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梦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学院,上海市 200042)
根据《民法典》第134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意思表示作出时成立,形式要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求,而是效力要求。有效的打印遗嘱应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本文探讨的前提是打印遗嘱已具备实质要件,实质要件等同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在此不作赘述。严格形式要件主义直接认定形式要件瑕疵的打印遗嘱无效,这种观点与遗嘱自由主义冲突对立,与形式要件立法目的相悖。由于《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对形式要件瑕疵的打印遗嘱效力如何未予以明确规定,因此,本文拟在秉持遗嘱类型法定的前提下,分析不同形式要件瑕疵对打印遗嘱效力的影响,真正实现打印遗嘱严格形式要件的功能。
有效遗嘱应当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的具体要求等同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而形式要件的具体要求因遗嘱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别。形式要件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醒遗嘱人谨慎、严肃对待遗嘱活动,保证遗嘱内容系遗嘱人的内心真意。遗嘱行为的本质在价值判断层面是个人自由价值与国家秩序价值的统一对立,规定形式要件是秩序价值的要求,是国家公权力对个人自由的限制[1]。最终目的是保障被继承人和遗嘱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继承法律秩序。
互联网和科技的迅速发展,使人们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发生巨大转变。打印遗嘱因方便、快捷并且版面美观等特点被广泛采用,但因20 世纪80 年代科技并未如此发达,相应时代条件下诞生的《继承法》自然没有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因此,在过去的司法实务审判中,各地法院对于打印形式的遗嘱是何性质及效力认定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进而导致了相关继承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为满足现实生活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民法典》继承编新增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作为新型、独立的遗嘱形式,相较于其他遗嘱形式而言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形式要件。打印遗嘱是指遗嘱内容并非采用传统的书写方式,而是使用电脑排版,通过打印机输出而形成的遗嘱[2]。由此可知,打印遗嘱特殊的表现方式更具机械性,其中人格痕迹的欠缺阻碍了对遗嘱人内心真意的探求,也使得遗嘱很容易被伪造,甚至篡改。更为严格的形式要件规定,能够促使遗嘱人谨慎订立打印遗嘱,降低打印遗嘱被伪造、篡改的风险,最大限度地确保打印遗嘱内容的真实真意性。
遗嘱的形式要件又称遗嘱的构成要素,包括本体要素和证据要素,本体要素具有显著的遗嘱人的人格痕迹,是指遗嘱人基于自愿,真实、自由地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或者以一定载体体现该意思表示;证据要素则依托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加强遗嘱形式要件作为证据的证明效果[3]。继承开始后无法与遗嘱人就遗嘱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对质,因此遗嘱人的人格痕迹需要通过遗嘱的形式要件予以保证。
《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的遗嘱人、见证人均要在遗嘱上签名,多页的遗嘱每一页均要签名。签名要件立法目的因签名主体不同而各有区别。遗嘱人签名要件的立法目的有二:其一为内容认可功能;其二为内容终结功能。见证人签名要件的立法目的亦有二:第一,证明自己在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在场;第二,证明自己见证订立遗嘱的全过程。区别于自书遗嘱和录音遗嘱,打印遗嘱的呈现形式缺乏遗嘱人的人格痕迹,打印遗嘱更加强调签名要件的完备,要求遗嘱人和所有的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有多页遗嘱时要求在每一页作出签名,以确保全部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打印遗嘱的签名要件是其形式要件的本体要素,体现遗嘱人人格痕迹,会直接影响打印遗嘱的效力。综上,签名要件规范目的在于确保遗嘱内容系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的遗嘱人、见证人均要在遗嘱上注明日期,多页的遗嘱每一页都要注明日期,所注日期应当完整,一般指公历年、月、日,也可为农历(若未明示为农历,则推定为公历)。规定日期要件的立法目的有二:第一,判断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有数份遗嘱时,根据遗嘱订立的时间判断遗嘱效力[4]。相较于签名要件的重要性,日期要件属于遗嘱一般形式要件,其瑕疵不会当然导致遗嘱无效,且在司法实务中日期要件出现瑕疵的概率较低。
由于打印遗嘱缺乏遗嘱人的人格痕迹,为发生继承纠纷后尽力还原遗嘱人的内心真意,确保打印遗嘱的真实有效,《民法典》中打印遗嘱的见证规则包括见证人及见证程序,对其要求更加规范。首先,见证人资质除满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还应当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认识能力,确保见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事实见证能力。其次,见证人人数必须两人以上,以此提高见证的准确性,实现见证人之间互相监督的目的。最后,见证程序要求遗嘱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打印遗嘱订立的全过程。笔者认为,由于打印遗嘱表现形式的特殊性,对于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必须满足时空一致,且要求见证人“全程”见证,自遗嘱内容输入电脑至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来,遗嘱人签字、注明日期全过程。严格规范见证人及见证程序,从而确保遗嘱活动的严肃性、严谨性,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遗嘱当事人对遗嘱效力产生争议是探讨形式要件瑕疵致打印遗嘱无效的前提。打印遗嘱遗嘱人的人格痕迹依靠形式要件的本体要素体现,本体要素的瑕疵会导致打印遗嘱无效,其本质是遗嘱人内心终意的真实性无法确定,由此否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遗嘱人亲笔签名”是打印遗嘱遗嘱人重要且唯一的人格痕迹,遗嘱人应当亲自签署自己真实的姓名。“见证规则”虽然在逻辑上属于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证据要素,但究其根本是为了补充证明本体要素。打印遗嘱的无效情形,体现国家公权力代表的秩序价值对个人自由价值的规制,以此建立稳定的继承法律关系。
遗嘱人签名要件是打印遗嘱唯一的人格痕迹,即遗嘱人的签名是其形式要件的本体要素。笔者认为打印遗嘱遗嘱人的签名要件必须是遗嘱人亲笔签署自己真实的姓名,不能是捺手印和盖个人私章,原因在于捺手印无法判断遗嘱人是否基于自愿认可遗嘱内容,不是充分的本体要素;个人私人刻章在我国未得到有效的规范,个人私章极易被伪造,更不具有遗嘱人的人格痕迹。
打印遗嘱遗嘱人签名要件的瑕疵是指遗嘱人未签名、捺手印或加盖个人私章,属于形式要件中本体要素的瑕疵,严格形式要件主义直接认定打印遗嘱无效。直接否定打印遗嘱的效力,是因遗嘱人签名要件的瑕疵会使该打印遗嘱完全没有遗嘱人的人格痕迹,无法判断该份遗嘱是否确实由被继承人作出,或是即使可以确定该份遗嘱由被继承人作出,但也无法判断遗嘱人是否认可该遗嘱内容,是否愿意按照该份遗嘱处置自己的财产。遗嘱人签名要件的瑕疵直接否定了打印遗嘱效力,是因为要尽可能地维护遗嘱人生前的内心真意,保障打印遗嘱的真实性,达到利用国家公权力维护继承法律秩序的目的。
见证规则包括见证人和见证程序,该形式要件在逻辑上属于打印遗嘱的证据要素,但对本体要素起着至关重要的补充证明作用,存在瑕疵会直接动摇本体要素的根基,从而否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见证人是打印遗嘱形式要件所必需的要素,见证人要素瑕疵是指见证人资质不合格、见证人人数不达标,资质要求是为了保障见证人有见证订立打印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事实判断能力,数量要求是为了提高见证活动的准确性和互相监督。见证程序是见证规则的核心,见证程序瑕疵包括:第一,见证人未满足时空一致的在场见证,时空一致要求时间的同步性和空间的同一性;第二,见证人未全程见证订立打印遗嘱的活动,全程见证要求见证人应见证自遗嘱内容输入电脑至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来,遗嘱人签字、注明日期的全过程;第三,见证人未在打印遗嘱上签名、注明日期,担任见证人应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判断能力,所以见证人的签名应当是亲笔书写真实的姓名,仅仅捺手印或加盖个人私章会造成见证程序瑕疵。
严格规定打印遗嘱的见证规则,目的是以外在形式充分保障遗嘱人的内心真意,严格遵守见证规则,能够在证据要素上充分补充证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见证规则瑕疵直接质疑形式要件中本体要素的真实性,否定该遗嘱内容中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从而认定该打印遗嘱无效。
《民法典》规定有多页数的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打印遗嘱上都要签名。打印遗嘱以机打形式为载体,遗嘱内容本身不具有遗嘱人的人格痕迹特征。遗嘱人的签名是形式要件中本体要素的体现,遗嘱人在每一页遗嘱上均予以签名,表明其认可全部遗嘱内容,而未签名页面上的遗嘱内容因欠缺本体要素,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即打印遗嘱部分无效。若见证人未在多页遗嘱上予以签名,无法证明未签名页面上遗嘱内容出于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认定见证人未签名页面上的遗嘱内容无效,即打印遗嘱部分无效。
综上所述,没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页面上的遗嘱内容,无法确保该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打印遗嘱很容易被伪造、篡改。基于保障被继承人和遗嘱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从严认定没有签名页面上遗嘱内容无效,即打印遗嘱部分无效。若没有签名的无效遗嘱内容影响有签名页面上遗嘱内容的认定,由于二者具有内容认定的牵连性,其效力认定也应符合一致性,即从严认定打印遗嘱全部无效。
遗嘱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中心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行为自遗嘱人意思表示作出时成立[5]。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只是不发生法律效力,而非遗嘱行为不成立[6]。《民法典》第133、134 条以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并未将形式要件作为其成立要件,第140 条明确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明示、默示和特定条件的沉默。《民法典》第1143 条也未规定不满足形式要件的遗嘱为无效遗嘱。基于上述体系解释,遗嘱形式要件不是遗嘱的成立要件,是其效力要件,因此形式要件瑕疵的打印遗嘱不必然无效,对打印遗嘱进行效力补正,本质上是遗嘱解释,区别于合同解释,遗嘱解释的目的在于探求遗嘱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形式要件是遗嘱意思的载体,严格的形式要件是确保遗嘱人的意思真实且完整,但极度追求遗嘱形式要件完整有悖于遗嘱自由精神和证据审查规则,无法实现遗嘱解释的目的[7]。
订立打印遗嘱是私法领域活动,应当充分遵循遗嘱自由原则、私法自治准则,遗嘱自由是遗嘱人财产自由与行为自由在继承法领域的延伸[3],严格的形式要件是保证遗嘱自由目的的方式之一。公权力的主动干预应为引导遗嘱人的遗嘱行为,而不是直接否定形式要件瑕疵的打印遗嘱的效力,国家公权力应提供被动的事后救济途径,保留遗嘱活动私法自治的空间。私法自治应当保障遗嘱人内心真意的实现,而非阻却私权的实现[8]。打印遗嘱在满足实质要件,且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遗嘱相关当事人也认可形式要件瑕疵的打印遗嘱的遗嘱内容,未产生继承纠纷,法院就不应当主动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情况,无关第三人也不得以形式要件瑕疵向法院申请确认打印遗嘱无效。打印遗嘱在遗嘱人死后生效,继承人取得继承权利,遗嘱当事人对形式要件瑕疵的打印遗嘱的遗嘱内容无争议,该打印遗嘱有效,可执行该打印遗嘱[9]。其背后的理论基础是遗嘱行为的本质问题,在价值判断层面即是国家公权力干预向遗嘱人个人意思自由的妥协,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强调国家公权力对遗嘱活动提供被动的事后救济,未产生遗嘱继承纠纷时,国家公权力不应主动行权,压制私法自治的价值。综上,根据遗嘱行为的私法属性,国家应尽可能减少对继承纠纷的过度“主动干预”,遗嘱一旦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就无效,而应当着重提供“被动性救济途径”,除非发生继承纠纷,否则公权力不对遗嘱效力进行过度干预,即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打印遗嘱具有意定执行力[10]。
本部分讨论打印遗嘱效力补正的前提是遗嘱具备形式要件中本体要素,排除第三部分论述的当然无效情形,即形式要件的证据要素存在一般瑕疵,对遗嘱的真实性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可通过遗嘱人生前已存在的外部证据予以补正。强调外部证据生成的时间须在遗嘱人生前,目的是防止遗嘱当事人伪造证据满足私利,破坏遗嘱人生前的内心真意。因打印遗嘱缺乏遗嘱人的人格痕迹,应对其形式要件中证据要素的瑕疵进行限缩解释,目的在于最大程度确保打印遗嘱的真实性、完整性,即日期要件属于证据要素,打印遗嘱日期要件的瑕疵可以通过外部证据补正。
外部证据补正日期要件瑕疵的打印遗嘱的效力,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足以证明遗嘱人内心真意的证明标准。有关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存在法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由主张打印遗嘱有效的遗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日期要件背后的规范意旨依然得以实现,最终证明该打印遗嘱的真实性,若无法证明则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关于证明标准,主张遗嘱有效的遗嘱当事人举证达到法定程度,法官才能相信打印遗嘱系遗嘱人真实的终意表示,认定打印遗嘱有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109 条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高度可能性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后者较前者证明标准更高[11]。形式要件瑕疵本身就易使打印遗嘱被篡改、伪造,允许对形式要件瑕疵的打印遗嘱效力进行补正,势必要加强外部证据补正瑕疵的证明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审查日期要件瑕疵应适用要求更高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此实现日期要件的立法目的和确保打印遗嘱的真实性。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新增了打印遗嘱这一遗嘱类型,且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以确保打印遗嘱的真实性。需要明确的是,形式要件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根本标准在于探求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文探讨了形式要件瑕疵对打印遗嘱效力的不同影响,明确了形式要件瑕疵的打印遗嘱不必然无效,对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内容与作用有了更为清晰的认知,以此维护遗嘱人生前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权利,进而切实保护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