï),意味着流通于西部龟兹地区的官布之长度与高昌当地官布之长度有所不同,不同类别和尺寸的棉布货币之币值应存在着差别。据此还可进一步推断,《突厥语大词典》所载的qamdu是龟兹回鹘的棉布货币称名,而quanbu/quanbu等是高昌回鹘对棉布货币的称名。称名的不同,系因其主体居民及文化传统的差异所导致的。前者的语源不详,后者则直接音译自汉语。

另一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与敦煌契约文书中出现半疋生绢的记载相同,回鹘文契约文书中也多有半束棉布货币的记载。Radloff第10号文书中出现了借“一(束)半棉布货币”,现藏柏林编号TM86文书中出现了借“三(束)半粗棉布货币”(yjarïm tas bøz),现藏柏林编号TⅡ035文书中出现了支付长袍售价的“两(束)半粗棉布货币”(iki jarïm bøz),现藏柏林编号TⅠD205a的文书中出现了“两(束)半折叠的大棉布货币”。李经纬《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一书所引文更出现了缴付“qalan(税名)半个棉布货币”“缴付一个汗王的一(束)棉布货币”“缴付了半(束)棉布货币”“缴付给汗王的半(束)棉布货币”“缴付了一(束)半棉布货币”,(45)李经纬著《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182页。意味着棉布货币也可以撕裂成两半使用。结合前引白居易诗“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的记载推断,使用半束棉布货币交易应是常态。

(三)按流通地域分类

吐鲁番出土回鹘文契约文书中常见使用标注出流通地域的棉布货币,意味着棉布货币并非仅有一种形式,不同的地区皆有各自所专有的棉布货币,而《突厥语大词典》收录的ɛgin和qamdu两类棉布货币也正可与之相印证。由于回鹘文契约文书使用的是“十二兽历纪年法”,大多难以确定具体年代。虽则如此,仍可结合历史推断出某些文书的具体年代。见于吐鲁番出土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棉布货币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明确标注出流通地域的棉布货币形式大致有以下八类:

5.kidin jorïr altï sïŋar sulutamalïbøz(在西部流通的、加盖有六边形sulu印玺的棉布货币)。

11世纪中叶,喀喇汗王朝向东扩张,西天山南北的布古尔(bygyr,位于今轮台县境内)以西地区和伊犁河流域均为喀喇汗王朝攻占,导致龟兹及伊塞克湖东南地区的居民纷纷逃迁至高昌回鹘王国境内(47)李树辉《西天山南北地区归属喀喇汗王朝的时间及相关历史——兼论龟兹石窟的始毁年代》,缩略文刊于《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6期,第90-97页。全文收入新疆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新疆历史与文化》(2010-2011),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83-99页。。龟兹回鹘之统治集团也被迫移徙至塔里木盆地东南缘至柴达木盆地西缘地区,后以“黄头回纥”之名见于汉文史籍(48)[元]脱脱等撰《宋史》卷490《外国一·于阗国传》,第14109页。。这正是导致高昌地区大量使用流通于高昌以西地区(即龟兹地区)官布的原因所在。也即是说,大凡标注为qou kidini jorïr iki uï kinlig,otra tamalï……quanbu(在高昌西流通的两端有金边、中间钤有印玺的……官布)或kidin jorï jur onarïtamal(ï)quanbu(在西部流通的、长十尺、钤有印玺的官布)(49)参见现藏伦敦,编号:Or8212〈106〉,李经纬著《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辑解》,第136-139页,第128-131页;P.Ziemc,Rcscdrch on uigur documents aince,1975;现藏柏林,编号:TⅡToyoqOhne Nr;现藏伦敦,编号:Or.8212(106);现藏柏林,编号:TⅠ508d;现藏柏林,编号:Ohner Nr(b)/(c)r,李经纬著《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辑解》,第212-213页。均是由龟兹回鹘发行的货币,使用此类官布进行交易的人多属于逃难至当地的难民。

如前所述,高昌回鹘于宋乾德三年(965)便已脱离龟兹回鹘王国而独立。在其后相当长的时期,高昌回鹘之东境止于鲁克沁(lykyŋ,柳中),故而,某些回鹘文契约文书所载之棉布货币都标明其流通区域为lykyŋ kidini(鲁克沁以西)。例如:

……[jïl]……-z j(i)g(i)rmi-kɛ.[mɛn]/[ïʃ] qar-a……-kɛ satmïʃ ta[war]/k……l……i sɛkiz on lyk[yŋ]/ke[d]in-i jorïr [bøz]-yg tykɛl altïm/[k]inŋtyn joq.tanuq qanu[q]/[mɛn]……ïʃqar-a bit[iti]m……n biz ikɛgy……(编号:3Kr.32a)

……[年]……月十八(十九?)(日),我/ïʃqar-a卖给……的货物/……的八十(束)流通于鲁克沁以西的棉布货币我已全部收讫,/今后不存在(债务问题)。证人:qanuq。我ïʃ qar-a出具此文书……我们二人……

还有些契约文书不仅标明了用于交易的棉布货币之流通地域为lykyŋ kidini(鲁克沁以西),而且特意注明是joŋlaq-lïbøz(通用的棉布货币)和ikilig jorïq bøz(两地流通的棉布货币)。例如:

另据现藏列宁格勒亚洲博物馆,编号:3кг,39文书(52)李经纬著《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辑解》,第121-124页。记载,osmïʃ torïl和tgɛl二人还于“兔年十一月”将其位于同一处的耕地连同窝棚卖给了这位“ɛniyk大哥”。根据文书的格式、文书中出现的人名、地名可断定,两份文书应是于仅相隔一年的“牛年”和“兔年”签订的契约。两份文书中出现使用“流通于鲁克沁以西、加盖有suu-lu印章的……棉布货币”“西部流通的、加盖有六边(形)sulu印玺的……棉布货币”以及“流通于鲁克沁以西、加盖有suu-lu印章的……两地流通的棉布货币”进行交易的现象,暗示着高昌回鹘政权发行的棉布货币在1260年以前(详后)便流通于其以西地区,即龟兹回鹘王国境内;而龟兹地区发行的棉布货币亦流通于高昌回鹘王国境内。此类文书还有许多,另如:

ligeti主张将见于回鹘文契约文书《斌通卖身契》之三的ulusuu译为“蒙古皇帝”,李经纬先生亦采用此说。(53)李经纬著《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38页。鉴于元中统元年(1260)始发行“中统宝钞”,而该文书中还同时出现au(钞)、ïduq qut(亦都护)等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词语,我们有理由推断,标明使用suu-lutama-lï……bøz(加盖有suu-lu印章的……棉布货币)和altï sïŋar sulutama-lï……bøz(加盖有六边〈形〉sulu印玺的……棉布货币)之类棉布货币进行交易的回鹘文契约文书当撰写于1260年以前。

此前,西域行用的棉布货币一直未能引起史家的关注。《元史·食货志·钞法》:“钞始于唐之飞钱、宋之交会、金之交钞。其法以物为母,钞为子,子母相权而行,即《周官》质剂之意也。元初仿唐、宋、金之法,有行用钞,其制无文籍可考(55)[明]宋濂撰《元史》卷93《食货志·钞法》,第2369页。。”前句在论及钞的起源时未谈到宋代西域行用的棉布货币,后句在谈到元初用钞之制时亦称“无文籍可考”,当是因高昌回鹘王国为地方割据政权,棉布货币仅流通于西域地区而不为中原学者了解所致。

元朝于中统元年(1260)开始发行“中统宝钞”,学界公认元代的纸钞已是现代意义上的货币。纸钞的出现绝非偶然,棉布货币当就是其过渡形式。从现代金融学的角度来看,唐代的飞钱只是民间使用的一种商业汇票,代表铜钱的价值行使支付手段的职能。两宋的交子及会子虽然是官方发行的多次流转使用的纸币,却依靠铜钱准备而发行,代表铜钱的价值行使流通手段的货币职能,且都遵循定期界兑制度。至金朝的“交钞”才变为无期限流转,破损到一定程度时可向官方指定机构兑换新票。西域行用的棉布货币早在其前便可以无期限流转,拥有国家信用(如钤有回鹘汗王的印玺)、商业信用和消费信用(如回鹘文契约文书中有关使用棉布货币交易的记载),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性,且不以任何贵金属为基础,官方还有定期回收翻新的管理体制(每七年清洗一次,并重新加盖印玺),其本身价值远远低于货币价值(大量回鹘文契约文书可证)。这些正是现代信用货币显著的特征,显然是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的非金属信用货币。

所谓现代信用货币是不以任何贵金属为基础,通过信用程序强制发行和流通的独立发挥货币职能的本位货币。龟兹回鹘汗国和高昌回鹘王国实行管理棉布货币本位制度,对棉布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其信用货币制度也可称为管理棉布货币本位制度。有迹象表明这种棉质货币可能一直使用到20世纪30年代,巴托尔德就曾指出:“以棉布作货币用,常常见于中国突厥斯坦,甚至在最近也是这样的(56)[苏]威廉·巴托尔德著,罗致平译《中亚突厥史十二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23页。。”巴托尔德所说的当是指1933年11月12日在喀什成立、1934年2月宣布解散的伪“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发行的棉布货币(见图7)。

图7 伪“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发行的棉布货币正反面(图片由杨恕提供)

五、棉布货币的币值及借贷利率

棉布货币的尺寸,据《突厥语大词典》记载:ɛgin约为284cm×30cm=8520cm2,qamdu约为284cm×20cm=5680cm2。1m2=10000cm2,则一束ɛgin就有8520cm2÷10000cm2=0.852m2,一束qamdu就有5680cm2÷10000cm2=0.5668m2。另据Radloff第13号文书可知,还有更大的“长腕尺的棉布货币”(uzun qarïta bøz)。如此大的货币,其本身的制作成本之高不容小觑。由此也就自然决定了此类货币只能用于价值较高的商品交易,而不可能用于购买针头线脑之类的商品。正因此,也就出现了与P.3573P1《后梁贞明九年(923)索?留住卖奴仆契》“生绢壹疋半”、P.3004《乙巳年(945)兵马使徐留通欠绢契》“半疋生绢”相类的“半束棉布货币”的记载。

据吐鲁番出土回鹘文契约文书可知,用作市场交易一般等价物的棉布货币(花蕊布、ɛgin、qamdu、quanbuqa kɛbɛzi、bøz)和银子(kymyʃ)、金子(altun)、铜钱(baqïr)、钞(ao)之功用完全相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借贷文书所反映的社会经济现象,其借贷利率之高令人难以想象。

Radloff编号第29号文书记载,名为qïrrquz的人于“蛇年三月二十”向japatu借了两束棉布货币,秋初要偿还两倍即四束棉布货币,半年的利息便达一倍。Radloff编号第34号文书记载,sïsï和køry两人于“猴年四月初五”向oquj各借了三束棉布货币,秋初时各自要偿还六束棉布货币。Ohne Nr.(f)文书记载,iwkuj向isig借了一百束棉布货币,将按月连同利息偿还。与高额的借贷利息相对,租借利息也同样很高,如前引女书(李经伟2012,第50-51页)称,“用六(束)棉布货币租了一条毡子”,以“十天二十九(束)棉布货币的租金”租用驴子等均可证明。许多借贷或租借文书中都注明,若不能按时偿还,“按民间惯例”还得加上利息偿还;如若借贷人或租借人在偿还之前发生意外,则要用其耕地抵债或由其家人、亲属偿还。每份借贷及租借文书中,借贷人或租借人都要签字画押,且要有若干证人签字画押。

正因为“按民间惯例”借贷利息在半年内高达一倍,甚至还出现了靠放贷获利的阶层。现藏柏林编号TM86的回鹘文契约文书记载,一个名为marlan的人于“鸡年三月十五日”向qajïmtu借了三束半棉布货币,秋初便要偿还七束棉布货币。(57)李经纬著《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109-111页。编号TM83的回鹘文契约文书记载,一个名为toŋama的人于“羊年二月初五”借了qajïmtu的一石谷子,秋初便要偿还对方一石半谷子。(58)李经纬著《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115-116页。第一次普鲁士皇家吐鲁番考察团于亦都护古城所获编号TID135(M221)的回鹘文契约文书记载,一个名为ili的人于“鸡年二月十八日”租种了qajïmtu的半石土地,籽种分摊,收成平分,赋税亦是双方平均负担。(59)李经纬著《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59-60页。编号TM81(U5277)的回鹘文契约文书记载,一个名为tɛmyr的人于“马年六月十八日”租种了qajïmtu与ili共有的半石土地,另一个名为auq的人租种了qajïmtu的半石土地,籽种分摊,收成平分,赋税亦是双方平均负担。(60)李经纬著《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67-69页。编号TⅡD204(U5269)的回鹘文契约文书记载,一个名为mïsïr的人于“马年六月十八日”租种了qajïmtu的半石土地,籽种分摊,收成平分,赋税亦是双方平均负担。(61)李经纬著《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70-71页。编号TⅡD204(U5269)的回鹘文契约文书记载,一个名为tɛmyr buqa的人于“猴年正月初二”租种了qajïmtu的两石土地,该土地的收成、赋税均归tɛmyr buqa承担。(62)李经纬著《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72-73页。编号TⅡD204(U5269)的回鹘文契约文书记载,名为qajïmtu的人于“马年二月二十八”购买了mïsïr位于高昌的葡萄园,该葡萄园的耕地债务均归mïsïr承担。(63)李经纬著《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74-75页。五份契约文书中的借出/出租方的名字都是qajïmtu,“马年”“羊年”与“鸡年”亦应是相邻的三个年份,而“二月”“三月”乃至六月又正是青黄不接的月份。我们有理由推断这个名为qajïmtu的放贷/出租人就是靠放贷和出租土地获利的富人阶层。

通过对见于吐鲁番出土回鹘文契约文书的各类交易进行比较,可大致了解棉布货币的币值及借贷利率。兹列表如下(需要说明的是,棉布货币的币值及借贷利率在不同的时代、年代可能会有变化。由于文书的具体年代难以确定,二表所列仅供参考):

表一 吐鲁番出土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商品及棉布货币售价

表二 吐鲁番出土回鹘文契约文书中借贷棉布货币的利率

结语

棉布货币在西域地区出现并非偶然,而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至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丝路贸易的商品流通中需要更多的货币,而铜钱短缺,满足不了流通中的需要量。同时,金属货币值低量重,不便携带,客观上需要更轻便的货币。再者,自五代以降直至两宋,由于民间大量销熔铜钱改铸铜器以逐利,以及铜钱大量外流日本、东南亚各国,致使铜钱流通量严重不足。宋朝将行政区划分为专用铁钱区、铜铁钱兼行区和专用铜钱区,严禁铜钱外流。铜钱的紧缩是促使南宋大行纸币的重要原因。辽、金、西夏亦是如此,尤其是辽朝更是明令“禁铜铁卖入回鹘”“禁民钱不得出境”(《辽史·食货志下》)。棉布为西域特产,且早有以行緤、官布、绫、绡作为货币代用品的历史。加之又有宋朝会子纸币的启发,使用棉布货币正可解决缺少金属货币之困。如此种种原因促成了棉布货币的产生。这正是棉布货币出现于西域地区的原因。

作为货币代用品的行緤、官布、绫、绡是棉布货币(花蕊布、ɛgin、qamdu、quanbuqa kɛbɛzi、quanbu、bøz)的直接源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商品交换的需要,龟兹回鹘和高昌回鹘的统治者至晚在11世纪中叶就对官布制式加以规范,从而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棉布货币。被《突厥语大词典》称作ɛgin(尺寸约为284cm×30cm)和qamdu(尺寸约为284cm×20cm)的棉布货币以及见于吐鲁番出土回鹘文契约文书的各类棉布货币,不仅有特定的尺寸,而且钤有回鹘汗王的印玺,官府还有定期回收翻新的管理体制,且文书中多称其为“通用的棉布货币”(joŋlaq-lïbøz)。从其制作款式、发行机构、管理手段和流通功用来看,已完全具备现代信用货币的功能。其回收翻新措施,也与现代国家银行对旧币的回收如出一辙。稍有区别的只是现代的纸币易于破损,无法修复、翻新,多作销毁处理;而棉布货币却经久耐用,回收后只需清洗干净再重新加盖印玺便可继续用于流通。大凡出现qou kidini jorïr iki uï kinlig,otura tamalï……quanbu-qa kɛbɛzi(在高昌西流通的两端有金边、中间钤有印玺的……棉质官布)、kidin jorïjur onarïtamal(ï)quanbu(在西部流通的、长十尺、钤有印玺的官布)和“路东通用的棉布货币”(jol øŋdynin-tɛ joŋlaq-lïbøz)等文字的回鹘文契约文书均撰写于11世纪后半叶。其中所记的quanbu-qa kɛbɛzi(棉质官布)和tamal(ï)quanbu(钤有印玺的官布)由龟兹回鹘发行,标明流通地域为lykyŋ kidini(鲁克沁以西)的棉布货币由高昌回鹘发行,而既标明流通地域为lykyŋ kidini(鲁克沁以西),又注明是ikilig jorïq(两地流通)的棉布货币则流通于更晚的历史时期。

宋代西域行用的棉布货币显然是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的非金属信用货币,堪称是现代非金属信用货币的始祖。对回鹘文契约文书中不同棉布货币进行分类研究,不仅有助于文书的断代,而且可深化对处于丝绸之路中段的西域社会经济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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