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行为与责任:基层协商中代表权有效实现机制分析
——以泽国镇民主恳谈会为例

2021-02-04 09:29侣传振李华胤
关键词:恳谈会协商民主

侣传振,李华胤

(1.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社会学文化学部,浙江 杭州311121;2.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430079)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代表是让不在场的在场的过程。在代表理论从标准解释到多元阐释的演绎过程中,协商代表作为代表的类型之一,其研究与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紧密相关。第一代协商民主理论家主要关注协商民主的正当性理念、规范性要求及组成要素等,因为复杂的社会现实被排除在规范价值之外,所以代表及其代表权问题往往被忽视甚至被规避。第二代协商民主理论家考虑到大规模民主国家的政治现实,开始承认协商代表的必要性。如古特曼等人认为,代表在充满复杂性的民主国家,既是必要的又是可欲的。[1]132第三代协商民主理论家更为注重协商民主的“经验转向”,协商代表的制度化成为核心议题之一。[2]当然,这在理论规范与实践经验层面还充满着分歧与争议。

首先,在理论规范层面,艾伯特·威尔、约翰·帕金森、西蒙·钱伯斯、马克·布朗等人对协商代表的代表权问题提出质疑。威尔认为,随机抽样产生的协商代表只是大众样本代表,与所代表的群体之间缺乏责任联结机制,导致代表无需向其决策负责。[3]帕金森认为,随机抽样产生的协商代表因缺乏授权与问责机制而不具有政治合法性。[4]钱伯斯则警告说,因协商代表与其所代表的大众之间存在很大距离,所以其代表权只是临时的、局部的与不完全的,过分热衷这种代表权会产生排斥大众民主的危险。[5]针对质疑,罗布特·古丁、德雷泽克、古特曼、汤普森等人进行了积极辩护。古丁与德雷泽克指出,协商代表只需在描述层面代表大众观点即可,因为协商代表具有“对于大众的代表性宣称”。[6]古特曼和汤普森提出“协商问责制”,认为协商民主的问责过程就是要求协商代表反复协商并向被代表者及“道德选民”说明决策理由,以此体现被代表者的意志。[1]4麦肯齐则尝试用“信任”来缩短协商代表与大众之间的距离,认为相比于大众协商,协商代表基于公共理性协商而成的结果更易得到信任,由此构成了协商代表的合法性基础。[7]

从理论规范转向实践经验最具典型的成果是对微型公共领域代表权的研究。微型公共领域源自罗伯特·达尔对微型大众的设想,是一种不同于正式公共领域的非正式场合。但究竟哪些人可以充当微型公共领域的代表以更好行使代表权,阿肯·冯与德雷泽克等人产生了分歧。冯认为,通过科学随机抽样和招募自愿加入者均可视为协商代表,并对其赋权使之行使代表权。[8]而德雷泽克则将自我选择产生的协商代表和直接致力于政策制定行为的协商实践排除在外,将协商代表的产生范围限定在普通民众和无党派人士。[6]一些学者则避开上述争论,试图运用“协商系统”理论探索微型公共领域中的协商代表与宏观层面的大众协商及其他代表制度的衔接问题。例如,卡洛琳·亨德里克斯认为,协商的最佳路径在于将微观公共领域的代表协商与宏观政治体系相衔接,形成“整合性的协商系统”。[9]史蒂芬·汝门斯主张将微型公共领域、传统代议制和新兴网络协商三种代表模式相结合,以产生多元协商的复合效应。[10]

虽然国外研究成果丰硕,但这些成果多是对西方社会的经验抽象,在应用到中国基层社会时尚需本土化。所以,结合国外学者的理论争议,国内部分学者试图在中国的地方实践中寻找答案。如谈火生对温岭民主恳谈会的混合代表机制做了详细分析;[11]韩福国通过上海部分街道的实践指出,建构基于现有中国社会群体的科学分层抽样而又环节科学的复式协商民主抽样程序,对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重大价值。[12]但可惜的是,这种分析在理论上还有待深化。基于此,本文提出的问题是,在基层协商中,协商代表如何才能更好地代表民众的利益和意志?换言之,基层协商中代表权如何才能有效实现?这就需要从机制上进行深入探讨。

二、案例展示:泽国镇民主恳谈会的探索与实践

温岭民主恳谈会一经产生,因带有协商民主与本土特色的双重光环而迅速得到学界关注,并形成丰硕成果。①不过,这些成果对协商代表的代表权实现问题关注不够。本文以相对成熟的泽国镇民主恳谈会为例分析基层协商代表权的有效实现机制是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泽国镇地处温岭市北大门,位于甬台温经济区“台州金三角”腹地,全镇区域面积63.2平方公里,下辖97 个村(居),户籍人口12.69 万,常住人口26 万。早在2000 年,泽国镇就开始实行民主恳谈制度,动员当地民众参与讨论,并将民众意见纳入公共政策。2005 年,泽国镇又把参与式公共财政预算引入民主恳谈,一直坚持至今,成为推动基层社会有效治理的重要实践方式之一。

(一)代表的构成

民主恳谈首先需要解决恳谈主体问题。大规模民众直接参与恳谈明显不合适,所以恳谈主体问题也就转化成为恳谈代表如何产生及其构成问题。

1.代表的产生

最初,泽国镇民主恳谈代表主要有领导指定和民众自愿报名两种方式,但这两种方式在真实性与广泛性上都有所欠缺。为确保协商质量,2005 年泽国镇在专家学者的帮助下决定随机抽样产生代表。首先,以千人以上每村(居委会)4 人、千人以下每村(居委会)2 人的标准确定代表分配比例;其次,以户为单位分发号码,通过乒乓球随机摇号方式产生被抽中的户,被抽中户选派一名年满18 周岁的代表参加恳谈。在统计学意义上,这种抽样代表更加具有广泛性与相似性,这点从2005 年泽国镇抽样代表的基本结构中可见一斑。

表1 2005 年泽国镇抽样代表的基本结构

2.特殊群体的代表权

随机抽样看似公平,但并不能确保特殊群体拥有必需的代表权。在泽国镇,特殊群体特指女性群体和外来人口群体。在女性群体方面,泽国镇以户为单位随机抽选代表时补充规定,如抽样结果为奇数,代表由男性担任;如结果为偶数,代表由女性担任,以此保障女性群体的代表权。但事与愿违,很多户以女性不愿参与为由违背上述规则,导致女性代表比例低于男性代表(见表1)。为此,自2006 年起,泽国镇将抽样单位由户变为人,在全镇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中随机抽样,抽中者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更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代表性别比例失衡问题。[13]在外来人口方面,温岭是人口“流入地”,仅泽国镇外来人口就有17万,超过本地人口近5 万。为兼顾外来群体利益,2006 年泽国镇开始从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两个样本框中进行抽样。其中,按照全镇本地人口的2‰随机抽选民意代表,从规模企业的外来人口中随机抽选12 名参议代表,以及由镇人大主席团推荐5 名人大代表作为监督员共同参加恳谈,以此保障外来人口的代表权。

(二)代表的行为

在代表的协商行动过程中,泽国镇民主恳谈会主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代表的协商意愿;二是代表的协商能力。

1.代表的协商意愿

与选举民主普遍出现的参与冷漠不同,泽国镇民主恳谈会表现出较高的参与意愿与热情。例如,在2005 年举行的一次民主恳谈会中,257 名代表中有235 名完整地填写了民主恳谈会前后两次的问卷,代表的出席率与参与率都比较高。参与效能感既是参与意愿的动因,又是参与意愿的表现。在此次民主恳谈中,代表对民主恳谈效果进行十分制打分,0 分表示“真是浪费时间”,10 分表示“极有价值”。代表对小组讨论打分均值为8.46 分,对大会讨论打分均值为8.66 分,给出了较高的认同与评价。[14]

恳谈代表之所以表现出如此高的参与意愿,主要与以下因素有关:一是民主恳谈会的议题多与民众切身利益高度相关,利益的高度关联激活了民众参与意愿。如泽国镇举办的旧城改造民主恳谈会,共有240 名拆迁户代表、政府班子成员、部分负责人参加,与会代表共提出263 条意见和建议,恳谈会气氛相当激烈。二是民主恳谈会自创立以来,经过长时间运作,让民众感受到了其真实性,由此产生了信任感。三是基层政府的精心设计。例如,为了更好地保持协商代表的参与热情,2013 年泽国镇又对民意代表的产生方法做了改进。即将民意代表一分为二:一部分按照1‰的比例从户籍在泽国镇的选民中抽样产生,另一部分按照30%的比例从上一年民主恳谈代表中抽样产生,这样,民意代表既有老代表又有新代表,可以保证代表的延续性。

2.代表的协商能力

如表1 所示,2005 年泽国镇协商代表中,初中及以下学历者高达79%,其中,文盲比例占到11.2%。所以,这些代表的协商能力令人担忧:他们是否能够掌握协商所需的信息与专业知识?是否具备理性讨论的能力?等等。面对这种担忧,泽国镇主要通过盘活存量与加强培训予以应对。

首先,盘活存量。2010 年温岭市尝试将代表的广泛性与专业性相结合,通过组织推荐和民众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组建预算审查监督参与库和人才库。前者由人大代表、离退休干部、村民代表等10 类地方精英组成,备选人员共计32478 人,其中2/3 的人员为村民代表,约2 万余人;后者由熟悉财政预算知识的人大代表、机关人员、企业界代表、村民代表等12 类专业人士组成,共计336 人。同年,泽国镇积极响应温岭市做法,镇内同样组建“两库”,以后预算民主恳谈会所需的精英代表和专家代表均由两库抽样产生,这种创新性代表机制有效提升了恳谈代表的协商能力。

其次,加强培训。考虑到民意代表多为普通村民,泽国镇通过制定议题手册与邀请专家培训来提高他们的协商能力。一方面,将相关恳谈议题编制成议题手册,详细介绍各个议题的具体情况,分析各项政策选项的优劣,向与会代表提供信息,供其参考。如泽国镇一般提前10 天将相关材料发放到每位代表手中,必要时还会安排代表进行现场观摩与考察。另一方面,在民主恳谈之前邀请专家对民意代表就协商的基本要求、操作规则及相关专业知识进行讲解。如马俊、牛美丽、贾西津等专家学者就曾受邀开展公共预算知识培训,取得了良好效果。另外,在大会讨论环节,还邀请专家以非利益相关者身份客观解答协商代表提出的各种专业技术问题,以便让与会代表能更充分地协商。

(三)代表的责任

协商代表在民主恳谈中需要担负一定责任,这样才能促其更好地代表民众的利益和意见。对此,泽国镇主要从明确对话规则、加强代表内部协商与外部制度互动方面加以保障。

1.明确对话规则

恳谈辩论要求代表有责任保证其发言尊重客观事实,以可信的理由阐释观点,或说服对方,或反思对方观点,弥补个体理性的不足。为此,泽国镇对小组讨论环节做出如下规定:一是建立中立主持人制度,一般由与协商议题无利益相关、热心公正、富有责任心且有一定能力的人员担任,小组发言由主持人抽签决定,抽到谁谁发言;二是发言者要紧紧围绕议题发表意见,不能偏题跑题,发言要简洁,说明观点,阐明理由,时间不超3 分钟;三是每次发言只能发表一个意见,以保证意见表达更为集中;四是发言者发言完毕后,允许其他代表提出质疑,持反对意见者优先发言,但要阐明反对理由;五是一个问题讨论清楚后再讨论另一个问题,发言时不能重复已有意见;六是与会代表要自觉尊重别人的发言,不能随意打断。这些规则明确了协商代表需紧绕主题发表观点,阐述理由,并有针对性地争辩,可以促进协商代表间理性对话。例如,在一次预算民主恳谈中,协商代表就公务用车费用预算产生质疑,并从提倡节约的宏观背景和公务用车使用的现实条件进行论证,而政府则从公务用车多已到了报废期无法正常使用和本着最大节约原则购置新车进行回应,与会代表均做到了理性对话,避免协商陷入“聊天困境”。

2.协商代表与民众、人大代表的衔接

首先,泽国镇民主恳谈会注重协商代表与普通民众的结合,以增进普通民众对协商过程与协商结果的知晓,保持协商代表和公众意见的互动。在小组讨论阶段,泽国镇允许外地专家、人大代表、村民代表进入讨论现场旁听,让更多民众了解协商过程。近年来,泽国镇又积极探索互联网赋能民主恳谈,将实体协商与网络协商相结合,在财政预算、民生实事等项目恳谈中,让广大企业代表、村民代表和网民共同参加,促进协商代表与普通民众的意见双向流动,拉近了民众与代表的距离。其次,将民主恳谈与人大代表制度相结合。泽国镇将民主恳谈的两个环节与镇人大相关联。一是邀请镇人大代表旁听整个讨论过程;二是将协商形成的决议提交镇人大会议表决,并邀请村民代表旁听镇人大会议。这两个环节的设计其实就将协商代表与人大代表、民主恳谈会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连接,从而改变了以前协商共识或决议与人大表决相隔离的现象,这样的做法便于使协商共识或决议变为公共政策,从而真正落地。

三、泽国镇民主恳谈会代表权有效实现机制分析

皮特金认为,现代民主政治中代表权的实现涉及两个重要维度:描述维度与行为维度。其中,描述维度是指代表要准确反映被代表群体的社会结构特征;行为维度是指代表要更好为他人利益行动。[15]当然,代表还要在公共协商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责任维度。所以,描述、行为与责任构成了协商代表权有效实现的三个维度(机制),分别对应着泽国镇民主恳谈会中代表的构成、行动及责任三个基本问题。

(一)描述机制:统计相似性与政治平等性

描述维度要求代表是一种“镜像代表”,能够像镜子一样准确地反映被代表群体的结构特征,以此表明代表的代表性。如费什金认为,由随机抽样产生的公民代表就是镜像代表,因在描述性特征上具有相对的准确性而获得合法性。[16]泽国镇民主恳谈会抽样产生的代表与民众的社会结构具有较高相似性(见表1),在统计学意义上具有一定合法性。

当然,统计学意义上的相似性并不能保证特殊群体会进入协商过程,且利益和意见能够得到真实体现,这就需要兼顾政治学意义上的平等性。在特殊群体代表权方面,虽然一些学者主张无需增加特殊群体的代表,因为过分强调特殊群体的群体代表权会陷入“蠢货应由蠢货来代表”的尴尬境地。但在群体代表权论者看来,还是应适度增加特殊群体的代表权,因为诸如女性、少数族裔等特殊群体如果没有获得充分的代表,不仅会导致其在政治上缺乏影响力进而强化自身弱势处境,也会限制协商民主的广度和深度。[17]泽国镇民主恳谈会特别注意女性群体与外来群体的代表权,分别以自然人为单位随机抽样和规模企业随机抽样方式来解决他们的代表权问题,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统计学意义上描述相似性的不足。当然,这种特殊群体代表权的探索还有完善空间,如协商中将12 名外来人口群体代表单列一组进行讨论,可能会妨碍这些代表与其他组的民意代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不利于协商共识的达成。

(二)行为机制:协商意愿与协商能力

意愿是行动的动力,能力是行动的保障,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协商意愿和协商能力兼备,协商行为才真正有意义。首先,代表的协商意愿保障。随机抽样产生的代表并非都是积极参与者,即使是利用广泛宣传等手段有时也难以改变代表的政治冷漠。如马克·沃伦笔下的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公民大会,虽对每位代表寄以邀请函,但最终真正参与协商的代表比例仅占原来样本的36%,公民大会的代表性遭到其他学者质疑。[18]186同时,一些地方尝试从自愿报名者中抽样以确保协商代表的参与意愿,但却容易导致代表的描述性出现偏差。正如前面所分析的,泽国镇恳谈代表之所以表现出较高的参与意愿,可以看作是地方政府放权与动员、民众权利意识增长与利益高度关联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正如陈朋所认为,国家的推动与社会的发育共同构成了当地民主恳谈的生长机理。[19]

其次,代表的协商能力保障。从全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协商论坛来看,包括我们所熟知的共识会议、公民陪审团、规划小组、协商式民意调查等,都十分重视赋权协商代表,并对其进行培训,以期让协商代表发出更具深思熟虑的意见和声音,进而对公众产生一种“规定性的力量”,增强协商代表的代表权,提升协商民主的合法性。[20]泽国镇民主恳谈会也是如此。通过盘活存量,联动精英代表、专家代表与民意代表,泽国镇形成了多元代表共同协商的局面。同时,通过议题手册制定与发放向民意代表公开协商信息,通过邀请专家学者现场培训与技术问题解答,让民意代表逐渐从普通群众转向了解协商流程、具备议题知识的“专家”,提升了民意代表的实际协商能力,也增加了协商共识或决议的科学性与可信度。

(三)责任机制:话语责任与公共责任

一些学者认为,协商代表因不具有选举代表的“授权—责任”联结机制,所以很难对其进行问责。协商代表能否为他人利益而行动,主要取决于其公民品德。其实,这种看法因陷于“授权—责任”的简单逻辑而否定协商代表的应有责任。相反,马克·沃伦认为,协商本身就意味着责任,并以个体责任和集体责任为依据将代表责任划分为话语责任和公共责任。其中,话语责任要求协商代表在提出、支持或反对某一观点时,都要陈述其理由,且理由是客观真实的;公共责任要求经协商形成的共识或决议应是被代表群体利益或意志的真实表达。[18]61

泽国镇民主恳谈会在赋予协商代表民主恳谈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其理性恳谈的责任,要求小组发言:一是随机抽选,每人都有平等发言机会;二是聚焦主题,意见集中,表达清晰;三是允许质疑,形成观点交锋。这种对话规则利于协商代表的话语理性责任。这是因为,一方面要求协商代表须为其赞成或反对的公共决议提出合理理由,这种理由不仅可以为自己的观点提供论证以获支持,而且还可以向其他代表提供参考信息,以避免武断决策;另一方面还要求代表要适时根据讨论来修复自己的论点或建议,形成更具公共理性的趋向。

虽然公共理性是协商民主的规范价值,但协商民主对公共理性的预期并不能完全否认现实中个体理性的存在。所以,协商民主的过程可以看作是协商代表均衡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过程。泽国镇民主恳谈会一方面通过发言只记编号不记名、不允许乡村干部进入小组讨论等措施以打消协商代表的顾虑,让其基于个体理性的反思而能畅所欲言,因为“从‘经纪型体制’来看,基层村干部作为国家政权和群众之间的中介人,他们追求的是维持这种代理关系,在维持群众威望的基础上竭立保持自身的私人利益,并避免乡村治理秩序的变化和打乱”[21];另一方面又通过中立主持人制度、协商代表与民众意见互动等方式防止协商代表以个人利益取代公共利益。例如,小组发言允许民众旁听,其实就是赋予小组发言一种公共场域上的意义,因为公开发言使得只有基于公共利益的话语表达才更具说服力,让其他代表认同。即使代表想表达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也需找到一个契合公共利益的理由加以说明。另外,协商代表与人大代表的有效衔接又保证了协商决议可以顺利进入公共政策,通过将决议转变为政策将公共利益落地(如图1)。

图1 基层协商代表权有效实现机制

四、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温岭市泽国镇民主恳谈会的实践考察与代表权实现机制分析,可以得出如下基本结论。

(一)描述、行为与责任是基层协商代表权有效实现的重要机制

首先,描述机制是基层协商代表权有效实现的前提。协商代表的描述机制要求代表是民众的微缩样本,是民众最为准确的镜像。但需注意的是,镜像代表只是一种统计学意义上的相似性,是一种形式上的合法性要求。因为从泽国镇的实践看,协商代表的描述相似性还需要兼顾政治学意义上的平等性,尤其是要适度考虑特殊群体的代表权问题,以此实现协商代表的统计学相似性与政治学平等性的统一,促进基层协商代表权的有效实现。

其次,行为机制是基层协商代表权有效实现的核心。与主体构成的相似性相比,协商代表能够为他人利益而行动更具实质性意义。若让协商代表能更好代表民众的利益和意见,需重点考虑其协商意愿和协商能力问题。虽然利益相关可使部分民众积极参与,但其描述相似性不足;随机抽样产生民意代表虽具广泛性与公正性,但很难保障他们都自愿投入时间和充足精力去认真协商。同时,民意代表多为普通民众,其协商能力往往与公共协商要求有差距。所以,如何协调代表的协商意愿和协商能力,是保证协商代表行动有效的关键,也是促进基层协商代表权有效实现的重要环节。

最后,责任机制是基层协商代表权有效实现的保障。与选举代表的“对偶式责任”不同,抽样产生的协商代表更多是一种“集体性责任”,即协商代表要对整体民众负责。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要求协商代表要具有公共理性,在反复协商中实现偏好向更具说服力的观点转移,实现话语责任;另一方面要求经协商达成的共识或决议应是民众真实利益和意见的表达,体现代表的公共责任。对于不能自觉承担集体性责任的代表理应问责,以此倒逼基层协商代表权的有效实现。

当然,描述机制、行为机制与责任机制在基层协商代表权有效实现过程中并非具有同等地位。一般而言,行为机制与责任机制是必要条件,描述机制是充分条件。当行为与责任一致时,协商代表才能较好地行使代表权。因为不能为他人利益而行动的代表,或不能通过理性对话实现民众真实利益和意见的表达,都会令人对代表权实现情况表示怀疑。但描述并非如此,因为即使不具有描述相似性的协商代表也可以通过行为与责任机制较好地行使代表权。具体如图2 所示。

图2 描述机制、行为机制与责任机制的组合关系

图2 中,象限A1 表示,协商代表既是被代表群体的缩微式样本,又具有协商意愿和协商能力,且能理性审议并代表被代表群体的公共利益或公共意志,可以促进代表权有效实现。象限A2 表示,协商代表虽是缩微式样本,但无协商意愿和协商能力且不能理性审议并代表公共利益或公共意志,则代表权难以有效实现。象限A3 表示,协商代表虽非缩微式样本,但具有协商意愿和协商能力且能理性审议并代表公共利益或公共意志,可以促进代表权有效实现。象限A4 表示,协商代表既非缩微式样本,又不具有协商意愿和协商能力且不能理性审议并代表公共利益或公共意志,代表权无法有效实现。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协商代表不是一种替代性身份而是一个过程,是代表与被代表群体之间在描述、行为与责任三个时刻之间的流动过程,描述机制、行为机制与责任机制的内在联动,尤其是行为机制与责任机制的内在联动,可以促进基层协商代表权的有效实现。

(二)基层协商代表权有效实现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首先,群体的差异性。抽样形成的代表虽然具有描述的相似性,但这种描述相似性都有一个基本前提假设,即抽样代表所代表的子群体内部都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利益或意志。如泽国镇以性别、职业等将民众细分,将特殊群体界定为女性与外来人口两大群体,其基本判断就是细分子群体和两个特殊群体内部成员具有共同利益,能够形成共同意志。但是,这种前提假设在日益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越来越难以成立。因为群体内部的利益诉求与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很难形成所谓的共同利益或共同意志,这就给描述机制的合法性提出了挑战。艾丽斯·杨尝试以社会视角[22]维度补充利益和意见维度来破解这一问题,虽然独到且具启发性,但尚需实践检验。

其次,内在排斥性。排斥存在外在排斥与内在排斥两种类型。前者要求基层协商尽可能包容受集体决策影响的所有民众,后者要求参与协商的民众要具有平等的话语权及对集体决策同等的影响力。但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内在排斥比外在排斥更为隐蔽。因为,即使民意代表能够进入公共协商并接受专业培训,但他们很难与精英代表、专家代表具备同样的专业知识及语言表达能力。他们因无法准确表达,或不敢表达而造成其观点无法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协商中的群体边缘化。同时,温岭民主恳谈会是一种支配性协商,代表所得信息取决于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23]当政府出于协商可控性而遮蔽部分信息时,也会扩大协商恳谈中的内在排斥效应,进而降低代表的协商能力。

最后,协商问责制。虽然协商民主理论者将协商代表的问责视为比选举代表问责更为高级的形式,并寄托于协商代表通过理性协商、反复协商、与民众有效互动以达成共识或决议,真实表达民众的利益或意志。但是这种应然式的判断会遮蔽一些基本的事实,如如何保障协商代表的公共理性与充分协商?当普通民众对协商过程缺乏参与和监督热情,协商代表与普通民众又如何良性互动?泽国镇民主恳谈会的实践在深层次上还没有很好地回答这些问题。

(三)泽国镇民主恳谈会代表权实现机制具有重要价值

虽然泽国镇民主恳谈会在代表权的实现方面还有待深化,但其所做的有益探索依然具有重要价值。一是泽国镇民主恳谈会采取的是一种混合式代表机制,它通过抽样方式产生协商代表,体现了代表的广泛性与平等性;通过建立参与库与人才库,将普通民众与精英群体相结合,解决了代表的协商能力不足问题;通过协商代表与人大代表混合协商,实现了协商代表机制与既有代表机制的良性互动。可以说,这种混合式代表机制在实践中既可以适应基层社会的治理需求,又能在理论上将民意代表、精英代表、专家代表及人大代表等多种代表主体与代表机制联系起来,这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尤其是最近的协商系统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启发意义。二是泽国镇民主恳谈会借鉴协商式民意调查技术,以抽样方式产生协商代表,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基层民众政治参与的权利,拓展了基层民众政治参与的空间。基层民众可以通过代表的对话、协商影响公共政策,增加基层民众对公共政策过程的发言权和影响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西方学界将中国协商民主视为一种“协商式权威主义”的偏见。

注释:

① 代表性成果如:郎友兴《协商式民主与中国的地方经验:浙江省温岭市的民主恳谈会》,《浙江社会科学》2005 年第1 期;何包钢、周艳辉《中国农村从村民选举到乡村协商:协商民主试验的一个案例研究》,《国外理论动态》2017 年第4 期;谈火生《混合式代表机制:中国基层协商的制度创新》,《浙江社会科学》2018 年第12 期,等。

猜你喜欢
恳谈会协商民主
Multi-Agent协商中风险偏好的影响研究
福建数字经济发展院士专家恳谈会召开
中国式民主
完善论与民主工具论
见证民主法治铿锵前行的力量
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
从“古运河的新故事”看提案办理协商
民主制度在军队推行的由来
协商民主的生命力在于注重实效
攀枝花在沪举行投资合作恳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