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富/河北省青县审计局
最近,笔者在阅读某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时发现,一些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定性不准确,甚至存在证据不足、随意“扣帽子”、以偏概全、无限上纲的问题,值得引起各级审计机关高度重视。
一是事实不清,问题把握不准,乱下结论。比如某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在对某企业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完全按照项目报告书所列内容全部实施,而是对项目后两年的一些规划内容进行了调整,取消了部分项目建设内容,但企业按规定履行了调整报批手续。这明显是项目报告书在编制过程中调查研究不充分,对市场形势存在一定的误判,本属于企业投资决策不准确的问题,但审计人员仅仅凭借项目报告书的建设内容没有全部完成,到项目现场实地检查时,未看到五年前账面购置的数千元实验设备及用品为由,主观定性为: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企业骗取财政专项资金××万元。这样定性,明显缺乏证据支持。因为项目内容和已完成的投资额以及持股比例等均符合申报要求,且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实际投资额、持股比例等均实事求是地进行了披露,呈现在专项资金拨付机关的是真实的项目建设情况,不存在项目弄虚作假之事。审计组现场调查时,没看到五年前购置的材料用品,也没有进一步求证这些材料的去向。据被审计单位反映,实际这些用品大部分是存在的,只是存放地点有变,而且有些材料是易耗品,即使不存在了也很正常。
二是情况不明,责任认定不清,张冠李戴。如某审计机关在对某地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某企业主管部门对原改制破产企业注销后,剩余的土地等资产没有记账反映。据此,就片面地认定为该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混乱,应记账没有记账。而事实是该部分改制破产企业剩余土地等资产,在改制终结后,政府已明确收归原国资局管理,但产权关系一直挂在已经注销的改制破产企业名下,这部分资产属于产权关系不明晰,企业改革推进委员会后续工作没完成。因为部分资产根本不属于该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无法记账,也不能记账,只能根据改制资料设置备查簿,登记造册备查。这一问题实际应定性为:原企业改革推进委员会对改制企业剩余土地等资产未明确产权,造成部分资产管理混乱。针对于审计机关认定该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混乱,应记账没有记账的问题定性,明显是把问题的责任主体弄错了,形成了张冠李戴。
三是小题大做,乱扣帽子,无限上纲。有些审计人员在撰写审计报告时,习惯使用“资产管理混乱”“财务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描述。其实这类描述必须与问题严重程度相匹配。例如某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销了一笔50元的租车费用没有正规出租车票据,于是在审计报告中将该问题定性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白条入账,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笔者认为,该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白条入账是事实,但要定性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就有点不切实际,虽然被审计单位违反了财经纪律,但相对于一个年财务收支两百多万元的单位,明显属于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问题,如果仅此一笔,应当在审计建议中给予指出纠正,不应无限上纲。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若要被审计单位心服口服地接受审计提出的问题,需要审计机关在认定具体问题时,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客观公正、尊重证据、以理服人,绝不应凭个别审计人员的主观推断、以偏概全、无限上纲,让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的公正性、严肃性产生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