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我国个人信息权的建立

2021-02-23 13:34李嘉桐张冬柳杰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1年49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利

李嘉桐 张冬 柳杰

摘要:大数据时代深入发展,各领域对“信息”的使用进入到了白热化阶段,为社会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个人信息问题不断涌现,因此将个人信息法律化成为重要议题。本文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概念和属性界定入手,探讨个人信息权建立的必要性以及理论基础,期望为后续研究大数据时代下我国个人信息权的建立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权

前言:

近年来,“大数据”一次广泛应用在社会各领域,大数据技术对个人信息的渗透,严重损害了公民权益。因此,探究个人信息权建立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重要环节,有效达到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概述

(一)个人信息权概念

个人信息权,指的是个人信息所有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控制、支配个人信息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个人信息权基本特点有以下两点:第一,个人信息权主体是自然人,也是个人信息所有者;第二,个人信息权客体覆盖面广泛,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个人信息不限于出生日期、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只要能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信息,都可纳入信息权客体范围[1]。

(二)个人信息权属性界定

首先,人是社会动物,无法脱离集体独自生活,人又是独立个体,彼此间差异性明显,个人信息是确保人在社会中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因此,个人信息具有人身专属性。

其次,社会运行过程中,个人信息保障社会集体活动有序进行、个人利益合理分配,充分体现活动自由、精神自由的法律诉求,符合民法中“人格利益”的本质特征,因此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属性。

最后,大数据背景下,信息成为引发经济浪潮的重要载体。大数据技术功能的发挥主要依赖于个人信息的识别,将海量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分析,寻找规律性,以此预判群众喜好和诉求,针对性的调整市场运营策略,从而获得财富。因此,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价值[2]。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建立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建立的必要性

个人信息权是公民诉权的基础,时代不断发展进步,大数据时代下,出现许多新型权利,例如个人淘宝数据、抖音刷榜排名、游戏角色ID等,新型权利使用普遍,逐渐获得群众认同,但是法律滞后性并没有明确其合理合法的地位,因此,建立个人信息权显得尤为重要,不仅有利于完善民事权利体系,也赋予公民更实际的权利。

另外,大数据时代,“信息”成为经济发展重要依托,但由于市场环境复杂、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信息主体不得不减少信息暴露渠道,限制信息流通与共享。所以,为增强公民主动性,取得更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该完善个人信息权建立体系,明确公民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划定信息使用者的责任与义务[3]。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建立理论基础

法律权利的建立应该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个人信息权建立过程中,最大理论争议就是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争论。隐私权在某种程度可以纳入个人信息客体范畴,但是与个人信息权依然有明显不同,因此应该针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明确个人信息权法律地位。

首先,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概念不同。个人信息权客体范畴涉及面广泛,可以间接或直接识别个人身份,表明信息可公开性,且信息主体可以对信息进行支配和控制,所以个人信息权具有广泛性、可控性、主观要素公开性特点;而隐私权更多涉及主体对象心理或者生理的状态,任何人都不愿意他人探知自己隐私,因此具有私密性、主观要素非公开特点。

其次,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权能不同。个人信息在使用过程中一旦被他人侵害,信息所有人可以要求责任人予以删除或更正,即行使删除权或更正权;但由于隐私权私密性特点,一般不会被他人侵害权利,不存在删除或更正情况,所以没有删除或更正权能。另外,个人信息正当利用时,信息所有人可以要求对方给付对应报酬,但隐私不存在商业利用情形,因此没有报酬请求权。

最后,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救济方式不同。一方面,个人信息权可在事前、事后进行有效预防和救济,而隐私权救济具有滞后性,一旦权利被侵犯,只能寻求事后救济;另一方面,个人信息权兼具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可以同时请求精神赔偿和物质赔偿,而隐私权是纯粹的人格利益,损害赔偿方面仅有精神损失费[4]。

总之,大数据下个人信息权的建立要打破隐私保护观念,赋予个人信息权独立的法律地位。

结束语

综上所述,大数据时代经济发展迅猛,个人信息保护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个人信息权是适应新时代的新型权利,具有自身独特性,因此应该与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区分开来,不断完善建立体系,为提高经济价值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敏.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确立[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10(01):70-73.

[2]岳强,张琰,安涵,刘婧,李鑫.论大数据时代我國个人信息权的确立[J].法制与社会,2018(16):209-211.

[3]吴跃婷. 论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保护[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8.

[4]陈星.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的确立及其地位[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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