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视域下宋朝对广西边疆民族首领的调控策略

2021-02-13 00:41郑维宽梁妍
广西民族研究 2021年6期
关键词:宋代国家治理

郑维宽 梁妍

【摘 要】鉴于北部边疆的威胁,宋朝注重加强对南部边疆的国家治理。为达到有效管控民族地区的目的,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措施:积极招納广西边疆民族首领归附,并构建符合民族地区特点的职衔管理体制;对竞争失败、不稳定和主动内徙的民族首领进行接纳和异地安置,形成对边疆民族首领的钳制、威慑和吸引;通过赏赐民族首领钱米、食盐和开通博易场等手段,带动少数民族形成对宋王朝的经济依存关系;在民族聚居区建立“城—寨—堡”的军事镇戍体系,形成震慑民族首领的后盾。此外,还逐渐推动民族地区司法的转型,使传统争端解决机制由适用民族习惯法向王朝法制过渡,限制并削弱民族首领的审理权。

【关键词】宋代;广西边疆;民族首领;调控策略;国家治理

【作 者】郑维宽,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妍,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博士生。广西南宁,530006。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21)06-0126-0009

广西虽然早在秦代已经纳入中央王朝的版图,但是秦汉王朝对广西民族地区的治理尚处于较为粗糙的阶段,郡县制下的民族自治成为当时广西民族社会的基本形态。唐宋两代是中央王朝对广西民族社会加强管控的重要时期,唐前期开拓左右江地区和唐后期岭南西道的设置,反映出唐王朝已经将岭南西部的治理提升到一个新高度。但是真正对广西边疆民族地区进行统筹规划,从国家层面加强对广西的全方位治理,并将王朝的力量逐渐渗透进广西边疆民族地区,则始于宋代。传统的观点认为唐宋时期是广西民族地区的羁縻制时代,中央王朝通过民族首领实行间接统治。但是这种认识忽略了宋代发生的重大变化,事实上宋代广西民族社会的发展与唐代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由于交趾的独立,广西民族地区成为宋王朝南部边疆的重要屏障;另一方面,宋朝统治者加强了对广西民族地区的开拓,并派遣流官进行控制。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民族首领成为宋朝统治者实施广西边疆民族地区治理的关键因素,并为土司时代的治理提供了经验。遗憾的是,既有的研究成果未能注意到宋代广西民族社会的这一重大转向,周长山等主编的《广西通史》第四卷是宋代广西历史的最新研究成果,却缺少对该问题的探讨1,有关专题论文也付之阙如。虽然彭福荣的《“关键少数”治理的历史经验:西南地区土司例证》一文探讨的是土司时代西南地区民族首领的治理经验,但是对本文的撰写提供了方法论的借鉴。2本文试从国家治理的视域入手,探讨宋王朝如何通过调控民族首领这一关键角色,将王朝势力逐渐渗透进民族聚居区,从而加强国家对广西边疆民族地区的管控。

一、积极招纳广西边疆民族首领归附并构建符合民族地区特点的

职衔管理体制

(一)积极招纳广西边疆民族首领归附朝廷

宋朝在统一和巩固岭南边疆的过程中,积极招纳广西边疆民族首领归附,取得了显著效果。首先是南丹州莫氏的归附。开宝七年(974)七月,南丹州首领莫氏主动请求归附,“酋帅莫洪 自称节度使,遣牙校陈绍规奉表修贡,求内属”[1]321。开宝九年(976),莫氏再次遣使入贡,并请求宋廷颁发官印,得到宋廷的批准。宋廷颁给莫氏官印,标志着南丹地区正式纳入了宋王朝的版图,自此南丹州与宋廷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封贡关系。[2]14199

南丹州莫氏是桂西北势力较大的土酋,有宋一代,在宋廷的招抚、羁縻之下,总体上保持着与宋廷的朝贡关系。即使个别时段关系较为紧张,也不只是莫氏的问题,而与宋廷的开边政策和边吏治理失当有关。北宋末期莫公晟的反叛斗争,始于徽宗时期广西地方官吏为了开边而冤杀其兄莫公佞,最终在广西经略安抚使程邻的招抚下,大观四年(1110)莫公晟内附,南丹州也归还莫氏管辖。宣和年间(1119~1125)莫公晟入朝,被宋廷授予广西兵马钤辖的虚衔,在两宋之交的动乱中又回到南丹。《宋史》虽然记载绍兴三年(1133)莫公晟曾聚众为乱,但是其缘由却是观州知州黄昉“遣兵略其部族”[3]1127,莫公晟的反叛属于报复性反击。此后广西地方官明橐、刘彦适、吕愿忠都力主采取招抚措施,最终莫公晟接受招抚。绍兴二十四年(1154),莫公晟率部属来归。宋人李心传为此记载道:“即先是公晟自宣和以来,屡为边患,岁调官军防守。至是直秘阁知静江府兼主管广西经略司公事吕愿中言公晟献马三十匹,且遣其部落七百余人至静江府,与经略司属官歃血而盟,诸蛮愿以二十七州一百三十五县为本路羁縻。实为熙朝盛事。”[3]2724宋高宗非常高兴地告诉大臣说:“得南丹非为广地也,但瑶人不叛,百姓安业,为可喜耳。”[3]2725

其次是邕州下辖广源州等地首领的归附。太平兴国元年(976),广源州首领侬民富以及武勒州、南源州、西农州、万涯州、覆和州、温州、弄州、古拂峒、八耽峒首领愿意内附并输纳赋税,但是遇到思琅州的阻挠,请求宋廷出兵剿灭思琅州,以通内属之路。宋廷一方面授予侬民富金紫光禄大夫、检校司空等地位尊崇的虚衔,另一方面“令广南转运使除道以招之”[4]371。

再次是抚水等州首领接受招安而归附宋廷。太宗雍熙中,抚水州土民多次侵扰省地,朝廷下令招安,补授其首领蒙令地“殿直”、蒙令扎“奉职”的职衔[4]283。对于接受招抚的民族首领,官府往往送他们入朝觐见,并得到皇帝的授职和赏赐。仅真宗咸平四年(1001),抚水州首领就有四批入朝,正月五日蒙汉诚等23人入朝,“各授以官,赐锦袍、银带、匹帛、器物有差”;三月三日,蒙瑛等36人入朝,“并加赐赍,授官有差”;十一月二十六日,蒙虔玮等71人入朝;十一月,蒙填等50人入朝进贡[4]284。南宋沿袭北宋时期的招抚政策,绍熙三年(1192)七月,广西路副总管兼宜州知州沙世坚到任,对安化州首领进行招抚,“安化蒙光大、光懈首先举族出参,犒劳戒谕,就遣还峒”[5]27。绍熙三年(1192)十月,宜州北部瑶人首领袁康等侵扰天河县、宜山县的居民。沙世坚分兵五路征讨,瑶人争相缴纳刀弩投诚,于是沙世坚在黄茅岭筑受降台,“袁康等一十四峒首领各牵羊负酒,罗拜台下,刻铁饮血,呼天为誓,愿求忠孝”。不仅如此,受到沙世坚的感召,合凤、文、兰、地、华等七州及古参、古典、洛遏、思阳、古寻、正易、上中下三旺、上中下安(化)州等地的少数民族相继缴纳刀弩,“酋长尽赴州,公参裁论,各守疆畎,抚犒四穴,边民悉获安业”[5]27。

(二)建立符合民族地区特点的职衔管理体制

宋廷对于归附的少数民族首领,一方面仿照内地设置州、县、洞等行政區划,另一方面授予世袭职衔,并根据归附立功情况予以升迁和特授勋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太平兴国二年(977),广源州首领侬民富请求内附,宋廷鉴于侬民富是左江溪峒大首领,授予其金紫光禄大夫、检校司空兼御史大夫、上柱国的勋阶虚衔[4]371,这是宋朝统治者对广西境内的少数民族首领进行授衔笼络的较早记载。从宋朝对南方少数民族首领授予的职衔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偏向于实衔的官职,其中武职包括团练使、防御使、衙内都指挥使、都教练使、都指挥使、指挥使、招安巡检使、都押衙、都部领、大将、军将、将军、郎将、都知兵马使等[4]379,文职包括刺史、知州、知县、知洞等;另一类是勋阶虚职,比如检校司空、检校国子祭酒、上柱国、供备库副使、文思副使、宫苑副使、皇城副使、左藏库副使、内殿承制、内殿崇班、左班殿直、西头供奉官、右侍禁、三班奉职等,主要用于笼络民族首领。广西溪峒地方的首领似乎更乐意被授予文职,宋仁宗至神宗时期,火峒首领侬宗旦先后被授予忠武将军、右千牛卫将军,古勿峒首领侬智会被授予右千牛卫将军,广源州首领侬平被授予忠武将军、左监门卫将军,但是“将军”的称谓不为当地人所认同。神宗熙宁六年(1073),侬宗旦、侬智会以“夷人不知此官”为由,请求宋廷授予班行或副使的官职,宋廷于是授予侬宗旦为供备库副使、桂州都监,侬智会为供备库副使、归化州知州,后来侬智会又因功补授文思副使、宫苑副使[4]369。这一做法为后继之君所继承,徽宗于崇宁二年(1103)将广西少数民族首领党光嗣由文思副使升为皇城副使、侬沔由供备库副使升为左藏库副使、侬昌由内殿崇班升为西京左藏库副使[4]292。

自唐代在广西少数民族聚居区大量设置羁縻州县以来,宋朝也沿袭了这一做法,比如在邕州左、右江少数民族聚居区,“自唐以来内附,分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洞。国朝开拓寖广,州、县、洞五十余所,推其雄长者为首领,籍其民为壮丁”[6]134。这些羁縻州县洞首领的官职称为知州、权州、监州、知县、知洞、同发遣、权发遣等,世代承袭。其中,知州、权州、监州、知县、知洞由广西安抚使任命,并颁给委任状和官印;同发遣、权发遣则由邕州知州任命,上述职务多属于实职。此外宋廷还根据各地首领内附、立功等情况,授予各种勋阶虚衔,并呈现出勋阶愈授愈高的趋势。南宋孝宗时,广西经略安抚使范成大记载道:“皇祐以前,知州补授,不过都知兵马使,仅比徽校。智高之乱,洞人立功,始有补班行者,诸洞知州不敢坐其上,视朝廷爵命尚知尊敬。元丰以后,渐任中州官。近岁洞酋,多寄籍内地,纳粟补授,无非大小使臣。或敢诣阙陈献利害,至借补阁职,与帅守抗礼。其为招马官者,尤与州县相狎”[6]136。可见侬智高起事前,广西的土知州一般补授“都知兵马使”的军衔,这只是一个中下级职衔;平定侬智高起事后,对立功的首领授予较高的勋阶,虽然属于虚职,但其地位却高于土知州。神宗元丰年间,对一些内附的首领授予内地的官职,这与宋廷开拓边疆地区和拉拢民族首领有关。南宋前期,对少数民族首领的职衔授予开始泛滥,一些寄籍内地的首领通过交纳一定数量的粟米,就可以补授使臣的官职。如果敢于入朝建言献策,甚至可以补授阁职,而与广西帅臣平起平坐。为了拉拢频繁起事地区的首领,宋廷不惜虚授高衔,绍兴二十九年(1159),“诏加安化上州三班借差、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国子祭酒兼监察御史、上柱国蒙自临等七人勋阶,及赐钱帛有差”。绍兴三十年(1160),“诏安化中州三班借差、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国子祭酒兼监察御史、上柱国蒙光坤、蒙全汉、蒙全见等四十人各加勋阶有差”。[4]293而那些担任招马官的民族首领,需要级别不高,但是却与邕州地方官相互勾结,严重影响到流官的权威,这是南宋朝廷滥授职衔、笼络民族首领产生的消极后果。

当然,不管宋廷对广西溪峒地方的少数民族首领授予何种职衔,都只是笼络他们的一种手段而已,而且秉持“流尊土卑”的原则。虽然宋廷派往广西溪峒地方的流官品级较低,但是那些土官必须接受流官的节制。南宋前期,左、右江地区州县洞的土官均直接隶属寨官(包括知寨、主簿)和提举管辖。为了保持弹压力量,寨官、提举均有官兵保护。而且宋廷“籍其民为壮丁”,溪洞的“壮丁”由少数民族青壮年男子组成,按照宋军的编制进行编组训练,既隶属土官管辖,也接受宋廷的征调,所谓“以藩篱内部,障防外蛮,缓急追集备御,制如官军”[6]135。

宋廷不仅吸纳羁縻州县洞土酋的归附,而且对毗邻羁縻州县洞的“外界蛮僚”也予以招引。政和三年(1113),黄忱奏称:“伏自陛下登宝位以来,尤著意于南方。……故邕州管下右江化外之人咸欲款塞归明,愿为王民焉。爰自右江溪峒州县与外界蛮僚地邻相接,烟户相望,仅五十余处。凡省地州县边环外界,迤逦深入,共四百五十余处州峒,蛮落疆封,周几万里。臣与管下州县峒首领情愿持本国印记并诸州县铜印记、地土及首领户口献纳,尽归皇化。乞依特磨道富州例,给赐官班、衣襖、印记与臣,依旧部辖管下州峒首领住坐,永为省民,守御边疆。”[4]420“给赐官班”是宋廷拉拢边疆民族首领的重要手段,宜州所辖安化上、中、下三个夷州及北遐镇少数民族首领,每月都需赴宜州参见官员,官府则在思立寨发给赏物及路费,同时对这些首领“补知州、奉职、监州、借职,有官迁一资,其班行则加勋,皆宜州溪峒司施行”。对于反抗的首领,在招降后仍以授职笼络为主。元丰六年(1083),经制宜州溪峒事务的谢麟招降宜州民族首领罗世念等人,宋廷授予罗世念“内殿承制”职衔,而其他首领及罗世念的兄弟、儿侄被分别授予“西头供奉官”“右侍禁”“奉职”和“披带班”“下班殿侍”等职衔。[4]407

二、对竞争失败、不稳定和主动内徙的民族首领进行接纳和异地安置,

形成对边疆民族首领的钳制、威慑和吸引

(一)接纳竞争失败的首领,对在任首领形成钳制,有利于朝廷掌握主动权

宋王朝对广西竞争失败的民族首领往往予以接纳安置,如同今天的政治庇护,既能对在任首领形成钳制,又有利于朝廷主动控制。其中,南丹州是非常典型的案例。据《宋史》卷494《南丹州蛮传》记载,南丹州刺史莫洪皓与其弟莫洪沅不睦,莫洪沅“挈妻子来奔宜州”,遭到莫洪皓的攻打,于是莫洪沅带领两个儿子和一个牙将到汴京陈情,请求宋廷派兵攻打莫洪皓,宋廷虽然拒绝了莫洪沅的请求,但是却接纳安置了莫洪沅,“以为邵州团练使,给田十顷,下诏戒敕洪皓”。此后,每当南丹州官族内部出现内斗,失败的一方只要前来投靠,宋廷都给予接纳安置。景德二年(1005),莫洪皓的长子莫淮勍继任,遭到其弟莫淮辿的攻打,“淮勍帅属来奔,诏宜州赐闲田资给之”。景祐三年(1036),南丹州官族莫淮戟举族来归,“命为湖南州团练副使,敕州县拊存”[2]14200。南宋绍兴年间,南丹州防御使莫延沈因为恣行惨酷,为部族所逐,于是莫延沈携带妻子逃奔宜州,宋廷下令将其移居静江府,“赐州都监俸”,莫延沈后来客死于静江府。[3]3171莫延沈死后,莫氏族人推选莫延廪为首领,宋廷于是任命其为南丹州刺史。但是莫延廪在位时间很短,隆兴二年(1164),莫延廪“为诸蛮所逐来归,诏补修武郞”,这里的“诸蛮”,实际上是指莫延廪之兄莫延葚勾结永乐州王氏的势力,莫延廪被迫携家归宋,而莫延葚继任南丹州刺史。[2]627乾道年间,范成大任广西经略安抚使,他在《桂海虞衡志·志蛮》中简略记载了莫延葚驱逐莫延廪之事:“今刺史莫延葚逐其弟延廪而自立,延廪奔朝廷,谓之出宋。”在莫延葚任职期间,其弟莫延荫也被迫从南丹出走,归附宋廷,并被授职承信郎。宋人洪适在所撰《莫延荫承信郎制》中写道:“尔弃其故土,慕义来归,载嘉忠忱,宜有褒异。俾跻仕版,用示恩荣。”[7]淳熙十四年(1187),广西经略安抚使奏请莫延荫袭任南丹州刺史,得到宋廷批准。推测莫延荫在莫延葚死后,又得以返回南丹,掌握了南丹州的控制权。

南宋末年,南丹州刺史莫异德与其弟莫异俊相互仇杀。宝祐五年(1257),广西经略安抚司曾派人调解,莫异俊希望离开南丹,出任省官,但未获广西地方官的同意。随后莫异俊杀死其兄莫异德,广西经略安抚使李曾伯为了稳定南丹地方,防范其投靠蒙古,于是下令莫异俊暂时管理南丹州事务,抚绥所管部众,并负责防守诸关隘。[8]622同时李曾伯派人察访莫异德的家眷,得知其眷属59人,有儿子7人,其中莫大发、莫大盟已在宜州获得保护;莫大刚、莫大宁年龄尚幼,与莫大逞都留在南丹;莫大荣、莫大秀则在右江地区。李曾伯一方面派人安抚莫异德在右江的眷属,另一方面遣人告诫莫异俊善待莫异德留在南丹的眷属。为了安抚莫大发及流落在外的莫异德眷属,李曾伯打算在柳州与象州之间划拨荒田给予其耕作。[8]625随后莫大发从武隆州借兵杀死莫异俊,正当李曾伯准备向莫大发颁发委任状时,开庆元年(1259)七月,李曾伯又得知莫异俊之弟莫异常向他处借兵,将回南丹攻打莫大发。根据元初南丹州牧莫大秀奉表请求内附一事判断,莫异常应该未能成事。莫大秀是莫大发之弟,属于兄弟之间传承。总之,宋廷和广西地方官府对南丹莫氏内部争袭残杀的态度,前后一以贯之,即尊重既成事实,不过多干涉其内部的权力争夺,对官族各方都采取笼络态度,多方押宝,从而争取最大的利益,以尽力维护边疆的稳定。

宋廷之所以愿意接纳安置边疆少数民族首领的失败者,一方面是因为其内部斗争反复无常,胜利者和失败者常常互相转换,如果在其失败时予以接纳,当其掌权时就有利于维系朝廷与他的关系;另一方面,接纳安置竞争失败的少数民族首领,既有利于形成对边疆民族首领的吸引力,又有利于对在任首领形成钳制。嘉祐末年(1063),南丹州刺史莫淮辿死后,其子莫公帐继任。莫淮辿的另一个儿子莫世忍曾经率领属民归附宋廷,后在1054年回到南丹,杀死莫公帐,夺得南丹州控制权。莫世忍随即请求宋廷“愿授刺史,补其亲党如故事,岁输银百两”[2]14200,宋廷于是任命莫世忍为南丹州刺史。宋廷不仅未追究莫世忍内争之责,而且承认其合法性,可见宋廷对南丹州的治理策略是尊重当地习俗,笼络事实上的掌权者,羈縻勿叛而已。同时也要看到,宋廷对边疆少数民族首领的认可留有余地,虽然宋廷在嘉祐末年已经认可莫世忍为南丹州刺史,但是直到元丰三年(1080),才正式授予其南丹州刺史印信。10多年间,莫世忍竭力搞好与宋廷的关系,频繁遣使入贡。在宋廷授予印信后,仍然忠诚于中央王朝,帮助广西地方官府多次平定少数民族的反抗斗争,甚至亲自赴朝觐见,可见宋廷的羁縻和接纳安置策略产生了积极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南丹州首领为了避免内部的争斗,甚至主动请求朝廷接纳安置其子弟。元丰六年(1083),莫世忍请求将其子莫公效“送藤州给田安置”,随后莫世忍又乞求将莫公效斩杀于宜州,但是宋廷保全了莫公效的性命,只是下令将其刺面,发配至江西牢狱。[1]8098绍圣四年(1097),莫世忍奏称其子莫公鞫与莫公佞有矛盾,乞求宋廷将莫公鞫安置在广西其他地方,而宋廷则任命莫公鞫为鄂州团练副使,安置于鄂州,给予田土耕种。[1]11587

(二)将反复不定或可能滋生边患的民族首领迁入内地安置,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的安宁稳定

早在宋太祖乾德五年(967),因为溪州首领彭允足、彭允贤和珍州首领田思晓“据山险,持两断”,于是宋廷借他们入朝的机会而“置之内地”[4]371,以消除他们反叛的隐患,开启了消除隐患式内地安置的模式。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鉴于广西归化州首领的行为对宜州的安全构成威胁,宋廷决定调虎离山,下令归化州土知州蒙肚改任密州别驾,蒙只为海州都押衙,“各支请授,给与系官田土”。蒙肚的儿子蒙文宝、蒙文格等因罪错被黥面,“配登、莱等州牢城及屯田务”[4]288。仁宗宝元元年(1038),针对宜州境内“安化蛮”的频繁侵扰,苏绅提出了招安内徙的策略,先以军事进剿为保障,“然后谕以国恩,许以送款,而徙之内郡”[2]9810。虽然不可能将“安化蛮”整体内徙,但是将其首领内徙以削弱其凝聚力却是可行的。于是我们看到,宋朝统治者不断将存在隐患的民族首领迁入内地安置,形成了消除隐患式内地安置的一种模式。

内迁模式不仅适用于靠内地区的民族首领,而且运用于边境地区的民族首领。仁宗嘉祐七年(1062),火峒首领侬宗旦、温闷峒首领侬日新愿意以所领雷、火、计、诚诸峒內属,并希望居住在省地归乐州,永为省民。宋廷随后任命侬宗旦为顺安州知州,但在英宗治平二年(1065),侬宗旦与交趾国王李日尊和广源州首领刘玘产生矛盾,为了避免与交趾爆发边界冲突,桂州知州陆诜派人劝说侬宗旦率部属内徙。在内徙地点的选择上,最初是打算安置在江西洪州,但是神宗熙宁二年(1069)桂州知州张田认为洪州控扼两广之冲,而侬宗旦的部属人数众多,且为侬智高残党,具有安全隐患,于是宋廷下令将侬宗旦部属分散安置在北方诸路。侬宗旦则到内地任职,担任桂州都监,其子侬日新任邕州监押。[4]368哲宗元祐二年(1087),因为任峒首领侬顺清擅自与梁贤智父子仇杀,并与广源州的杨景通勾结,威胁到边疆地区的安全稳定,广西经略安抚使苗时中奏请将侬顺清及其家属“就湖南近里州军编管,依例给田土”。最后宋廷依据“归明人例”授予侬顺清“茶酒班殿侍”的虚职,与其家属在湖南道州编管,“给赐田土羁縻,无令出入”[4]370。

(三)将愿意内徙的民族首领安置于内地,促进民族融合

此前的研究论及南部边疆地区的民族融合,往往只是看到内地向南部边疆民族地区的移民促进了民族交流与融合,但是却忽略了宋代已经存在较多南部边疆民族首领内徙促进民族融合的事例。从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史看,北部边疆游牧民族的内徙与融合时间较早,南部边疆民族内徙与融合的时间则较晚,而且主要体现为部分民族首领及其家属、部族的内徙,规模远远小于北方游牧民族。除了上文论及的政治庇护式内迁安置和消除隐患式内地安置,还有一些民族首领的主动内徙,这是一种主动的民族融合。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宜州民族首领蒙但携带家族前来归附,“诏徙于桂州,给田处之”[4]284。不仅如此,还有少数民族首领愿意率领部属迁徙到内地生活,大中祥符九年(1016),宜州土民700多人愿意迁处汉地,“诏分置广西及荆湖州军,给以田粮”[4]288。南宋前期广西民族首领内迁的更多,据宋人范成大记载:“近岁洞酋,多寄籍内地。”[6]136这一现象对于认识中国南方的民族融合问题具有较好的历史启示。

三、通过赏赐民族首领钱米、食盐和开通博易场等手段,

带动少数民族形成对宋王朝的经济依存关系

宋代广西沿边地区少数民族的生计十分艰难,广泛分布的岩溶地貌蓄水性能差,导致旱灾频发、庄稼歉收、人民艰食,为了谋生,侵扰流官控制的“省地”以获取生计之资成为一种选择,但是这也容易招致宋廷的镇压。咸平二年(999),宋真宗与宜州护送入朝的溪峒首领的一段对话,颇能说明问题。真宗问溪峒首领为什么侵扰“省地”,首领回答说:“蛮陬小民,非敢骚扰边鄙,但饥寒所迫耳。”最后真宗赦免了这些首领的罪过,并赐给他们锦袍、冠带、银帛[4]283。分布于广西北部山区的瑶人也存在这种情况,“山谷间稻田无几,天少雨,稑种不收,无所得食,则四出犯省地,求斗升以免死”[6]143。正因如此,广西官府经常向溪峒首领赏赐钱米、食盐、丝綵等,成为笼络民族首领的一种策略和定例。每位广西经略安抚使上任后,都会向溪峒首领赏赐食盐、丝綵等,并下发公文,告诫他们固守边界、爱惜壮丁等。[6]139据绍熙三年(1192)广西经略安抚司等奏,鉴于宜州“蛮情狡诈,最难控驭”,因此“自来朝廷给生料券,岁计盐数万斤,钱数千緡,按月支散,以维其心”[4]437。其中,对宜州所辖南丹州首领的犒赏是最为丰厚的,宜州官府甚至将南丹州视同内地州郡看待。据宋孝宗时广西经略安抚使范成大记载:“其酋莫氏,国朝命为刺史,月支盐料及守臣供给钱百五十千。”[6]139位于桂西北的南丹、安化二州民族首领,每月都享受宜州官府拨发的一定数量钱钞和食盐犒赏,这无疑是宋廷在经济上对南丹、安化二州首领进行收买的策略。据宋人李心传记载,绍兴二十五年(1155)七月,“南丹州刺史莫延沈为本州防御使,依例给长生券,月给盐三百斤”[3]2758。范成大也说:“宜州管下亦有羁縻州县十余所,其法制尤疏,几似化外。其尤者曰南丹州,待之又與他州洞不同,特命其首领莫氏曰刺史,月支盐料及守臣供给钱。”[6]135安化州位于宜州西面,境内的少数民族“最鸷悍”,宜州官府对其首领“月给生料盐以抚之”[6]140。宋人周去非亦载:“宜之府库,月支南丹、安化诸峒钱米、盐料有差。”[9]24

除了向少数民族首领犒赏钱米和食盐,宜州、桂州的地方官还设置博易场,开通“省地”与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通过经济手段笼络少数民族。据南宋绍熙年间《沙世坚平蛮碑》记载:“换给蛮夷钱、盐新券,刊勒所请斤重、姓名,大书刻石,共一十八碑,传示久远。……立博易场,以革其窥伺之渐。”[5]27这里的“换给蛮夷钱、盐新券”,就是重新发给宜州民族首领每月领取钱钞、食盐的凭据,同时为了杜绝作弊,还将首领姓名、食盐重量刻在18块石碑上,以便共同遵行。而设立博易场,则是惠及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举动,也是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生计物资匮乏的重要措施。范成大出任广西经略安抚使后,认识到了关闭与瑶人贸易通道的危害性,他说:“瑶人常以山货、沙板、滑石之属,窃与省民博盐、米。山田易旱干,若一切闭截,无所得食,且冒死突出,为害滋烈。”[6]143于是范成大面向静江府境内的瑶人设置博易场,使其获得食盐、米谷之利,并犒赏、拉拢瑶人首领,他记载道:“乃为置博易场二,一在义宁,一在融州之荣溪。天子诞节,首领得赴属县与犒宴。诸瑶大悦,伍籍遂定,保障隐然。”诸寨瑶人首领袁台等数十人前往广西经略安抚司拜谢,范成大用银碗、彩絁、食盐、酒等予以犒赏。而且瑶人首领还立下盟誓,表示若不遵守誓约,甘受诛杀,誓词说:“某等既充山职,今当钤束男侄,男行持捧,女行把麻,任从出入,不得生事者。上有太阳,下有地宿。其翻背者,生儿成驴,生女成猪,举家灭绝。不得翻面说好,背面说恶。不得偷寒送暖。上山同路,下水同船。男儿带刀同一边,一点一齐,同杀盗贼。不用此款者,并依山例。”[6]144实践证明,范成大在经济上笼络静江府瑶人首领的策略非常成功,在他任职期间,没有发生一起瑶人侵犯省地的情况。而且范成大还将这一情况上报朝廷,宋廷批准遵照执行。

仁宗皇祐年间平定侬智高起事后,为了在经济上加强内地与邕州左、右江民族地区的联系,留守善后的孙沔采取了“置博易务,通诸蛮之有无”[10]的措施,可见置市博易是调控边疆少数民族的一个有效手段。融州曾是北宋后期广西开边的重点区域,这里地处湘黔桂交界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生计较为困难,于是神宗元丰七年(1084)在融州王口寨设置博买务,以便“通汉蕃互市”[11]660。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徽宗大观年间在融州设置黔南路准备了经济条件。同样,宋廷对该地的少数民族首领也采取拉拢怀柔政策,每年的皇帝生日,都要邀请辖境的少数民族首领到融州城赴宴,并予以犒赏[9]25。终宋之世,融州辖境少数民族的反抗斗争都较为缓和。

四、在广西边疆民族聚居区建构起“城—寨—堡”的军事镇戍体系,

形成震慑民族首领的后盾

北宋初期将军事防御的重心置于北方,广西并非宋军重点设防的区域。但是侬智高的起事促使宋廷重视广西边疆的军事防御,一方面派驻中央禁军,另一方面编组训练地方武装,外来戍兵与本地武装有机结合,加强对边疆民族地区的军事控制。不仅注重对桂州(静江府)、邕州、宜州、融州、钦州等沿边重要城池的防守,而且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村地区也设置寨堡加以控制。据宋人周去非记载:“静江府有桑江寨,融州有融州寨、武阳寨与浔江、文材、茶溪、临溪四堡,宜州有高峰寨、带溪寨、北遐寨、思立寨、镇宁寨,邕州有横山寨、温润寨、太平寨、永平寨、古万寨、迁隆镇,钦州有如昔寨、抵棹寨。”[9]74其中宜州境内“随山川险阻,列置隘栅五十余处,土丁、将兵分番戍守,以扼其路”[4]437。作为左、右江地区军事重镇的邕州,专门屯驻了5000名禁军,其中2000人驻防邕州城,3000人分戍横山、太平、永平、古万四寨及迁龙镇[9]71。宋人周去非对左、右江地区的形势记载道:“今邕守兼本路安抚都监,州为建武军节度,有左、右两江。左江在其南,外抵安南国。右江在西南,外抵六诏诸蛮。两江之间,管羁縻州峒六十余,用为内地藩,而内宿全将五千人以镇之。”[9]23

宋代广西幅员辽阔,仅仅依靠外来的戍兵不足以弹压,于是训练并利用地方武装成为防控广西边疆少数民族的重要手段。这些地方武装包括土丁、保丁、寨丁等,其中土丁、保丁是流官州縣的民兵武装,而寨丁则是毗邻民族聚居区、寨官节制下的民兵武装,所谓“环羁縻溪峒置寨以临之,皆吾民也,谓之寨丁”[9]74。此外,还有作为少数民族首领私家武装的洞丁,这些洞丁主要接受土酋节制,宋朝官府一般难以直接征用,所谓“溪峒之酋,以为兵卫,谓之田子甲。官欲用其一民,不可得也”[9]72。宋人范成大在《桂海虞衡志·志蛮》中亦载:“民户强壮可教劝者,谓之田子、田丁,亦曰马前牌,总谓之洞丁。”此处称为“田子”“田丁”“马前牌”的“洞丁”,即是从世代隶属少数民族首领的“家奴”或“家丁”中挑选强壮者训练而成,成为绝对忠诚于少数民族首领的私家武装。在宋代广西邕州左、右江地区,每个羁縻州县的洞丁一般为五六百人,多者上千人。

北宋神宗时期,大力开拓广西左、右江地区的溪峒地方,力图加强对羁縻州县的管控。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招集羁縻地方的洞丁,按照宋军编制进行编组和训练,并派遣提举进行管理,希望这些洞丁能为朝廷所用,达到“藩篱内部,障防外蛮,缓急追集备御”[6]135的目的。熙宁年间,纳入册籍管理的左、右江洞丁有4万余人。元丰年间,纳入编组训练的洞丁数量急剧增长到数十万人。广西洞丁擅长于山地作战,以步兵为主,缺少骑兵,“洞丁往往劲捷,能辛苦,穿皮履,上下山不顿。其械器有桶子甲、长枪、手标、偏刀、逷 牌、山弩、竹箭、桄榔箭之属。其相仇杀,彼此布阵,各张两翼,以相包裹,人多翼长者胜,无他奇”[6]137。不过对洞丁的编练只是北宋“开边”时期的一时之策,随着北宋末年放弃“开边”之策,洞丁册籍“久不修矣”,仍然作为溪洞土酋的武装而存在。南宋朝廷对广西左、右江地区的管控,主要是通过派遣的寨官、提举来实现。据宋孝宗时广西经略安抚使范成大记载:“其酋皆世袭,今隶诸寨,总隶于提举。左江四寨、二提举,右江四寨、一提举。寨官,民官也,知寨、主簿各一员,掌诸洞财赋。左江屯永平、太平,右江屯横山,掌诸洞烟火民丁,以官兵尽护之。”[6]136这里的“寨官”负责管理溪峒地方赋税征收、人口统计、征发兵役徭役等民政事务,同时在永平、太平、横山等寨还驻扎一定数量的官军以资弹压和威慑,由提举官统辖,驻防官军的粮草则来自溪峒征收的税米。可见宋朝鼎盛之时,以寨官、提举为代表的王朝力量已经深入左、右江少数民族聚居区。

在平定侬智高起事之后,北宋朝廷在广西左、右江地区具有很高的威望,羁縻州县的首领对于朝廷派遣的寨官、提举毕恭毕敬,对邕州知州、广西经略安抚使更是视为朝廷和神明,故宋人范成大记载:“洞酋虽号为知州、县,多服皂白布袍,类里正、户长。参寨官皆横挺,自称某州防遏盗贼。大抵见知寨,如里正之于长官,奉提举如卒伍之于主将,视邕管如朝廷,望经略帅府则如神明。号令风靡,保障隐然。”[6]138南宋时期,在王朝实力大为削弱、重心置于北部边防的情况下,朝廷对于广西的管控力量也日益单薄,特别是朝廷在左、右江地区的威望大为下降,土酋不缴纳租赋,轻视、排挤寨官与提举,而寨官、提举也往往与土酋勾结谋利,苟且度日。南宋孝宗时广西经略安抚使范成大对这种情况非常知晓:“诸洞不供租赋,故无粮以养提举之兵。提举兵力单弱,故威令不行。寨官非惟惰不举职,且日走洞官之门,握手为市。提举官亦不复威重,与之交关通贿。其间有自爱稍欲振举,诸洞必共污染之,使以罪去,甚则酖焉。”[6]138宋人周去非也论及南宋前期提举已经难以管束洞丁,“官名提举,实不得管一丁,而生杀予夺,尽出其酋”[9]73。可见宋朝对广西边疆民族地区的管控成效,与朝廷实力的强盛与否密切相关。

桂西北的宜州,处于防范南丹、安化等州少数民族和西南蕃的重要地位。宋廷在宜州城驻扎禁军2500人,还有厢军近千人。而在毗邻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乡村地方则设置寨堡,由官军和地方民兵武装共同戍守,防御少数民族的侵扰。南宋初年,将北宋末期开边设置的“夷州”降改为寨,宜州境内设置了高峰、带溪、北遐、思立、镇宁五寨,除了官军,戍守五寨的地方民兵主要为来自天河、思恩、河池三县的土丁。据宋人周去非记载:“大观元年,始诏宜州土丁邕钦例戍边,正兵长戍二百人,土丁更戍三百人,以天河、思恩、河池三县土丁父子全不分番,戍守其间。河池一县,最近高峰,与南丹对境,要害地也。而河池一县土丁,止可分为两番,一季一替。乃于腹里之宜山、忻城二县三丁抽一,分为三番,月一替。”[9]71可见宜州境内各寨的戍兵是以各县征召的土丁为主。按照宋代广西的制度,“户满五丁者,以一为土丁;二丁者,以一为保丁”,其中土丁由广西经略安抚司调发,可以征调到异地戍守作战;而保丁则由州县管理,主要负责维护当地治安。南宋光宗绍熙年间,沙世坚任广西路副总管兼宜州知州,进一步增设寨堡,加强训练民兵武装。他“创建鼓楼民社,鳞次排款,以戒不虞。申请朝廷,就荷寨堡于险要襟喉之地,以备控扼,即黄茅岭垒巨石,创筑城寨,名以福禄。易兵于戍守,弹压宜山、天河两县界长山、密峒等一带瑶蛮”[5]27。这里的“民社”即民兵、民款、土丁,宜州官府训练他们,以防范、弹压境内的瑶人。对于静江府境内的瑶人,则主要由义宁县桑江寨管辖。故宋人周去非记载道:“静江府五县,与瑶人接境,曰兴安、灵川、临桂、义宁、古县。……山谷弥远,瑶人弥多,尽隶于义宁县桑江寨。”[9]66

总之,宋朝虽然在广西边疆民族地区推行羁縻政策,任用民族首领进行管理,但是从未放松对民族首领的监管和对民族事务的介入,特别是涉及军事防御和洞丁编练方面,宋廷更是积极介入,“推其长雄者首领,籍其民为壮丁”。首领可以世袭,一方面由首领统率洞丁,另一方面这些世袭首领必须接受朝廷委派的寨官、提举的管控。不仅如此,朝廷还直接派驻官军进行威慑和弹压,在民族聚居区的外围,还有土丁、保丁、寨丁进行防范,以保护内地免受少数民族的袭扰。由此可见,宋朝已经形成了对广西民族地区较为完整的军事调控模式,而少数民族首领则是宋朝实现这一调控目标的关键人物。

此外,宋代也是广西边疆民族地区司法转型的一个重要阶段。随着王朝不断向民族地区投射影响力,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也经历了从民族首领按照习惯法进行调处向王朝法制过渡的过程。一方面,逐渐建立起官府参与争端解决的机制,据宋人范成大记载:“洞丁有争,各讼诸酋,酋不能决;若酋自争,则讼诸寨或提举,又不能决,讼诸邕管,次至帅司而止。”[6]136可见有关土民、首领的案件,诉讼的最高层级是广西经略安抚司。另一方面,广西地方官府掌握着民族地区重大案件的审理权,以及审理民族首领不能判决的土民争讼案件和寨官、提举不能判决的首领争讼案件。当然,官府掌控重大案件的审理权,采取了渐进的方式,以免造成大的反弹。元丰四年(1081),针对徽、诚二州归附民众相互仇杀的情况,荆湖南路转运副使朱初平奏请在尚未修建城寨的地方仍按照“溪峒旧法”办理,但是今后如果再发生相互侵犯的案件,必须向官府陈诉,对于擅自仇杀的少数民族群众,则依据“汉法”处断[4]404。表明随着神宗时期对苗疆的开拓,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的司法治理也经历了从尊重民族习惯法到适用国家法的转变。官府掌握重大案件的审理权,是对民族首领传统司法权的削弱甚至剥夺。

五、结语

在传统王朝国家时期,中央王朝对广西民族地区的治理经历了秦汉至隋时期、唐宋时期、元明清时期三大阶段,其中唐宋时期处于从秦汉至隋时期的高度自治向元明清时期流土兼治转变的过渡阶段。唐朝在广西民族地区的行政拓置为宋朝加强对广西民族地区的开拓和派遣流官控制奠定了基础。宋朝统治者鉴于北部边疆的威胁,为了避免两线作战,十分注重对南部边疆的国家治理。为此,宋朝以广西边疆的民族首领为抓手,通过采取一系列调控措施,以达到有效管控民族地区的目的。这些调控措施包括:一是积极招纳广西边疆民族首领归附,并构建符合民族地区特点的职衔管理体制;二是对竞争失败、不稳定和主动内徙的民族首领进行接纳和异地安置,形成对边疆民族首领的钳制、威慑和吸引;三是通过赏赐民族首领钱米、食盐和开通博易场等手段,带动少数民族形成对宋王朝的经济依存关系;四是在民族聚居区建立“城—寨—堡”的军事镇戍体系,形成震慑民族首领的后盾。此外,还逐渐推动民族地区司法的转型,使传统爭端解决机制由适用民族习惯法向王朝法制过渡,限制并削弱民族首领的审判权。实践证明,宋朝对广西边疆民族首领的调控策略取得了显著效果。宋代虽然广西也发生了一些少数民族的反抗斗争,但是无论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还是反抗的规模、参加的人数等,都要远逊于唐代。

毋庸讳言,宋王朝势力向广西民族地区的不断延伸,势必引起一些民族首领的警惕,从而产生自我防卫意识。于是一些民族首领积极刺探官府的情况,以便在与官府的博弈中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比如左、右江地区的民族首领利用子弟到邕州入学和参加科举考试的机会,积极刺探内地的情报,以便及时应对官府的管控。正如宋人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志蛮》所载:“子弟有入邕州应举者,招致游士,多设耳目,州县文移未下,已先知之。”这种做法也从侧面反映出宋朝对广西民族地区管控的深入,有利于我们正确评价宋代广西民族社会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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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GULATING AND CONTROLLING STRATEGIES ON

ETHNIC CHIEFS IN GUANGXI FRONTIER IN THE

SONG DYNAS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ATE GOVERNANCE

Zheng Weikuan, Liang Yan

Abstract: Considering the threat from northern frontier, the Song Dynasty attends to strengthen state governance on the southern frontier, especially taking those ethnic chiefs as key figures and adopting a serious of regulating and controlling measures, aiming to efficiently manage and control these ethnic areas. The measures include four aspects: firstly, actively recruiting ethnic chiefs in Guangxi frontier to attach to the Song dynasty and constructing post and rank bureaucracy fitt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thnic areas; secondly, admitting and resettling those ethnic chiefs who have been failed in competition, been unstable, and been willing to move to the inland, forming restraint, deterrence, and attraction to ethnic chiefs in the frontier; thirdly, intentionally promoting ethnic groups' economic dependence on the Song Dynasty by awarding ethnic chiefs with money, rice, and salt, allowing them to set up the Boyi market (an ancient domestic and foreign trade market); fourthly, establishing the "City-Village-Fort" military garrison system in ethnic inhabitant areas as an aegis to deter ethnic chiefs. Besides, the Song Dynasty has also gradually promoted judicial transformation in ethnic areas, which has made a transition of the tradi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from ethnic customary law to dynastic legal system, restricting and weakening the trial power of ethnic chiefs.

Keywords: The Song Dynasty;Guangxi frontier;ethnic chiefs;regulating and controlling strategies;state governance

〔责任编辑:黄润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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