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溪 周洪雷|东华大学 a.服装与艺术设计学院;b.现代服装设计与技术教育部,上海 200051
服装设计作为一种实用艺术,通常蕴含了设计师的智力劳动成果。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对服装设计的著作权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和概念,但在实际法律判例中依然能看到著作权保护了部分服装设计作品。因此,为便于研究讨论,本文依据相关文献、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案例,提出服装设计著作权的学理解释,即符合相关法律就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服装设计客体包括:具有独创性的服装设计效果图、服装立体成衣(款式、结构、色彩、图案、面料组成的整体造型或部分造型)以及服装结构样板图。
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为成衣类服装作品,即服装立体成衣中的款式、面料、细节、图案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展开。此外,本文所讨论的成衣类服装是设计师品牌服装。此类成衣服装虽然同表演等展示类服装相比艺术性要少些,但与普通成衣不同,它依然拥有一定的艺术性,且同时具有实用性,贴近大部分人的生活。目前此类服装品牌正在快速发展,是促进我国服装设计行业未来发展、带动和升级我国服装消费水平的主力之一,因此在当下发展和未来前景上具有研究价值。
经过相关文献梳理,国内学者在服装设计著作权类的保护研究中,主要就以下几类主题展开。第一类,对服装著作权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第二类,服装设计自身特点以及服装市场中服装从业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服装从业者之间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
第一类主题中,主要是关于服装著作权法律中存在的问题。比如,保护客体不明确。服装作品没有被明确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与服装著作权相关的法律,在我国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内学者,郝敏[1]和陈依卓宁[2]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在服装设计领域哪些对象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应加快确立相关法律主体的立法。由此可知,目前著作权法对服装著作权的保护只能是部分保护,在实际司法裁判中可能会因为法官个人认识不同,在独创性和艺术性以及服装设计的可著作权性的判定上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再比如,侵权判定界限不清晰。关于抄袭(剽窃)的含义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具体的条文解释[3]。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在具体司法判定上还存在争议。有法官认为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不构成复制,还有的法官认为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仅仅指美学那一部分的复制,等等。
第二类主题,主要是关于因服装设计自身的特点导致其著作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以及服装市场中服装从业者之间、服装从业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问题。
首先,就服装设计自身特点而言,刘秀红[4]、郭蓓溦[5]认为服装设计的第一个主要特点是季节性强,市场周期短,一些被要求快速上市的服装作品由于存在时间短暂很难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服装作品的第二个特点是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因此受制于实际穿着需要、制作工艺、材料的物理属性,有时在独创性和艺术性方面不易达到作品保护的要求。金银[6]、张红玲[7]等对此持有相同观点。服装作品的第三个特点在李秀娟[8]看来,是服装设计创新主要表现为外观上的创新,容易被模仿和抄袭。
其次,就服装从业者之间关系而言,第一大问题是抄袭。出于搭便车心理一些从业人员想快速获利但又不愿加大对服装设计的投入,服装设计作品之间的抄袭现象频频发生且难以避免。抄袭方式主要有两种[9]:一种是原样完全复制的抄袭;另一种是以原设计为基本样,在细节方面进行变动但保留其主要新颖性特征的抄袭。第二大问题是纠纷处理难以善终[10]。在处理著作权的纠纷时,由于自身维权意识不足以及法律的不完善等原因,很多从业者面对维权过程艰难漫长、维权成本高于赔偿额度的等困境,最终不得不放弃维权。郭燕[9]对此提出了服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对相关从业者有一定方向性的启发。最后,就服装从业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而言,一些品牌服装款式新颖且质量上乘,但是部分消费者不愿接受其价格,于是模仿侵权的时装成为他们的选择,这极大助长了抄袭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展动力[11]。
在国外学者的研究中,相关论文从更多的学科领域研究服装著作权保护,包括设计学、法学、经济学、犯罪学、伦理学等。大部分学者支持服装的著作权保护,但有一部分美国学者[12]反对服装著作权保护,认为服装的抄袭行为反而有助于激励设计创新和流行趋势的形成。这为我们思考著作权保护的边界问题提供了新角度,但不适用于当前中国的服装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法国学者Christian Barrere等[13]反对抄袭促成创新这种观点,他们对服装设计中创造力的特点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认为创造力的不可拆分叠加性、不可再现性以及以不断输出为主的表现特性才是导致其难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主要原因。此观点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入理解服装作品的设计源头,启发我们研究更适宜服装自身特点的著作权保护方法。有众多学者将国家经济和法律、设计师、消费者、服装公司等结合起来研究,认为四者之间没有达成一种利益的动态平衡是导致服装抄袭侵权行为频发的原因之一[14]。还有英国学者结合社交媒体和数字化时代的背景分析讨论了当下服装设计面临的著作权挑战[15]。各文献的研究角度有所不同,但显而易见的是,虽然服装著作权的保护普遍受到各个国家学者的重视,但由于各个国家的服装产业发展水平不同,除法国以外,许多国家的服装著作权一直以来也是处于保护边缘且面临重重考验的事物。
由此可见,由于法律、社会以及服装自身特点等因素服装著作权的保护处于多重困境之中。研究在中国何种服装设计能受著作权保护,并从服装设计师的角度出发提出具体解决方法的文章较少。因此本文将从此角度出发,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研究什么样的服装能受到著作权保护,进而在设计前、中、后的过程中,对设计师品牌的服装著作权保护提出对策。
为了找出受著作权保护的服装,我们首先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服装法律案例出发,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五个法律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它们分别是:上海山高水长服饰有限公司诉颜某某等侵犯著作财产权案[16];华斯实业集团肃宁华斯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与无锡梦燕制衣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17];上海发勋帝贺商贸有限公司诉广州万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18];上海陆坤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戎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日禾戎美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19];北京金羽杰服装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为,服装成衣若要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独创性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也即涉案服装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型是否体现了具有作者个性的安排和选择,其艺术性部分是否超越了实用性部分。此外,法院还会结合作品载体、作品意图以及作品受众多方面对作品的艺术性和独创性进行判断[19]。最后,在最新2020年的案例中,法院还强调了艺术作品的艺术美感应能在物理上或观念上与实用性进行分离。
由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五个未取得著作权保护的案例,都是对服装设计的惯常元素(包括各种基本领型、袖形、口袋、腰节、门襟、下摆、腰头以及各类连接件如拉链等的直接使用)或是对公有历史领域的图案直接使用(或位置大小变化)而设计出的服装,或是在面料上直接采用第三方提供的材料,亦或是主要为功能而设计出的服装作品形式。五个案例中,法院都认为这些服装的作品形式并没有表现出作者独特的个性、思想和感情。
经过对相关国内胜诉案例的梳理,笔者发现大多数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服装设计案例与服装图案相关。如陈雪飞与丰彩公司、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天猫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1];上海态趣服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汶服饰有限公司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22]。
陈雪飞著作权纠纷案的基本案情如下:原告陈雪飞主张,其本人系《云纹飞鱼(裙褴)》美术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作者,对涉案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被告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印染在涉案服装上并通过天猫平台店铺进行售卖。陈雪飞服装生产制作的独家合作商丰彩公司将涉案作品的样图泄露给了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四被告共同侵害了陈雪飞就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四被告停止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云纹飞鱼(裙褴)》,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8 866元及合理开支19 650元[21]。此外,为证明自身拥有作品的著作权,陈雪飞提交了国家版权局于2017年5月27日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创作电子底稿(PS、AI分层文件)以及用于申请作品登记证书的作品创作说明书及原创声明。其中作品创作说明书载明:创作意图系为了制作出华丽的汉服,制作出可以印、织、绣在汉服上的图案美术作品;以明代图案元素为参考,遵循明代特有的审美特点以及逻辑关系原创而成;创作过程显示作品自2013年3月8日开始创作,经过44次修改,于2013年10月15日创作完成[21]。
表1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五个服装法律案例
图1 作品《云纹飞鱼(裙褴)》
法院认定以下两点事实:第一,陈雪飞于2017年5月27日取得的作品登记证书,以及用于申请作品登记证书的作品创作说明书。第二,电子底稿。经一审法院组织勘验,陈雪飞在其电脑中展示了涉案作品的创作底稿,创作底稿为多个工程文件,共47.4G,成图大小1.8G,可分层显示,文件中显示的最早日期为2013年3月。丰彩公司、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天猫公司对勘验过程均不持异议[21]。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如下:第一,关于作品有效性和归属权。涉案作品构图精致、复杂、特别,具有独创性,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可用于汉服印染图案的美术作品。陈雪飞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根据陈雪飞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当庭展示的创作底稿,以及丰彩公司认可其于2013年收到涉案作品样图的事实。第二,关于涉案服装所用图案是否侵权。经比对,涉案服装的上身、袖子及下身裙摆上均印染有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的图案,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未经陈雪飞许可,在涉案服装上印染涉案作品,该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第三,关于赔偿额度。综合被告的主观侵权故意程度、涉案服装数量、正品服装单价等因素判定被告赔偿原告陈雪飞经济损失200 000元及合理开支19 650元[21]。
回顾整个案件,我们有以下发现:首先,此案的判决结果确认了服装上具有独创性的纹样设计属于著作法意义上的作品,即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次,服装纹样作品要受到著作权保护,还需要有足够证据证明作品的归属权和创作时间。由此可见,对于设计师而言,电子设计文件和著作权登记证明是法院比较认可的材料。设计师要注意在创作过程中对电子文件材料的保存及时间证明的留存,以保证有足够证据证明该作品是设计师本人创作且早于侵权方的发布时间,从而使作品受到保护。
我们继续将上海态趣服装有限公司的案例和陈雪飞的案例进行比较,见表2。进一步发现,这两个案例中受到到保护的服装作品对象均是精致复杂,能够体现创作者独特的智力选择与个性并且用于印染服装的图案艺术作品。简而言之,它们运用的都是服装设计师对中国传统纹样元素进行创新性图案设计作品。
表2 受著作权保护的服装相关法律案例
国外服装图案设计保护成功的案例也有不少,比较典型的有 Christian Dior与印度设计师的案例。2017年,Dior将印度设计师Orijit Sen设计的图案印在裙子上,并在印度版ELLE上刊登。在此之后,设计师Orijit Sen将二者对比图发至推特,如图2所示。一时间社交媒体上产生了对Dior抄袭的广泛指责。在抄袭新闻很快消失之后,Orijit Sen又到法院起诉Dior侵权其图案作品。仅仅2个月之后,双方就达成秘密和解,设计师还透露Dior的赔偿金额足够他在果阿开间设计工作室。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知,服装上的图案设计在国外同样受到保护,并且由于设计师维权方式得当,最终双方并没有对簿公堂而是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不论是在维权方式上,还是在可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上,此案都有值得中国服装设计师借鉴学习的地方。
图2 设计对比图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作品的定义上升入法:“本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可见,在当下,对于服装设计作品来说,是否具有“独创性”,是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重要特征。
因此,在中国,对成衣类设计师品牌服装而言,符合法律中对作品独创性、艺术性、可分离性的要求,能够表现出设计师独特个性思想,具有艺术美感的服装图案纹样设计通常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不受保护的一种是对服装设计中惯常元素或材料的直接使用,在整体效果组合上看不到作者独特个性和思想感情的服装设计;另一种是主要为服装保暖或穿脱等基本功能而存在的服装设计。
结合前文的国内外法律案例以及市场情况,笔者认为对于设计师来说,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对策在不同的设计阶段主要有以下内容。
设计前:从相关法律以及案例中我们已经明晰,服装上具有独创性的图案纹样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要保证设计的独创性、艺术性,在设计内容上可选择一些对中国传统纹样的创造性设计。此外,还可以将中国传统工艺的创新与服装设计的图案设计结合,丰富设计的表现效果。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只有保持源源不断的服装艺术创新,树立鲜明的品牌形象,才能在难以避免的抄袭市场环境中真正得到公众的识别与认可,才能保证服装设计作品的独创性。 另外,设计前应提前建立自己的原创设计作品和素材库、以便于管理、识别以及后期的材料证明。
设计中:设计师要注意保留创作过程材料。包括以下六点。第一,设计草图的存档归类,包括纸质版创作文件和电子版PS、AI分层文件。第二,与创作相关的照片、视频。第三,各类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通话录音 。第四,相关交易合同、收据。第五,注意设计合作中生产商的选择,相关作品使用完以后应要求其当面删除,防止其随意应用或者泄露设计材料。第六,用好相关网络平台的资源力量。如阿里巴巴原创保护平台,使用区块链技术的时间戳存证作为电子备案手段,能够对原创创作环节(设计初期,设计中期,设计后期图稿的存证便于形成证据链)进行便捷快速的在线固证。这就有效解决了许多设计师在作品还未发布登记之际,就受到抄袭复制但难以举证的问题。
设计后:首先,尽早进行著作权登记。可以到各地区的版权局官网申请登记,如上海作品版权登记保护应用平台(https://www.shbqdj.cn/)、江苏省作品著作权登记系统(https://jscopyright.cn/jsuser/)。笔者发现江苏版权服务平台(http://www.jsbqfw.com)还为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更多样化的保护服务,如著作权检测保护、著作权交易保护等。设计师可以根据后期需要,进行相应的选择。除上述平台之外,阿里巴巴原创保护中心与浙江省版权局合作建立了阿里巴巴版权服务工作站,进行作品线上登记服务。此平台的最大优点是时间快,可走上直达浙江政务服务网的“快车道”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著作权人将获得浙江省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最快可以5天完成著作权登记。
其次,在服装著作权的维权方面。法律途径、非法律途径,以及两种方式的结合使用都是维权的方法。法律途径,即是起诉对方侵犯设计师的著作权。非法律途径主要是协商,设计师可以和侵权方协商,要求对方删除相关抄袭作品或赔偿,双方如果能私下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可以省去许多法律手续和费用。此外,还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公布侵权方的行为,社会舆论和公众的压力也能一定程度抑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以上方法不仅可以单独使用,还可以结合使用,如前文案例所述,在维权流程上可以先使用社交媒体发布事件和内容引发当事人以及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进而再去法院起诉,此方法能以最小的成本引起侵权方对问题的有效重视,从而促其采取更为理性的行为处理侵权问题。
最后,设计师平时宣传品牌以及设计作品时也应注意对原创设计和侵权设计的宣传和对比,让观众和消费者心中理解并有能力去辨识什么是真正的原创,注重著作权,进而能够有效支持设计师的原创著作权作品。
总而言之,服装设计师一方面要通过对独有文化的创新传承,不断增加服装设计作品的艺术创新成分,以在服装设计领域建立鲜明形象和产生影响力;另一方面也要学会相关法律和经营方式,保护设计作品不被随意复制和抄袭。
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除了设计师自身的意识和行动,国家和相关协会的规范管理必不可少。从社会层面来看,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对策主要有以下两点。在立法方面,需加强对真正有独创性、艺术性设计作品的认可保护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制止。法国、意大利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的保护比较典型。法国保护季节性服装和装饰品行业的创造性作品。而意大利明确保护具有创造性特征或固有艺术特色的工业设计作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应加快健全立法,对服装设计作品的保护范围和侵权标准予以关注。在行业协会方面,如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中国时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也应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和桥梁作用,整合行业资源,让行业协会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交流和促进平台,以此推动服装行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对于当下成衣类设计师品牌服装而言,能够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服装设计种类范围仍然较小。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服装设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直接使用惯常服装设计元素及材料,在整体效果组合上看不到作者独特个性思想的服装设计;另一类是为服装保暖及穿脱等基本功能而存在的服装设计。在受著作权保护的服装设计中,设计作品均需符合著作权法律中对作品独创性、艺术性、可分离性的要求。在具体的作品种类中,能表现出设计师独特个性思想、具有艺术美感的创新性服装图案纹样设计能受著作权的保护。
依据中国法律对服装著作权的保护及相关市场情况,笔者认为除建议国家和协会层面尽快完善相关产权保护制度和法律以外,还应从服装设计师的角度为著作权保护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意义的对策。在设计前、中、后不同阶段采用不同对策:在前期,内容上可有针对性地选择中国传统纹样进行创新设计;在中期,应注意设计材料的保留;在后期,选择相应高效的平台及时登记作品并注重原创著作权的宣传。一旦知识产权遭到侵犯,可考虑维权方法的单独使用或组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