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泽明 郝安琪 王培林
【摘要】资产评估是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核心要素和关键环节。 通过对40家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的评估报告分析发现, 目前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资产评估存在以下问题: 价值类型的选择缺乏针对性; 评估方法单一且选取依据不充分; 评估结论选择模式存在局限性; 无形资产的披露与评估不充分; 存在虚假评估问题。 对此, 提出完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资产评估工作的建议: 规范评估过程以提高评估质量; 重视无形资产与表外资产的评估与披露; 完善国有企业评估监督管理体系等。
【关键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资产评估;评估方法
【中图分类号】 F233;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01-0037-7
一、引言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萌芽期、发展期、融合期和深化期四个阶段[1] 。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后,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应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简称“混改”), 这意味着此次混改将质量更高、放权程度更大、力度更足。 与之前的国有企业改革相比, 此次混改由商业企业扩展到公益企业, 由集团母公司深入到子公司, 由中央企业延伸到地方国有企业[2] 。 现阶段, 混改主要涉及电力、天然气、军工、电信、民航、石油、铁路等七个领域, 近七成中央企业参与此次改革。 在如此大规模的改革调整下, 保证国有企业资产价值是混改面临的第一个挑战。
混改离不开对国有企业巨额资产的评估, 自1989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以来, 我国先后颁布多条法令规范国有资产的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2019年, 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简称《指引》)中明确规定, 资产评估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其不仅有助于资产转让双方的利益协调, 同时也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针对国有企业混改时强调“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机会”, 可以说, 我国混改中资产评估问题特别是评估方法与价值类型的选择、评估结果的运用以及评估监督等问题已成为参与混改企业双方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关注焦点。
厘清混改中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问题对于理论界与实务界更好地掌握混改中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现状、避免混改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从而开展科学、公平、高质量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 本文以40家混改企业的评估报告作为观测样本, 通过比较分析法, 对样本报告中的评估方法、价值类型、无形资产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与交易价格相符程度等相关问题进行对比分析, 并针对性地给出建议, 以期为混改中进行高质量的资产评估提供有益参考。
二、国有企业混改总体概况
目前, 我国混改正在快速推进, 2018年我国新增混改国企2880户, 2019年各地政府新推出混改项目共计1162个, 积极进行混改已是大势所趋。 具体行业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 混改企业已逐渐渗透到各行各业。 在2019年正式披露的混改项目中,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国有企业有意退出的房地产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是混改的前四大行业。 另外, 电力、热力、燃气以及采矿业、农林牧渔业、水利等行业共占17.8%。 这些混改企业在资产评估中会涉及更多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自然资源产权及特许经营权的评估。 因此, 评估对象多样化的趋势随着混改的推进日益明显。
在项目成交方式方面, 有85.39%的混改项目以产权转让的方式成交, 14.53%的项目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成交。 因此, 混改中对国有企业的评估以评估股权价值为主。 如图2所示, 在以产权转让方式成交的项目中, 股权转让比例在50% ~ 100%之间的混改项目成交量最高, 占33.8%。 由此可以看出, 混改的投资意向方多为战略型投资者, 对混改企业有较强的控制意愿, 对此, 国有企业适当放弃控制权更有助于混改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评估政策方面,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财政部、人社部等下发《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 对混改中国有资产评估定價机制、土地变更程序、军工审核程序等提出了修订要求。 《指引》则对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备案管理、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及评估资产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通过近年来中央及地方政府发布的文件可以看出, 混改中的资产评估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严格的混改评估制度要求专业人员在实际进行评估方法、价值类型等项目的选择以及资产审核、评估等工作时要更加谨慎仔细。
三、国有企业混改的资产评估现状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报告选取
出于对国有资产安全性及保密性的考虑, 混改企业的评估报告较少对外披露。 本文对照四批国有企业混改名单以及各地方政府推出的地方国有企业混改名单, 根据目前巨潮网公开披露的数据, 选取40家国有企业的40宗混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具体分析。
样本报告涉及股权转让与收购的评估宗数共30宗, 评估价值共计2936亿元, 占总样本企业总评估价值的79.11%; 涉及增资扩股的评估宗数为10宗, 评估价值共计775.4亿元, 占总数的20.89%。 由此可以看出, 以股权转让与收购方式进行混改的占比较大。
(二)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的选择
从价值类型的选取来看, 除1家样本企业选择清算价值作为评估价值类型外, 其余39家以持续经营为评估假设的样本企业均选择了市场价值作为评估价值类型。 由此可见, 目前混改中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以单一的市场价值为主, 评估机构并没有对被评估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选择。
表1列示了样本报告中各评估方法的使用情况。 从评估方法的选取来看, 有11家企业仅选用资产基础法一种方法进行评估, 占27.5%; 23家企业选择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进行评估, 占57.5%; 仅有6家企业还选择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从评估结果的选择来看, 有29家企业选择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结果方法, 占72.5%; 11家企业选择收益法作为评估结果方法, 占27.5%; 没有样本企业采用市场法作为评估结果方法。 在差异率方面, 剔除极端数据后, 资产基础法的平均差异率为42.11%, 收益法的平均差异率为39.63%, 市场法的平均差异率为-0.93%。 可以看出, 我国混改中仍有大量的企业仅采用一种评估方法, 且在选择评估方法时倾向于使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对于市场法的使用存在不足。
表2列示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在不同行业中评估结果的差异。 可以看出, 在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的不同行业中, 评估结果的平均差异率有较大不同。 经比较发现, 样本企业中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平均差异率最大, 为272.59%,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以及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的平均差异率较小, 分别为2.93%和1.47%。
(三)评估范围
表3列示了样本企业资产评估所涉及的范围。 可以看出, 参与混改的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范围均为评估基准日企业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其中, 有32家企业对无形资产进行了申报, 有23家企业申报了长期股权投资, 并对该项资产展开延伸评估。 对于纳入评估范围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评估人员进行了实地盘点核查, 在确保被评估单位申报的银行账户属实的情况下, 对函证、搜集到的凭证、发票以及有关协议对账单进行核对。 同时, 资产评估人员对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付款的成因、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 搜集并查阅相关协议以及会计记录以判断该项资产及负债的真实性。 核查无误后, 对被投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评估或延伸评估。
然而, 由于无形资产难以辨认, 评估人员对无形资产的核查相对困难。 在对样本进行数据梳理时, 本文发现存在无形资产评估不足等问题, 因此本文重点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范围进行研究。 在样本企业中, 有32家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并对其进行了申报与评估, 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运输设备制造业以及医药制造业企业, 其余8家企业未提及或未申报无形资产。 在企业所申报的无形资产中, 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相对集中, 商标权的占比较小, 仅有5家国有企业存在商标权并进行了申报。 另外, 根据样本企业报告中表外资产及未记录无形资产的申报情况: 有12家样本企业对表外资产及未记录无形资产进行申报, 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及土地使用权; 还有12家企业存在未申报或者未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表外资产及未记录无形资产的相关情况。
由此可见, 仍有大量的国有企业以及评估机构对于无形资产、表外资产不够重视, 未将该类资产在评估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 使得混改中无形资产存在漏报漏评的可能, 增加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四)评估结果与交易价格差异
分析样本企业评估结果与最终交易价格的差异后发现, 40家样本企业中有35家企业成功进行了交易。 其中, 有26家企业的评估结果与交易结果完全相符(差异率<1%), 4家企业的评估结果与交易价格不相符(差异率>5%), 5家企业的评估结果与交易价格基本相符(差异率介于1% ~ 5%)。 其中, 成交金额高于挂牌底价的仅有7宗, 占全部成交项目的20%, 其中超过挂牌底价30%以上的有1宗, 仅占2.8%。 显然, 绝大部分项目均以挂牌底价成交, 进场交易的价值发现功能并不显著。
四、国有企业混改中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价值类型的选择缺乏针对性
价值类型可以分为市场价值、投资价值、清算价值和在用价值等, 评估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假设、市场环境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来综合考虑选择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并非混改国有企业评估价值类型的唯一选择。 然而从本文选取的40宗评估报告来看, 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前提的39家企业的评估价值类型均选用了市场价值, 存在评估人员对价值类型的选择缺乏针对性问题。
市场价值为公开市场上双方自愿买卖的价值, 强调“公开市场”和“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两个条件。 而混改项目除了有在产权市场上公开交易的, 有一些项目在公布之前就已经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确定了一个或多个意向投资者, 此时的交易并不能构成有效竞争市场, 还有一些通过非公开协议进行转让的项目也不通过公开市场进行。 因此, 这两种情况并不适用于采用市场价值。 另外, 由于混改的目标是引进有成长性的战略投资者, 提高企业治理效率与经营效率, 而投资双方将协同效应看作混改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 因此评估人员必须对协同效应加以充分考虑。 既有研究表明, 市场价值并不能充分地反映协同效应, 而投资价值更适合作为被评估企业在战略并购情形下的价值选择类型。 综上所述, 市场价值并不应成为混改中被评估企业的唯一价值类型, 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仅以市场价值作为价值类型就难以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目前, 国有企业混改资产评估中多数评估人员选择市场价值可能有两个原因: 一是评估人员认为市場价值在市场上认可度较高, 因此常规性地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价值类型[3] ; 二是其他价值类型如投资价值的计算需要取得被评估企业大量的财务数据及经营信息, 而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难以完整地获取评估投资价值所需的各种信息数据, 因此评估人员更倾向于选择便于计算的市场价值作为评估价值类型。 评估人员的思维固化与信息不透明不仅阻碍了价值类型的多元化, 同时也不利于混改中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高质量发展。
(二)评估方法单一且选取依据不充分
评估方法的选择应当依据评估目的、企业经营状况、企业所处市场环境进行综合判断。 通过样本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发现, 评估方法存在选择单一且选取依据不充分的问题。
评估方法选择单一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评估人员倾向于选择保守的资产基础法, 市场法往往极少被采用, 有27.5%的企业仅采用一种方法进行评估。 资产基础法是以重建资产为基础, 以净资产估值作为资产实际价格的评估方法, 这种方法比较客观, 但评估结果却有很大的局限性。 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时无法体现持续经营的企业中各单项资产的整合效益以及企业的实际效益和未来成长能力, 同时也无法对国有企业中大量的一般无形资产、特殊无形资产及所创造的社会价值进行完整评估, 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另外,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8年修订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及《指引》中的有关规定, 原则上应当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仅采用单一评估方法所得出的评估结论不具有说服力, 因为其不能从不同角度综合考虑企业价值。
评估方法选取依据不充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评估人员在阐明选择原因时并未对评估目的、企业经营状况及所处的市场环境进行详细分析。 有些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前几年营业收入波动较大, 而评估人员在未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进行说明的情况下, 仍以“该企业符合收益法的评估条件, 未来收益可以预测”为由选择收益法进行评估。 同时, 在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的选择中, 评估人员仅用能否获取可比交易案例、能否获取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等基础条件进行简单判断, 这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论证过于牵强。 另外, 由于某些评估人员业务能力有限, 或其在进行评估方法选择时未能结合行业经济形势, 甚至出现了在两份样本报告中对同一行业的市场环境得出截然相反结论的现象。 综上, 选择依据不充分、不严谨, 使得评估方法的选择与运用难以让人信服。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两个: 一是此次所选样本中参与混改的国有企业所属行业多为易受国家宏观调控的行业, 出于谨慎性考虑, 选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似乎更为稳健; 二是评估人员能力有限, 为了便于通过监督机构的审查而选择性使用评估方法, 并未对企业内、外环境进行深入分析。
(三)评估结果选择模式存在局限性
国资委200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原则上应使用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并在全面考虑实际情况后选择一种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结果使用。 在样本报告中选用两种方法评估的29家企业均采用了二选一的结论选择模式, 并以具体值作为评估结论。 然而, 这种仅以一种评估结论作为评估报告结果的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且易诱发执业风险。 其一, 在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 评估方法选取不同极易导致评估结论存在较大差异, 尤其是收益法的敏感性较强, 各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收益法结果的变动。 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为例, 在该类企业中使用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的评估差异率高达272.59%。 因此, 这种非此即彼的结论选择模式不仅无法全面地反映出企业真实价值, 而且容易引发执业风险。 其二, 在一些评估条件受限的情况下(不存在公开交易的活跃市场条件、未来收益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资产财务数据无法完整获得)进行评估的企业, 若继续以选择单一方法的评估数据作为结论, 则易导致最终评估结果出现偏差。
评估人员之所以习惯以二选一的方式确定评估结论, 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评估政策相关规定所致。 然而这种局限性的结论选择模式在评估实务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亟待改进。
(四)无形资产的披露与评估不充分
1. 对一般无形资产的申报与评估不够充分。 在我国无形资产未纳入评估范围之前, 20世纪九十年代的股份制企业改革中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企业比例不足万分之四。 针对无形资产评估严重不足的问题, 国资委200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在资产评估部分明确要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2017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三条也对国有资产作出了明确规定, 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 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随着评估政策的日益完善, 无形资产的评估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 在样本报告中, 有32家企业对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 评估率达80%。 然而通过比较发现, 目前混改过程中无形资产的评估仍存在一定问题。
(1)无形资产申报方面。 对评估基准日天眼查公布的企业无形资产数据与评估报告中纳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数据进行比对后发现, 在8家未进行申报无形资产的企业中, 有3家企业存在商标权; 在32家申报了无形资产的企业中, 有4家企业存在对商标权、专利权漏报的情况, 有2家企业在评估报告中提及其存在的专利、软件、矿业权等无形资产但未详细列示, 同时在未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 在评估结果中列示该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为0; 在表外资产及未记录无形资产的申报中, 有12家企业在评估报告中未提及或者未申报表外资产及未记录无形资产, 因此存在表外资产未记录导致无形资产漏评的可能。 由此可以看出, 尽管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有明确的确认程序, 但仍有一些企业对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商业秘密、长期使用的产品标识等无形资产不够重视, 没有及时对该部分资产进行确认申报, 使得企业自行申报的无形资产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 进而造成无形资产评估不足。
(2)无形资产评估方面。 一是評估报告中存在对无形资产及评估过程模糊处理的现象, 具体表现为有些评估报告中缺少无形资产明细表或省略了对无形资产评估过程的介绍等。 二是有40%的企业在对商标进行评估时选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企业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老字号国有企业的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价值并非逐年减少, 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年递增的, 同时无形资产摊销的时间与其真实损耗时间很难做到完全一致, 摊销年限也会导致评估结果出现一定差异, 因此使用成本法进行商标评估极易出现漏评、评估不足等问题。
2.对特殊资源的评估不够充分。 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核心要素, 其发展离不开“市场+政府”的共同作用[4] 。 由于政府期望国有企业在改善和保障民生等方面承担起特殊的社会责任, 因此会给予国有企业更多的资源开发利用权、特许经营权、冠名许可权、信用担保等政府保障性资源和税收优惠政策等[5] 。 这些特殊资源一般具有公益性、稀缺性且影响力强的特征, 不仅可以使多数国有企业获得税收、基建方面的优惠, 同时也能够为国有企业带来一定的垄断效益以及相应的经济利益流入和人才流入, 产生更高的企业价值。 另外, 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来看, 国有企业不仅参与市场竞争, 而且在落实国家战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存在正相关关系[6] , 在进行国有企业混改评估时, 也应当充分考虑国有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而产生的企业价值。 然而在实际评估中, 有72.5%的样本企业使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这种以账面价值作为评估标准的方法未将该部分无形资产纳入评估范围, 因此并不能反映出该部分特殊资源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的超额收益。
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有以下三个:一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并未对各类无形资产进行及时、明确地分类与记录, 评估人员又难以对无形资产进行辨别, 导致无形资产漏报、漏评。 二是评估人员水平有限造成评估报告中对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介绍的遗漏。 三是目前我国对于国有企业特殊资源产生的价值并无明确规定, 评估人员为简化评估从而选择忽略该部分不可辨认无形资产的处理, 这种保守的估值方式极易导致国有资产被低估。
(五)存在虚假评估问题
我国证监会在2015 ~ 2018年间下发的70个资产评估处罚文件中违规频率最高的条文为《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五条, 即评估师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被披露的违规行为中包括了国有企业高管提前商定混改涉及资产的价格, 要求评估机构按意向价格进行评估; 故意隐藏资产清单表格致漏评混改国有企业所涉及的多处宗地等多种情形。 导致出现虚假评估违规操作的原因主要有利益主体多元化及政府部门监管不严。
1. 利益主体多元化。 国有企业混改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国有企业控股股东、投资企业股东、企业经理人以及员工等。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国有资产评估存在利益主体利用国有企业改革之便与评估机构协议资产价格的风险。 由于评估机构是在相关政府的授权下从事相关评估工作, 具有一定的政府职能, 加之评估中确定费用的随意性大, 支付方式繁杂, 因此评估中的腐败行为往往难以被监督部门及时发现。 同时, 在所有者(委托人)、资产占有者、评估机构(代理人)构成的三方关系中, 从事评估的第三方机构不涉及交易双方的利益分配问题, 且资产评估结果仅为交易双方提供参考, 最终混改定价的决策权在管理者手中, 因此评估机构容易出现责任、利益与义务脱节的问题[7] 。 由于评估人员并不对最终的交易价格负责, 其在进行混改评估时容易受到管理者指使, 或者其自身并不会追求高质量的评估结果。
2. 政府部门监管不严。 我国资产评估监督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 在监督体系与监督过程方面均存在诸多不足。 从政府对资产评估的监督工作来看, 往年多以行业协会监管为主, 少有行政部门进行资产评估机构工作质量检查。 以大连市为例, 大连市财政局于2018年8月才首次對评估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在发现问题后, 行业协会及行政部门的处理方式以谈话为主, 对相关责任人的实际追责较少。 从地方性国有企业混改评估信息的公开程度来看, 地方混改国有企业评估报告的信息获取十分受限。 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在2018年和2019年挂牌的141个混改项目中, 仅有6家企业公开了资产评估报告, 而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2018年和2019年公布的116个混改项目中, 仅有1家企业公开了资产评估报告。 由于国有资产涉及保密等原因, 地方混改资产评估报告的公开率不足3%, 过少的资产评估信息披露使得社会公众及同行业无法获得充足的信息资源。 因此, 中介机构如何避免权力干预做到中立, 行政部门如何做好监督工作, 都是如今混改评估中应当重视的问题。
五、对策与建议
(一)规范评估过程以提高评估质量
1. 完善评估方法的选择与使用。 由于资产基础法能够较好地体现国有资产价值, 在使用资产基础法时, 应当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明确的分类。 由于样本报告中有57%的企业存在长期股权评估, 且长期股权评估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较大, 因此在评估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时应当重视对被投资企业的延伸评估, 按照股权比例确定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但资产基础法评估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随着我国市场条件越来越成熟, 在选择评估方法时应当适当增加收益法和市场法的使用。 针对收益法中参数选择问题, 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收益法参数规范及指引细则, 以便评估人员对于预期收益、折现率、收益期限等参数的预测和选择更加合理、准确。
在进行评估方法选择时,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 规定评估报告中评估人员应当对评估目的、企业所处行业以及经营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阐明所选方法的原因及适用性, 真正做到评估方法有据可依, 从而提高评估结果的专业性与可信度。
2. 丰富价值类型的使用。 在对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协同价值, 增加对投资价值的应用。 由于战略投资者的引入而产生的产业链资产重组、横向协作等必然会提高企业的财富增长率, 给被评估企业带来协同效应, 且投资价值更加符合混改中引入战略者的意义, 因此对于能够合理预测其混改后经营战略的企业可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将投资价值作为价值类型。
3.合理使用估值区间。 在评估结论选择方面, 行业协会应当重新考虑二选一结论选择模式的适用性。 由于目前常用的三种股权价值评估方法均存在一定的缺陷, 因此可以通过“交叉验证法”得出估值区间段:在选择评估结论时, 评估人员可以在每种评估方法中多选择几个合适的参数以形成一个估值范围, 再根据不同方法评估下估值范围的重叠部分选择一个估值区间段, 使得评估结论更加科学合理, 同时也弥补了不同评估方法下得出的结论非此即彼的缺陷。
(二)重视对无形资产与表外资产的评估与披露
针对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着混改中无形资产的信息记录、披露不足的问题: 一是国有企业自身应当做好无形资产的审核登记工作, 在评估业务中才能提高无形资产辨认的完整性, 提高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质量[8] 。 二是政府必须通过构建并完善信息公开渠道来鼓励国有企业对显性及隐形无形资产信息进行披露, 定期深入国有企业对其技术部门、营销部门、财务部门所管理的无形资产进行审查, 对未能及时入账的无形资产予以登记确认。 三是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 在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 评估人员应先判断无形资产是否存在, 明确其种类及有效时间, 对企业存在的无形资产明细进行披露, 再根据无形资产的评估目的、获利能力以及收益期限适当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四是评估机构应当重视国有企业因特殊资源以及社会责任产生的企业价值的评估, 根据企业混改后是否继续提供公益服务及承担政策任务, 将特殊资源、政策保障资源进行显性化或资源剥离处理, 然后根据企业实际运营情况采用期权法或者超额收益法进行全面完整的评估[9] 。
(三)完善国有企业评估监督管理体系
针对国有资产评估发展不充分的问题, 我国急需建立一套符合市场条件及经济发展的国有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体系, 以及一套程序公正、交易公平、信息公开、法律严明的监督机制[10] 。 一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可以负责组建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库与评估专家组, 并设置严格的进入标准[11] 。 在进行国有企业混改时, 由具有较强公信力的第三方政府机构负责挑选评估机构, 由此可以减少企业高管与评估机构之间协商定价的可能性。 同时, 要求评估机构将混改评估报告提交给评估专家组进行一轮审查, 由专家对评估报告提出合理的意见并反馈给评估机构进行修改,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报告不予备案。 二是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行业的监管力度, 并对问题评估报告的相关责任人严厉追责。 同时, 督促国有企业对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布混改企业的交易信息以及评估报告, 提高混改中资产评估的信息披露程度, 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降低评估机构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暗箱操作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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