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强,崔美娜
(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上海 200070;华东理工大学,上海 200237)
我国2020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020年新修订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通过以上的法条可以看出,未成年的违法犯罪处罚是与成年人有非常大的差异的,这是因为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还未成熟,他们的违法行为从动机来看,要充分考虑到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性、对法律意识和社会规范的认知淡薄从而导致行为的冲动性和盲目性,因而在法律上对未成年违法犯罪更强调教育、感化、挽救。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百年征程,筚路蓝缕,但是一代一代的检察官谨守司法公正初心,勇担法律监督使命,立足基层检察实践,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转化为检察人员践行时代使命的强大思想武器和内生动力,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每一项工作、每一起案件办理中,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社会健康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该法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的职责做了详细规定。社区矫正实际上是对犯罪人在犯罪之后进行恢复和重建的行为,产生的是趋良效应。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入矫时未满二十周岁,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涉案人员依法进行行为和心理矫正、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①参见张德军:《从理念重塑到制度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10期。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来说,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并实现其再次社会化。社区矫正参与主体多元,包括司法行政部门、法院、公安机关、社区人员、志愿者等,其中检察院要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等。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和法理常识,加大党章党规党纪宣传力度。就全国范围来说,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没有独特之处,是由各级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负责。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下发了《关于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加强配合协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这在全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方面是有益的探索。上海检察机关已经着眼于发挥未检部门的优势和专长,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监督,深入贯彻《意见》精神,加强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相关制度,加强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网格化建设,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使思想政治工作真正深入到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去。
《意见》明确规定,未检部门协助社区检察部门开展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各项活动的监督,明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主要还是由社区检察部门进行,未检部门只是协助。正是这一规定易致在实务操作中具体从事监督的主体不统一,多数区的未检部门只是参与其中的矫正教育环节。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回归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上海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基本上采取和成年人一样的方式方法,未能切中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客体的关键问题,导致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在各监督主体的沟通工作机制上,主要还是以传统的电话沟通、文书沟通为主,较少使用联席会议制度、网络交流平台的方式。在反馈机制上,由于监督方式以书面方式的原因,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鞭策作用。
检察监督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如实地考察、法院寄送判决书或外地监所(科)寄送材料的期间其实是监管的良好时机。另外,如果有些材料外地没有投寄或者因其他情况未能及时收到,检察机关就无法全面掌握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落实情况。同时,在《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中规定只是每半年至少展开一次全面大检察,发现的问题只是少量的且时间滞后,这样使得社区矫正工作容易出现漏洞。
我国检察机关执行环节的检察监督规定,如果发现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但其方式无非是发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且没有相应的法律执行力,被监督单位可执行也可不执行。检察监督职权的有限性,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目前上海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保障主要是检察机关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可见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有权实行监督,却无权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
经过多年的发展,未检部门已经形成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应该由检察机关内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未检”)统一办理。
首先,未检部门办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是未检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需求。未检工作与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显著区别。工作理念上,强调教育、感化、挽救,而非单纯的罪责刑相适应;工作目标上,关注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而非打击惩罚;工作制度上,必须遵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一系列特殊规定;工作评价上,不仅考察捕、诉案件数量,更注重从捕、诉、监、防四项职能综合评判。作为少年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检工作必须秉持“国家监护”“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少年司法理念,少年司法理念与成年人司法理念的根本差异也决定了司法人员很难在二者之间自如切换。因此,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是落实少年司法理念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殊制度的前提和保障。
其次,未检部门办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可以最大程度发挥未检工作教育、感化、挽救的优势。未检工作不以“定罪量刑”和“定分止争”为最终目标,而是以案件事实为切入点,探究未成年人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改善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家族教养和社会环境,帮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重回正常轨道,呵护其健康成长。为此要真正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方针、原则、政策贯彻办案始终,将帮教、挽救未成年人作为办案的主要任务,摒弃就案办案、不加区分的办案方式。尤其要更加注重特殊保护理念,摒弃传统的报应主义思想,严格落实特别程序要求。
再次,未检部门办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是构建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要求。未成年人检察的长远目标是形成健全的独立的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一个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能否确立健全,其核心问题是要有自成体系的、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程序法以及实体法,有自成体系的少年司法机构和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要跳出刑事诉讼法、刑法、监狱法等部门法来宏观考虑少年司法改革,不能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少年司法,也不能就刑法的修改谈少年司法。未成年人保护与案件办理的未来走向应当是综合保护和全面保护,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儿童福利等各个方面。
总之,未检部门办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可以最大发挥未检工作的特长和优势,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社区矫正的涉罪未成年人。未检部门前期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已经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开庭公诉环节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犯罪原因、学习、家族环境等各方面有了全面的了解,另外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已经和未成年人多次接触建立了“同理心”以及较信任的关系,在后期的社区矫正中二者可以充分利用前期建立的信任关系,实现良性的互动,这对于教育、感化、挽救被矫正对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未检人员还可以利用自己的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专业知识,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使社区矫正真正发挥效果。
教育谈话是检察机关定时或不定时的选择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接受递交的材料。教育谈话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思想教育,告诫其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矫正工作人员的矫正工作,定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按照规定向矫正机关汇报自己的服刑和矫正情况;二是维护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教育谈话,听取矫正对象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了解和掌握公安民警、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志愿者有无打骂体罚、侮辱人格等侵害合法权益行为。
重视对未成年犯的心理干预。笔者对上海市的社区矫正未成年人通过心理测试的方式进行过统计,七成左右的社区矫正未成年人在心理健康方面存在隐患,这说明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时心理干预、心理辅导的重要性,也正是基于这一特点,上海市的未检部门均通过与专业心理机构合作的方式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于办理案件中发现的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由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咨询和辅导。在社区矫正中,对未成年人也要引入心理干预、心理咨询和辅导环节,并且要成为必需的项目,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在制作矫正计划时,必须满足每月至少两次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咨询项目。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一方面要监督社区矫正机构的矫正计划和矫正组成人员中是否有心理咨询师的心理咨询项目,另一方面在平时的社区矫正中还要通过检查矫正台账、和社区矫正小组人员谈话、和社区矫正对象谈话等方式监督是否落实了对心理咨询项目。
重视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和社会教育,预防其重新犯罪。司法部门与学校联手,建立法制学校,通过对犯罪状况分析,对学生和家长通过法律知识辅导等手段,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例如,笔者在进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中,多次组织社区矫正未成年人到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参观并与管教所内服刑的人员进行交流,让他们通过实地观察、亲身了解、和服刑人员交流的方式增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制观念,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服从社区矫正的规定,让其从根本上接受社区矫正的效果,预防其重新犯罪。
将义工劳动制度本土化。义工劳动制度,也叫社区服务,主要是对适用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设定一定的公益劳动,以期在劳动中得到教育和改造。参与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以公益劳动的方式服务于社区,社区成员亲身感受到未成年犯的悔过和诚意,会减少内心的敌对情绪,并以善意的帮助回报矫正对象,这个互动过程就是社区关系的最好粘合剂。义工劳动制度的实行应当立足我国国情,结合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做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在对青少年进行的社区矫正公益劳动中,区分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公益劳动,主要特点:一是劳动种类限制于做宣传展板、帮助残疾人等;二是劳动场地不选取马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这样做既能让未成年犯在劳动中得到教育,又保护了未成年犯的自尊。
设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职机构,配备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职人员。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应该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教育感化并接受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员。因此,建议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配备的执行人员为专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水平,也可以吸收一部分志愿者参与进来,如社会工作者、离退休人员、大学生等社会志愿者,但要求这些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丰富的社会经验,热心公益事业。为了能够胜任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这项工作,应对他们定期开展犯罪学、教育学、心理学、精神科学、行为科学等知识和技能培训。作为检察机关,应该做好这方面的检察监督工作,促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业化水平。新的法律规定要求办案人员专业化,这对检察人员也有要求,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检察干警也应注重相应知识的学习,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录用一定比例的社会学专业的毕业生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通过专业力量的参与,适应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更好地保证教育、挽救、感化目标的实现,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促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使社会调查起到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作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进行社会调查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促使其认罪悔改,还可以作为适用社区矫正的参考依据。在对未成年人实施矫正措施前,矫正人员应该立足于社区的优势,对矫正对象的家庭环境、性格特征、犯罪动机等进行调查,以便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正。在客观全面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后,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心理精神状态、家庭环境等特点,制定一份个性矫正计划。同时,定期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并根据矫正对象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矫正计划和矫正内容。作为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同时,促进社会调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实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业化。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犯和成年犯混同操作,这与新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不符合,今后社区矫正应当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并采取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的矫正方案应当是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制定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如果矫正方案不科学、矫正措施不落实,那通过社区矫正顺利回归社会就只是一句空话。未成年矫正对象除了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外,还与他们的心理、成长环境相关而带有一定的特殊性。社区矫正方案、矫正措施如果能够契合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殊性,采取分类管理和个性化教育,那矫正方案、矫正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将大大增强。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举行联席会议制度,检察干警听取社区矫正工作情况,通报对重点人口的管控情况,分析社区矫正过程中指导和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召开联席会议时,检察干警要同时向矫正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制教育,保证联席会议取得应有的效果。建立工作联席机制,使“监禁”走向“非监禁”无缝对接。在目前无统一立法的情况下,各地检察机关可通过地方性的联合会议,密切与看守所、监狱等机关之间的工作流程,建立流程跟踪程序,争取做到流程上的无缝衔接。建立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监外执行罪犯出狱、出所和列管后的‘双告知’制度”,对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由“监禁”走向“非监禁”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收到告知后,要及时、严格审核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及时启动流程跟踪程序,将法律监督职责落到实处。从刑事案件的流程来看,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的联系,掌握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教育管理、矫治解除的基本情况,做到流程不留死角。
建立信息联网、动态监督机制。通过信息联网实现动态监督,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台账,能极大提高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能力。主要应用三个方面:一是动态掌握交付的社区矫正人员情况、终止执行社区矫正人员情况,掌握社区矫正的重点人员名单及分情况。二是动态掌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活动情况,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未成年人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应该及时和检察机关通气联系,共同完成对违反规定事件的调查。例如笔者参与的一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院禁止令的规定,夜不归宿,矫正机构通过电子监控系统发现这一情况后,马上通知笔者,由检察机关和矫正机构共同找到矫正对象核实情况,调查证据并对其进行教育。三是动态掌握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评估情况是否公平透明等。社区矫正机构每次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奖励和惩罚都要将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送达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上海很多区已经实现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时动态联网机制,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矫正机构,每个单位在自己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的每个环节,都要把相关的信息输入系统内,以利于后一个环节的办案单位能够掌握此未成年人的准确信息。到了矫正机构,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的每个细节都要输入系统,检察机关有专人查看此系统内的信息,发现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有问题时,及时与矫正机构联系。
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中享有社区矫正建议权。当前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还处于试点阶段,各项工作措施和制度建设尚在摸索实践中,可以说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履行监督职能的空间比较大。比如,检察机关在公诉中,可以通过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作出相应的判决;在监狱、看守所检察中,对符合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可以建议执行机关及时提请主管机关作出裁决;在社区矫正中,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建议司法机关给予表扬、奖励或者提请减刑;另外,检察机关也可以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和漏洞,建议有关单位建章立制,加强管理,等等。应当看到,检察建议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置之不理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是司空见惯。由此说明,要加强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必须采取其他综合手段予以救济。
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中享有提出纠正意见权。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中享有提出纠正意见的权力。但是,多数情形下的纠正意见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如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接收、矫正执行、监督管理等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检察机关发出的书面纠正意见并不能产生必然的法律后果。对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同级政法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途径来增强监督效力,比如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被监督方必须限期对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作出回应等。
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中可行使抗诉权以及追诉职务犯罪的权力。追诉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最有力手段,也是检察机关成其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保证。我国法律对以上两种监督方式的运用设置了严格限制,以确保其权力得以正当行使。
总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团委、教育局、青少年权益保护等部门通力合作,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和资源。其中,检察院要发挥法律监督的功能,发挥主动性,充分调动其他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