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督锡良与中英江北煤铁公司交涉
——以锡良档案为中心

2021-02-13 05:23
关键词:英方近代史江北

江北厅煤铁矿务公司(简称“江北煤铁公司”)是晚清四川与外商签订的七个合资办矿合同中唯一投入运行的公司,但开办不及两年,就在轰轰烈烈的收回路矿权运动中被四川省收回自办,成为四川辛亥革命的先声。关于江北煤铁公司历史,虽有不少著述不同程度有所涉及(1)著作方面,主要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合编《四川保路风云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隗瀛涛著《重庆开埠史》(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贾大泉、陈世松主编《四川通史》卷6(四川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周勇主编《重庆通史》第1册(重庆出版社2014年版),张海荣著《思变与应变:甲午战后清政府的实政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以及部分晚清史、工业史、矿业史等论著。论文方面,主要有杨蕴成《论清末四川外资办矿》(《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3期)、李玉《晚清中外合办矿务的“四川模式”》〔《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回忆录方面,有彭朝贵《英商立德乐在四川的罪恶活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25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唐白异《英人立德乐掠夺江北煤矿纪要——江合煤矿(现江北煤矿)历史回忆》(中国民主建国会重庆市委员会等编《重庆工商史料》第1辑,重庆出版社1982年版)等。,但或因缺乏第一手资料之故,相关论述大多集中在其开办后被收回层面,对中英双方交涉成立该公司的过程尚未有研究论及,且把中英双方的矛盾和分歧简单归为公司开办后英方的违约扩张引起的民间纠纷。虽有学者指出晚清外资在川办矿主要是为了政治目的,也指出光绪二十九年(1903)是外商与川省签约高峰,在交涉中外国领事往往冲杀在前这一现象,但并未揭示出令人信服的原因(2)杨蕴成《论清末四川外资办矿》,《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3期。。此外,一些著述对于合同签订时间、公司名称也存在讹误。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锡良督川时期档案,较为完整、系统地记录了中英双方交涉成立江北煤铁公司的过程,极为珍贵。档案揭示,所谓中英合作开发江北煤铁计划,不过是英领事与英商之间合谋的一场骗局;中英双方之间的矛盾,从交涉伊始已经埋下,而非开办后才滋生;江北厅煤矿最终被四川绅商收回自办,有其必然原因。重新还原锡良与英方就成立该公司问题长达数年的交涉过程,不仅对于全面了解和研究江北煤铁公司历史,且对于理解晚清四川合资办矿的失败,乃至于认识晚清收回路矿权运动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兹利用锡良档案,对中英双方的交涉过程,特别是英领事与英商立德乐之间的勾结、二者的作用和目的,以及四川地方政府的诉求、锡良等对英方的制衡及抵制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 立约

光绪二十九年七月二十日(1903年9月11日),新任四川总督锡良抵蓉仅四日,英国驻重庆总领事谢立山(A.Hosie)即代英商立德乐(A. J. Little,又译作“利特尔”、“立德”等)转呈禀文一件,内容为:请准在江北厅所属地方合组华英公司,遵照矿务定章,行用西法,以60年为限,合开各矿。禀文提出:“惟本商购买矿地、矿窑议价,一切皆由本商与地主、窑主两造自行议办,只经川督所派之监矿委员允准后,则即定行”;“自批准之日起,以三年之内,为本商采勘矿苗并开办之限。在此三年之内,不准他公司及他国商人在该厅属地采勘开办各矿”。谢立山并补充说明:据立德乐称,其在重庆经办江北厅煤炭已历多年,在龙王洞一带各煤窑投有3万银两(3)锡良《札矿务总局查明立德乐拟办矿务事》(光绪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锡良函稿》(七),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史资料》总136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8页。。

立德乐(1838—1908),英国皇家地理学会会员,商人。咸丰九年(1859)来华,先后在宜昌、上海开设洋行。光绪十九年(1893)将洋行迁设重庆,从事猪鬃出口贸易,并在龙门浩租地修筑栈房及码头。光绪二十四年(1898),驾驶“利川号”小轮船从宜昌逆行到达重庆,开辟轮船航行川江航线的历史,促进重庆开埠,被誉为开发中国西部第一人。

甲午战后,清政府为解决严重的财政危机,被迫开放矿禁,允许外人投资矿业,从而兴起了一股中外合作办矿热潮。光绪二十四年(1898),清政府成立铁路矿务总局,并颁布《矿务铁路公共章程》。光绪二十八年(1902),又制定颁布《暂行矿务章程》,进一步完善矿务法规,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矿业法。

锡良上任伊始,对于引进外资尚抱希望。故当他于光绪二十九年五月赴川上任前,立德乐在北京当面向他表示希望开发四川矿产时,他的回复是“甚愿洋商自挟资本来川”(4)锡良《札矿务总局查明立德乐拟办矿务事》(光绪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锡良函稿》(七),《近代史资料》总136号,第8页。。但锡良抵川后发现,情况不容乐观。此时,四川矿务局已与外商签订有六个合作办矿合同,英、法各三个。与英商签订的三个合同中,立德乐独占两个,即光绪二十九年锡良督川前刚刚签订的《保富会蜀公司合同》、《保富普济公司合同》,并计划分别成立会蜀公司、普济公司,会蜀公司计划开发冕宁、西昌、盐源、会理、越西五厅州县金矿,普济公司计划开办乐山、射洪等八州县煤油、煤铁矿;此外,四川矿务局与英商摩根(Morgen)于光绪二十五年三月初五日(1899年4月14日)尚签订有《四川矿务华洋合办章程》,计划合组会同公司,筹备工本银1000万两,为期50年,开办四川全省的金、银、铜、铁、煤、石油等矿(5)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879-880、882页。。这些规模宏大的办矿合同,不仅未有一个动工开办,现又急忙要求签订新的办矿合同。如新合同成立,立德乐一人将独揽全省14厅州县矿产的开发权,如果全部开办,所需资金不啻数千万。而立德乐在重庆仅从事猪鬃贸易,所雇员工不过百人,其资产远不足以开发如此规模宏大的矿产,即使可以招股,短时期内也不可能募足资金。锡良对于外人在四川借华洋合办之名、竞相圈占矿地之实始有清醒的认识。他上奏朝廷指出:“近有立得乐请独办江北厅属各矿。又法商戴玛德不知如何与川省管解白蜡委员候补知县刘鹏在京私立合同,拟设公司,合办夔州府属巫山、大宁、云阳、开县、万县等县铜煤各矿,指地多处”,实际上,“并非华洋商人实已各具资本勘定矿地也”,不过是“竞标公司之虚称,广占著名之美产”,合同签订后,“或则托词集股,或称待延矿师,一再展限,而公家自此大利尽失”;他继而进一步指出其危害:“惟查各省矿产,若一任该商人任意指占,各领事代为陈请,恐有限之产,难供无厌之求”,请求朝廷加以限制(6)《外务部奏遵议川督锡良请申定矿章添设专条折》,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光绪朝)》卷181,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10-11页。。同时,锡良对于英法商人在四川只占不开的行为积极进行整治。

接立德乐申请,锡良极为慎重,札饬四川矿务总局、洋务局、川东道等逐条审核立德乐所列条款。矿务总局等经审定认为,立德乐提交的开矿申请,有多处违背矿章及川省定例。第一,《矿务章程》规定,外商请办矿地,只准指定某县之一处,不准兼指数处或混指全府县;而立德乐申请开办江北厅各矿,与《矿务章程》不符。第二,川省定例,洋商办理矿务,矿地必须通过四川矿务总局所属保富公司购地转租,不准向华人私相购买;立德乐提出矿地由自己与“地主、窑主两造自行议办”,有违定例。第三,《矿务章程》规定,外人申请开办矿务,必须“由州县请详督抚专咨到部,俟奉批准后方可为准行之据”;但立德乐却提出只经“川督所派监矿委员允准则即定行”,也违背了矿章。至于谢立山所言立德乐在龙王洞开办煤矿多年及投有资产一事,据矿务局及川东道查复,并未发现有购地契纸,官方“无案可稽”(7)《四川矿务总局详》(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初二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78册,大象出版社2017年版,第130-132页。。

锡良立即函复谢立山,就上述问题与之反复交涉,并要求其敦促立德乐赴江北厅指明具体需要开发的矿地,但一直未见立德乐踪影。关于立德乐此前已投资江北厅煤矿一事,谢立山辩称,投资与申请办矿实为两事,之所以特别声明,是为了说明立德乐既然在煤矿投有资本,如获批准,可以及时开办。如谢立山所言,投资并不妨碍立德乐申请办矿,而官方又查无凭据,因此,矿务局与川东道对此未予深究。这却为之后的交涉留下了隐患。

由于立德乐一直未派员到川指明矿地,也未呈送合作办矿的相关章程,四川矿务局以手续未全为由,拒绝了立德乐的办矿请求。谢立山非常不满,多次函电催促,责难锡良故意拖延,要求迅速发给开矿执照,并致电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S. E. M. Satow),要求其向清外务部施加压力。为此,锡良将双方来往交涉文电抄呈外务部,并指出双方交涉症结所在:“川省虽饶矿产,然精华所聚,有矿州县亦不过一二处,或三四处。今英商立德乐所禀请,辄欲准予独办江北厅所属各矿,设各国洋商纷纷援请,将何以应之?出于地者有限,求满欲者无穷,此所以文牍纷驰,驳诘一再,断难照准办理也。”(8)锡良《致外务部函》(光绪二十九年),《锡良函稿》(七),《近代史资料》总136号,第21页。

延至光绪三十年(1904)二月,立德乐始赴成都,与四川矿务总局商议,与华商集股合组“华英合办江北厅煤铁公司”,由该矿务总局下属保富公司购地转租,开发煤、铁矿产。保富公司与立德乐就合作条款达成协议,将合同草案咨送外务部。外务部审核后认为,合同在查勘承办、展延年限以及矿地界限、报效成数上,与《矿务章程》及川省历年办理的成案有不符之处,故退回四川矿务局修改。但因此时立德乐已离川,修改合同之事遂被搁置下来。

是年九月,立德乐到京,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立即照会清外务部,谓该商现已到京,如令其回川商改合同,不仅稽延时日,且“不无苛待”,坚决要求在京议改(9)《外务部收英使萨道义照会》(光绪三十年九月初八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矿务档》五,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0年版,第2855-2856页。。迫于英方压力,外务部不得不给予允准。经外务部与立德乐将合同逐条商改,于十月二十一日(11月27日)奉旨批准(10)《外务部奏稿》(光绪三十年十月二十一日),《锡良函稿》(七),《近代史资料》总136号,第22-23页。。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初二日(1904年12月8日),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那桐在北京与四川江北厅煤铁矿务公司总办立德乐在合同上“画押盖印”,合同正式生效(11)锡良《札矿务总局江北公司合同事》(光绪三十年十二月),《锡良函稿》(七),《近代史资料》总136号,第23-28页。既有研究认为,公司名称为华英公司,而根据合同条款及落款,以及之后双方来往交涉文件,公司正式名称应为“四川江北厅煤铁矿务公司”,华英公司系为公司合组方式,而非公司名称。。据《那桐日记》当日记载:“系庆邸所命余画押者也。”(12)《那桐日记》,新华出版社2006年版,第521页。

合同共16条,主要规定了七方面内容。第一,保富公司允英商立德乐集股银50万两,设立江北厅煤铁公司,华、英商人均可入股;第二,设华、英总办各一人,工程事务由英总办专理,交涉及经收租税等事由华总办经理,两总办均有稽核银钱、账目及赢余之权;第三,煤铁公司自批准之日起,以一年为动工开办之限,限满不办,合同作废,且永不准再展限;第四,在一年内,煤铁公司应查勘指定矿地一处,面积以30方华里为限,并知会保富公司购地转租,每年按出产每百斤抽二斤半,缴纳保富公司作为地租;第五,煤铁公司出产,应按外务部章程,值百抽五,作为出井税,并交纳一定报效费;第六,开采年限为50年,限满,须由中国允准,方可展限;第七,煤铁公司在矿厂之外修筑道路,或挖浚、新开河道,应由保富公司转请川省查验,方能准行,并永远作为官路或官河,不得视为己业,如将来必须修造转运小铁路,以便运最近水口为断,且只能转运自出之矿产,不得运行客商及别项货物(13)《四川保富公司江北煤铁公司合同》,《锡良函稿》(七),《近代史资料》总136号,第24-28页。。

该合同基本颠覆了立德乐所列原始条款,允准开发矿产限定为煤、铁两种,矿地必须由保富公司转租,面积缩小为30平方华里;开办年限从3年缩短为1年,承办年限从60年缩短为50年。此外,合同对于煤铁公司中方总办权限及人员薪资也做了规定,将华总办权限从之前的仅有交涉之权扩大到与英总办同享稽核银钱之权,即参与公司经营。这是与之前川省签订的合资办矿合同最大的不同。

二 验资

中英合组江北煤铁公司合同签订后,按照矿章,该公司必须在一年期限内提交资产证明,并勘察指明矿地,始能由四川洋务局发给开矿执照。但合同签订后,立德乐即声称回英国办理公司事务,无论是验资,还是指矿,均未进行。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九月,届临一年期满,合同即将作废。英公使却以合同签订后立德乐即回国创办公司,并称已派有矿师赴川勘矿,因路途遥远,矿师报告刚寄到为由,向清朝外务部强行要求再展期一年。经川东道查核,并未有矿师勘矿备案。谢立山谎称,矿师在川“虽未往晤华官,而其行踪,重庆人谅已共知”;英公使也以“路途遥远……未遑办理就绪”为由,强硬要求展限。迫于英方压力,外务部不得不同意将合同再展限半年(14)锡良《札矿务总局立德乐展限办理矿务事》(光绪三十一年九月)、《札矿务总局查明立德乐查勘矿务事》(光绪三十一年),《锡良函稿》(七),《近代史资料》总136号,第30、28页。。

延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四月,半年又将届期,上项事项立德乐仍未办理。锡良不得不知照新任英国驻渝总领事葛福(Herbert Goffe),迅速派人勘矿和验资,否则将合同作废。葛福急赴总督署拜谒锡良,自称与锡良“素交甚笃”,恳请再宽限数日,同时运动英公使向清廷外交部再次施压,要求展限。但锡良坚称若三日之内不能呈验资本,即将合同作废,“以符定章”(15)锡良《复英国署总领事函》(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十九日、四月二十四日、闰四月初一日),《锡良函稿》(七),《近代史资料》总136号,第31-32页。。

四月十九日(5月12日),即合同到期前两日,葛福忽然致函锡良,称股本备齐,请保富公司备足银两赴渝商办。英方并匆匆刊布《四川江北厅华英煤铁有限公司招股引言》,宣称:“本公司现与英商立德乐议定,所有四川矿务总局招立德乐在四川省江北厅地方开采煤铁,经中国外务部于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批准之合同,现归本公司接受。本公司已在香港按公司律注册为有限公共之公司,华、洋人均可入股。合同内载明:股份总数计银五十万两,分为五千股,每股规银一百两。凡欲入股者,须于华四月十一日以前亲向或函托天顺祥银行挂号。每入一股,先付规银十两,由该行制给收条。再于闰四月初八日俟股份派定时付规银四十两,其余之数,需用再收。四月十一日以后,概不收股。上海老公茂洋行总理与兆丰洋行总理二君现暂派为股董。”又称,矿地“南北一百九十里,东西二百里”(16)关于招股引言的内容,详见:《江北厅同知崔寅清禀江北厅煤铁公司招股情形由及招股引言并批文》(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六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大象出版社2017年版,第315-316页。。此外,还对煤铁品质、公司前景以及制约因素等作了分析,以期吸引资金投入。

值得注意的是,在香港新注册成立的“四川江北厅华英煤铁有限公司”,应为多家英商公司入股,特别是实力雄厚的上海老公茂洋行与兆丰洋行总经理被指定为股董,公司为其控股,但该公司究竟属于谁,立德乐并未呈报,而且还将矿地面积擅自扩大到“南北一百九十里,东西二百里”。

从四月二十日(5月13日)起,川东道张铎等与英驻渝领事宝述德(H. H. Bristow)、立德乐代表聂克省就验资一事开始谈判。中方提出,根据合同,立德乐应集资50万两银,故本次验资的资本额最低限度应达到25万两。英方并不正面回答中方的要求,反而提出应先勘定矿地,资本问题缓议。中方以不合章程为由拒绝。对此,聂克省强硬声称:一切事情皆由“伊公司在京与外部议”,目前“无本可知”(17)《川东道张铎来电》(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二十八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124册,大象出版社2017年版,第405页。。谈判陷入僵局。英方将责任推诿于中方,指责中方故意耽延,并多次催促四川洋务局发给开矿执照,以致中方不得不向葛福发出如下质问:“查商部章程,无论华洋合办,均应呈验股本,既经奏定通行,断无不遵之理。英廷曾否允许川省,未奉外部、商部明文?”(18)《四川洋务局签》(光绪三十二年四月),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314页。

英方种种违约、蛮横行径,使身为总督的锡良极为愤怒,故决定将合同废除。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十七日(1906年5月10日),锡良致电外务部,指出:“江北厅煤铁公司原定合同注明以十二个月为限……去年十月准大部电,允展六个月,扣至本年四月二十一日又已限满,立德乐迄未开办,亦未呈验股本。现据江北厅呈到该公司招股引言,多违部章,且首称立德乐合同归本公司接受,究竟接受何人,并未据立德乐呈明有案,显系有意含混。似此影射招摇,无非为宕延起见。如立德乐到部再请展限,恳主持坚拒,即将该合同如限作废,以保利权。”四月二十一日(5月14日)合同到期日,锡良再次致电外务部,指出“立德乐现未在川,代表之人又无凭据,两次限满合同应即作废”(19)锡良《致外务部电》(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四月二十一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124册,第399-400页。。得知锡良要废约,葛福多次赴总督署纠缠,软硬兼施,同时致电英公使,要求其向清政府提起交涉。

为争取朝廷支持,四月二十五日(5月18日),锡良致电外务部尚书那桐,历数英方种种违约、违章行为:“原订合同第五条须限内由该公司勘指矿地之一处,呈请委员查明禀准,始能给予准开凭据。今立德乐于限内迄未指地,呈请委查,亦未呈验股本,忽于期限将满,支人混称接受,刊布种种违章之招股引言。……查立德乐本一无赖洋人,其请设公司,无非意图标占,借以包揽招摇,并非实有资本开矿。今既一再限满,自应按照合同即予作废。……谨请中堂将以上实情详达王爷及各堂,俯赐查察,鼎力主持,以保利权而杜轇轕,无胜感幸。”(20)锡良《致外务部那中堂电》(光绪三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124册,第401-402页。

不出所料,英公使果真照会清外务部,称立德乐已“招齐股本”,强硬要求锡良“准其开工”,并威胁称:“如公司因阻挠受亏,本国政府必以责归川督”,在英方压力下,清外务部不仅为立德乐开脱缓颊,且把责任揽在自己身上,称立德乐原本要求以三年为开办期,经部驳改为一年,后虽展限半年,但矿地遥远,设立公司为期促迫,属实在情形,故“废约一层,现在断难办到”(21)《外务部来电》(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十二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124册,第403-404页。。由于清廷的妥协,锡良不得不继续与葛福交涉。

五月初一日(6月22日),葛福致函锡良,称已饬立德乐将10万两银暂存上海之重庆票号,但各票号均不接收,目前该款存英国汇丰银行。而锡良表示,将请上海道台瑞澂代取银行保单。但张铎等人反对,认为照章应验50万两,现中方仅验25万两,已属格外通融,目前立德乐仅有资本10万两,应俟取足25万两,方能勘地(22)《川东道张铎来电》(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初二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124册,第407页。。锡良认为,目前情形下,要让立德乐备齐25万两资本,几乎不可能,只能通融酌办。但很快汇丰银行来电称:立德乐虽代存10万两银,但言明一月后即须支用,因用期太速,按照银行章程,不能取得保单,以免“一款两据”。张铎因怀疑系立德乐短借款项,暂存银行,以骗得开矿执照,并以此事质询宝述德,后者竟无言以对。一星期后,宝述德又交给张铎一张据称是汇丰银行出具的西文保单。据张铎称,当该单翻译后,始知系汇丰与江北租界结算账单,并非保单,故将原单退回;宝述德却声称系中方翻译有误,坚称是保单,并威胁称,矿地如不能按期开办,将由张铎承担责任;但张铎坚持保单作伪,最终宝述德答应致电上海,重新确认保单,但又称不能确保立德乐何时使用该款,如一二月内用款,只能听便(23)《川东道张铎来电》(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五月十九日、五月二十一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124册,第408-409、412页。关于保单是否作伪,因未见英文原件,尚不能判明。。

六月六日(7月26日),汇丰银行始出具保单,译文为:“敝行顷准江北矿务公司总董函嘱转致尊处,以今日起该公司在敝行存银十万两,以常年存款作算。再据该总董声明,该矿务公司即江北煤铁矿公司云。专此奉布。西七月廿六日。……”(24)《上海道瑞澂来电》(光绪三十二年六月初十日到),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124册,第417页。

蹊跷的是,九月初,上海道台瑞澂又收到上海英总领事转来的汇丰银行存单一纸,并明示转交川督锡良。存单显示,立德乐于西历1906年10月8日下午以江北煤铁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在该行存入112868.31两银(25)《上海道瑞澂来电》(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初三日到),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124册,第427页。。该存单与之前的10万保单有何关系,并未加以说明。这或许是之前的10万两银存款,立德乐很快支用,故重新存入,也有可能是立德乐新入账的款项。

这样,历经周折,在中方一再通融下,立德乐才勉强通过验资手续。

三 指矿

早在勘矿前,川东道地方官员已经听闻民间传说立德乐在中国商人、美国教民王静轩开办的龙王洞煤窑中投有暗股,但详情不明。谢立山虽声称立德乐在煤矿投有银两,但官方却查无备案。光绪三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1906年5月16日),葛福致函锡良称,立德乐拟在江北厅先指开五矿。锡良以矿章规定,开发商只能先指定一处矿地,如办无成效,可准其另指为由,驳回葛福的请求。葛福引合同第五条辩称,所指矿地“面积以三十方华里为限”(26)《葛领事来函》(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初二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346页。,合同只限制了矿地范围,并未限制矿数。锡良虽未提出异议,但私下提醒署川东道吴佐等人加以防范,指示必须严守矿章、合同办理,而“最宜慎重有二”:一是立德乐现只能指定矿地一处;二是矿地必须由保富公司购地转租(27)锡良《致川东道吴佐电》(光绪三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124册,第425页。。

九月五日(10月22日),立德乐的代表聂克省与江北厅厅丞崔寅清、署巴县县令霍勤炜赴巴县共同勘察矿地。聂克省划指龙王洞一带大荒窑、铁矿沟、单洞、乾岩洞、李家山等五窑六厂(28)李家山窑分为李家山炭厂、拱福厂,故称五窑六厂。为煤铁公司开发之地,面积恰在三十方里以内。崔、霍二人指出,上述之地,皆有华商开办,按照矿务章程不能重指。令人诧异的是,聂克省竟宣称华商王子范自愿转租。根据清廷商部规章,禁止个人私卖、租售矿地与外人。为此,吴佐传唤王子范。正在讯问间,英领事宝述德急赴川东道署,称龙王洞矿地系立德乐与华人王静轩合股购买,与王子范无关。传唤王静轩审问,始知数年前立德乐以自己洋行雇员王子范的名义,与王静轩合谋,捏造中外人名、教堂堂名,私自购买囤积龙王洞矿地,其中立德乐购有两窑。二人订立合同,以王道生堂为名,合办龙王洞煤窑,希冀待保富公司购地转租之时,高价出售以获取暴利。经查验,地契共41张,收据一张,内仅4张地契有税印,契立“王道生堂”,并无立德乐名;其余37张均无税印,系白契,为立德洋行、福音堂等名(29)《川东道吴佐来电》(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初八日到、九月二十二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124册,第429、434页。。至此,立德乐与龙王洞煤窑的关系乃真相大白。

根据《大清律例》,买卖田土,不税契过割者入官。对于王静轩、立德乐等人的违法行为,锡良指示吴佐必须严惩王静轩,将其拘押,并将矿地没收入官(30)锡良《致川东道吴佐电》(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124册,第435页。。

听闻这一消息,宝述德急忙照会川东道,强调龙王洞煤矿,其股分系立德乐与王静轩二人所有,立德乐投有银两,故川东道无权没收矿地。宝述德更声称,今保富公司购地,应向龙王洞煤窑公司商买,现在地价已涨,非十余万金不卖。为了阻止将矿地入官,宝述德一日向川东道发出四道照会,以有英国商人、教士在王静轩的泰兴号存有银钱,因王静轩被控,银钱无着,须由川东道赔偿,即日一分起息,加以威胁,要求释放王静轩(31)《署理川东道兼重庆关监督川北道吴佐禀文并合同租约清折》(光绪三十三年正月二十五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366-369页。。

起初,锡良还认为立德乐虽违规串买矿地,但英方尚不至于公开干预或公然抬价。接川东道报告,锡良极为愤怒,并致电外务部,以立德乐的违章行为引起江北厅绅民及在京川籍人士的愤怒为由,再次强烈要求废约:立商索价至五六倍,“此时万难向彼议买,况众愤激昂,过(于)迁就,恐生意外枝节。立本无赖洋人,并非志在开矿,不过图骗地价入手,未便明堕圈套。事与例章、条约既均不合,应请仍赐主持将合同作废,是所至祷”(32)锡良《致外务部电》(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124册,第442页。。同时,他又指示吴佐致电在京川籍绅商向外务部斡旋。与此同时,为了杜绝英商进一步标占矿地,锡良支持地方士绅着手筹设江合公司,以与英商抗衡。

但软弱的清朝政府不仅不敢废约,或惩处立德乐,反而要求锡良“仍责令保富公司将违背合同之处与立德乐切实磋商”,将矿地购回(33)《外务部复电》(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124册,第446页。。废约不成,还要接受立德乐高达10万金的购地价格,这不仅会造成国家利权的巨大损失,也会助长中外不法奸商相互勾结之风。锡良认为,自己“总制此邦,厅民之权利,公家之得失,自应熟筹深虑”(34)锡良《批川东道详陈士绅请销江北厅公司合同由》,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341页。,王静轩是“此案枢纽”,必须追究其购地不税之罪,迫使英方退让,而惩治王静轩属于内政,外人不能干预。故锡良照会葛福,义正辞严地指出:“王静轩以内地奸民,胆敢串同外人私购矿地,漏税违章”;立德乐明知故违、串买居奇,“事关违背法制,损失主权……自应将王静轩提案究明,禀候核办”(35)锡良《复英国署总领事函》(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锡良函稿》(七),《近代史资料》总136号,第38-39页。。

在惩处王静轩的同时,锡良又委派保富公司委员高增爵与宝述德就购地事宜进行“磋商”“转圜”,刚柔相济,以求“购价不至吃亏为宗旨”(36)锡良《致川东道吴佐电》(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124册,第455页。。经过数月拉锯战,至十一月二十五日(1907年1月9日),英方终于同意保富公司以1.1万两购买立德乐的矿地(37)《高增爵复吴道电》(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124册,第461页。。但至十二月初十日(1907年1月23日),宝述德又突然反悔,以英公使不认可《矿务章程》为由,声称矿地值价7万余金,推翻了之前谈妥的购地价格。后经中方调查,原来是《申报》刊登了外务部要求锡良将矿地购回的电文,宝述德认为中方必有求于自己,故态度又转强硬,谈判再次陷入僵局(38)《川东道吴佐来电》(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十二月十五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124册,第465、467页。。但中方坚不退让,最终英方被迫同意立德乐矿地按照原议价格出售。

十二月三十日(1907年2月12日),宝述德与保富公司委员署理重庆府知府高增爵、川东道吴佐签订议结条款:41张地契,原共计价银23300.54两,其中王静轩违章罚款充公4810.54两,王道生堂原欠龙王洞窑主李浣臣价银1720两,扣除上项,保富公司应给价银16780两,立德乐将地契全行扫卖与保富公司(39)《川东道吴佐禀》(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初一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369页。。随即,保富公司驻厂委员孙士彦前往龙王洞接收矿地,经聂克省、王静轩照契点交,树立界石。这样,保富公司购回了被私卖的龙王洞五窑六厂之地。

四 租地与修路

保富公司购地刚刚完成,英方立即催促签订转租合同。为避免中方利权受到侵害,锡良指示川东道吴佐、高增爵及江北煤铁公司华方总办孙泽霖,双方必须签订书面转租合同,交保富公司执存;转租合同条款必须逐条仔细查照原订成立江北煤铁公司合同的16条“妥慎办理”,绝不能让英方“滥占权利”(40)锡良《致川东道吴佐等电》(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初三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124册,第473页。。

但是,在接下来关于转租矿地的谈判中,英方无视中方权益,不愿遵照原定合同执行。首先,关于华总办的权限,英方声称,江北煤铁公司全系英国所开,华总办只有收租收税以及办理交涉之责,无稽核银钱之权。中方质问英方,如果华总办无权,公司何谓华英公司?中方进一步引合同加以驳斥。其次,关于矿场使用机器问题,由于江北煤窑一直使用传统土法开采,通风、排水不能解决,实际处于停工状态,所以川省寄希望于新式机器的引入,以改良生产。但英方声称,目前并未购有机器,也无外国工匠,公司仍将沿用土法开采。这大大出乎中方意料,因立德乐当初申请办矿时即声称采用西法开采。中方指出,煤铁矿务非机器不能尽其利,若仍用土法,则保富公司自能招工开办,不必招英商合办,故坚持要求把使用机器开采写入转租合同内。但宝述德坚称无机器。第三,关于华员薪水,英方也含混声称须向上海股东商酌。鉴于英方多处违约,华总办孙泽霖提出,“趁此地基已购,务要该商办到机器,方可租赁,否则流弊必深”(41)《孙泽霖致沈秉堃电》(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初九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38册,大象出版社2017年版,第287页。。为此,川东道吴佐照会宝述德,指出如不遵合同,断难允其开办。

宝述德、聂克省连日赴川东道署与吴佐面商,吴佐坚持必须秉持合同16条办理。此时,立德乐囤积的矿地已被保富公司购买,公司如不开办,将面临废约的危险。英方急于达成转租协议,宝、聂二人最后不得不表示租地合约遵照合同办理。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十五日(1907年2月27日),川东道吴佐与江北煤铁公司华总办孙泽霖、英总办代表聂克省签订转租合同。合同规定:江北煤铁公司承租保富公司龙王洞五窑六厂之后,一切遵照原订合同16条办理;公司应购相当机器开采煤铁,机器限于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内到达重庆,如逾限机器不到,租约作废;华总办薪水与英总办相同,驻厂委员每月银150两;公司应纳每百斤抽二斤半之地租及值百抽五之出井税以及部分报效费(42)《保富公司租地合同》(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十五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372-376页。。二月初五日(3月18日),又将华总办月薪300两添入合同中。

中英双方虽然签约,但情况仍不容乐观。江北煤铁公司成立及租地合同,从表面上看,签约双方均拥有平等的权利,且各项税率、报效等都有规定,但在实际运作中,英方可任意操控,甚至违约。对此,华总办孙泽霖有非常清醒的认识。以合同第二条所载华总办有稽核银钱账目之权为例,英方将银钱结算等推于上海办理,而华总办身在重庆,遥不可及,“则银钱会度、稽查两权已失”;又因“五窑六厂出产浩繁,运售之处自重庆直至上海,口岸纷歧,亏折赢余,均不可知。虽抽收租税以出产之数为凭,而赢余之数远近隔绝,难保不以多报少,即收来红利,每百份以二十五份报效,亦难稽核尽实矣”(43)《驻渝办事委员孙泽霖稟办理江北厅煤铁矿务事未就范情形请示批遵由并移函问答稿》(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初六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378-379页。。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英方在合同中,同意赋予华总办一定的权限,并给予高额的薪酬,是有非常明确的企图,就是拉拢孙泽霖,争取修路权。当矿地转租合同签订后,英方代表聂克省立即致函孙泽霖,以仅给英总办年薪750两,却许给孙泽霖每月薪金300两为诱饵,明确要求孙“极力为公司办事”,尤其要“用特别力量,请准修造龙王洞至狮子口之铁路凭据”(44)《又附英商聂克省来函》(光绪三十三年正月二十八日到),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382-383页。。

在清末四川绅商收回江北厅煤铁矿的斗争中,英方借修筑运煤铁路违规占地扩张,是引发双方纠纷的导火线。而事实上,早在煤铁公司正式运行前,修路问题就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晚清引进外资合作开矿,修筑运矿铁路往往成为双方交涉的关键。交通便利是矿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开矿与修路并重原本无可厚非,但纵观晚清外资办矿情形,合同签订后,外商并不关心开矿,而热心修路,修路成为向中国输出资本,借机扩大势力范围,并与中国争夺利权的重要途径。如英国福公司与河南裕丰公司合作办矿,矿地尚未动工,即要求修筑三条铁路,其终点远达南京浦口,占地甚广,涉及水陆两路上千英里,人口达5千多万,其目的,正如该公司洋矿师所言,“宜以转运矿产畅销矿山为名,因而谋在中国内地遍处之利益”(45)《福公司洋矿师格那士估单摘要》,宓汝成编《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2册,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462页。。所谓“遍处的利益”,并不限于矿产本身,更“应努力争取该路对一般客货的运载权。……该种运载权,不仅会带给(沿线)居民以莫大利益,而且会对企业的成就有着重大贡献”(46)《福公司秘书致沙士伯雷函》(1899年6月2日),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2册,第458-459页。。借修筑运煤铁路之名,揽夺客货运载权,这才是列强修路的真正目的。此一时期,为防止利权外泄,各省自办铁路的呼声甚高,而四川绅商也在争取川汉铁路修筑权。鉴于此,锡良在与英方交涉中,对于修路一项极为警惕,在合同中做了种种限制。一是规定“如将来必须修造转运小铁路,以便运最近水口为断”,即是否修路,根据实际情况定夺,如必须修筑,也以最近水口为止,防止合同刚一签订,英方即提出修路要求,或任意扩张;二是规定公司在矿厂之外修筑的道路,包括挖浚的河道,不得视为己业,永远作为“官路”、“官河”,由地方政府管辖;三是特别规定该铁路只能转运“自出之矿产”,不得运行“客商及别项货物”。

中英双方在交涉中,英方最为积极的就是修造铁路,并为此多次向锡良提出要求。光绪三十二年四月,葛福刚接任谢立山任重庆总领事,即照会锡良,提出公司希望尽快修造龙王洞至狮子口(又称石子口)的铁路,以便运产。而此时,验资、指矿均未完成,江北煤铁公司尚未取得开矿执照。锡良以合同第12条并未议及铁路地名,且“须先定矿地,后筹运道”,驳回其要求。但葛福并不死心,再次照会锡良,称现修造铁路的机器、材料业已获英政府批准,并已备齐,立可装船起运。对于葛福一再违约的要求,锡良非常气愤,再次据合同加以驳斥,指出公司尚未开办,矿地在何处一无所知,“未办之先预行提议”修路,不仅违背合同,且不符常理,“目下甫拟验本,其矿地何处相宜,尚未届委员查明禀准之时,所称龙王洞至石子口修小铁路一层是否便运最近水口,更难悬定,该公司遽向贵总领事声称批备机器、材料并聘工程师各节,系未照合同办理”,不认可其修路要求(47)锡良《复英国署总领事函》(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十九日、五月初三日),《锡良函稿》(七),《近代史资料》总136号,第31、33页。。

不仅如此,宝述德在与川东道就验资、指矿等问题进行谈判时,也多次提出勘矿必须顺带勘测运煤铁路的要求,但均遭到川东道严词拒绝。

可见,修筑龙王洞至狮子口的铁道,是英方早已有之的打算,绝非先前学界和民间认为的临时起意。龙王洞矿区面积仅及30方里,出产有限,事实上很难盈利,故也难吸引商人投资,这点英商应早已虑及。从煤矿开办后实际运行看,开工不足一年,出产不足,再加上交通不便,导致公司亏银6000余两,所出煤斤也不足供矿区运输(48)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103-104页。。因此,借修路扩大矿区面积,是英方竭力要图谋的利益。英方从交涉伊始就执意要修筑龙王洞至狮子口的铁路,是因狮子口与龙王洞一样蕴藏丰富的煤层。所以,借修筑矿区铁路,把狮子口也揽入江北煤铁公司的范围,是英方企图达成的目标。英方在招股引言中,擅自将允准开办的矿地面积从30平方里扩展至南北190里、东西200里,绝不是偶然的疏忽、笔误。除了想借虚假的宣传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外,据川东道吴佐推测,其最终意图是想侵入与龙王洞毗连之华蓥山。因此,公司开办后,英方立即动工修路,并擅自改变线路,从而引起与地方士绅的矛盾,也就不可避免了。

保富公司与江北煤铁公司租地合同签订后第四天,即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十九日(1907年3月2日),锡良奉旨调任云贵总督。正月二十二日(3月6日),江北煤铁公司正式开工。中英双方关于成立江北煤铁公司的交涉,从锡良始任四川总督到离任,历时三年半。在这场交涉中,秉持“身督是邦”的锡良,以合同、矿章、律例为依据,对英方的种种不法行为和无理要求进行了坚决抵制。不仅如此,锡良还先后废除了四川矿务局与法商签订的三个合同,对于与英商摩根签订的合同,也以逾期为由不予承认,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利权。

五 余论

甲午战争后,清廷虽逐步放松对矿业的管制,允许私人和外人办矿,以增加财政收入,但当时矿务开发的条件和环境并不令人乐观。矿业生产投资时间长,所需资金巨大,收效慢,而清政府实行的矿税重、利润薄的矿业政策,并不利于矿业的发展,商人多不愿意涉足。以江北煤铁公司为例,最初仅集华洋股资3万两。四川虽矿藏资源丰富,但僻处西南腹地,交通落后,工业发展水平极低,设施差,更非理想的办矿场所。然而,四川与外商签订的合作办矿合同达七个之多,位居全国之首。除英国外,还先后与法国签订有《四川矿务章程》《保富福成公司合同》《巴万油矿章程》,而签约高峰集中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其原因则与当时的国际形势有关。这一时期,英法均图谋中国边疆,办矿为英法势力向中国内地扩张提供了掩护。具体就英国而言,正是其图谋发动第二次侵略西藏的战争前夕,向西藏渗透,并进一步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是这一时期英国在远东的外交重点。而四川是英国进入西藏的跳板,故英国加紧了在四川的间谍活动。英国在向清外务部洽商成立会蜀公司时,要求开发四川宁属、雅属及打箭炉一带矿权。在与中方交涉成立普济公司时,最初索要14州县矿产开采权,在中方的强烈反对下,才缩减为八州县。普济公司合同签订后,英方就提出派遣矿师周勘全川矿产,修筑成都、灌县、资阳、江口铁路等要求。

在中英江北煤铁公司交涉中,立德乐究竟起了什么作用,值得深究。光绪三十年,在与锡良正式交涉江北煤铁公司前,年逾70的立德乐已将其在重庆的商行顶卖给了英商隆茂洋行,离开四川。谢立山虽声称“立商虽未到川,重庆该商行有人代行议办”(49)锡良《札矿务总局查明立德乐拟办矿务事》,《锡良函稿》(七),《近代史资料》总136号,第8页。,但实际上自始至终从中联系、转圜,甚至于直接出面交涉的,均为英驻渝总领事、领事。中间,仅因合同必须本人签字时,立德乐才赴川,合同签字后立即又离开重庆赴上海,不久回国,病死英国。最后的租地签约,也是隆茂洋行大班聂克省代为办理。因此,在整个交涉过程中,所谓“英总办立德乐”,不过是英领事借其虚名罢了。立德乐虽名为总办,但公司开办后具体负责经办的并非立德乐及其公司。在矿地转租后,聂克省明确告知华总办孙泽霖:“现在办理公司各矿一切事务,归此处瑞记洋行经理。”(50)《聂克省致孙泽霖函》(光绪三十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383页。故有理由认为,在香港注册的“四川江北厅华英煤铁有限公司”,仅是一个空壳公司。而立德乐乐于与英领事合作,除在中国扩大势力范围,符合英国利益外,更由于其之前串买居奇的龙王洞五窑六厂地契,借办江北煤铁公司之名,如果蒙混过关,高额转租给保富公司,足以大发一笔横财。这一点,川东道吴佐有较为深入的分析:“查龙王洞各煤窑皆深入数里,煤质虽佳,而运出甚难。地租、井口税、出口正半各税,所费亦巨,故运赴下游,不能如湖南东洋煤畅销。现之善言煤矿者,为该商计,即有巨本,亦必折阅。况该商并无资本,安望余利?又该商集股不成之故,由于中外各商明知煤矿无利,不肯出资。至于铁矿,当日专在觊觎川汉铁路之销畅。现川汉铁路大势已定,该商铁矿断不能办。然则该矿既难获利,又无销场,何以催办甚急?盖专为骗保富之十余万金而设也。”(51)《川东道吴佐禀》(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十四日),《锡良函稿》(七),《近代史资料》总136号,第37页。

从中英就合组江北煤铁公司交涉过程不难看出,在英一方,不过是英领事与英商人一拍即合之共谋骗局。英领事的目的,是以办矿为名,图谋圈占矿地,攫夺中国矿权,借机扩大势力范围,并向中国腹地渗透;而立德乐所图,是高额的投机回报。二者对于投资开发矿产均无诚意。不仅在四川,这一时期,在河南、山西、湖南各地,外商投机办矿活动也极为猖獗,英国福公司就以借款的方式攫取了豫、晋两省广大矿区。

而在协商中,为了迫使中方就范,外商动辄将经济谈判上升为外交交涉,这是鸦片战争以来列强惯用伎俩。正如在如何逼迫清政府开埠重庆时,立德乐向英政府的“建言”:“一个有魄力的使节应该把事情提交到北京的中央朝廷,向他们充分施加压力,使他们屈服,再由他们向省方提出不可抗拒的要求。根据许多先例,省级官吏就会迅速同意,敢怒而不敢言。”(52)阿尔博尔德·约翰·利特尔《扁舟过三峡·导言》,黄立思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3页。江北煤铁公司交涉中,英外交官员一直站在前台就不难理解了。

毋庸讳言,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交涉均建立在不平等条约的基础上,使得原本富于近代契约精神的条约、合同往往不过是一纸空文,表面看起来平等的经济合同事实上也隐藏着不平等。在具体执行合同时,列强倚势凌人,违规违约不可避免。文本的平等并不意谓着实质的平等,这是需要我们在看待近代以来的合同以及条约时应特别注意的。江北煤铁公司开办后,英商要求扩大矿区面积,先指龙王涧,后又要求展拓至石牛沟。合同规定修筑运煤小铁路以最近水口为断,英商擅自延长到狮子口,长达40里,沿途不断违规占地,从而引发江北厅绅民不满,呈请朝廷要求收回自办。双方谈判一年,于宣统元年五月十九日(1909年7月6日)签订《江北厅矿收回合同》,英方同意将所有开矿权利及公司全部资产以银20万两,售与四川江合公司收回自办,中英江北煤铁公司纠纷始告结束(53)向楚主编、巴县县志办公室选注《巴县志选注》,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743-744页。。

从中英合办江北煤铁公司交涉历史可以看出,晚清外商投资办矿主要是为了政治目的,中外合作办矿的结果不仅均告失败,而且清政府又丧失了大量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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