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札记三则

2021-02-13 11:40田晓红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仪礼郑玄数目

田晓红

(天津师范大学 文学院,天津 300387)

《仪礼》是先秦时期贵族社会生活礼仪礼法的汇集,内容多为名物度数之学,十分难读,东汉大儒郑玄为《仪礼》作注,堪称古今绝学,然而郑氏作注,极为简明,后人读来仍有疑惑不解之处,郑注之后,研究《仪礼》之人颇多,除贾公彦以外,王引之《经义述闻》中对《仪礼》部分经文作的解读也值得参考。文章以杨天宇《仪礼译注》和彭林《仪礼全译》为参考,对郑氏和王氏存疑之处择取三则进行探讨,作成札记。

一、孝友时格,永乃保之

此出自《仪礼·士冠礼》[1]957。郑注:“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时,是也,格,至也,行此乃能保之,今文‘格’为‘嘏’,凡醮不祝。”[1]957

王引之:“格,借字,嘏,正字,大福曰嘏,孝友时嘏,言维孝友之人是福也,其福久而不失,故又曰“永乃保之,之指嘏而言。”[2]557

杨天宇将“孝友时格”解释为“做到善父母兄弟。”[3]19

按:王氏意见可从,“孝友时格”意即“福此孝友”。王引之和郑玄的分歧主要在于“格”和“孝友”的解释上。《说文·木部》:“格,木长皃。从木各聲。”[4《]汉语大词典》:“‘格’,来,至。《书·舜典》:‘帝曰:格汝舜,询事考言,乃言厎可绩。三载汝陟帝位。’孔传:‘格,来。’”[5]605“7格”,是“”的谐声通假,“格”训“至”的意义本于“各”,“”乃“各”的后起字。“嘏”,《字源》:“‘嘏’是从‘叚’分化出来的一个双声符字,其常用义是‘福’。西周金文克钟‘用匄屯叚永令’义为‘用以祈求大福长命’,‘叚’义为‘福’,是个假借字。后在表‘福’意义的‘叚’上加了一个声旁‘古’,以区别于本字,就成了‘嘏’。”[6]《汉语大词典》:“嘏,福。《诗·小雅·宾之初筵》:‘锡尔纯嘏,子孙甚湛。’朱熹集传:‘嘏,福。’”[5]3894王引之和郑玄对“格”和“嘏”的训释角度不同,郑玄从古今字出发,王氏着重通假,二者的训释都无问题。

再看“孝友”的解释。检索“孝友”在传世文献中的用法主要有二,一是作动词,意为“善父母、善兄弟。”《诗·小雅·六月》:“侯谁在矣,张仲孝友。”毛传:“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7]《书·君陈》:“惟孝友于兄弟,克施有政。”[8]此句中的“孝友”亦是动词。二是由动词转为名词,指孝友的行为或是孝友的德行品质,德行由行为表现出来。《魏晋六朝三国志》:“关内侯郑小同,温恭孝友,帅礼不忒。”[9]“温恭”与“孝友”并举。清刘大櫆《张豹林墓志铭》:“先君性孝友,以授徒为生,而所得馆俸,辄分以与诸兄弟无难色。”《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1]707“孝”、“友”乃六行之二。

经文“孝友时格”,是以“时(是)”为标志的宾语前置句,“孝友”作了“格”的宾语,为名词性成分,郑玄将“孝友”解释为“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应当是指“孝友”这一行为或德行。杨天宇《仪礼译注》解释为“做到善父母兄弟”,是据郑玄观点意译而来。我们认为“孝友”作名词时,虽指孝友的行为或德行,但文献中并无“使孝友这一行品行到来”的使动用法,故郑玄意见可商。孝友之行由人所施,孝友之德为人所具,王引之将“孝友”解释为“孝友之人”,也无不可,“孝友时格”即“福此孝友之人”,文从意顺。

从文本来看,三次加冠行礼,宾者都对冠者予以祝福,愿他“寿考惟祺,介尔景福”“眉寿万年,永受胡福”[3]18“黄聇无疆,受天之庆”[3]19。贾公彦疏:“案大戴公冠篇,成王冠,周公为祝词,使王近于人,远于年,嗇于时,惠于财,其辞既多,不可具载,其诸侯无文,盖亦有祝辞,异于士也。”[1]957可见,士进行冠礼,是需要祝词的,醮礼虽非正礼,亦应有祝词,并且“孝友时格”下文有“承天之祜、承天之庆,受福无疆”[3]18,都是行醮礼时对冠者的祝福,同为醮礼,“孝友时格”也应是对冠者的希望和祝愿。王引之释为“福此孝友”,与前文“顺尔成德、淑慎尔德”[3]18相通,都暗指加冠的人有孝友之德,对此进行赞许,加以冠礼。《士冠礼》“嫡子冠与阼,以著带也,醮与客位,加有成也。”[1]22“加有成”意即“尊尚冠者已有成人的德行”,可见,如果没有孝友的德行,冠礼可能就无法实施。相比王引之,郑玄“致是孝友”有期盼被加冠之人孝友的意思,不如王氏更符合原意。

二、某以得为外昏姻之数

原文:“主人对曰:‘某以得为外昏姻之数,某之子未得濯溉於祭祀,是以未敢见。今吾子辱,请吾子之就宫,某将走见。’”[1]973(《士昏礼》)

郑注:“主人,女父也。以白造缁曰辱。”[1]973

贾疏:“某之子未得濯溉於祭祀者,前祭之夕濯溉祭器,以其自此以前未庙见,未得祭祀,故未敢相见也。”[1]973

王引之案:“数”当音所角切,《尔雅》曰:‘数,疾也。’数之言速也,骤也……言前此骤为婚姻,其时未久,某之子尚未灌溉于祭祀,某是以未敢往见吾子也。”[2]563

彭林:“数,速也。”[10]

杨天宇:“某得以充数作您的婚姻之族,但某之女尚未参加过您的宗庙祭祀,因此还未敢前往见您。”[3]52

按:“数”可以解释为“数目、数目之内”进而意译为“充数”,杨天宇的意见可从。《礼记·乐记》:“卫音趋数烦志。”郑注:“趋数,读为促速,声之误也。”[1]1540《汉语大词典》:“‘数,通速。快。’《礼记·曾子问》:‘不知其已之迟数,则岂如行哉!’郑玄注:‘数读为速。’”[5]5961“数”和“速”是通假关系,古书中,“数”常当数目、等级、顺序讲,“数目”义也是《仪礼》中“数”的常用义,而训为“速”的“数”在《仪礼》中没有用例。

“数”在“某得以为外婚姻之数”句中词性、意义的确定,有赖于“为N之X”的结构意义。“为N之X”在先秦汉语中,是一个动宾短语,“N之X”作了动词“为”的宾语,“之”充当介词,整个结构可以译为“成为/作为/是N的X”,其中X是名词,那么“为婚姻之数”中的“数”作名词解释的可能性更大。

我们对先秦文献中出现的“为……之数”句子作了粗略的考察,其在典籍中使用得非常少,只有三例:

(1)天下有王,分地建国,置都立邑,设庙、祧、坛、墠而祭之,乃为亲疏多少之数[1]1588(《礼记正义·祭法》)。

(2)儒者曰:“若以亲疏为岁月之数,则亲者多而疏者少矣,是妻后子与父同也。若以尊卑为岁月数,则是尊其妻子与父母同,而亲伯父宗兄而卑子也,逆孰大焉。”[11](《墨子·非儒》)

(3)能治其民矣,而不明于为兵之数,犹之不可[12]。(《管子·七法》)

以上例子中的“数”皆是名词,与前面的“名词+之”共同作了“为”的宾语。

“为……之数”大多数出现在注疏当中:

(4)似《周礼·掌客》云群介行人宰史,各以爵等为牢礼之数[1]110(《仪礼注疏·丧服》)。

(5)参差不同者,此以尊卑为差降之数,故有异也[1]1446(《礼记正义·郊特牲》)。

(6)天子大蜡八,蜡祭有八神,先啬一,司啬二,农三,邮表畷四,猫虎五,坊六,水庸七,昆虫八。伊耆氏始为蜡。孔疏:天神象物,去人县远,虽祭,不为八神之数[1]1448(《礼记正义·郊特牲》)。

(7)量其今年入之多少,以为来年出用之数[1]1338(《礼记正义·王制》)。

(8)孟春之月,日在营室,昏参中,旦尾中。郑注:孟,长也……圣王因其会而分之,以为大数焉。疏:“圣王因其日月自然之会,而分为十二分,以为大略之数焉。”[1]1352(《礼记正义·月令》)

(9)其音徵,律中蕤宾。其数七。其味苦,其臭焦。其祀灶,祭先肺。注:蕤宾者,应锺之所生,三分益一,律长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疏:更三分益一,一分有四十七……总为一百八十八分,是为积分之数[1]1634(《礼记正义·月令》)。

第(4)、(5)、(7)例中,“为”前有“以”或“以+名词”,“以为”是“以之为”的省略,例(6)的“为”前尚有否定词“不”,例(7)、(9)“为”前又有代词“此”和“是”作主语,可证,“为”是动词,“数”在“为N之数”结构中是名词性成分,这在例(8)“以为大数焉”与“以为大略之数”相对的情况中可以看得更加清楚。故,我们认为,将《仪礼》中“得以为婚姻之数”的“数”认定为名词性成分是没有问题的。王引之和彭林将“数”理解为“迅速”,整个句子的结构变成了主谓结构,“得以为外婚姻”作主语,“数”作谓语,而“之”放在主谓之间,且不说“为N之数”做“主谓结构”在古汉语中并不常见,“数”在此结构中当“迅速”讲也是极少的。

如按杨天宇的意见,将“数”理解为“充数”,结构十分明了,但“充数”也并非“数”的常用义,我们猜想,这一意义可能与“数”的“数目”和“数目之中”这两个名词义项有关。《汉语大辞典》“数”有“数目之中”这一义项:

(10)北魏郦道元《水经注·庐江水》:“庐山,彭泽之山也。虽非五岳之数,穹隆嵯峨,实峻极之名山也。”[5]6961

(11)唐李德裕《次柳氏旧闻》:“有陷在贼中者,为禄山所胁从,而黄幡绰同在其数。”[5]6961

(12)宋苏辙《龙川别志》卷下:“或言幼时父兄不以为子弟数。”[5]6961

三个“数”都出现在名词结构当中,例(12)的“不以为子弟数”与《仪礼》“以为婚姻之数”的结构完全相同,将三个“数”理解为“数目”也可,如按《汉语大词典》解释也能解释得通。

(13)《礼记正义》:“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疏:“‘有妾’者,谓九女之外,别有其妾……更有妾。郑注云:‘妾,贱者,不入百二十人数。’故知此妾不在九女之数也。”[1]1267

“在九女之数”的“数”可以解释为“数目以内”,“得以为婚姻之数”与之结构相似,“数”也可以理解为“数目”或“数目之中”,整句意思是“我们能算在您外婚姻数目之中/我们能够充数与您成为外婚姻”。这既与“为……之数”的结构意义和“数”在古书中的用法相吻合,也与经文文例相贴切。杨天宇将“数”解释为“充数”,是一种意译,可能是受了上文“对曰:‘吾子有命,且以备数而择之’”[3]47(《士昏礼》)的“备数”的影响,其实这个“数”表示“数目”,“充数”义是由“备”的含义而来。

从原文来看,“某以得为外昏姻之数,某之子未得濯溉於祭祀,是以未敢见。”贾疏:“云‘某之子未得濯溉於祭祀’者,前祭之夕濯溉祭器,以其自此以前未庙见,未得祭祀,故未敢相见也。”[1]973此句是妇女父亲的谦辞,“未敢见”的原因在于妇女尚未濯溉於祭祀。“若舅姑既没,则妇入三月,乃奠菜。”[1]972(《士昏礼》),“妇入三月,然后祭行。”[1]970(《士昏礼》)新妇刚入夫门,不能立刻参与祭祀之事。“未得濯溉於祭祀”也是因为入门不久的缘故。按王引之的意见,将“数”理解为“迅速”,进而将“未得见”的理由归为“骤然为婚”是不妥当的。并且,士人成亲,要进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等流程,各项环节中,还需进行祭祀、告诫、送礼等各项礼节,在女子许嫁后,还需“笄而醴之称字。祖庙未毁,教于公宫三月。若祖庙已毁,则教于宗室。”[1]971(《士昏礼》)婚礼繁琐,礼节繁缛,双方缔结婚姻,乃是深思熟虑后的结果,婚礼耗时颇久,说“骤然为婚”恐怕与婚礼礼节不符。因而,将“数”理解为“速”尚有商量的余地。所以,杨天宇将“数”礼节为“充数”,既体现了妇方的谦卑,比起王引之和彭林的解释更符合婚礼的礼节。

三、媵布席于奥[1]966

郑玄无注,王引之遵从王念孙的意见,以此句后文“席于阼”、“席于房外”、“席于户牗间”等“席于”者六为据,认为“席”名词用作动词,意即“布席”,“席于奥”文意已通,“布”字,是涉下文“御布对席”而衍[2]560。

按:此句“席”仍是名词,“布席”乃“铺陈席子”之义,王氏父子按照经文文例加以推断,看似合理,实际上仍经不起推敲。

从《仪礼》整个文本来看,“席”前加动词的例子不乏其例。《士冠礼》第一条:“布席于门中,闑西阈外,西面。”[1]949《既夕礼》第六“布席,乃奠如初。”[1]1150《既夕礼》第二十六条;“比奠,举席,埽室,聚诸,布席如初。”[1]1160《士虞礼》第十四:“祝免,澡葛绖带,布席于室中。”[1]1167四例“席”前皆加“布”,那么“布席于奥”前加“布”也符合句法规则。

从本段文本来看,后文“御布对席”,本为“御布席对席”,经文省去前一名词“席”而仍有动词“布”,“布席于奥”与之句式相当,“布”非衍文可知。下文“御衽于奥,媵衽良席在东。”[3]33“衽于奥”虽与王引之认为的“席于奥”句式相同,“席”似应与“衽”用法相同,活用为动词,但后句“衽良席在东”[3]33,“席”前仍有动词,“御衽于奥”应是“御衽席于奥”之省,如此“布席于奥”的“席”依旧是名词,“布”仍非衍文。

由此可见,与“席于”六者相较,“席”前加动词与否,都符合经文文例,不应以篇概全,执着于某一种用法。王氏认为“布”是衍文,“布席于奥”与“御布对席”,两句距离并非很近,衍文的可能性不大,至于王氏所举各家异文有别,我们认为,经文传承,各有家法,只要符合经文原意,不违背语法规则和行文体例,各家传本未必就是此非彼可。

通过归纳文例,结合语法和语境,考察古代礼仪程序等方法,我们认为《士冠礼》的“孝友时格”乃“福此孝友”之义,《士昏礼》中的“某得以为外婚姻之数”的“数”可以当“充数”理解,“布席于奥”乃经文原文,“席”仍做作名词解释。在对经文进行注解时,要从多方面入手,抒发己见的同时,古代大家的注解也不可随意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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