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究竟是什么?

2021-02-13 05:43:21
关键词:定义人类文化

韩 东 屏

(华中科技大学 哲学学院,武汉 430074)

与前现代社会的人们鲜有对文化的自觉和研究不同,现代社会的人们对文化越来越自觉、越来越重视,提出和研究的各种文化问题也越来越多,相关著述成果更是汗牛充栋,无以计数。

然而迄今为止,“文化是什么”以及由此派生的“文化能否言说”“文化应该怎样言说”等文化研究的基本问题也是前提性问题依然存在,并未获得共识性解决,这就使得一切已有的关于文化及文化问题的言说和研究都显得不够可靠。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这几个前提性问题进行一番专门的探讨,以期给出能经得起各种考问的答案,从而为所有的文化研究奠定一个牢靠的基础和出发点。

至于最终能否如愿,还望方家多多指教。

一、文化如何言说

“文化”这个词,人人会说会用,看似非常简单,实则不然。正如大文人钱钟书回答大哲人庞朴提问时所说:“文化到底是什么?本来还清楚呢,你一问倒糊涂了!”(1)肖海鹰:《文化的“热”与“盲”——访文化学家庞朴》,《光明日报》1993年2月 27日。不仅如此,一些专门研究文化问题的学者也有类似见解。英国知名学者雷蒙德·威廉斯说:“文化是英语语言中两三个最复杂的词汇之一。”(2)[英]雷蒙德·威廉斯:《文化理论与通俗文化导论》,杨竹山等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页。著名文化人类学家马凌诺斯基(亦译“马林诺夫斯基”)说:“文化,文化。言之固易,而要正确地加以定义及完备地加以叙述,则并不是容易的事。”(3)[英]马凌诺斯基:《文化论》,费孝通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2页。法国文化学家罗威特更是如此慨叹:“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别的东西比文化更难琢磨。我们不能分析它,因为它的成分无穷无尽,我们不能叙述它,因为它没有固定的形状。我们想用文字来规范它的意义,这正像要把空气抓在手里似的,当着我们去寻找文化时,它除了不在我们手里以外,无处不在。”(4)转引自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北京:中国和平出版社,1988年,第26页。

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果“文化”好认知,那人们对它的不同界说就不会多,各种界说之间的差异也不会大,并且各种差异还会逐步趋于一致。但实际情况与之相反,自学界开始关注和研究文化以来,有关文化的不同界说一直在快速递增。1952年时,美国当代人类文化学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合著的《文化:概念和定义的批判性回顾》一书,统计出西方学术界从1871年到1951年这80年间出现的文化定义有164种。1965年时,法国社会心理学家A·莫尔在其《文化的社会进程》中指出,截至20世纪60年代,全世界文献中存在的文化定义已达到250种。再后来,俄罗斯学者克尔特曼在对文化定义做比较研究时宣布,已搜集到400多种文化定义。(5)赵学琳:《文化概念的差异性考析与整体性界定》,《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而我国知名学者季羡林则认为,世界学界的文化定义有500多种。(6)季羡林:《西方不亮,东方亮——季羡林在北京外国语大学中文学院的演讲》,《中国文化研究》1995年冬之卷。季羡林:《为什么要弘扬中国传统文化》,载于谢龙主编:《平凡的真理 非凡的求索——纪念冯定百年诞辰研究文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59—466页。另一位中国学者胡潇更是夸张地宣称文化定义已达上万种。(7)胡潇:《文化现象学》,长沙:湖南出版社,1991年,第2页。不仅如此,这些不同定义间的差异也变得越来越大。最大的差异体现为,有的文化定义只将文化限定为人类精神领域中的某一种特殊现象,如观念;有的文化定义却将文化指认为整个宇宙的现象。正因如此,时下凡是想通过学术文献来弄清文化是什么的人,最终都只能是眼花缭乱,一头雾水,非但没明白,反而更加糊涂。

亦因如此,一些学者已经失去了求得准确文化定义或共识性文化定义的信心,开始心照不宣地放弃这样的努力。霍尔对之如是描述:“人们都在着力‘避免奉献任何关于文化到底是什么的特别有力的定义,或者避免奉献在方法论上有启发的对文化到底是什么的看法’;避免回答‘文化到底是什么’的问题,成了文化研究中的一种癖好。”(8)陈宪民、吴福平:《后现代背景下文化概念的新界定》,《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另有一些学者还特地给出了无须给文化下定义的说理。季羡林的理由是:“一个名词有500多个定义,就证明这个定义不好下。人文社会科学不像自然科学那么简单,自然科学对什么是直线,就是两点之间最短的线,定义非常简单,还驳不倒;而人文社会科学像文化这样的词,下定义很难,所以写文章不要下定义,功夫应花在把内容讲明白上。” 萧俊明提供的是另一种理由:文化是一个“跨学科的现象”,因而“文化概念的疑难并不在于这个词的词义,而恰恰在于文化本身的模糊性、不精确性以及不确定性,让人难以把握”,这就决定了“你不可能找到一个普遍的,准确不变的,可以应用于任何语境的文化定义”(9)萧俊明:《文化的语境与渊源——文化概念解读之一》,《国外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还有学者直接引用恩格斯“在科学上,一切定义都只有微小的价值”(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2页。之语,作为不需要文化定义的理据。(11)萧声:《文化概念考》,《湖南社会科学》1989年第5期。

然而在我看来,从这些理由出发,全都得不出“无须定义文化”的定论。首先,也许相对于自然科学,给人文社会诸学科的概念或术语下定义,的确是“很难”的事情,但很难下定义,不等于不能下定义。所以我们不能知难而退,而应迎难而上,继续探寻文化的真正定义。并且,如果我们对文化缺乏本质性的把握,也不太可能将文化的“内容讲明白”。其次,如果文化的不可定义性在于文化是“跨学科现象”,那这最多只能说明从任何单一学科的视角给文化下定义都得不到具有普遍性的文化定义,而不能说明我们立足于超越具体学科的视域,也无法得到这样的文化定义。最后,如果一个人想对文化有透彻而全面的了解,的确是知道了文化定义也“只有微小的价值”。可是,如果他是想建构一套系统的文化理论,那对文化定义的准确与否,就具有了极其重大的意义。因为如前所言,文化是文化理论的初始概念和基本概念,只有对这个概念的定义是准确的,由它出发而演绎出来的整个文化理论体系才有可能也是正确的。相反,如果对文化的定义是错误的或不准确的,那么由它演绎出来的文化理论体系也必然只能是错误的或不可靠的。因此,对于文化理论的建构者来说,尽管以往人们的经历表明,探求本真的文化定义十分困难,我们还是不能放弃这种努力。而且就目前的状况而言,谁又能断定它不是“黎明前的黑暗”呢?

那么,我们现在该如何探寻文化的本真定义?

前人已有的探索应是我们的起点,因为如果对其置之不顾,一切从头开始,就难免作重复性的无用功。所以,若想准确定义文化,我们就只能从全面了解已有的文化界说开始。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无效的重复,还可以有一个好处:也许本真的文化定义就隐藏在其中等待我们的辨识和确认。而即便未在其中,我们也很有可能从查找未果的实情中获得某些有益的启示,从而使自己具有了给出准确文化定义的能力与可能。

问题是已有的文化定义数以百计,我们又该如何对它们进行有效鉴别?倘若是逐一进行,岂不太过冗繁而耗时?

可行的方法只能是对众多的文化定义进行分类,然后再逐一地分析和评估。只不过这里又有麻烦,就是在准备对所有的文化定义进行分类时,又会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而这些不同的分类方式,自然也会带来不同的分类结果。从学界已有的文化研究看,对文化定义的分类,存在以下三种方式。

其一是以文化概念之定义语的特性为标准对文化定义进行分类。这种分类首先出自美国学者克罗伯和克拉克洪,他俩将文化概念的定义分为描述性定义、历史性定义、规范性定义、心理性定义、结构性定义和遗传性定义这六种。(12)萧俊明:《文化的语境与渊源——文化概念解读之一》,《国外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后来中国学者胡潇在其《文化现象学》一书中也仿照此法对文化定义进行分类,不过他分出的是七种,并且具体名称也多有不同,包括现象描述性定义、社会反推性定义、价值认定性定义、结构分析性定义、行为取义性定义、历史探源性定义和主体立意性定义。(13)胡潇:《文化现象学》,长沙:湖南出版社,1991年,第3—6页。其中只有第一、四、六的分类名称与克罗伯和克拉克洪的文化定义分类相似。此后又有中国学者萧声在胡潇的七种文化定义分类基础上,额外又增加了一种“意识解读的思路”的文化定义,使得此种分类方式分出的文化定义变成了八种。尽管萧声说他的文化定义分类是按定义者的思路分出的,似乎分类标准有所不同,但从他对前七种文化定义的命名看,与胡潇的命名几乎完全相同,仅仅是将胡潇文化定义分类命名中的“性”改成了“思路”,如将“行为取义性定义”改为“行为取义的思路”(14)萧声:《文化概念考》,《湖南社会科学》1989年第5期。,因而并无实质性不同。

其二是以学科为划分标准对文化定义进行分类。运用这一分类方式的是加拿大学者谢弗,他将文化概念的定义分为哲学的、艺术学的、教育学的、心理学的、历史学的、人类学的、社会学的、生物学的和生态学的九种。(15)闵家胤:《西方文化概念面面观》,《国外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其三是以文化定义语对文化的归类为标准来对文化定义进行分类。做出这种分类的学者最多,但由此分出的文化定义种类数目却并不相同。威廉斯以此标准在《文化分析》一书中分出的是三类文化定义,分别将文化归为永恒价值的定义、有记录的作品和活动的定义、日常生活的定义;曹锡仁以此标准在《中西文化比较导论》中分出的是四类文化定义,分别是将文化归为成果的定义、能力的定义、精神的定义、行为的定义。还有一些学者据此分出的文化定义更多。有的分出六类文化定义,分别将文化归为:一种活生生的有机体、人类文明的总称、人的第二自然、给定的和自在的行为规范体系、自觉的精神和价值概念体系、人的生活样式或生存方式;有的分出七类文化定义,分别将文化归为:人类创造和积累起来的全部物质与精神财富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人类精神现象或观念形态的总和、人的社会行为与习俗的意义、人类的艺术活动及富有仪式性的民俗活动、一个社会的传统行为形式或全部社会遗产、功能和价值、对人的思想行为具有指导性的东西。(16)余栋华:《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文化概念》,《唯实》2011年第3期。用此文化定义分类标准法分出文化定义数目最多的是那位搜集有160种文化定义的克莱德·克拉克洪,他在《人类之镜》一书中把这些文化定义概括为十一类,它们分别将文化归为:(1)“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的总和”,(2)“个人从群体那里得到的社会遗产”,(3)“一种思维、情感和信仰的方式”,(4)“一种对行为的抽象”,(5)“就人类学家而言,是一种关于一群人的实际行为方式的理论”,(6)“一个汇集了学识的宝库”,(7)“一组对反复出现的问题的标准化认知取向”,(8)“习得行为”,(9)“一种对行为进行规范性调控的机制”,(10)“一套调整与外界环境及他人的关系的技术”,(11)“一种历史的积淀物”。(17)陈宪民、吴福平:《后现代背景下文化概念的新界定》,《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比较上述文化定义的三种分类方式,可取的分类方式应该是第三种。这是因为,我们对文化定义进行分类,是为了探求能揭示文化之本质的本真性文化定义,而不是别的什么目的。而按照逻辑学用于揭示对象之本质的定义公式“被定义项=属+种差”的规定来看,给一个对象下定义,就是先说明它属于哪一类事物,哪个“属”的东西,再说明它在所属的那一类事物中所独有的特性即“种差”。而对各种文化定义的分类,就是要查明所有文化定义在文化的归属问题上,究竟存在多少种不同的见解。显然,只有在查明了这个情况之后,我们才能进一步思考,其中哪一种对文化的归属或归类是正确的;继而才能再思考,文化在它所属的那类事物中的独特性即“种差”是什么。然而,除第三种方式之外,其他对文化定义的分类方式,都不可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因为它们既然不是按文化的不同归属来对文化定义进行分类的,那它们的分类自然也就说明不了这个问题,所以我们也就不能指望通过这些分类方式来弄清各种文化定义在文化归属问题上究竟存在多少种看法。事实也是如此,我们从另两种文化定义分类方式,即按特性和按学科的文化定义分类方式出发,不仅得不到对文化的归属存在多少种不同说法的信息,反而随处可见分类的混乱。一种混乱是,在已被分出的不同种类的文化定义中,竟然包含有对文化的同样归类。比如,在按学科做出的文化定义分类中,历史学的文化定义和社会学的文化定义,就都把文化视为“遗产”。而在按特性做出的文化定义分类中也存在这种情况,例如把文化说成是“生活的方方面面”或“生活方式的整体”应该是意思差不多的归类,但前者出现在“现象描述性定义”中,后者则出现在“行为取义性定义”中。另一种混乱是,在被分出的某一种类的文化定义中,竟含有对文化的多种不同归类。在按学科划分文化定义的方式中,所谓“社会学的文化概念”就含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说文化“指人造物品”,一说文化是“价值观、传统和信仰”。而在以定义语特性划分文化定义种类的分类方式中,这种情况更多。就其“价值认定性定义”来看,对文化有三种不同的归类,分别为“解放和高度解放的工作”“生存的手段”和“有价值的共业”;就其“心理性的定义”来看,对文化有四种不同的归类,分别为“调整行为的总和”“通过学习所获得的行为”“解决问题的传统方法”和“知识的总和”;就其“主体立意性定义”来看,所包含的对文化的不同归类,更是高达六种,分别为“创造”“机制”“行为总和”“解决问题之方式”“混合体”和“生活欲望的表现”。由此可知,我们若是想探寻本真的文化定义,就只能以对文化的不同归类来划分数以百计的已有的文化定义。

以文化归类法划出的数目不同的文化定义分类,其中的任何一种都未能全部包含其他方式的分类,这就说明它们对文化定义的分类全都不够周延,而且由于这几种归类性的文化定义分类都已问世多年,不可能反映文化问题在后来岁月中的最新发展。克莱德·克拉克洪分出的十一类文化定义虽然数目最多,照样存在这两个问题。而且他似乎仅仅是将自己搜集到的166种文化定义经过简单合并同类项后就直接列出,缺少进一步的合乎逻辑的归纳,比如“一种对行为的抽象”,实际上岂不就是“一种关于一群人的实际行为方式的理论”?又如“个人从群体那里得到的社会遗产”与“一种历史的积淀物”,又有什么实质性差异?这就说明他的文化定义分类存在重叠。

有鉴于此,笔者决定以归类文化所属为标准,对世界学界用各种文化定义分类方式所概括和开列出的所有文化定义进行分类。又由于所有这些已有的文化定义都是将文化归为人的某种东西,所以这里也以“文化是人的X”定义模式为逻辑线索,将所有的文化定义周延地分为互不重叠的九类,此后再将不限于人类的文化定义列为第十类文化定义。

二、十类既有文化定义

这就是说,数以百计的文化定义经过归类,最终共可划出十类不同的文化定义,其中有九类都是将文化限定在人类的范围之内,认为文化属于人的某种东西,只有一类认为文化不是仅为人有的东西。以下按顺序分别说明。

一是将文化归为人的欲望。如此定义文化的只有中国学者樊仲云,他说:“我认为人类之所以熙熙攘攘力求生活者,其目的无非谋自己生命的保存繁殖与生活的充实。质言之,所谓文化者,不过是人类生活欲望的表现而已。”(18)萧声:《文化概念考》,《湖南社会科学》1989年第5期。

二是将文化归为人的能力。如此解释文化的只有康德,他在《判断力批判》中写道:“在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里面,产生一种达到任何自行抉择的目的的能力,从而也就是产生一个存在者自由地抉择其目的之能力的就是文化。”(19)[德]康德:《判断力批判》下册,韦卓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5页。

三是将文化归结为人际关系。持这个观点的学者也极少,不过几个。卡茨和尚克说:“文化是指人与人之间所存在的态度关系。”(20)郭莲:《文化的定义与综述》,《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年第1期。阿尔诺尔多夫说:“文化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反映”。(21)萧声:《文化概念考》,《湖南社会科学》1989年第5期。格罗夫说:“文化是人类交往的产物”。(22)转引自萧声:《文化概念考》,《湖南社会科学》1989年第5期。

四是将文化归结为人的生活方式。主张这种文化定义的学者比较多。文化哲学的开创者之一,18世纪德国启蒙思想家赫尔德在他的《人类历史哲学概要》中首先将文化定位于社会生活模式,认为人的每一言每一行都成为“这一”文化无可置疑的组成部分。美国人类学家威斯勒也说:“某个社会或部落所遵循的生活方式被称作文化。”(23)郭莲:《文化的定义与综述》,《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年第1期。将文化定义分为十一类的美国人类学家克拉克洪也属于这一观点:“文化是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样式的系统,既包含显型式样又包含隐型式样,它具有为整个群体共享的倾向,或是在一定时期中为群体的特定部分所共享。”(24)[美]克鲁柯亨:《文化概念》,载庄锡昌、顾晓鸣、顾云深等编:《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17—119页。克林伯格的说法略有不同,认为文化是“由社会环境所决定的生活方式的整体”。(25)萧声:《文化概念考》,《湖南社会科学》1989年第5期。西方学者中,持这一观点的还有赫斯科维茨、弗思、拉斯韦尔、弗兰克、西尔斯等人。

在中国,一些文化的先行研究者也多持此类观点。梁漱溟说,“所谓文化不过是一个民族生活的种种方面”,因而“文化是生活的样法”。胡适说:“文化是一种文明所形成的生活的方式。”孙中山说:“简单地说,文化是人类为了适应生存要求,和生活需要所产生的一切生活方式的综合和他的表现。”钱穆说:“文化指的是时空凝合某一大群人生活之各部门各方面的整一全体。”(26)此段所有引用均见萧声:《文化概念考》,《湖南社会科学》1989年第5期。

五是将文化归结为人的活动。主张这一文化定义的学者也不少。这类文化定义又分两种。

一种是将人类活动整体视为文化。美国文化学家托马斯·哈定就持这种观点:“从个体的和心理的角度看,文化就是各种(仅仅)与历史有联系的特质和情结的集合,是群体内个体行为的总和。”(27)[美]托马斯·哈定等:《文化与进化》,韩建军、商戈令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0页。萨姆纳和凯勒的说法是:“人类为适应他们的生活环境所做出的调整行为的总和就是文化或文明。”(28)郭莲:《文化的定义与综述》,《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年第1期。威斯勒和埃尔伍德也有类似观点。前者认为“文化现象被认为是包含所有人类通过学习所获得的行为”(29)郭莲:《文化的定义与综述》,《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年第1期。,后者认为文化是“社会地获得并通过符号社会地传递的行为类型”(30)[澳]约翰·哈特利:《文化科学》,何道宽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69页。。

另一种是只将人类的某种特殊活动视为文化,但不同学者对特殊活动的认定有所不同。法国学者安托万·菲雷帝埃认定的是“耕耘”,他在1690年编撰的《通用词典》中给出的文化定义,也是目前可以追溯到的最早的西方文化定义,认为文化是“人类为使土地肥沃、种植树木和栽培植物所采取的耕耘和改良措施”。(31)转引自[英]特瑞·伊格尔顿:《文化的观念》,方杰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页。黑格尔认定的是“解放”:“文化以其绝对的定义说……是解放和高度解放的工作。”(32)[德]《黑格尔全集》第7卷,梁学志、李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15—216页。苏联学者卡甘刚认定的是“创造”:“人类在生产和生活范围内某种活动的类型。它并不包括人类的所有活动,只是那种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范围内的创造性活动。”(33)鲍良骏:《苏联文化以及他的过去和现在》,载庄锡昌、顾晓鸣、顾云深等编:《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76—385页。法国学者维克多·埃尔认定的是“培养”:“文化就是对人进行智力、美学和道德方面的培养。文化并不是包括行为、物质创造和制度的总和。”(34)[法]维克多·埃尔:《文化概念》,康新文、晓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54页。弗洛伊德认定的是“转化力比多”:“一般地说,我们的文明是以本能的遏制为基础的”,因而“所谓文化,就是有条不紊地牺牲力比多,并把它强行转移到对社会有用的活动和表现上去”以使“人的生活由之上升到动物水平之上并以之区别于野兽的生活”(35)[澳]《弗洛伊德文集》第2卷,王嘉良等编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7年,第182页。。阿诺德认定的特殊活动的范围最小:“文化,即关于完美的研究,致使我们把人的真正完美视为一种和谐的完美,来发展我们人性的各个方面;并且视为一种普遍的完美,来发展我们社会的各个部分。”(36)萧俊明:《文化的语境与渊源——文化概念解读之一》,《国外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六是将文化归结为人的行为方式。美国文化学创始人克罗伯和克拉克洪在分析了160多个文化定义后,给出了这样的定义:“文化是由各种外显和内隐的行为模式构成的,这些行为模式是通过符号习得和传播的,它们构成了人类群体的独特成就,其中包括体现在人工制品方面的成就。”(37)转引自赵学琳:《文化概念的差异性考析与整体性界定》,《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另一位美国学者菲利普·巴格比后来也在分析了众多文化定义的基础上,将文化界定为“某一社会内成员的,内在的和外在的行为模式”。(38)衣俊卿:《文化哲学》,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1页。属于这类文化定义的,还有一些其他说法。默多克的说法是:“文化是行为的传统习惯模式,这些行为模式构成了个人进入任何社会所应具备的已确定行为的重要部分”;(39)郭莲:《文化的定义与综述》,《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年第1期。金布尔·杨的说法是:“文化是由……习得的行为范式所组成的”,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沉淀物”。(40)转引自萧声:《文化概念考》,《湖南社会科学》1989年第5期。戴维斯的说法是:“文化包括所有的思维和行为模式,这些思维和行为模式是通过交际而相互作用的,即它们是通过符号传递方式而不是由遗传方式传递下来的”;(41)郭莲:《文化的定义与综述》,《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年第1期。日本文化学家祖父江孝男认为文化是“由后天造成的,成为群体成员之间共通具有且被保持下来的行为方式”。(42)[日]祖父江孝男:《简明文化人类学》,季红真译,北京:作家出版社,1987年,第37页。C·S·福特则认为:“文化……系由反应而组成,因其成效而为社会成员所接受。总之,文化是学习解决问题之方式所组成。”(43)覃光广、冯利、陈朴主编:《文化学辞典》,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108页。

七是将文化归为人的行为方式的影响因素。美国新进化学派的主要代表怀特说:“在心理学及大部分社会学之外,存在着另外一类人类行为的决定因素。这就是传统的风尚习俗、典章制度、工具、哲学、语言等等,这些我们统称为文化。”(44)转引自萧声:《文化概念考》,《湖南社会科学》1989年第5期。美国著名的文化人类学家南达说:“文化作为理想规范、意义、期待等构成的完整体系,既对实际行为按既定方向加以引导,又对明显违背理想规范的行为进行惩罚。”(45)萧声:《文化概念考》,《湖南社会科学》1989年第5期。克拉克洪和凯利说:“文化是在历史的进展中为生活而创造出的设计,包括外显的和内隐的,理性的、非理性的和无理性的,在任何特定时间内,这些设计都作为人类行为的潜在指南而存在。”(46)庄锡昌、顾晓明、顾云深等编:《多维野中的文化理论》,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71页。

八是将文化归为人类活动的结果或曰人为之物。如此定义文化的学者人数最为众多,但具体观点又分四种。

其一是将所有人为之物都视为文化。不少苏联学者都持这种观点。兹沃金说:“文化是人类所创造的一切,与自然所赋予的一切是不同的。” 萨哈罗夫说:“文化从广义上讲,就是人类创造的结果的总和。”谢班斯基说得更具体:“文化是人类活动的全部物质和精神成果、价值以及受到承认的行为方式。”(47)[苏]A`M·潘克拉托娃主编:《苏联历史》,张杨、帅鹏等译,天下图书公司,1950年,第106页。苏联的工具书也有采用这种观点的。如1956年出版的《苏联小百科全书》认为:“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物质和精神的有价值的珍品的总和。”同年出版的《现代俄语标准辞典》认为:“文化是人类社会在生产中、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所取得的成就的总和。”(48)鲍良骏:《苏联文化以及他的过去和现在》,载于庄锡昌、顾晓鸣、顾云深等编:《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第376、378、377、385页。我国学者胡伊默也认为:“文化的定义,应该是这样:文化是人类社会劳动的成果的总和。”还有美国学者福尔瑟姆也持这种观点,只是对人为之物的外延的界说不够周延:“文化是一切人工产物的总和,包括一切由人类发明并由人类传递后代的器物的全部,及生活的习惯。”(49)本店编辑部编:《文化建设与西化问题讨论集》(下集),台北:帕米尔书店,1980年,第392页。1982年在墨西哥城举行的第一届世界文化政策大会上,由与会理论家共同形成的一个包罗甚广的文化定义,里面虽然没有“人为之物”之类的用语,但实际上也属于这种观点:“文化在目前应当被看作是赋予一个社会或社会群体以特点的那些精神的和物质的、理智的和感情的特征的完整集合,除了各种艺术和文化材料之外,它还包括生活模式、人权、价值系统、传统和信仰。”(50)《墨西哥城文化政策宣言》,赵雪波等:《世界新闻法律辑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24页。此外,那种将文化等同于“人化”的文化界说应该也属于这种观点,因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就形成了人为之物。

其二是将具有遗传性的人为之物视为文化。美国文化语言学的奠基人萨皮尔说:“文化被民族学家和文化史学家用来表达在人类生活中任何通过社会遗传下来的东西,这些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51)郭莲:《文化的定义与综述》,《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年第1期。英国著名文化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也认为:“文化是指那一样传统的器物,货品,技术,思想,习惯及价值而言的,并且包括社会组织。”(52)[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费孝通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46,第2页。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还有洛维、米德、林顿等人。将人为之物限定于“遗传物”,意在强调文化的历史性或非当代性。易言之,那些未流传至今的人造物和尚不知是否具有遗传价值的当代人造物还不属于文化。

其三是将用于维持生存的人为之物视为文化。苏联文化史学家马尔卡说:“文化是人类活动的手段,生存的手段。”(53)[苏]A`M·潘克拉托娃主编:《苏联历史》,张杨、帅鹏等译,重庆:天下图书公司,1950年,第106页。我国学者柯象峰也说:“文化是扶持人类的生存、充实人类生活的东西。”(54)本店编辑部编:《文化建设与西化问题讨论集》(下集),台北:帕米尔书店,1980年,第392页。另一位我国学者孙本文则说:“凡是由人类调适于环境而产生的事物,就叫文化。”(55)孙本文:《社会的文化基础》,上海:世界书局,1926年,第3页。加拿大学者谢弗论及的生态学文化概念也是此意:“文化是人类同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手段。”(56)转引自闵家胤:《西方文化概念面面观》,《国外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其四是将精神类的人为之物或非物质性的人为之物视为文化。属于这种观点的又分两种看法。

一种看法是将所有精神类人为之物都视为文化。如,中国学者黄楠森就将文化说成是“人类的精神现象和精神产品”。(57)黄楠森:《论文化的内涵和外延》,《新华文摘》1998 年第3 期。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1871年在《原始文化》一书中给出的著名文化定义也属于这种观点:“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任何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58)[英]泰勒:《原始文化》,连树声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第1页。《大英百科全书》对文化的定义也差不多:“人类社会由野蛮至于文明,其努力所得之成绩,表现于各方面的,如科学、艺术、宗教、道德、法律、学术、思想、风俗、习惯、器用、制度等,其综合体,则谓之文化。”(59)赵学琳:《文化概念的差异性考析与整体性界定》,《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与之类似的,还有克罗伯的说法:文化是“习得性和获得性的运动神经反应、习惯、技术、观念、价值观——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行为——所构成的混和体”;(60)引自[美]R.M.基辛:《文化·社会·个人》,甘华鸣等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1页。萧声:《文化概念考》《湖南社会科学》1989年第5期。还有德国文化哲学家卡西尔的文化观,他把文化看作是人运用符号所创造的符号体系,并把神话、宗教、语言、艺术、历史、科学视为这种符号体系的具体形态;(61)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81—91页。还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8-1997世界文化发展十年”文件起草者们采用的文化观:“拓宽对文化的认识是重要的,要把行为模式,个人对他或她自身的看法,对社会的看法,对外部世界的看法都包括进来。从这一视角出发,一个社会的文化生活可以看成是它通过它的生活和存在方式,通过它的感觉和自我感觉,它的行为模式、价值观念和信仰的自我表现。”(62)闵家胤:《西方文化概念面面观》,《国外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另一种看法是只将精神类人为之物的某一类型视为文化。至于这一类型的人为之物究竟是什么,看法又有差异。有人认为是知识,拉皮尔说:“一个文化是一个社会群体中一代代人学习得到的知识在风俗、传统和制度等方面的体现;它是一个群体在一个已发现自我的特殊的自然和生物环境下,所学到的有关如何共同生活的知识的总和。”(63)郭莲:《文化的定义与综述》,《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年第1期。有人认为是观念,奥斯古德说:“文化包括所有关于人类的观念,这些观念已传入人的头脑中,而且人也意识到它们的传入和存在。”(64)郭莲:《文化的定义与综述》,《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年第1期。另有一位中国学者则这样说:“严格地说,没有所谓的‘物质’文化。一口锅不是文化,而文化是锅这一人造产品背后所隐藏的观念。”(65)郭莲:《文化的定义与综述》,《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年第1期。有人认为是价值,美国佛蒙特大学人类学教授哈维兰说:“文化不是可见的行为,而是人们用以解释经验和导致行为所反映的价值观和信仰。”(66)本店编辑部编:《文化建设与西化问题讨论集》(下集),台北:帕米尔书店,1980年,第392页。国内也有学者将文化定义为:“某一个群体所共同拥有、传承和遵循的一整套价值符号体系。”(67)程建明:《认识文化》,山西科普网。有人认为是规则体系,中国学者陈宪民、吴福平说:“我们可以把文化看成是由价值、信仰、习俗、习惯等相当于内在或者说是潜在的规则,即内在制度(潜规则)和知识、语言、法律、礼仪、符号等大体上处于物化或者是外化状态的外在制度(显规则)所构成的规则系统。”(68)陈宪民、吴福平:《后现代背景下文化概念的新界定》,《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有人认为是艺术,法国心理学家莫尔在他的《文化动力学》一书中指出:“文化即人在自己的社会生活进程中创造的艺术环境的智力方面。”(69)引自[苏]尼.瓦.贡恰连科:《精神文化——进步的源泉和动力》,戴世吉等译,北京:求实出版社,1988年,第274页。萧声:《文化概念考》,《湖南社会科学》1989年第5期。法国文学批评家M.阿诺德也将文化限定于艺术,认为文化是通过欣赏“伟大的”文学作品,“高雅的”艺术和“严肃的”音乐而追求精神上的而不是物质上的完美。(70)萧俊明:《文化的语境与渊源——文化概念解读之一》,《国外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还有美国社会学家贝尔也认为“文化是富于表情的象征意义和意义的领域”,“在较为狭隘的意义上,它是富于表情的象征意义的舞台:在美术、诗歌、散文或在祈祷、大祭、仪式等宗教形式领域中的一定成就”。(71)引自[苏]尼.瓦.贡恰连科:《精神文化——进步的源泉和动力》,戴世吉等译,北京:求实出版社,1988年,第274页。萧声:《文化概念考》,《湖南社会科学》1989年第5期。

九是将文化归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水平。1973年版的《苏联大百科全书》的“文化”条目就持这种观点:“文化是对社会的一种特殊的鉴定,它表明人类所达到的、由人同自然界和社会的关系所决定的历史发展水平。”(72)转引自萧声:《文化概念考》,《湖南社会科学》1989年第5期。中国学者杨宪邦也持这种观点:“文化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是指人类创造社会历史的发展水平、程度和质量的状态。”(73)杨宪邦:《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再评价》,载张立文等主编:《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3页。

十是将文化归为所有物种都有的某种东西。将文化说成是不限于人类的东西,首先是一些生物学家的观点,他们发现,“不仅人类有文化,而且所有的物种都有文化;换句话说,不仅仅人有,而且所有的动物、植物、微生物都有它们自己的文化”。因而他们对文化的典型定义就是:“文化是不同物种的组织结构和行为规范。”受此思维启发,加拿大学者谢弗又提出了所谓“宇宙学的文化概念”:“文化一般是指物种,特殊地是指人类观察和感知世界,把自己组织起来,处理自身事务,提高和丰富生活,以及把自己安置在世界上的那种方式。”(74)闵家胤:《西方文化概念面面观》,《国外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三、对十类既有文化定义的评析

纵观以上十类文化定义,笔者认为,经分析判定,除第八类文化定义之外,其他九类文化定义均欠妥当。

就第一类文化定义而言,如果文化是人的欲望或其表现,那婴儿因为饥饿而哭闹就要被视为文化。进而一切动物的各种欲望,也要被说成是文化。这显然是十分荒诞的。

就第二类文化定义而言,如果文化是康德说的人“自由地抉择其目的之能力”,而这种能力又是后天“达到”的,那就说明,只有让人达到“自由地抉择其目的之能力”的那个东西才堪称文化,而个人后天生成的“自由地抉择其目的之能力”,则最多只能叫“文化素质”。但那个能让人具有“自由地抉择目的之能力”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康德没说。

就第三类文化定义而言,如果文化是人际关系或人际关系的反映,那就意味着诞生于人类社会的人必定都有文化,哪怕他是一个刚刚诞生的婴儿。这显然也是荒诞的。

就第四类文化定义而言,如果文化是人的生活方式,那么,每一种具体的人为之物或人造物,不论它们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人造物,就都不能被称为“文化之物”,因为“生活方式”是一个概念,由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林林总总共同构成,并不能由其中任何一面任何一个单独呈现。于是,中国长城、古罗马斗兽场、印度泰基陵等单个物质性人工产物就不能被称为“物质文化遗产”,而不管是哪个时代的文艺作品、学术著作、宗教经典和社会规则等非物质性人工产物,也均不能被称为“非物质文化之物”。显然,这同样是荒诞的。而且,如果每一个具体的东西都不是文化之物,那由它们共同构成的生活方式,为什么就会是文化?

就第五类文化定义而言,如果文化是人的所有行为或活动,那同样会荒诞地意味着:才出生的婴儿就有文化,还会把人的吃喝拉撒睡都当作文化;如果文化只是人的某种特殊活动,那凭什么说只有这种特殊活动是文化,而其他种类的活动都不是文化?如此做区分的标准何在?并且,如果文化是人的活动,那包括故宫、《诗经》之类东西在内的所有人造物也都不能称为“文化之物”。对于这些疑问和问题,显然也是这类文化定义无法做出有效解释的。

就第六类文化定义而言,如果文化是人的行为方式或活动方式,也同样存在类似于第五类文化定义的那些疑问和问题,并同样不能加以解释。

就第七类文化定义而言,如果文化是影响甚或决定人的行为方式的东西,即风尚习俗、典章制度、理想规范之类,那么所有物质性的人造物和所有非规则类的精神性人造物,即抒发内心情感的文学艺术作品和描述自然万物的科学理论,也都不能算作“文化之物”。这也是于理不通的。

就第九类文化定义而言,如果文化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水平,那么个人就没有文化可言,也不再需要学习文化和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于是“文化”一词的使用范围就大幅缩水,其意义也不再重要。而如此为文化下定义者,也要承认自己没有文化。实际上,任何一个存在者或事物的发展水平都不需要另造一个词来表述,这只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生产力发展水平、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教育发展水平、大众道德发展水平、个人智力发展水平等,人们一看就懂,再分别找出或造出一个专用词来表述,不仅十分不容易,还要在使用的时候加注说明:此词意指“××的发展水平”。

就第十类文化定义而言,是将文化概念的外延极大地泛化到所有生物。不难发现,这种定义的思路是,下定义者首先将文化在类属关系上认定为不是行为规范就是存在方式,然后发现这两种东西其他生物也都有,于是就得出了所有生物都有文化的文化定义。可是,前面对第四、六、七种文化定义的分析已经表明,无论是将文化归为行为规范、行为方式,还是归为生活方式或存在方式,都存在纰漏,所以,依据这种不能成立的前提所推论出的将所有生物都包含在内的文化定义,也就不可能是一种可取的文化定义。并且,将本来仅用于人类的“文化”降格为所有生物都有的东西,等于是取消了一个可以用来说明人类与其他生物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的专用词汇。

总之,在上述九类均不妥当的文化定义中,将文化归为人的欲望、能力、关系、活动和社会发展水平的第一、二、三、五、九类文化定义,都属于犯了归类不当的错误;将文化说成所有生物共有的东西的第十类文化定义,不仅也犯了归类不当的错误,而且还由此错误又引发出了泛化文化拥有者的错误;将文化归为人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影响行为方式的东西,即行为规范之类的第四、六、七类文化定义,则属于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即把文化的某种外延或某一种形态视为了整个文化。

接着可以判定,在将文化归为人类活动结果的第八类文化定义的四种界说中,将文化归类为遗传性的人为之物、维生性人为之物和精神性人为之物的后三种界说同样存在以偏概全的错误,因为它们所采用的归类方法都是没有具体论证的自我认定,而且其中的每一种归类都不能说明:其他那些以偏概全的文化定义归类出的文化,如果不属于文化,还能属于什么?与之不同,在第八类文化定义中,只有将文化归类为所有人为之物的第一种界说,才不仅没犯“泛化文化拥有者”的错误和归类不当的错误,也没犯以偏概全的错误。显然,“所有人为之物”的用语一方面说明,文化仅为人有,是人有意弄出的东西,而不是人本身先天固有的欲望、能力,也不是自然就会有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此用语能将各种以偏概全的文化定义所说的人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行为规范和遗传性的人为之物、维生性人为之物、精神性人为之物等,都无一遗漏地涵括在文化的外延之中。

四、文化的确当定义

经上述评析可知,在以往的各类文化定义中,只有第八类文化定义的第一种定义思路是可取的。鉴于这一思路的文化定义的具体表述还不尽相同,也都不够精准,笔者以为,确当的文化定义应表述为:文化是人类创造力的果实。

这个定义将文化限定在“人类创造力”的范围内,具有多重意味。一是意味着文化是属于人的东西,仅为人类所有。二是意味着只有人用创造力产出的东西,才是文化的体现,才是文化之物。反过来说,凡不是由人创造出来的东西,就都不是文化的体现,就都不是文化之物。因此,凡是大自然的产物,亦即所有自然之物,都不属于文化。换言之,文化不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礼物。三是意味着文化始于人的创造,创造是文化的特质所在。四是意味着只要有创造力的果实,就有文化,而第一个创造力果实的出现,就是文化诞生的时间。五是这个文化定义将文化落脚于“果实”,意味文化作为属人的东西,只能是指已经定型的东西,而不是尚在变动之中的未定型的东西,因而那些人的还在运动、变化的意识、思想、行为、关系、过程之类,就都算不上是文化。

能形成果实的创造力属于人类独有的能力,它的运用即创造,是人将头脑中想象的世上未有之物动手造出来的过程。这个过程属于唯独人类才有的实践活动中的一种,其特殊性在于,它不仅与一般性的实践一样,是“有目的的可感活动”,(75)韩东屏:《人是元价值——人本价值哲学》,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72页。而且还有一般性的实践所没有的想象在其中。想象是人脑的意识功能之一,具有无中生有的能力。正是凭借它,再加上人的动手能力,人才能造出前所未有的东西,它们既是大自然中从来没有,也永远演化不出来的东西,也是此前人类社会没有的东西。创造的这个特点表明,除了自然之物和未定型的属人之物不属于文化之外,那些由人于不经意间留在世界上的已定型的东西,如脚印、手印、划痕、废弃物之类,尽管似乎也是非自然之物,却并非文化之物,因为其中没有一点想象的对象化,而且也没有目的。不过需注意,这个特点不可以被理解为,只有首创的东西才堪称文化之物,而后照此生产的东西就不是。实际上,生产作为重复发生的创造或创造的批量化重复,其产品依然属于文化之物。

在“人类创造力的果实”这个文化的定义语中,“果实”一词具有足够的弹性和包容性,既可以是一个文化之物的所指,也可以是所有文化之物的所指。而所谓“文化之物”中的“物”,作为人的每一次创造所得的果实,这里采取的也是广义用法,既指实体性的物,如农田、庄稼、蔬菜、化肥、家禽、家畜、衣服、鞋帽、家具、器具、房屋、水坝、舟车、武器、机器、电话、电脑、飞机、火箭、飞船,等等;也指非实体性之物,如习俗、道德、制度、诗歌、神话、故事、小说、音乐、歌曲、戏剧、图画、电影、视频、宗教、哲学、文学、科学,等等。同时,“文化之物”也可以指实体性文化之物与非实体性文化之物的某种组合,如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存在方式、家庭、学校、企业、医院、政府之类。既然如此,就不会还有什么人类创造的文化之物未被涵括在这个文化定义之中,这就可保证此文化定义在外延方面的完全周延,无一遗漏。

至此可知,这里给出的文化定义,不但可以将自然之物、人类的未定型之物和人类无意形成的定型之物与文化之物区分开来,还可以确保文化定义的周延性。

并且,这个文化定义,也与文化概念的词源意义相通。

英文“文化”即Culture,是由拉丁文Culur转化而来,此词原意为,对土地的开垦、耕耘、加工、照料、改良。显然,这样的情况就属于人对自然的改造,就是人凭借想象将不适合种植的蛮荒之地改造成适合种植的农田。而人类最早的创造物,即木矛、石斧、弓箭之类,也都是通过改造自然之物所得的物质性文化之物。这就是说,西人“文化”一词的本义,隐喻的就是文化始于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在自然的蛮荒之地上耕耘,从空中俯瞰,就是在大地上画出纵横交错的条条纹路。而组成中文“文化”一词的“文”“化”二字,从本义分析也正有此义。古字“文”通“纹”,二者是一个意思,指色彩相交错的文理、花纹或图形,是故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写道:“文,错画也,象交文。像两纹交互也。”而“化”字,是指变异、异变、变化等。二字组合到一起成为一个词,其直接的含义,就是指通过在对象身上弄出交错的花纹来改变对象的意思。据有人考证,最早在一段话中同时出现“文”“化”二字的,要算《易传》中的《贲卦》:“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文中的“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一句,以及前句“文明以止,人文也”,被孔子后学解释为“以文教化”的意思,如唐代孔颖达的《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就有“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者,言圣人观察人文,则《诗》、《书》、《礼》、《乐》之谓,当法此教,而化成天下也”之说。于是,这样的解释就成为定论。“文化”二字的第一次联用,也是这种意思,它见于汉代刘向的《说苑·指武》:“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同样,今人也普遍如此解释此句:“观察天的文饰,可以知道四时的变化;观察人的文饰,可以教化天下,形成文明盛世。”(76)李学勤主编:《四书五经》,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第298页。可以说,这样的解释固然也能说得通,却略显牵强,“观乎人文”的“观乎”,哪里有必须由圣人来观的限定?“观乎人文”的“人文”,如何可知是《诗》《书》《礼》《乐》的特指?至于前句“文明以止,人文也”,又凭什么被解释为“外止于礼义,是人的文饰”之类?(77)李学勤主编:《四书五经》,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第298页。即便可以这样解释,也只是一种解释,而不是唯一的解释。事实上,也的确有人对“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做了完全不同的解读:“天生有男有女,男刚女柔,刚柔交错,这是天文,即自然;人类据此而结成一对对夫妇,又从夫妇而化成家庭,而国家,而天下,这是人文,即文化。”(78)清醒解释“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清醒的360个人图书馆2017年11月10日,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1110/18/38576288_702718806.shtml.此外,此句也可以不被额外添加任何其他意思(如“礼义”“男女”之类)地直接解释为,凡是有明晰的错画纹路的地方,就均可用“人文”统称。因此,“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一句的更通顺的解释或为:观察天上星辰的运行轨迹即纹路,可以知道四时的变化;观察人对大地的纹画或文饰,可以知道天下是怎么形成的。也就是说,天下即人类世界,是用人力纹饰自然而成。而那种以文饰教化而定天下的解释,则应属于后来才有的对人力文饰自然之意的一种模仿性引申。就像西语“文化”概念的含义,后来从对土地的照料延伸到对农作物的培养,再延伸到对人的培养即教化一样。

在文化被确定为“人类创造力的果实”之后,所有由文化派生的概念,随之也能得到确当的澄明。比如,“传统文化”就是指传统社会中人的创造力果实,“现代文化”就是指现代社会中人的创造力果实。考虑到所有今人的创造总是在前人创造成果的基础上展开的,因而每个民族的当代文化中也总是积淀有深厚的前人创造成果。而那些在一个民族的历史中被不断传承并延续使用至今的前人创造成果,就是所谓的“文化传统”。又如,“人类文化”就是指从古至今的所有人的创造力的果实;“民族文化”就是指某个民族从古至今的所有创造果实;“X国文化”就是指某个国家有史以来的所有成员的创造力的果实;“区域文化”就是指某个地域之内从古至今的所有人的创造力的果实。

在文化被确定为“人类创造力的果实”之后,那个与“文化”纠缠不清,最为相似,也的确经常被人们不加区别地互换使用的“文明”概念,就可以得到这样的安置:如果说文化是人类创造力的果实,那么,文明就可以被专门用来表示人类创造力果实所达到的高度。从对应词方面看,“文明”本来对应的就是“野蛮”,这说明如此界定文明也合乎人们以往约定俗成的共识。有了对“文化”与“文明”二词的这种职能分工规定之后,当我们说“史前文化”“古代文化”“现代文化”时,就是在总称这三个历史时代的人类创造力果实,当我们说“史前文明”“古代文明”“现代文明”时,则是在总称这三个历史时代的人类创造力果实的发展程度;当我们说“古埃及文化”“古希腊罗马文化”“古中华文化”和“玛雅文化”等词汇时,就是在总称这些国度的人类创造果实,当我们说“古埃及文明”“古希腊罗马文明”“古中华文明”和“玛雅文明”时,则是在总称这些国度的人类创造力果实所到达的高度。

将文化定义为“人类创造力的果实”这简简单单8个字,也合乎中国古人“大道至简”的真知灼见。大道理为什么极其简单?古人未言其详,大概是直接悟出来的。不过此观点有一些事实的佐证,这就是自然科学中的大道理即公理、公设、定律之类,确实都是各自理论体系中表述最简单的道理。若究其理,应该在于道理越大,其起作用的范围也越大,受到的限制则越少,需要特别交待的前提条件也越少。反之,道理越小,其起作用的范围也越小,受到的限制则越多,需要特别交待的前提条件也越多。与之同理,在表述上,概念的定义也是概念越大越简单,概念越小越复杂。有鉴于文化是诸多学科共同关涉、关注的对象,又被认为“无处不在”,这说明它是比每个学科内的大道理、大概念还要大的范畴,这就决定了对文化的定义只能是非常简明的。正因如此,凡是要用复杂表述或两个以上(含两个)限制词作定义语的文化定义,就必定都是褊狭的文化定义。

总之,“文化是人类创造力的果实”这个文化定义,既是揭示了文化特质(创造)的本质性定义,也是揭示了文化形成时间(有创造力果实之日)的发生学定义;既能完全周延地涵括每一种文化之物,又能方便地区分各种非文化之物;既能使由文化派生的系列概念得到确当的澄明,又能使文化与文明有明晰而妥当的区分;既与文化一词的本义相通,又合乎大道至简的要求。这些优长的同时存在已然表明,这个定义,应该就是既好用又经得起推敲的确当的文化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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