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竺安
记者同志:
我们在上海一家企业工作。近几个月来,老板每个月都拖欠我们的工资。我们急需用钱,想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拿到我们的血汗钱。请问,我们可以直接去法院告老板吗?
王志翔
王志翔:
按照正常的劳动争议司法程序,一般是“一裁二审制”,但是,国家考虑到部分案情涉及职工急需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劳动报酬,故一部分案子情形可直接绕过劳动仲裁程序,直接进入法院一审程序。
情形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情形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要求赔偿损失纠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情形三: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法律依据: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情形四:企业合并、分立、上市等改制引发争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情形五: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加付赔偿金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情形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情形七:法院受理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直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