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艳
2020年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建成10周年。10年来,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从2010年的2928亿美元增长至2019年的6415亿美元,2020年东盟历史性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而中国已连续10年是东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形成中国与东盟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的良好格局。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成为全球最具活力的自由贸易区之一,中国与东盟各国商事法律合作存在的语言文化、法律差异、市场需求、商事纠纷救济等方面问题日益凸显。
日前在南宁举行的中国—东盟商事法律合作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围绕“中国—东盟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与实务”的主题,全方位就中国和东盟商事法律领域的合作进行深入探讨,务实解读法律法规,阐述各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走出去企业用典型案例现身说法,提出有效纠纷解决途径。
纠纷解决机制保障贸易与投资有效运转
中国和东盟之间的经贸合作迅速发展,对双边商事法律合作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商事争议在商事主体开展合作过程中不可避免,争议解决机制已成为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營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柬埔寨总商会副主席丹·莫尼旺在致辞中指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保持积极的势头,即使在疫情的条件下也是如此。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使得经贸关系更为紧密,支持了该区域中的经济增长和贸易发展。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具体的纠纷解决机制现在已经建立,这也是得益于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保障这个区域内贸易与投资关系和合作有效持续地运转。”
莫尼旺建议:一要增强工商会在协调贸易以及投资项目方面的职能;二要设立务实的信息共享机制;三要去找出和关注沟通与信息共享的一些关键点;四要设立联合委员会,以提供法律服务给中国与东盟各国的投资商与企业。
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舒寰在致辞中就进一步推进中国东盟商事法律领域合作分享两点意见:一是进一步提升对商事法律合作重要性的认识,经贸合作,法律先行;二是进一步加强商事法律合作委员会的建设力度。
据了解,目前,中国贸促会已分别与缅甸、菲律宾、越南3国对口机构签署合作备忘录,建立双边商事法律合作委员会。舒寰表示,下一步,一方面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为双边经贸合作保驾护航的作用;另一方面,将探索与东盟有关国家更多的对口机构商签备忘录,建立类似合作机构,实现东盟国家的全覆盖,以双边为基础,服务周边,辐射多边。
经贸越密切,法律需求越多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和人员往来更加密切,民商事主体对于跨境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的需求也不断提高。
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章靖忠介绍,过去几年中,(根据威科司法大数据检索)中国司法机构处理的涉及东盟10国的民商事诉讼案件连年快速增长,从2016年的约7000件快速攀升至2019年的约1.8万件,其中以贸易类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为主。他认为,当前,中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所倡导的“诉调对接”“仲调结合”等组合纠纷解决模式将发挥最佳作用,推动组合纠纷解决模式的不断优化和发展,为中国—东盟当事人提供法院诉讼、仲裁之外更灵活的商事纠纷解决法律路径选择。与此同时,大规模的跨境司法实践,显示了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高效和灵活,并促使相关跨境法律服务不断提升效率和降低成本,有助于进一步改善中国—东盟的贸易和营商环境。
2020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国际商事纠纷明显增多。据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中心调研显示,从地区分布看,2020年全国贸促系统调解中心受理的跨境案件中大约有23%的案件涉及欧盟,有11%的案件涉及东盟,如何化疫情之危为发展之机,成为一个现实课题。
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蔡晨风表示:“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中国和东盟之间的商事争议有如下特点。首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出口交易中劳动密集型产品占比较大,交易双方不少为中小企业,争议的标的额不大。其次,双方当事人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合同条款不完备。最后,不少中小企业为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没有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选择忍气吞声。”对此,她指出,商事调解作为一种非对抗性的争端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纠纷化解中具有的显著优势。调解的过程更加灵活,结果更加可控,协议更易执行,成本更加低廉,伙伴关系更好维持,商业秘密更能保守。
据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报告统计,2019年中国解决商业纠纷的平均耗时是496天,新加坡是全球最佳实践为164天。据蔡晨风介绍,商法中心调解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在90天以内办结的,收费最高的仅占标的额的6%,标的额越大,占比越低,而且95%以上的案件都是自动履行的。此外,中国与东盟各国法律制度差异较大,同一案件,由于程序法和实体法不同,判决或裁决的结果可能大为不同。但是调解是以解决问题为核心,并不从法律上判断当事人孰是孰非,因此特别适合解决包括东盟各国在内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商事争议。由于调解的诸多优势,近年来全球调解事业出现全面开花、发展强劲的态势。
东盟各国加强纠纷解决机制
中国与东盟十国采用的法律体系不一样,解决跨境争端的时候参考的法律也不一样。
马来西亚全国工商总会法律专家蔡文洲指出:“马来西亚和中国的合作项目众多,涉及的公司数量较大。最近的趋势是许多协议都设有争端预防条款,解决可能产生的问题,避免纠纷的产生。例如,我们可以采用调解来避免仲裁和诉讼。而目前最新的趋势就是我们在订立合同之初就尝试着尽量将争端最小化。”
蔡文洲提出,未来商事争端解决的发展趋势是设立国际商事纠纷预防和解决组织,为商业合作提供纠纷和法律风险预防服务。“更重要的是希望能够通过预防手段来避免争端,因为预防要比解决更重要。”他表示。
缅甸工商会联合会法律顾问丹貌介绍,2016年缅甸颁布了仲裁法,2019年3月11日正式成立了缅甸仲裁中心,它是一个独立和高度可靠的纠纷解决平台,服务于国内和国际商事仲裁,这为在缅甸的投资者解决经济纠纷提供极大便利。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法律顾问伍茜介绍,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是首个引入早期驳回程序的商事仲裁机构,制定了合并仲裁、早期驳回程序、紧急仲裁员等先进的仲裁规则,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开展仲裁国际合作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她说:“中国用户是新仲最为重要的用户群之一。从统计可以看出,过去3年中国用户在新仲进行仲裁的用户有70—80位,基本保持稳定。2019年,涉外案件的仲裁总额超过了10亿新币,目前类别最多的是商事类,接下来是国际贸易类。公司争议、能源争议、海事争议也是主要的涉华案件行业争议。”
截止2020年6月,来自中国的直接外资是越南最重要的外资来源之一,中国的投资一直名列越南的十大外资来源国之一。中国名列第三,注册资本超过15.9亿美元。越南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丁映雪指出:“越南提供了许多显著的投资保障和提供稳定的投资环境。外资随着东盟成员国签署了各项贸易与投资计划而获得长足增长。同时在外国投资商与越南政府官员和越南的政府部门之间的争端也随之有所增加,这也是一个共同的趋势。”她认为,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的框架下,投资商与国家之间的任何争端都能够得到解决,既可以通过法院,也可以通过双方的行政法庭进行解决。外国投资商可以求助于各种不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中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可以让外国投资商选择允许安排仲裁员或者指定仲裁员并且遵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