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世香
(中共邛崃市委党校,四川 成都 611530)
新型职业农民是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大类。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农民”和“职业农民”的复合式概念,是在不同时期对“农民”主体及务农活动的不同阐释,新型农民是相对于传统农民而言的,是基于农民生产活动及工具的现代化转型和农民身份认同转化而产生的,职业农民着重从农民生产经营的技能工业化、专业化、科学化角度及收入来源稳定性和收入水平增长幅度来进行定义的。新型职业农民这一概念于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上正式提出,体现了农民角色的职业化、专业化转型,也是农村紧跟时代发展需求对农民提出的更高要求。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整合利用农业广播学校、农业科研院所、涉农院校、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资源,加快构建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以推动新型职业农民成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中坚力量。
第一,加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为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五个方面,其中人才振兴是关键。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是人才振兴的主要途径之一,尤其面临农村“386199”部队的严峻形势,以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为抓手,不断调整农业从业结构,推进农业从业人员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人才引进来、留下来、育出来,创造性地推动农业发展的智慧化、科学化,进而才能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全面振兴。
第二,加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农业发展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不仅仅是农业生产的技术革命,更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的革新之路。新型职业农民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生力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它从社会人力资源的视角出发,依托农民这一主体的帕累托改进,有利于加快推进农业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质量型、效益型的转变,不断推动新时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
第三,加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有利于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和归属感。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群体的基数庞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工业经济的突飞猛进,农业生产效益减少,从事农业生产的年轻人越来越多地走上务工道路,以此提高生活水平。而今,在国家加快农业发展的大战略中注重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把农民作为一种职业并将其打造成一种有体面的职业,始终秉持一种农民的“工匠精神”,不仅要在国家发展中突出农民所带来的社会价值,更要从社会地位及经济收入等方面突出农民的个人价值。
从新型农民、职业农民到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政府均居于主导地位。2017年,农业部发布《“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指出坚持政府主导,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制定扶持政策,加大经费投入,营造良好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氛围。国家倡导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新型职业农民学历提升工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化工程等重点工程,为高质量建设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是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的关键主体,也是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的主导力量和“定盘星”,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府工程”模式是最主要的形式。从近期培育实践上看,政府的主导将有利于凝聚合力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良好形势,更有利在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上提供指导方向和正确定位。从长远目标导向上看,政府的主导不仅激发农民创造社会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推进中充分彰显农民的个体价值,提升农民的获得感、成就感、幸福感,更是新时代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一奋斗目标的具体体现。
相对于政府主导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而言,市场化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与广泛度相对较弱,尤其在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初期,市场化主体的介入屈指可数甚至为零。“市场主体”模式侧重于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市场组织根据自身岗位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技能业务水平提升培育。在培育农民覆盖面上,“市场主体”模式局限很大,它基本上仅仅针对企业、合作社等内部的农民,在培育内容上针对性强但普及面较窄,这与它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是相关联的。
新型职业农民“市场主体”培育模式是适应当下社会经济以市场化发展为主的大环境,相较起步较早且市场主体发展较成熟的美国、英国、德国而言,国内“市场主体”培育模式虽未完全成熟,但它充分激发了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的市场活力,也创造性地推动了“企业+”的多种主体合作模式。譬如陕西省的“阳晨模式”就是将政府、农广校、企业等主体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并依托产业联盟载体,实行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一体化,以提高农民生产技能水平及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农民生产经营专业化、技术化水平的提升。
农业院校或科研院所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生力军,其中农民职业技术院校的培育力度及广泛度最高,承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种类、形式、内容都比较丰富,既有普遍化的新型职业农民资质考评培训,也有不同领域专业化程度高的技能培训;既有线上平台的信息化培育体系,也有线下孵化园的实训培育基地;既有专业的培育师资,也有高水平的合作科研团队。
“院校培育”模式不仅可以有梯队地组织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运用信息化工具提升效益,而且可以通过“田间课堂”传授专业技术,切实提升农业科学化水平。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是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强化人才支撑的重要渠道,尤其是有利于农民颠覆对职业观念及职业规划上的传统认知,培育体现农民职业特色的“工匠精神”,进而吸引更多大学生及外出青年务工农民回乡创业。同时,各级院校尤其是普通农校应该针对各地方农民概况,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合作社带头人等先锋模范,对规模较小、零散户等类型的农民积极引导,既要改变一般农民的基本职业素养和知识认知构架,又要因地制宜提升农民技能水平、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在农村地区,大多数年轻人均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农民多数年纪较大,从事农业生产的精力有限,基本上都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认知几乎为零。部分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相关负责人是当下规模化、现代化农业经营的主体,相较于普通农民而言,他们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认知度要高,但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身份认同及相关政策体系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
一方面,在政策宣传上,政府部门力度、广度、深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农民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认知,同时也影响了部分市场主体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导致对新主体的参与缺乏吸引力和带动力;另一方面,在培育对象的选择上,政府部分深入农村实际调研不够,对农民情况摸底不够,导致以政府为主导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缺乏针对性。在培育对象选择时存在“一刀切”、滥竽充数等以完成指标任务为导向的现象,不仅影响培育质量,而且会扭曲农民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认知、挫伤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政府部分在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中,主要发挥指导、监督的责任,旨在从宏观上的顶层设计、政策支持等方面引导市场主体如何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而具体培育政策的落实,主要是依靠广大的市场主体,如农业技校、大专职业院校、企业合作组织等。就目前的地方培育机构而言,大多数都以农业职业技术学校为主体,其他的大专院校、企业合作组织参与培育工程的数量和规模都很小,而比较专业化的科研院所更是屈指可数。虽然地方上的农技校基本上能够满足部分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需求,但从长远来看,缺乏多元主体参与的培育工程成效会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新型职业农民技术层级构成的科学化、专业化,严重降低了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长远发展水平与愿景。
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离不开健全的规范化培育体系。就职责分工而言,政府及多元的市场主体责权不明晰,缺乏完善的责任工作机制,导致各主体“各自为政”,合力自然比较薄弱。就培训内容而言,新型职业农民涉及面十分广泛,有理论学习、技术指导、职业素养、质量评估、市场分析等,而当前的培训内容比较杂乱无章,因材施教力度不够,缺乏比较完整的课程体系和专题化培训形式。就培育效果考核而言,对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不精准,缺乏长效且持续性的考评机制,无法系统化、科学化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从农民主体上看,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壮大,需要农民从自身的思想认识上转变观念,注重素质水平的提升,提高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认知度,同时以更高要求转变对农民的职业身份认同,让新型职业经理人成为农民一种更好的职业追求和价值体现。从政策宣传引导上看,政府部门应该以多种形式深入基层或田间地头全方位宣传相关政策,镇、乡干部要强化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正确引导,大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在引领产业发展、带领群众致富等方面的典型事迹,充分展示相关培育的新成果、新成就,以扩大影响力和带动力。从市场定位来讲,应该大力倡导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对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认可,提高《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含金量、实用性及市场竞争力,让新型职业农民不仅仅局限于成为乡村振兴战略的中流砥柱,更应该让他们拥有高尚的职业归属感,进而提高农民在社会从业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及荣誉感。
从组织领导上看,政府部门应该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强化各成员单位立足自身职责,发挥各自优势的协调配合。制定培育实施方案,从顶层设计上明确培育内容、计划进度、阶段目标等,高质量选择第三方培育服务机构,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从资金投入来看,政府部门应该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部门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大力支持,切实保障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财政资金投入,将培训和各类扶持政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助推培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政府应加大农村集体经济培育力度,为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政策支持,夯实农业经济组织发展基础。从培育对象选择上看,政府部门应该联合镇乡开展田野调查,了解农民年龄、家庭收入来源、学历等基本情况,摸清农民培训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育,构建新型职业农民长远发展平台,以提高培育实效。相对于新型职业农民而言,职业经理人是对农民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政府部门应该遴选出学历高、能力素质强的培育对象,进一步提高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的质量。
从参与主体来看,市场多元参与主体的主要职责在于培育资源的整合利用,即依照政府部门提出的培育要求和目标开展培训。因此,各主体必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创新培育方式,加大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产学研协同发展,鼓励农业企业、合作组织等建立田间学习实验教学基地,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更多且实操性强的空间场所。同时,畅通各类人才下乡渠道,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企业家等到农村干事创业,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蓄专业人才。从培育大纲而言,服务机构应该依据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科学规划制定培育内容和培育模式,组建“专家+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的授课团队,以全方位与分门别类专题化相结合的形式,加强各类经营主体的经验分享,形成培育学员的产业资源链,既解决好农民田间地头技术上的难题,又要强化农民理论水平的自我提升。
从责任监管来看,政府部门应该与培育服务机构协商制定职责管理办法,明确各类主体的培育任务及目标,并制定相应的质量考核评估办法,确保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高效和高质。从农民管理来看,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制度体系,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评价管理,明确认定对象、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管理办法和激励措施等。从培育体系上看,探索建立“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制度,形成初、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育体系,提高农民知识水平、农业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培育打造一支切实担负起乡村振兴重任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基础。从培训渠道来看,应该充分整合利用农业广播学校、农业科研院所、涉农院校、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资源,共同搭建不同类别、不同层级的培育平台,并与部分农村经营主体探索建立“实验室”与“试验田”的无缝衔接且规范化培育机制,通过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以解决问题带动科研创新,以科技突破助推“三农”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