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木
假香油案庭审现场
2008年6月,时年32岁的孔令波在沈阳大东区建起了新美丰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新美丰公司”)。这是一家以植物油为主打产品的民营企业,家族色彩浓重。孔令波的妻子、哥哥和嫂子均在公司担任要职,其妻弟郑明军担任厂长,主抓食品油质量。
孔令波举全家之力闯过创业初期的种种艰辛,公司步入了发展“快车道”。厂房逐年扩建,制油设备频频更新,有的产品还远销国外。孰料,如此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却在利欲熏心中翻了车。2017年下半年,孔令波经过数次调试,发现一种与芝麻香油颜色、熔点、浓稠度几乎一致的“红油”。这种红油用于餐饮业炒菜,因颜色偏黑而不被厨师看好,销路受阻,但孔令波深谙香油制作流程,很快根据这种红油自身的特点找到了销路。
吕某是石家庄一家生产香油产品包装公司的销售员,他在香油企业领域人脉广,平日与孔令波关系熟稔。果不其然,经吕某牵线搭桥,越来越多的香油坊老板向新美丰公司的红油递来订单。一个月后,吕某因业绩突出成为石家庄地区的红油代理商。
经过一段时间销售,这种专人直销模式已无法满足孔令波这边的需求,他要快速增大销售量。于是,孔推出“包吃、包住、包报销车票”的“三包”广告吸引全国各地香油坊老板来厂参观。河北、河南等地香油坊代理商闻讯后,纷纷前来取经。王俊是邢台一家香油坊代理商,据他回忆:“那次推销会,新美丰的油罐车间、包装纸箱车间、现代化制油设备给我留下了极深印象。据孔令波介绍,他家的红油与香油的颜色一样,是一种无味的食用油,对身体无害,专门针对香油坊销售……一箱140元,40斤一箱,包退、包换。”
红油为何专门销售给香油坊?王俊来之前的疑惑瞬间找到了答案:“红油成本价每斤仅4元,掺到香油中利润能翻好几倍呀……”想到这儿,他不由心跳加速、额头冒汗。
对于不了解红油又不愿来新美丰公司参加现场会的香油坊老板,孔令波也没有放弃。2019年初,他提着样品到邢台平乡县登门推销。香油坊老板张燕在孔令波的忽悠下,答应留下了几箱红油试試。可没几天,一些客户纷纷退货。孔令波告诉她:你再进点儿香精,按x斤红油加入y两香精的比例勾兑……这样就和芝麻香油一样香了。张燕按此照做,“最好的时候我们小店每月能卖400余箱红油”。殊不知,她由此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劣币驱逐良币。红油订单如雪片般飞来,新美丰公司开足马力,制油设备昼夜不停地运转,一吨吨红油通过输油管道流入油罐销往全国各地。短短几个月,河北、山东等多个省市相继出现了掺有红油的假香油。
2019年9月,有消费者向邢台市场监管局举报称,厨友公司的香油口感差、味不正。市场监管局经过检测,发现该厂香油样品含有香精,质量不合格。
该犯罪线索被迅速移送公安机关。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厨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超如实交代了整个犯罪过程。侦查员顺藤摸瓜将厨友公司供货商李某友等人抓获。由于此案跨越多个省市、犯罪线索密集交错,涉及犯罪分子诸多、作案手段隐蔽、取证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难题,公安部决定督办这起假香油案,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也派出了精干力量,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分析提供了宝贵意见。
邢台警方南下郑州等地提取样品,北赴沈阳收集证据。经过两个月缜密侦查,专案组终于发现了狐狸的“尾巴”:新美丰公司生产的红油超出在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好财好”牌玉米大豆油的企业标准,故意隐瞒了棉籽油成分。鉴定结论显示,2019年1月24日新美丰公司生产的芝麻香油(5升/桶)含有乙基麦芽酚等香精成分,为不合格产品。
2019年12月4日,孔令波、郑明军等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邢台第一看守所内孔令波面对公安干警质问,依然振振有词:“我公司香油检测出香精成分、芝麻酱里检测出花生成分,是因为香油和芝麻调和油共用一台罐装机,芝麻酱和花生共用一台石磨生产,造成香精和花生成分残留……”
随着调查深入,专案组发现沈阳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库购买红油冒充假香油的犯罪事实。邢台警方通过提取大量发票证实,王某超、李某库所属两家公司销售假香油金额共计58.4万元。
2020年12月31日,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后,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孔令波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郑明军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王某超、李某友等人也相继获刑。
“我不认识王某超,也没有让这些香油坊制、售假香油,更没有参与制售假香油的犯罪行为……我无罪。”宣判后,孔令波不服,提起上诉。孔令波与厨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超等人确实不认识,也没有共同预谋制假的蛛丝马迹,那么他该为王某超、李某库等人制假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吗?
2021年7月,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在看守所提审了孔令波,他对出售香精的事实供认不讳。检察官审查11本卷宗相关证人证言发现,李某友、张燕销售红油,并授意王某超等人使用红油和香精按比例勾兑制成假香油的方法均是从孔令波口中得知。
检察官认为:孔令波积极向香油坊推销红油,明示或暗示李某友等人使用红油勾兑制假香油的行为属于教唆行为;郑明军在孔令波授意下,明知生产销售的红油作为诸多香油企业掺假原料使用,仍组织生产经营,属于帮助犯;王某超等人通过李某友知晓红油勾兑香精的制假方法,并在厨友公司生产香油中故意掺入红油和香精,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该行为属于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正犯,所以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准确。
2021年7月21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了此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孔令波、郑明军等人在生产销售香油制品过程中故意掺假,添加乙基麦芽酚、乙基香兰素等香精,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国家标准,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证人张燕等证言证实孔令波指使他们在红油勾兑香油过程中添加香精、增强假香油香味。被告人李某库还直接从孔令波公司购买香精,用于假冒香油的制作。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行为上都足以认定孔令波等人的行为是制售伪劣香油环节的不同组成部分,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已查证属实的证据,孔令波、郑明军参与销售的假香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对其量刑并未不当。2021年9月13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孔令波、郑自明、王某超上诉,维持原判。
为防范此类犯罪,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委高晶波给出建议:检察机关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很有必要。通过成立第三方监管委员会、检察服务站等模式,形成点对点强化企业合规建设,帮助民企特别是一些家族企业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建立风险机制,早预防、早发现,从而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这起假香油案历时三年办理,最大的感受是“如果不从根源上打击孔令波等人的犯罪行为,群众可能就吃不到货真价实的香油了”。这个案件的办理,也许对探讨将生产原料提供给制假者是否构成犯罪具有指导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