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莘梓
摘 要:近年来,“羊毛党”频繁进入大众视野,其猖狂行为的背后是有技术、有组织的产业利益链支持。根据职业“薅羊毛”行为的手段方式不同,可将其分为刷单型、任务型、抢单型、捡漏型、黑客型和欺诈型等类型。本文基于对职业“薅羊毛”行为的特征类型分析,进一步探讨对职业“薅羊毛”行为的民法救济、刑法规制和行政法监管,并提出了平台秩序的完善途径。
关键词:网络黑产;“薅羊毛”行为;法律规制;刑法惩戒;公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1(b)--04
近年来,“羊毛党”频繁进入公众视野,“羊毛党”尤其是指搜集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各类商家开展的优惠活动,并在网络和朋友圈中传播的年轻人群体,而其行为被称为“薅羊毛” [1]。最初的“羊毛党”仅仅是个人进行亲朋好友的优惠券分享,并得到一些优惠红包;而近年来,在利益驱使下,“羊毛党”产生了与时俱进的发展变化。“薅羊毛”行为从最初的抢夺免费福利和优惠券,到扎堆P2P网贷平台,再到聚集在电商平台上。“羊毛党”也逐渐从分散个体向团体集聚发展,形成了有组织、有规模、有分工的职业“羊毛党”,甚至发展出了完整、成熟的产业利益链。
1 职业“薅羊毛”行为的特征
职业“薅羊毛”并不是一个规范的学术用语,在法律上也没有相对应的概念。它特指在互联网时代,具有规模化组织的群体借助网络专门技术手段薅取商家平台促销优惠活动的行为。
1.1 网络化
职业“薅羊毛”行为兴起于互联网平台发展初期,平台野蛮拓展市场的同时,因制度设计欠缺完善,给“羊毛党”可乘之机。P2P网贷平台的兴起,促使“羊毛党”迅速发展和裂变。职业“薅羊毛”又多以网络为媒介,无论是多用户账号的虚拟技术手段,还是集体行动的组织和执行,成本几乎降到最低点,催生出利润丰厚、组织严密、组织化程度高的灰产组织。
1.2 职业化
“薅羊毛”已成为有着高度分化的产业链条:上游的软件、脚本开发人员,接码平台等提供可以批量注册账号的工具;中游黑产团队购买大量手机 SIM 卡,再将自己模拟成大量普通用户,恶意注册各平台账号并养号;下游拥有能够快速将优惠券等平台内资金转移出去的支付以及清洗转移渠道[2]。职业“羊毛党”已是一个拥有上百万从业人员,数十亿流水的庞大地下产业。“羊毛党”通过内部层级和环节的分工,逐渐形成一个产业闭环,进行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职业操作。
1.3 隐蔽性
在网络中,“羊毛党”的身份处于隐匿状态,平台商家通常难以区分“羊毛党”和普通消费者,并且通过手机进行注册的账号也难以确认用户的真实身份。此外,“羊毛党”的沟通交流都是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进行,甚至其他的关联者都互相不知道彼此的真实身份。隐匿的身份使得产业链分工明确却互相隔离,大大增加了打击和追责的难度。
2 职业“薅羊毛”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2.1 刷单型
刷单型是指利用平台的活动优惠,借助刷量刷单的方式获取活动报酬的行为。在实践中,“羊毛党”还广泛存在于P2P网贷平台中,如很多P2P网贷投资平台都会有注册活动:“注册即送10元奖励”“邀请好友投资送20元奖励”等吸引用户的注册首投。而“羊毛党”则是在平台中活跃着的赚取一笔笔小额资金的群体,通过刷量邀请、注册的方式来累计获取更大利益。
2.2 任务型
任务型是指利用支付宝的赏金获取的规则,短时间内完成大量任务来赚取红包。在任务型职业“薅羊毛”行为中,任务规则在职业“羊毛党”面前完全不能成为限制,其“薅羊毛”的行为不仅有大量掌控的虚拟用户助力,还能伪造成官方短信大范围推送给普通用户,诱使用户打开链接,无意中助力其完成任务。
2.3 抢单型
抢单型是指通过开发利用抢单软件来对优惠限量商品进行抢单抢购,并且进行转卖变现牟取利益,他们依赖于秒杀抢购软件,对公共部门提供的限量产品,如热门线路的车船票、特殊时期的紧缺物资等进行秒杀抢购,经过转卖获取间接利益;还针对电商提供的促销商品、奖品,电商服务提供者的派单机会等进行抢购,获取直接利益。
2.4 捡漏型
捡漏型包括针对商家的系统错误和营销漏洞两种类型,利用商家的失误牟取利益。他们甚至以所谓的“推动进步”或“契约精神”为自身的行为辩解,却无视对商家利益和市场秩序的重大侵害。
2.5 黑客型
黑客型是指通过技术性手段突破平台网站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其进行违规操作进行牟利,这类职业“薅羊毛”行为是最具破坏性,但也是利润最丰厚的代表,短时间的攻击就能带来巨大的收益。
2.6 欺诈型
欺诈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退款不退货”,即收到货物后不寄出退货货物,或者随便寄一点东西回去,利用退款和退货时间差牟利;另一种是“以假换真”,即在买到正品商品后申请退款,并寄回提前准备好的假货,而将真货进行转卖以牟取利益。
3 职业“薅羊毛”行为的危害性
3.1 损害品牌形象
对于经营者而言,其进行促销的商品或者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因过多职业“羊毛党”群体的参与而使得普通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利益,“羊毛党”全身而退后,只剩下经营者面对消费者的质疑和抱怨。经营者对“羊毛党”进行打击时,还有可能遭到“羊毛黨”利用社交平台散布大量虚假信息或负面信息,抹黑平台或品牌的报复行为,同时损害了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赖期待利益,有损经营者信誉,会给经营者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3.2 伤害创新活力
职业“薅羊毛”的行为使得大量原本为了增强用户活跃度的促销被截断,市场促销效果大打折扣,给商家平台造成经济损失,也有许多商家因此直接倒闭,严重损害了电商创新活力。2015年广东某一平台请来了外部技术公司对促销活动进行监测,监测显示,在某次该平台的促销活动中,接近70%的参与客户都是“羊毛党” [3]。平台商家促销的目的主要是引流招揽潜在客户、增强用户黏性、返利给客户等,没想到花费金钱时间吸引来的却是一大堆职业“薅羊毛”的“羊毛党”。
除此之外,职业“薅羊毛”会在短时间内造成平台服务的拥堵,降低普通用户的使用体验感。为防范“羊毛党”,企业在发展创新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强风险防控,安全防护系统资本投入量过大,导致削弱创新的持久力。
3.3 扰乱市场秩序
职业“薅羊毛”行为多借助作弊手段实施,违反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对于消费方面而言,抢单“羊毛党”违背诚信原则,在信息方面有专门优惠线报收集者,快于普通消费者知情优惠的速度;在抢购手段上又借助抢单软件大量迅速薅取优惠,破坏消费者之间的正常抢购秩序,造成了消费市场无序和不公的竞争状态。对于商家平台方面,“羊毛党”中不乏打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幌子,钻平台、商家漏洞,恶意投诉平台降低其信誉的人,间接损害商家平台竞争力;并且黑客或捡漏“羊毛党”会对商家平台的服务秩序造成破坏,甚至会造成致命性打击,破坏了销售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3.4 扭曲市场信息
“羊毛党”的存在,使企业优惠活动难以体现其原本预设价值,让企业收获了一堆虚假的用户,留下了虚假的数据也让后续的工作几乎无法开展[4]。干扰企业对于用户需求和潜在收益的判断,扭曲的市场信息使得企业处于被动状态,难以及时调整营销策略来进行下一阶段的发展。另外,“羊毛党”通过刷单形成虚拟成交量,除了损害平台利益外,还影响正常消费者对于市场行情的判断。
3.5 危及网络安全
“薅羊毛”对网络安全的威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网络信息安全。“羊毛党”为获取大量公民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通常采取软硬兼施的方式,以蝇头小利诱使普通公民提供信息,或者直接秘密窃取。大规模的信息泄露将影响和动摇整个网络安全。另一方面,网络平台运行秩序。黑客型“羊毛党”可能会攻击平台漏洞、绕过平台安全检测网进行违规操作,平台经常性地受到攻击,会影响整个平台的运行秩序。职业“羊毛党”的攻击对象广泛、攻击次数增多,危害整个网络系统安全。
4 职业“薅羊毛”行为的法律规制
4.1 课以电商必要的注意义务
4.1.1 现有规定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维护责任主要作三点要求:第一,采取预防措施保证网络安全、排除网络运行干扰;第二,制订应急预案,在网络安全受到攻击破坏时,及时采取措施;第三,报告义务,对于网络安全受损的状况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虽然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维护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但过于笼统的责任义务要求却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平台责任尚处于欠缺状态。很多电商平台,在未危及自身直接利益时,对于职业“薅羊毛”行为保持中立态度,即不采取行动进行规制或者只是采取流于形式的保护措施,因此对于其注意管理义务需进一步明确列举。
4.1.2 完善内容
(1)安全保障义务
电商平台作为互联网企业,其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其依靠提供中间媒介给消费者和经营者并从中获取利润,提供公平安全的交易平台、保障网络平台稳定有序是电商平台基于利益而产生的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大规模职业“羊毛党”的抢单和捡漏行为,不同于消费者个人和商家个体的薄弱力量,电商平台作为企业,掌握网络技术,在與职业“羊毛党”的抗衡上也更为有利。具体而言,从安全防护设置方面,应当增设系统安全漏洞和运营方案漏洞的审核补正,避免商家平台因过失而疏忽的漏洞被“羊毛党”利用,从防护层面减少“薅羊毛”的发生;从动态数据监测方面,可以利用“羊毛党”用户下单的批量性和IP地址相同性等异常数据进行监测,并提供预警、采取一定措施排除。
(2)司法协助义务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保留和数据报送义务,旨在协助公安机关调取犯罪数据证据。数据报送义务对于互联网案件的侦查,证据的搜集具有重要的关键作用,在履行数据报送义务时,应当明确网络平台数据报送内容范围、报送时间等限制,以免网络平台怠于提供数据而错过最佳时机。职业“羊毛党”的追踪具有比较大的难度,除了数据报送的义务,电商平台其他力所能及范围内的协助义务,如犯罪分子形迹的追踪、抢购软件资料信息的征集与路径提供给犯罪信息的网络征集等。
4.2 用足用准现有法律资源
4.2.1 职业“薅羊毛”行为的民法救济
(1)重大误解的适用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77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若商家平台因疏忽造成促成交易的重要因素有误,从而造成的后果明显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并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不当得利的适用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商家平台因系统漏洞或失误操作,被职业“羊毛党”利用,恶意获取利益,致使商家平台的合法利益受损,构成不当得利行为,应当返还其违法所得。
(3)欺诈的适用情形
职业“羊毛党”通过注册虚假账号或者制造虚假流量的方式获取优惠,属于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而致使他人因误解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为欺诈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2.2 职业“薅羊毛”行为的刑法惩戒
(1)诈骗罪的适用情形
“薅羊毛”行为的刑法认定本质是机器能否被骗,该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在满足机器具有代为“背后交易主体”进行财物处分的权限和功能、“交付”财物的机器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行为人虚构事实使机器作出违背交易主体真实意愿的交付行为等三个条件下,成立诈骗罪[5]。在“薅羊毛”整个过程中,“羊毛党”缺乏真实交易目的,而其行为在形式上属正常交易流程,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误认为存在真实的买卖家而进行交付行为,存在真实意志和处分行为的不一致,符合诈骗罪的构罪要件。
(2)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适用情形
顶层技术型的职业“羊毛党”为实施“薅羊毛”行为,开发恶意抢购或攻击程序——以非常规的方式绕过平台的安全防护系统,从而进行模拟用户登录、下单付款等操作。而关于“提供”的行为认定,既包括出售等有偿提供,也包括不具有牟利目的免费提供;既包括直接提供给他人,也包括放置在网络上供他人下载,只要行为人在明知程序或工具可能用于非法用途时予以提供的,即构成本罪[6]。“羊毛党”开发出相应的抢购攻击程序,并提供给产业链的其他“羊毛党”进行抢单、捡漏等“薅羊毛”行为,造成了商家平台较大的损失,后果严重的,即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情形
提供恶意抢购或攻击程序进行“薅羊毛”行为可能构成上述罪名,而使用顶层技术型“羊毛党”提供的抢购或攻击程序实施行为的,则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实“羊毛党”作为抢购或攻击软件的使用者,能否对其进行判罪量刑,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对于利用软件实施一般的“薅羊毛”行为通常也只能对其处以行政处罚,而不能给予刑事惩罚。只有利用程序软件实施的“薅羊毛”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才能以该罪入刑。
4.2.3 职业“薅羊毛”行为的行政法监管
职业“薅羊毛”行为的行政法监管的规范依据主要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薅羊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竞争秩序,属于法律规定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在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进行有奖销售,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职业“羊毛党”在进行“薅羊毛”行为的过程中,同样会对商家的商业秘密、商业信誉以及服务运行等造成损害,从而造成了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同样适用对职业“薅羊毛”行为的监管与惩戒。
4.2.4 完善公益诉讼和私力救济的渠道
(1)支持对“薅羊毛”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对于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公益诉讼已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适用情形是針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一般观念上都是因经营者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因此在公益诉讼中被告为“经营者”。事实上,由于近年来网络黑产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还有很大一部分群体是黑产从事者,如职业“薅羊毛”群体以不法形式获取利益,其侵害的不仅是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利益,还有商家平台的利益。因此,将“羊毛党”作为被告,保护被侵害的不特定消费大众和经营者的利益,支持对职业“羊毛党”提起公益诉讼,并对私人起诉“羊毛党”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提供支持帮助,在诉讼渠道保护受害者权益,利用司法力量打击职业“羊毛党”。
(2)建立平台经营者的在线仲裁制度
《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明确规定,商家与消费者的交易,是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的,而职业“薅羊毛”行为破坏了这种公正、平等秩序。为初步区分“羊毛党”和普通消费者,在保护被薅商家利益的同时也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活动,达到平衡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的效果,可以建立平台经营者在线仲裁制度。当出现异常数据报告时,平台根据经营者、消费者的诉求,结合商家行为的过失性、用户的使用情况和下单行为的恶意程度,进行初步判定。在线仲裁制度不仅能够减轻司法负担,也能为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提供简便的维护途径,让“羊毛党”不再毫无忌惮的猖狂下去。
参考文献
李治国.抵制互联网金融“羊毛党”[N].经济日报,2016-03-23(009).
王心禾.“薅羊毛”,当心别触犯法律[N].检察日报,2019-10-30(004).
石海娥.“羊毛党”惹争议[J].光彩,2015(12):22-24.
杨仑.人畜无害?“羊毛党”在扼杀互联网创新力[N].科技日报,2019-01-25(007).
董文辉,程汀.网络交易“薅羊毛”行为的刑法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9(06):3-6.
周光权.通过刑罚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国内首起“黄牛”抢购软件案评析[J].中国法律评论,2018(02):14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