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感: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标尺

2021-02-23 05:19冀慧珍
关键词:流动人口少数民族文化

冀慧珍

[提要]将获得感作为衡量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标尺,有利于维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益,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各民族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和共同性,更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经济、政治、文化、民生四个维度研判少数民族城市融入的情况,发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依然处在初级融合的水平,离完全融入城市的目标尚有距离。在此基础上,提出塑造有利于少数民族经济获得感的积极型城市,打造激励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政治融入的开放型城市,营造适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文化融入的包容型城市和创建悦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民生融入的友好型城市的路径。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大创新性理论判断,并指出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1]。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人口走进城市,在为城市现代化做出贡献的同时,他们融入城市、共享美好生活的要求也愈加迫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首先是改革发展成果应惠及全体人民,对于少数民族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擘画了“全面实现小康,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的美好图景[2]。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他进一步指出:“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人民,不断增强各族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3],以获得感为标尺研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与应用价值,有利于维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益,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各民族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和共同性,更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磅礴力量。

一、获得感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

2015年,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首次提出“获得感”这一概念[4],此后获得感一词广泛流行固化,与“幸福感”“安全感”成为新时代的“民生三感”。获得感强调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维护,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满足感和成就感,获得感是幸福感、安全感的前提和条件,没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便是无土之木。当前,要顺应我国民族人口分布格局不断深化的形势,出台有利于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政策举措和体制机制,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全面深入持久开展起来。[5]获得感可用作研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标尺。

(一)“获得感”的内涵

作为一个本土性概念,对获得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行为以及共享发展理念等方面,对于其理论内涵的研究则相对薄弱。获得感一般是指基于客观获得基础上的主观感受,既有物质层面的获得与满足,也有精神层面的获得与满足:

第一,获得感以客观“获得”作为前提。获得感虽然是人们的主观感受,但此感受以获得为前提,因而,获得感必是先“获得”而后才有“感”,因此,有所获、有所得是产生“获得感”的前提与基础。“获得”强调的是实实在在、真实可见的物质利益的获得,没有“获得”,“获得感”也只能成为无源之水,失去立足之基。此“客观获得”既包括经济物质利益的获得,如收入和社会福利的增长,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公共服务的保障;也包括精神层面的获得,如公民权利的维护和体现、公平公正的感知、对于国家和民族的认同感和荣誉感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获得感被认为比幸福感更客观。

第二,获得感是主体的主观感觉或感受。“获得感”强调“获得”基础上的主观感受,以“感”为衡量标准,“获得感”虽然以客观获得作为基础,但最终还是归于主体精神上或者内在的主观感受,是主体基于一定标准而得出的关于自身满足与否的价值感受,而且,这种感受往往是一个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的相对变量,体现了人的自我尊严、自我价值的实现程度,一定程度上,获得感还会体现或者转化为幸福感。社会认知理论的三元交互决定论认为,环境、行为、人三者之间互为因果,每二者之间都具有双向的互动和决定关系。获得感正是反映了外部环境对主体感受发生影响,进而影响人的行为的过程,改革成果的共享和社会公平公正的期待与满足都会直接影响获得感的评价。

第三,获得感强调人的主体性。主体性是指人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以及地位,即人的自主、能动、有目的地活动的地位和特性。我国获得感的主体是全体人民,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及广泛的爱国者,其中尤其是贫困群体、流动人口的获得感是现阶段政策的重点。主体性的实现往往需要通过参与体现。只有个体真正参与到某一行动过程中,通过参与表达自身的诉求,体现自身的主体性,进而获得身心上的满足,个体才能够真正享有获得感。因此,获得感不是凭空产生的,人民通过共建共治共享,参与共同富裕的奋斗过程,才能享有牢固、稳定而真切的获得感。另一方面,获得感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必然经过从客观向主观转化的过程,这就要求主体具备必要的感受、感知、接受、接纳的基本能力和条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认同感、尊严感、满足感以及成就感等,共同构成获得感的来源和基础,而这些都需要通过主体的参与实现。

第四,获得感具有可持续性。获得感是以客观获得作为基础,而客观获得意味着不仅是当下能够获得,还要保证在未来至少是在可预期范围内不会消失该获得,甚至还会越来越好。换而言之,获得感是要通过当下获得与未来获得共同维持的。如果人们对于自身所得患得患失,对未来充满不安,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获得感。政治稳定、经济活力、分配公平、文化繁荣以及贫困群体的内生动力、可行能力的加强等,都可赋予人民坚定的可持续的获得感。

总之,获得感是人们对当下及未来获得得到保障后所产生的满足感,涉及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多方面的感受,获得感的形成既以客观获得为基础,又以主观感受感知为立足点,最终实现主客观基础上的一致性评价。

(二)“获得感”的维度

获得感是一种兼顾物质层面与精神层面的获得与满足的综合感受。具体而言,获得感有4个维度,体现为人们的主观感受与客观获得、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多维度主观指标:

第一,经济获得感。经济获得感主要是指人们因经济利益得到保障而形成的满足感。经济获得感与国家经济发展情况、个人家庭收入情况以及对公平分配的感知情况等因素密切相关。国家经济的良好发展对于个人收入的提高具有积极影响,收入水平的提高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家庭的生活水平,为家庭成员带来积极的主观感受,从而提升个人的经济获得感。除此之外,对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能够缩小贫富差距,减少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心理上的公平感会进一步提升获得感。

第二,政治获得感。政治获得感是民众感知政治氛围、政民关系、政治信任、政治认同以及政治参与热情的主观感知。[6]影响政治获得感最主要的因素是政治参与程度,即人们是否能够充分参与到政府的决策之中。参与能够促进人们的切身感受,进而增强获得感。换言之,增强民众的政治参与感,就是在增强其政治获得感。

第三,文化获得感。文化获得感是指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得到满足之后形成的主观感知。文化获得感与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程度、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高低、公共文化质量的高低等因素密切相关。国家应尽量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大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以高质量文化供给增强人们的文化获得感。

第四,民生获得感。民生获得感是民众的基本生存以及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况得以实现与保障,从而形成的主观感知。[6]民生获得感的实现得益于民众各项需求的满足,从吃、穿、住、行等基本需求,到教育、医疗、就业、安全等发展需求都应得到满足。民生获得感必须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诉求,满足民众关心的生存、发展及权益保障等需求,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总之,比起幸福感、相对剥夺感等与获得感联系密切的概念,获得感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的特征,既反映了物质层面的获得和感受,又体现了精神层面的感觉和感知;囊括社会环境因素与个体主观反应的综合性指标,获得感不是孤立的,而是多维的,不是暂时性的指标,而是兼顾长久性期待的考察,获得感是衡量治理效能不可缺少的标尺。

(三)获得感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重要意义

“获得感”在政策话语中并不是单独出现的,“安全感、幸福感”常与之连用。获得感是主体基于客观获得基础上的主观感觉,强调实在的获得;幸福感是主体将自身预期的生活与现实生活对比之后产生的主观感受,强调主体的主观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安全感是主体对于自身生活状态的主观肯定,认为自身的生活能够得到保障,并且有能力处理与应对风险。这三感相互渗透、相互影响,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获得感是幸福感和安全感的基本来源,安全感是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保障,幸福感是获得感和安全感的最高表现。[7]

“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1]是新时代政府工作的新要求。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增强人民的“三感”,特别要注意少数民族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提升。要切实做到增强少数民族人民的“三感”,不仅要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加以落实,也要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2014年9月28日至29日,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强调了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指出要促进城市更好地接纳少数民族群众,促进该群体更好地融入城市。由此可见,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那么如何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到城市之中呢?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是一个重要途径。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三感”,尤其是作为基本来源的“获得感”,对于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有助于政府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角度审视与思考城市融入问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与否在于主体的需求能否得到满足,主体的需求能否得到满足在于政策是否能与之契合,而政策契合程度达成与否的前提是政策制定者是否从需求者的角度思考问题。鉴于此,要通过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达到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目的,政府就应当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角度审视与思考城市融入问题。政府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角度审视与思考城市融入问题是提升他们获得感的重要途径。

另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的认同程度。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本质上就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增强其对流入城市的认同感、归属感。影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主要因素是流入城市对他们的接纳、支持程度,具体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民生四个层面。因此,获得感的提升依赖于这四个方面的各项保障措施,如经济上能否为他们提供较为充足的就业岗位以及相对平等的薪资待遇;政治上能否有通畅的政治参与渠道让这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表达自身的政治权益诉求;文化上能否有相关的措施用于解决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同的语言、信仰、饮食习惯等造成的不便;民生上能否让他们在流入城市享有教育、医疗、就业乃至养老等方面的保障。这些保障措施的提供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物质及精神需求,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的认同程度,从而促进其更快融入。

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现状及评价

研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情况,首先需对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在此基础上对他们的融入情况做出判断。

(一)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我国流动人口规模继2010年增速放缓之后2015年呈现缓慢下降趋势。2015年全国流动人口总量为2.47亿人,比2014年下降了约600万人,2018年全国流动人口数为2.41亿,2019年则下降为2.36亿。①在全国流动人口规模增速放缓的同时,进入活跃期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增速同步放缓。相比2005年至2010年增加550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如表1所示,2010年至2015年这五年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只增加了408万,明显少于上一个五年。同时,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比重有所上升,攀升至7.9%,比上一个五年增长0.7%。2015年全国共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1936万人,占全国流动人口总规模的7.9%,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6.5%。从2005年至2015年少数民族人口中流动人口比重增长迅速,超过汉族人口流动人口增长率2.2%。②

表1 2000年~2015年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情况③

从单个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规模来看,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规模不断增加,流动人口超100万的少数民族,由2000年仅壮族1个增长为2015年的8个民族,如表2。不仅如此,增速也很明显,如彝族和藏族2000年以来的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10.6%、9.3%。④

表2 2000年~2015年全国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情况⑤

从少数民族人口流入地城市的分布来看,经济发达城市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周边城市成为少数民族人口主要流入地。位于四川、新疆、青海及宁夏等民族聚居区腹地的重庆,2015年少数民族流入人口占比达到9.2%,远高于湖北等长江中游城市群3.98%的少数民族流入人口数据。⑥

表3 全国部分城市少数民族流入人口占比情况⑦

从受教育程度看,少数民族中文化程度更高者流动人口占比更高。有72.68%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接受过初中及初中以上学历教育,而少数民族人口中接受同等教育的比例仅为52.39%。比较汉族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学历数据发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整体偏低,仅有34.28%的人接受过高中及以上学历教育。从职业分布情况看,少数民族人口从事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工作的占比最高,达69.31%,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从事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工作及商业、服务从业人员占比最高,分别有40.09%和25.84%。⑧换句话说,少数民族人口主要从事第一产业的生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则主要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工作,这也与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的情况相符。

(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情况的现状评价

以获得感为标尺,可从经济、政治、文化、民生四个领域获得感判断少数民族城市融入的情况,具体而言:

第一,经济获得感是评价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度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维度,因为经济不仅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生存问题,也是共建共享发展理念的核心要义。职业选择、收入和消费水平是经济维度最重要的指标。就业状况是城市流动人口社会经济活动的起点,职业选择是融入城市的第一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普遍较低的受教育程度决定了这一群体中大部分人难以在城市竞争中选择高精尖行业,而只能从事收入水平较低的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等体力劳动行业和服务行业;该行业灵活的用工制度和易受外部环境影响的特点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要同时面对不确定的收入预期和不健全的劳动权益保障。另一方面,产业升级、行业转换和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共同作用下流动人口内部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相对不平等感在不断增强。[8](P.49-50)相比收入,消费能力更直观的反映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经济获得感。低收入和未知的收入预期加之后天可支配资本的累积不足都极大的限制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消费水平。在相同的收入水平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租房消费之外的发展性和享受性消费水平远远低于城市居民,恩格尔系数较高,“挣钱回老家消费”的怪圈依旧存在,这也反应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经济融入尚处在初级水平。简言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高房价、低收入和消费不足的重压下经济获得感被极大的降低。

第二,政治获得感是评价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重要维度,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融入过程中城市主人翁意识觉醒、实现政治话语权的重要体现,其政治参与度、民主权利的实现和对公平正义的感知是衡量政治获得感的重要指标。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保障人民普遍权利的同时注重对少数民族人民语言、生活习惯等特殊权利的保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共同构建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取得民主政治权利的制度基础。2016年,随着城市社区多元民族和不同社会诉求的增加,施行23年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进入实质性修订阶段,属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公平正义和权利诉求开始得到城市主政者的关注。在总结成果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作为城市的外来者在市民身份的实现和政治参与度方面获得感十分有限。如果以城市户籍开放度和外地流动人口落户比例来考察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政治融合情况,不难发现,由于户籍制度上附着的社会福利使得城市户籍开放程度低,落户成为一大难题。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落户政策主要向高端、技术型人才倾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很难获得户籍市民身份。在政治参与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穿梭在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面临着流入地没有选民资格和流出地选举成本高等问题,被“双边缘化”,无法充分实现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等政治权利。在城市基层社区自治活动中也因语言、文化隔阂和社会网络等因素影响难以像汉族流动人口一样表达自身诉求,民主管理参与度低。在主观参与动力不足、政治参与技巧缺乏等主客观双重因素制约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成为政治贫困者。[9](P.59-60)

第三,文化获得感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心理认同感的外在表现,是城市融合过程中的高级环节,与其他维度城市融合不同,文化获得感既是不同文化间的尊重与包容,也是城市所有居民合作塑造独属自己城市新文化的过程。回望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我们从未停止民族融合、文化重塑的脚步。尤其是近代以来,在共同抵御外敌侵略的战争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各民族人民心中深深扎根,成为我们共同的文化记忆。文化融合中最大的障碍是文化异质性,与汉族相比,民族间文化的融合过程更加艰巨。在长期以土地和户籍为基础的中国传统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被贴上“外地人”的标签,成为城市边缘群体,流入、流出地空间距离和文化异质性的双重阻隔,大大增加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难度。因文化差异导致民族群体间的误会甚至冲突,大大减弱了双方的心理认同感。一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汉族流动人口相比受文化异质性影响更大,故社会网络结构更单一;另一方面,民族宗教习俗教义的保持对其社会生活限制更多,人际交往圈比汉族流动人口更为封闭。单一封闭的社会支持网络使城市居民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接触较少,诸如城市中零散分布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初衷或许是为了方便城市管理,亦或是便利人民生活,但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文化的空间隔离,由此带来偏见和刻板影响阻隔了文化的融合、重塑。一座城市的专属文化是城市发展的软实力,全体市民共同创造的文化能够唤醒和激发全体人民建设城市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是城市发展不竭的内生力。尤其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说,以主人的身份参与流入地城市建设,在文化互动中加深理解认同,重塑城市新文化,才是真正融入城市的体现。然而,现实中城市管理者对群体心理文化需求的忽视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文化获得感严重不足。

第四,民生获得感是近年来国家最为关注的一个维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前提。一个城市能接纳多少流动人口取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承载力,长期以来,城市教育、医疗、社保、住房等民生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紧张,尤其是涉及宗教领域的基础设施在“量”和“质”上都无法满足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融入需求。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民族工作,关键是要抓住流入地和流出地的两头对接,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社区,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使各民族群众能够交得了知心朋友、做得了和睦邻居、结得成美满姻缘”[10]。此后,解决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问题成效显著。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自2016年先后分四批建立54个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11]。多地城市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为切入点,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更多公共服务增强其民生获得感。尽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权利还未得到有效保障,但是以社区、专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为核心的“三社联动”多元社会治理模式正在构建,惠民政策不断出台,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正在稳步提升,就这个角度来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民生获得感相对较高。

总体来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度依然处在初级融合的水平,离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完全融入城市的目标尚有距离。如何打造因经济获得感而来,为政治获得感、民生获得感而留,借文化获得感激发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热爱城市、建设城市的更大热情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三、获得感指向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路径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与城市中的人们存在差异,这些因素导致其在城市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没有社会支持的情况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很难融入到城市当中。所谓社会支持,本质上指社会资源在社会中的一种流动过程,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获得满足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社会资源的活动。社会支持是弱势群体获得社会资源支持的一种重要途径,有助于帮助弱势群体改善困窘的生活现状。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说,城市融入程度就是反映其获得感的重要指标,基于此,如何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流入城市的获得感,进而促进其全面地融入城市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获得感是建立在经济、政治、文化、民生客观获得的基础之上的,因此,需要从经济、政治、文化、民生四个方面齐发力,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支持网,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

(一)经济融入:塑造有利于少数民族经济获得感的积极型城市

对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美好生活的新向往,首先保证其经济获得感的实现。获得感以发展为前提,意味着是在共建共享过程中的积极获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到城市首先就是获得经济收入和生存发展的保证,良好的经济环境与就业环境会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经济融入。

第一,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政府可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援助、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用工招聘和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指导,针对他们的文化和语言特点,可以少数民族专场服务活动等形式提供专门性服务。具体而言,可以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公共服务平台,社区工作人员应主动识别本社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并整合他们的就业需求,为他们介绍或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实现就业,让他们进入到市场中,获取谋生的经济能力。

第二,积极支持自主创业。对于有一技之长、有创业激情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可以鼓励他们发挥特长,给予积极的创业援助,提供自主创业培训和一站式政务服务,开展争创创业发展先进评选活动,并扎实解决诸如进店经营、店面租赁、技能培训等现实问题,打造友好营商环境。

第三,助力维护经济权益。维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经济权益是解除他们后顾之忧的必要手段,其中尤其是与就业相关联的劳动待遇、社会保障待遇等民生权益的获得,是他们实现“乐业”的最后一步。加强监督监察,从签订劳动合同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全过程,维护就业权益。

总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中融入的基础就是经济融入,具体而言,就是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能够在流入城市中生存下去。这就要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能够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换言之,就是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所谓“有粮不慌”,只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一定的经济来源,才能够为更好地融入城市奠定基础。因此,政府应多管齐下、多措并举,营造一个良好的就业市场环境,打造一个有利于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经济获得感的积极型城市,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经济融入为起点,促进其全方位地融入到城市当中。

(二)政治融入:打造激励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政治融入的开放型城市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其中指出,要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秉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理念,扩大参与范围,提升创建水平,大力营造中华民族一家亲的社会氛围。[12]

民族团结是民主管理、广泛参与的基础,也是政治获得感的基础。政治参与的发展就在于通过制度性参与渠道的建立和完善,不断接受和容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利益诉求,使他们利益表达和协调都能够在法制的框架内得以回应,从制度上确保其利益诉求的有序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为此,需要把管理重心下沉,打造相互嵌入式社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社保、教育、就业、落户、住房等多项民生政策,保障诉求实现。

在推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政治融入方面,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街道办事处中华中路社区所推行的“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多民族社区治理模式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借鉴。⑨中华中路社区面对辖区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日渐增多的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互信互融。在民族工作的开展中,第一步就是突出政治引领,中华中路社区打造了“民族情深党旗红”的党建品牌,发挥党代表工作室作用,通过8名驻室党代表牵头组建基层民情、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等8支服务团队,为更好地联系居民、服务居民,还推行了写有党代表联系方式的“民情联系卡”,让此卡搭建起沟通的桥梁,充分实现“传党情、听民声、谋发展、促和谐”的目标。除发挥党员的带头作用之外,社区还组建了由居民参与的志愿者服务团队,通过志愿服务的方式让社区中的每一个居民都有机会参与到社区治理之中。让更多的居民主动关注公共事务,让更多的居民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之中,让社区居民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角,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社区的互信与互融。

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经济融入只是基础,经济融入消减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流动城市的逃离感,其对城市的认同感与归属感还远未形成。打造一个激励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政治融入的开放型城市,通过政治融入,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真正参与到所属社区的公共事务之中,让其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主动的参与者,让其也成为城市治理的主人,这种“主人翁”意识会激发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流入城市的认同感与归属感,能够促进其更好地融入城市。

(三)文化融入:营造适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文化融入的包容型城市

城市中不同类型的文化会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产生强烈的冲击感,引起其在心理和行为上的不适应,由此可能带来的文化守卫心理增强及文化封闭行为的生成,使他们失去了融入城市文化生活的机会。[13]文化上的冲突影响着他们融入城市。因此,需要重视化解不同民族间文化的冲突,打造城市各民族的共有文化,营造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软环境。

一方面,注重增强少数民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要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各民族在文化层面取得共识性身份认同创造条件,缩小文化差距,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创造活力。抓好民族教育,加强民族地区和内地学校之间的交往交流,增进各民族师生友谊,培育交流、交往、交融的育人氛围,从根本上提升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发展能力,为少数民族人口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为少数民族人口开展对所在城市的法律法规、管理政策的普及工作,使他们接纳城市文化,更快更好地适应城市生活。如在社区中设立民族学习区,开辟民族政策宣传栏,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人口学习国家通用语培训班,印发城市介绍手册,让少数民族人口增强对城市的了解,增强对城市的认同。

另一方面,注重增强城市居民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了解。将民族团结创建活动融入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过程中,挖掘各民族节庆活动的内涵和价值,使民俗活动与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融为一体,教育引导各族人民不断增强“五个认同”“三个离不开”思想,努力营造“民族团结一家亲”的和谐氛围。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挖掘培育工作,搭建更多群众便于、乐于参与的平台,重视开发利用网络媒体资源,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媒体节目、知识竞赛等形式,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及时有效地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增强文化自信。

把尊重保护和弘扬各民族优秀文化与传承建设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宣传展示民族团结进步成果,不仅增进了各民族间感情交流,也凝聚起各民族奋斗接力的精神力量。针对城市居民,则以社区为单位开展民族文化普及工作。社区可以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文娱活动,加强与少数民族人口的语言文字、生活习俗和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通过交流增进彼此之间的文化认同感,既可以让城市居民了解少数民族文化,又可以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了解城市文化,有助于其更好地适应城市生活。如山西长治市将每年的10月定为全市“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月”,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开办金秋民族文化艺术节、举办清真厨艺大赛等活动加强汉族与少数民族间的交流,打破民族隔阂,促进文化融入。

同时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优势,塑造宣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正面形象,评比治理优秀的示范单位和示范区,引导并消除威胁性因素,打造一个适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文化融入的包容型城市。

(四)民生融入:创建悦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民生融入的友好型城市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到城市中应当享有获得民生保障的权利,但在很多情况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中得不到较为充分的民生保障。在城市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只占据城市人口的一小部分,他们正当的民生保障权利诉求往往因为不占据多数人口优势未能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使得权利得不到充分实现。因此,政府要围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关心的居住、就业、教育等现实问题,充分保障他们的民生权利,使他们的民生获得感更加充实。

首先,深化流出地流入地对接,引导少数民族人口有序流动。囿于信息不畅和社会资本及历史因素的影响,目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带有较大的盲目性,需要加强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间的协作,实现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引导。发挥中东部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窗口作用,感知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政策导向,结合“互联网+”等新兴产业,拓展民族地区自我发展的形式和机遇,如武汉先后与新疆喀什、和田、阿克苏,青海西宁、海东,甘肃天水、兰州,宁夏吴忠、固原,四川阿坝、甘孜等11个地区签订了《共同做好到武汉经商务工少数民族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合作协议》,建立了“信息互通、定期互访、干部互派,共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共同推动经贸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的“三互三共同”合作共管平台,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第二,加强流出地与流入地的信息互通互享。经过四十多年的对口支援和帮扶,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面貌得到改善,实现了东中西部协同发展。新时代,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面临新的局面,必须创新发展思路,把握新的发展机遇,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可采取的方式有:互派干部挂职,既可增强双方的了解,又可在当地就地对少数民族人口进行宣传、引导,从源头提供语言、生活习惯、城市文化、法治以及就业等方面的教育;分享流入地的企业、工种、岗位等需求和流出地的劳动力信息,以订单定岗协议等形式及早对接,从稳就业到高质量就业;通过分享流出地的市场状况、发展规划、政策优惠等投资因素,流入地政府可帮助返乡创业人员规避市场风险,平稳落地创业,引导他们顺利返乡,助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第三,以具体措施落实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权。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建构“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能融入”的服务体系,关注法律援助、就业咨询、子女教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障、房屋租住、卫生健康、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高效便捷均等化服务,有序推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市民化,同时依托民政、综治等工作平台,实现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网格化管理。发挥流动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两头对接机制作用,实现双向服务、双向管理。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党和国家确立自身主要任务的依据。[14]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到城市之中,这必然导致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复杂化。新时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问题不仅仅是强调政府做了什么,更要强调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获得了什么。因此,政府应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获得感作为制定各项制度与政策的依据和标尺,通过社会支持网的建设,保障他们在经济、政治、文化、民生领域实实在在利益的获得,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实现更彻底的城市融入。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002/t20200228_1728913.html,2020年12月30日。

②数据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编《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8》,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9年,第5-6页。

③数据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编《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8》,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9年,第6页。

④数据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编《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8》,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9年,第6-7页。

⑤数据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编《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8》,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9年,第5-7页。

⑥数据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编《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8》,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9年,第127页。

⑦数据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编《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8》,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9年,第67-80页。

⑧数据来源参见:何立华、成艾华《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的特征、变化及影响——基于最近两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的分析》,《民族研究》,2016年第6期。

⑨参见:《人人尽责 人人共享——一个多民族社区的治理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网站,https://www.neac.gov.cn/seac/mztj/201912/1139361.shtml,2020年12月30日。

⑩参见:《长治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长治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hangzhi.gov.cn/xxgkml/szfgzbm/srmzfbgt/zbwj/201311/t20131111_245984.shtml,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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