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的限度与有效性问题
——赫施解释学思想的中国回声

2021-01-28 22:24曹顺庆
社会科学辑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比较文学文论潘金莲

曹顺庆 黄 文

赫施解释学秉持客观主义立场,反对一切解释的相对主义倾向,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引发了广泛讨论。文本意义由何构成的问题是赫施与伽达默尔之间著名辩论的焦点,关于知识、价值、文学的本质、解释的伦理维度等问题则是赫施在新批评之后对意义问题的再度叩问。作为意图主义批评的代表,作为客观解释学文论的代表,赫施解释学思想引发了中外理论界的回声,在一切现代、后现代诗学所裹挟的理论洪流中,解释的有效性与限度问题成为人们反思何为文学、如何解释文学的题中之义。本文将梳理分析国内理论界关于“强制阐释”“本体阐释”等问题的探讨,探索其中与赫施解释学思想相契合的部分,目的是从中获得关于比较文学与比较诗学研究的有益启发,寻求跨文化文学解释的有效路径及方法。

一、边界与有效性:强制阐释的话题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场关于“失语”以及“现代转化”的讨论引发了学界关注。笔者在《文论失语症与文化病态》一文中表示,借用西方话语的中国现当代文艺理论长时间处于“表达、沟通和解读的‘失语’状态”〔1〕,各种文化病态现象的背后是中国文论自身话语规则的缺乏,并由此提出了建立中国文论话语的希冀。伴随“失语症”讨论而来的则是中国古代文论的现代转换问题,这又引发了如何在古今、中西之间建构本民族自身文论话语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的这场讨论在一定程度上接续了80年代关于“文学主体性”的讨论,无论是“失语症”,还是“建构”与“转换”,其中都包含了某种主体性的表达及阐释/解释焦虑。失语之后如何再度发声,失去之后如何重构?

显然这场讨论的意义已经不限于中国古代文论研究,而是拓展到了整个文学与文化研究领域,关于中国与西方、中国与世界、古与今、传统与现代、自我与他者问题的讨论直至今天也没有结束。十多年后,一场关于“强制阐释”的热烈讨论袭来,再度叩问了在中西、古今、传统与现代之间的中国当代文论建设问题,提出了关于建构中国本土、本民族解释/阐释话语的诸多问题。

2014年,张江教授发表《强制阐释论》一文,用“场外征用”“主观预设”“非逻辑证明”“混乱的认识路径”总结了西方文论的强制阐释诸特征。〔2〕“场外”“主观”“非逻辑”“混乱”的对立面是“界内”“客观”“逻辑性”“有序”,这些词汇共同指向的是阐释/解释的边界、限度及秩序问题。之后,张江教授在与王宁、朱立元、周宪三位教授的通信讨论中再次重申了边界问题,并且提出阐释的有效性应被一定的边界所约束,衡量有效解释的重要依据是规定有效边界。〔3〕依据张江教授对强制阐释特征的描述,这个边界应是文学文本及其实践;而对于具体的文本阐释来说,这个边界在于文本原意及作者意图。对边界和有效性的强调正契合了赫施的解释学思想:有效而确定的解释可以被达到,它源自对作者意图的正确推断。

“强制阐释”这一提法不仅对反思西方文论有重要意义,更从“跨越边界”的角度触发了其对比较文学和比较诗学研究的意义。具有跨文明、跨文化、跨语言甚至跨学科特征的比较文学和比较诗学研究已然面临如何跨越边界、怎样协调双边乃至多边的问题。任何有效性逻辑都不是单向的,它意味着关系中的调和与协商,达成既符合“己”又符合“彼”的最终效果。如果不能认识到边界的存在,盲目跨越边界并忽视有效性逻辑,跨文化文学解释和比较文学研究可能会落入混乱、无序甚至颠覆的局面。比较文学阐发研究是除平行研究、影响研究外的另一种研究范式。在跨文化背景下,其中包含了外来文学理论对本民族文学现象(或反之)的阐发、理论对理论的互相阐发;在跨学科背景下则体现为用其他学科及其理论来阐发文学或者解释文学问题。〔4〕阐发研究从根本上可以被视为比较文学阐释/解释学,是跨越边界的文学解释实践。合理的阐发研究应是双向且相互的,同时也应是具体而有效的。换句话说,跨越边界与寻求有效性是比较文学阐发研究的题中之义。

强制阐释的弊端已经体现在许多跨文化阐发案例中,比较文学及诗学研究或许应该更加强调并不断追求解释的有效性。例如Peter H.Rushton在The Jin Ping Mei and the Nonlinear Dimensions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Novel中认为,武松杀嫂并取其内脏的行为象征着对女性的强暴,是极端厌女主义的体现。〔5〕这种脱离历史语境的文本分析难逃强制阐释、过度阐释之嫌,也很难拥有某种片面的深刻性。

与此同时,对于跨学科的阐发研究来说,无限制的场外征用也会脱离文学研究的根本旨归。王宁、朱静宇已在他们的研究中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并探讨了比较文学跨学科研究与场外征用的相关联系,强调了文学与文学研究的本体地位。〔6〕跨学科的阐发研究的有效性应首先立足文学研究本身,对其他学科或理论的征用必须在文学研究的有效范围内。抑或说,场外征用有其必然与合理的一面,但必须是有效的,否则这种阐发对于双方来说将是无关痛痒的,甚至造成顾此失彼、本末倒置的局面。例如在用西方符号学理论去解释中国古代诗歌时,到底是为了论证符号学的包容性还是中国古诗的独特性?单纯得出中西诗歌有所区别的结论其实毫无意义。

无视边界的强制与过度阐释在跨文化文学与诗学研究中的案例并非鲜见,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到中西文学的异质性,意识不到双方在价值观、审美心理、文化传统、历史语境等多方面的边界,很有可能做出无效甚至错误的阐发和解释。而在比较文学跨学科研究中,避免无限制场外征用的目的就在于尊重文学与文学研究的主体性。总之。比较文学阐发研究作为一种文学解释/阐释,需要在跨文化、跨学科中充分认识到边界的存在,寻求顾“己”也及“彼”的、真正有效的解释。

二、伦理与对话性:本体阐释的话题

“强制阐释”这一话题紧扣“边界”与“有效性”,如何回归界限、实现有效性的问题则紧随其后。张江教授提出重建中国当代文论的路径是由“强制阐释”到“本体阐释”。根据张江教授的提法,本体阐释包含核心、本源、效应这三个层次,核心阐释是对原生话语的阐释,其中包含着文本与作者所能传递与表达的所有信息。本体阐释的根本是回归文本与作者,同时正确处理次生话语和衍生话语。这种路径与赫施的解释学思想不谋而合,赫施理论以“保卫作者”为核心旨归,对作者意图的有效性验定又在于对文本“言说主体”的想象性重建。作为对强制阐释的修正,本体阐释强调阐释的边界性和有效性,本体阐释的“本体”是指对文学、文本以及作者的回归,赫施理论在回归作者意图与重建文本言说主体这两个方面与其有一定契合之处。

本体阐释的三个层次构成了中心与辐射的关系,中心是原生话语,次生与衍生话语是外围,它们的作用是为原生话语服务。次生话语(本源阐释)源自作者与文本,衍生话语(效应阐释)出自文本的传播与接受过程。本体阐释的这种构成模式与赫施的意义区分论有一定的一致性,含义(meaning)与意义(significance)之分也体现了中心与衍生、固定与变动的关系。已有学者提及本体阐释与赫施主张之间的近似性,例如刘剑、赵勇的《强制阐释论与西方文论话语——与“强制阐释”相关的三组概念辨析》;〔7〕周宪在“强制阐释”的第八轮通信讨论中也提到,赫施的意义区分论展现出文本意义及其阐释的历史性和复杂性。〔8〕

上述内容基本归纳了本体阐释论与赫施解释学思想主张的近似性。然而,尊重文本原意及作者意图的根据又在何处?在四位教授关于“强制阐释”的十轮通信讨论中能够发现,开始与中间是有关“强制讨论”“场外征用”“主观预设”乃至“前见”“立场”“结论”等概念与现象的讨论,最后三轮的主题则是“批评的公正性”“批评的限度与伦理”“阐释的边界”。从第八封信开始,张江教授将讨论的重点转到批评伦理与作者意图问题上,并提出文学批评有求“真”也即客观揭示文本本来含义的伦理责任。笔者认为,正是在对伦理问题的探讨与取向上,本体阐释论与赫施解释学思想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而这也是任何解释/阐释、批评活动必然面临的问题。由于《解释的目的》一书缺乏中文译本,赫施在《解释的有效性》一书之后的观点很难被大部分学者熟知。《解释的目的》不仅延续了赫施的客观主义解释学思想,更体现了赫施在1967年之后近十年间对自身理论的修正、完善,尤其是他对知识、价值以及文学批评的性质、目的等问题的探讨。解释性规范的选择不是文本本身性质所要求的,作为一种选择,它属于伦理学的范畴;对作者意图的维护也是一种伦理选择,并不属于本体论的范畴。总体看来,赫施解释学实际上更具有价值论、伦理论的性质倾向,对学术和教学中责任的重视促使其强调伦理选择与判断的权威性。两相比较,赫施解释学与本体阐释论都强调了解释和批评活动中的伦理要求。强制阐释是对文本和作者的“强制”,这背离了批评的公正性;赫施“保卫作者”的意图主义批评则从根本上体现了对知识、价值的尊重。

尽管本体阐释论对回归文学话语的强调与赫施理论的反文学本质主义倾向有所冲突,但二者对解释/阐释及批评活动中伦理责任的追求却是一致的。强制阐释用前置立场和结论绑架了文学文本,背叛了文本和作者原意,本体阐释则强调批评的伦理责任,尊重了文学、文本、作者的本体地位。对伦理责任的关注不仅仅意味着批评的公正性,更意味着对“身份”与“关系”的尊重,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对话精神。对话不是自言自语的单方面发言,而是双向、平等的有效沟通。在解释/阐释活动中维持平等、有效的对话是避免强制阐释的出路,也是对“本体”的真正的回归。

本体阐释论引发了对伦理责任与对话精神的关注和重视,这不仅对于中国当代文论建设以及古代文论研究有重要意义,更对比较文学与比较诗学研究有所启发。在比较文学阐发研究中对话精神尤其不可缺乏,跨文化对话更应是平等、有效的,其背后是人与人的关系与交际。在跨文化的文学或诗学批评活动中,如果不能正确把握对话的平等有效,很有可能丧失自我认同,忽视自我价值。例如用西方古典悲剧的概念去审视中国古代戏剧后得出中国没有悲剧的结论,这不仅武断,还失去了比较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在比较文学及诗学研究中讲求跨文明、跨文化的有效对话其实已成为研究界的共同倾向,笔者的《中西文论话语及中西文论对话》就强调了异质话语之间有效对话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话语独立”“平等对话”“双向阐释”“求同存异、异质互补”四条对话研究原则。

本体阐释论对批评伦理的重视及其生发的对话精神是对强制阐释的纠偏,平等、有效的对话是正确处理解释/阐释边界问题的必然选择,也是跨文化阐发研究的真正目的。强制阐释论启发我们“勿施于人”,本体阐释论则启发我们“和而不同”,这在当今各种话语霸权和价值观危机下更加显示出其意义。

三、跨文化文学解释实践中的有效性问题

“强制阐释”这一话题紧扣“边界”与“有效性”,“本体阐释”则跟“伦理”与“对话性”联系紧密。无论是强制阐释的弊病,还是本体阐释的纠偏,解释/阐释的限度与有效性始终是文学解释实践必然面临的问题,而正确把握限度并获得有效性更是跨文化文学解释实践活动的重要目标。跨文化文学解释实践包含两种主要类型,其一是比较文学阐发研究,其二是文学翻译。这两种解释实践本身已经包含着跨越边界的问题,有效性则成为衡量其最终效果的关键。

在比较文学阐发研究中,追求解释有效性的重点在于秉持阐发的双向性和相互性。尤其是在理论对理论的阐发中,双向阐发往往会取得相得益彰的效果,加深对不同理论的认识。例如钱钟书先生在《谈艺录》中提到的西方“陌生化”理论和“以故为新”“以俗为雅”的古代诗话,还有针对梅圣俞“状难写之境,含不尽之意”一说而类比的歌德、诺瓦利斯、华兹华斯、柯勒律治、雪莱、狄更斯等人的观点。理论与理论之间相互映证、相互阐发,深化了对某个诗学问题的理解,真正达到了解释的有效性。同时,如果将这种双向性拓展到跨文明话语对话中去,就意味着不仅要以西阐发中,也要以中阐发西,由此才能促进真正的话语平等。笔者提出的中西文论对话“双向阐释”原则就强调,不仅要用西方文论来激发中国文论话语,也要敢于用中国文论去阐发西方理论,如此,新建的文化话语才能同时具备民族性和世界性。〔9〕

对文学翻译来说,将一种语言纳入另一种语言其实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解释,它本身即是对陌生语言及其意义的理解、解释。无论是原语言还是译入语都包含着复杂的文化信息,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双方的关系,很有可能适得其反,产生无效翻译,甚至带来文化误读和曲解。王宁在《翻译与跨文化阐释》中就提到,作为跨语言的跨文化解释形式,翻译是一种受制于原文的有限的阐释,“任何过度的阐释都不能算作是翻译”〔10〕。下面针对同一原文的两种译文来探讨翻译,也即一种跨文化文学解释的有效性问题。

中国当代作家刘震云于2012年出版小说《我不是潘金莲》,改编的同名电影于2016年上映。该电影的英文译名为I Am Not Madame Bovary,将“潘金莲”直接置换成“包法利夫人”。2014年,这部小说被翻译成英文并由Arcade Publishing出版社出版,英文书名为I Did Not Kill My Husband。小说主人公李雪莲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为了证明与丈夫假离婚而到县里、市里告状,在她一度放弃之时,丈夫秦玉河却用一句“你是李雪莲吗,我咋觉得你是潘金莲呢”〔11〕激起了她再次证明自己清白的渴望。就源小说来看,“我不是潘金莲”直接对应了秦玉河的这句话,更指涉着这句话背后的故事,隐含着一位女性的生存困境。小说作者也试图通过“潘金莲”一名所蕴含的文化效果来达成对社会现实和女性生存处境的反讽,这一意图也并非难以察觉。

英译书名为I Did Not Kill My Husband,行文中所有的“潘金莲”也都直接译成Pan Jinlian。就“我没有杀死我的丈夫”的意义来说,原小说主人公李雪莲的确有多次意图杀夫的情节。李雪莲在与丈夫秦玉河假离婚之后遭到丈夫的背叛,作为一个不懂法律的农村妇女,她首先想到的是快刀斩乱麻,也就是“一刀杀了秦玉河了事”〔12〕。在一次又一次地告状却也无可奈何时,她要求屠夫老胡帮她杀掉包括丈夫和相关官员在内的六个人。她最终并未杀掉任何人,没有杀掉她的丈夫,在听闻丈夫意外离世的消息后甚至选择了自杀,但也依旧没有杀掉自己。“意图杀夫”的情节一直贯穿在整个故事中,影射着法理与人情的矛盾、荒诞。不过在李雪莲的故事中,她只有意图杀夫,却从未真正杀夫。据此可知,I Did Not Kill My Husband这一译名实际上指涉的是潘金莲的故事,在《水浒传》中,潘金莲用砒霜毒死了自己的丈夫武大郎,而她自己也死在了武松手下。I Did Not Kill My Husband这个过去时态句子意味着“杀”的事实已经成立,“我”在这句话中进行了辩解式的陈述。如果这个“我”是潘金莲,这句话就是谎言,但如果“我”是李雪莲,这句话就根本不成立,因为她并没有杀死自己的丈夫。由此可见,这个英译名是以潘金莲的故事为预设的,虽然这句话不能为潘金莲辩解,但却恰好帮助李雪莲陈述了事实,也呼应了文中的意图杀夫情节。笔者认为小说的这一译名可谓是恰到好处,实现了翻译的有效性。

电影译名I Am Not Madame Bovary里存在的能指链条是李雪莲、潘金莲、包法利夫人,牵扯到的文学文本是《我不是潘金莲》《水浒传》《金瓶梅》《包法利夫人》。从“潘金莲”到“Madame Bovary”是一种归化翻译,包法利夫人替代了潘金莲,因为在原语和译入语中,她们都是某种典型的荡妇形象。然而笔者认为这种对等只是一种简单归类,而非在意义和效果上的有效对等。原因在于典型形象有来自其所属文学文本的解释压力,而在跨文化比较中这种解释压力甚至会造成理解上的混乱。潘金莲在《水浒传》中是一个荡妇,人们主要谴责她作为一个有夫之妇,不仅出轨西门庆还毒死了自己的丈夫。包法利夫人在小说中虽然也是荡妇出轨,但却并没有杀死丈夫反而毒死了自己。两者不仅身处不同的历史语境,其形象从文学接受的角度来看也有较大差异,譬如包法利夫人更具有被社会所同情的倾向,而传统认知中的潘金莲形象则偏贬义。这两个人物形象因典型性而对等,但其实在意义和效果上并不能相提并论,因而在跨文化文学解释中并不具备有效性,反而容易造成理解困难和解释混乱。

综上,比较文学阐发研究需要立足双向性和相互性,双向阐发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解释的有效性,更能促进跨文明话语之间的平等对话。文学翻译活动则要考虑文本、意义、效果等多方面的因素,在语言和文化的边界上寻求真正的有效性。

从强制阐释论到本体阐释论,从失语症到跨文明话语对话,解释的限度与有效性问题始终贯穿其中。赫施解释学理论对有效性的维护、对知识和价值的重视、对解释伦理责任的强调无疑启发了跨文化文学解释的种种困境;在理论无限膨胀的今天,在信息弥散的全球化时代,找到边界才能归家,寻求有效才能达到真正的沟通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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