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的特点及其启示

2021-02-01 08:21刘永丽
绥化学院学报 2021年7期
关键词:培训专业教育

刘永丽

(青岛市盲校 山东青岛 266000)

美国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起步较早,发展较为完善。[1]美国注重通过在职培训的方式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其特色和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对美国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特点进行研究可以为我国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美国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的特点

美国特殊教育教师的在职教育表现出教育目标层次化、教育内容整合化、教育模式综合化、组织管理标准化、特殊教育政策法制化等多样化的特点。美国在职教育的目标、内容、形式和模式的多样化反映了其特殊教育的发展水平,而教育政策的法制化则直接体现国家对特殊教育的重视程度。

(一)教育目标层次化。美国的联邦制使各州在制定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的目标方面存在差异,2004年制定的《残疾人教育法修订案》在明确在职教育方式的同时对在职教育的目标做出了部分规定,但并没有详细的法律描述。概括而言,美国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的目标主要为以下五个方面:1.帮助特殊教育教师解决在教育教学中遇到的教学问题和技术上的难题;2.发展特殊教育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和基本知识,以适应特殊学生生理和心理发展的要求;3.帮助特殊教育教师学习更多专业知识以获得晋升机会;4.全面促进特殊教育教师专业素养的提升;5.根据特殊教育教师的兴趣和特长,发展他们的个性。[2]

首先,美国特殊教育教师的在职教育目标是为满足特殊教育教师个人专业发展的需要,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选择相关培训,继而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个人的专业素养和个性。教师将自身知识和技能运用于学生,在提高学生学习效果、满足学生身心发展需求的同时又为整个教育事业增添了活力。

其次,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既有阶段性目标又有整体性目标。教师在职教育的目标是分阶段设定的,如:初期任职时需掌握所教学科的基础性知识和技能,任职后期教育目标则设定为发展教师个性、自主灵活的设置课堂情境。特殊教育教师通过参与不同阶段的在职培训项目,可以解决该阶段遇到的教育教学疑难,更新个人知识;更新知识和技能的活动作为整体性目标贯穿在职教育的始终,又为教师的终身发展服务。

(二)教育内容整合化。美国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的内容覆盖面广,不仅规定了教师进修所需要的学历要求,还有广泛的全纳教育背景下的合作教学。美国特殊教育教师在在职教育内容的选择方面具有很大的自主性,教师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在职教育的内容。美国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的内容主要有:

1.计算机网络技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被广泛的应用于特殊教育教学实践过程。特殊教育教师为适应未来科技发展的需要,在进行在职进修时必须学习电脑操作和网络技术,目前美国已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构建起完备的在职教育平台,实现了在职教育信息的及时反馈和共享。

2.硕士和博士专业课程。美国的教师若想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其最低学位为本科学历。若特殊教育教师想获得晋升机会就必须利用在职时的空闲时间学习硕士和博士课程,硕博课程有学分和学习时间要求,学习内容主要涉及教育基础、特殊教育基础理论、不同障碍类型学生的评估和教学等。

3.各类专题培训。为对特殊儿童实施有效教学,在职教师专题培训突出实用性。培训主要涉及课堂组织管理、个别化教育计划、学科教学、行为矫正及治疗等方面的专题培训,以促进特殊教育教师采用合适的教学方法组织教学。

4.全纳教育与合作教学培训。受全纳教育思想的影响,教师需要与特殊儿童、特殊儿童家庭成员、其他教师、社区工作人员等展开合作。合作作为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教师在职教育的培养标准之一,主要依托合作技能分享、学区交流、定期探讨、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

(三)教育模式综合化。美国各州有相对独立的教育体系,综合各州的在职教育模式,可以归纳出五种主要的在职教育模式:

1.高等教育院校。在美国,高等教育院校为在职教师提供学分课程和远程教育课程。特殊教育教师可以脱产攻读或半脱产学习硕士和博士课程获得相应学分。若特殊教育教师想获得高级职称也可通过选修高等教育院校提供的选修课程,获得相应的学分。为促进在职特殊教育教师间的相互交流、节省交通用时和花费,美国高等教育院校为特殊教育教师提供远程教育课程,主要包括:网络、函授、电视和广播等信息技术手段。

2.校际进修活动。为促进区域内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在政府和学区负责人规划下组织的校际进修活动是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的另一种模式。学区为特殊教育教师提供暑假培训班、研修班和教师集训等教育活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3.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是美国特殊教育教师最为推崇的在职教育方式。它将高等教育院校的教师和中小学的特殊教育教师联系在一起,通过不同层次教师间的密切交流、相互切磋,实现教学实践信息的交换和资源共享。[3]

4.专门的教育团体。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美国建立了专门的教育团体,如:全国教师教育学会、美国特殊儿童教育委员会等,这些专业团体会不定期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特殊教育教师可以通过加入这些团体以获得在职教育的机会。

5.校本培训。学校作为教师教学的主阵地也是教师实现自我理想的重要场所,学校可以充分的把自身的教育资源转换成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的学习资源,同时也可以将教育教学问题进行整合作为教师培训的内容。因此以学校为主阵地的校本培训模式在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中占据重要地位。[4]

这五种在职培养模式的形成既依赖于培养特殊教育教师的高等院校、任职学校,也依赖于不同层级间学校的合作和专业团队的支持。多种模式的协调运作,拓展了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空间的同时也为特殊教育教师提供了专业支持。

(四)组织管理规范化。美国通过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为特殊教育教师参加在职教育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支持,政府还通过拨款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参加在职教育的权利。[5]美国的培训体系主要通过教育部制定标准、全美教学专业标准委员会进行管理、高等教育院校负责具体实施。全美教学专业标准委员会、全美教师教育认证理事会等专业型组织在此过程中负责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情况的分级认证和评估工作。[6]

同时,美国在政策法规和资金方面对在职教育的组织运行予以支持。2001年修订的《优秀教师专业教学标准》对在职教育的标准有了规范化的要求;2015年以后,各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机构要将 “每个特殊教育者必须知道什么:伦理准则、标准和指南”中的“内容标准”执行情况向美国特殊儿童教育委员会汇报,从而切实有效地监督教师实现目标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美国优质教师委员会通过设定严格的特殊教育教师考试制度规范特殊教育教师的认证程序。[7][8][9]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教育部批准,再由教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的在职培训资金管理制度也有效地提高了教师参与在职教育的积极性。

(五)教育政策法制化。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为保障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大教育立法以保障教师参与在职教育的权利。美国立法目标更加明确、内容更加详细、组织实施更加严密、监督体制更加健全。美国于1990年修订的《障碍者教育法》要求各州为特殊教育教师提供各种在职教育的机会,并就在职教育的内容做出详细规定。2002年制定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规定新入职的教师和在职教师到2006-2007年必须成为高质量的教师,成为高质量教师的条件是:在所教学科方面有充足的教学经验、具备学士学位和有可靠的教师资格证。[10]2004年制定的《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对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的经费来源、组织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美国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在培训方法呈现出理论联系实际的特点,特殊教育教师既学习特殊教育教学专业理论,也通过教学案例、模拟教学环境、观摩展示课等形式学习教育教学技能。美国在职教育的实施者由大学逐渐转为地方教育机构和教师组织,呈现出地方化的特点。

二、美国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与美国相比尚有很大差距。我国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在网络平台建设、教育内容体系建设、教育模式、组织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均有待加强。

(一)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建立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网络平台。目前,我国尚没有完善的在职教育平台供特殊教育教师在线学习和交流,建立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网络平台将是我们需要完成的工作。借鉴美国在职教育平台构建模式,我国应该为特殊教育教师搭建高质量的网络资源服务中心和在线课程培训平台,并为特殊教育教师提供形式多样的在线学习资源,扩展特殊教育教师的在职教育空间。

(二)建立在职教育内容体系,丰富教育内容。美国在职教育注重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注重一般技能与特殊技能的培养,注重多领域合作,注重学历教育与证书教育相结合。我国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内容庞杂、重复,并未形成完整的在职教育体系。因此,我国的在职教育既要注重先进教育理念的传授,又可采用临床教学法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相结合。在培训内容方面可以采用专题式培训,例如开展全纳教育、孤独症儿童行为管理等专题培训,提升专项技能。强化特殊教育教师的网络技术教育,让教师尽快掌握各种新的教学软件和训练平台。[11]学校应支持特教教师脱产或半脱产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提升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规范在职教育模式,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体系。美国特殊教育教师在校内以校本培训为主,校部有专门的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机构和专业发展学校对教师的在职教育进行管理,教师还可以选择国外进修学习。我国可以充分借鉴美国的在职培训模式,在校内以校本培训模式为主,将教育教学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加以整合对教师进行培训。在校外可以以校际合作模式、专业团体模式或者参加专业机构组织的专门培训为依托,通过有针对性的听讲习会、参加专题讲座等形式实现资源共享。[12]此外,有晋升需求的特教教师也可到高校中进行专门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技能。我国还可以通过增加特殊教育教师函授课程,教师出国留学深造等形式培养教师的先进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教师在职教育模式的选择要与学校的服务理念相契合,要与自身的发展需求相适应。

我国在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方面重视职前教育,忽视在职教育,各组织机构间的独立状态使得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养、入职培训和在职教育难以形成一体化的教育模式。[13]美国专业发展学校模式可以为我国大学和中小学的合作提供借鉴。以高等教育院校为依托,组织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课堂、邀请特教名师定期到高校举行讲座。开展特殊教育教师的顶岗实习计划,在特殊教育教师资源紧缺的地区,学校安排特殊教育专业的学生到特教学校参与教育实践,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同时为学校提供先进教育理念。[14]

(四)加强组织管理。与美国相比,我国特殊教育教师在职培训缺乏统一标准,在职期间的认定和审查工作流于形式,缺乏教育部门的有效监督和规划,在职培训资金支持不足等现象普遍存在。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明确的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标准,为特殊教育教师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但是还应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委员对专业发展计划进行监督。[15]同时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敦促地方政府为在职教育提供教育经费,完善经费申请和审批程序。以立法的方式通过社会力量、大众媒体监督教师参与在职教育的操作流程,规范培训程序。

(五)完善特殊教育政策法规体系。20世纪中期,美国已开始加强特殊教育立法。美国的特殊教育法规从具体措施上规定在职教育的运行程序,特殊教育教师资格的认定和更新程序更是在法律上有明确要求,这些都值得我国借鉴。[16]我国特殊教育法律的立法进程加快,但是特殊教育法律体系仍不完备、立法层次较低,而且特殊教育法律法规表述过于空泛,缺乏操作性和约束性。我国应在法律上明确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的目标、内容和组织管理要求,各地区应出台相应的文件加以规范,使在职教育有法可依。我国还需要以法规的形式加快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更新和审核工作的进程,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的目标符合教师资格证书更新所需要的条件。同时还应完善特殊教育教师的在职教育评估和监督制度,使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明确其责任、严格监督,激发特教教师参与在职教育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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