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彬 李 侠
自2016年营改增以来,国家针对增值税纳税人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减免政策,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目的就是减税让利,给企业更大的发展空间。本文主要是对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加计扣除、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免税、增值税减免后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以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作以分析解读及会计处理方法运用探析。
2019年2月,国务院为了进一步对企业大规模的减税让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进而促进国家经济的上升,发布了进项税额加计抵扣的优惠政策。从2019年4月1日起,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2019年10月,又针对生活性服务业将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15%。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此项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充分利用,可以节税。在运用此项优惠时,不论当月进项税额是否都能抵扣,都可以加计抵扣。在加计抵扣的会计处理上,应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科目,同时加计抵减掉的应纳税额应作收入处理。举例:某宾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当月取得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4万元。该宾馆属于餐饮住宿业,符合加计扣除15%的优惠政策。
因此本月应纳增值税=100×6%-4-4×15%=1.4万元
月末加计抵扣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加计抵扣 0.6
贷:营业外收入 0.6
这样,企业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借方应开设进项加计抵扣专栏,便于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明细核算。将加计抵扣进项税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因此也会影响当期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会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而使企业多交企业所得税。依本例,由于加计抵减了进项税0.6万元,使该宾馆当期少交增值税0.6万元,但应纳税所得额却随之增加了0.6万元,最终使当期企业所得税多交了0.6×25%=0.15万元。综合考虑,该宾馆当期总节税额为0.6-0.15=0.45万元。增值税等流转税的减免由于确认了收益,致使所得税受到了影响,但总的来说企业还是会减少税收负担的,国家出台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还是大大受益的。
为了充分的对小规模纳税人减税让利,激发小规模纳税人的创新创业,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或季度销售额)纳税的限额优惠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但同时指出,开出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不享受此项免税优惠政策。
此项优惠政策,致使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为零,特别是从事批发、零售、提供服务的各类小规模纳税人,大大减轻了税收负担。此项优惠政策同时也惠及存在经营行为的个体工商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月末照常进行申报纳税,只是在填报时,将免税销售额填至“免税销售额”及“本期免税额”项,否则不予免税。对于此项优惠政策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在平时销售时照常确认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里,待月末时再冲减应交税费同时确认一项收益。举例:某培训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三季度取得营业收入为15.45万元,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培训机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享受免税优惠。平时取得营业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5.4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45
季度末如果享受此优惠,则作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45
贷:营业外收入 0.45
此种作法,平时取得收入一定要确认增值税,因为截止到期末企业是否会超过免税销售额,不得而知。将享受减免税计入收益,也会影响当期所得税的缴纳金额,会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使企业多交所得税。依本例,会使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0.45万元,所以缴纳的所得税增加了0.45×20%=0.09万元。即使这样,综合考虑还是使企业减少税负0.45-0.09=0.36万元。
国务院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才是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此项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具体应用这项优惠政策时,采用累进的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在平时按照季度预交所得税时,就可以应用此项优惠政策。季度利润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只拿出25%的利润额为季度预交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对于季度利润额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只拿出50%的利润额作为季度预交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举例:某小型微利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取得利润总额为60万元,第二季度取得利润总额为70万元,第三季度取得利润额为80万元,第四季度取得利润额为60万元。
则第一季度应纳所得税=60×25%×20%=3万元
第二季度应纳所得=40×25%×20%+30×50%×20%=5万元
第三季度应纳所得税=80×50%×20%=8万元
第四季度应纳所得税=60×50%×20%=6万元
相应的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2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2
待年终汇算清缴时也按此项优惠政策计算确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对调整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得出全年实际应纳所得税,再编制调整分录就可以了。
综上是对近两年以来增值税、所得税的两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读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分析。企业在具体应用这些优惠政策时,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去处理,避免企业多交税或偷漏税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