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阐释与阐释的合法性

2021-01-28 22:24
社会科学辑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张江萨特海德格尔

王 宁

也许未来的中国文学批评史编撰者无法回避这一事实,即在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不久,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资深学者型批评家张江挑起了关于强制阐释问题的讨论。这场讨论持续了六年多,所引发的批评回应性讨论文章多达百余篇,散见于国内数十家学术刊物或报纸,不仅在国内产生了极大的反响①关于强制阐释问题的讨论所产生的国内影响,参阅张江主编:《阐释的张力:强制阐释论的对话》,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而且也引起了国际主流文学理论批评界的瞩目②关于强制阐释问题的讨论所产生的国际影响,可参见笔者为三个国际顶级期刊编辑的三个主题专辑以及笔者本人撰写的导言:Wang Ning,“Introduction:Toward a Substantial Chinese-Western Theoretical Dialogue,”Comparative Literature Studies,vol.53,no.3(2016),pp.562-563;Zhang Jiang and J.Hillis Miller,“Exchange of Letters about Literary Theory between Zhang Jiang and J.Hillis Miller,”Comparative Literature Studies,vol.53,no.3(2016),pp.567-610;Chinese Encounters with Western Theories,a Special Issue inModern Language Quarterly,vol.79.no.3(2018),pp.245-353;and“Symposium in Beijing:Literary Meaning and the Limit of Interpretation,”Philosophy and Literature,vol.44,no.1(April 2020),pp.80-157.,这在整个中国当代文学理论批评史上都是十分罕见的。这一事实充分表明,中国的文学理论批评家已经不满足于在自己的小圈子里或国内学界进行以往的那种“自娱自乐”式的批评讨论了,而是要立志走出国门,首先从中国的立场和中国的视角出发,直接面对一些具有普适意义的国际性的理论话题,发出中国学者的声音,贡献中国学者的智慧。接下来便要在国际文学理论批评界提出自己的话题,以吸引国际主流文学理论家参与讨论并与之进行平等的对话。在这方面,张江作出了任何前人都无法替代的独特贡献,他所挑起的这场讨论将在未来的文学批评史家编撰的21世纪中国文学批评史上写下浓重的一笔。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当代文学理论批评界,曾有过两次影响较大的理论讨论:首先是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末的关于西方现代派文学的讨论,其次就是始于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的关于后现代主义问题的讨论。如果说前者仅限于国内学者关起门来“自娱自乐”的话,那么后者则标志着中国的学院派批评家已经开始走出国门,从中国的经验、视角和立场出发直接参与到国际性的后现代主义讨论中了。①关于中国的后现代主义讨论所产生的国际影响和反应,可参阅笔者的三篇文章:Wang Ning,“The Mapping of Chinese Postmodernity,”Boundary 2,vol.24,no.3(1997),pp.19-40;“The Reception of Postmodernism in China:The Case of Avant-Garde Fiction”,in Hans Bertens and Douwe Fokkema,eds.,International Postmodernism:Theory and Literary Practice,Amsterdam and Phila⁃delphia:John Benjamins,1997,pp.499-510;“Chapter 28:Postmodern China,”in Brian McHale and Len Paltt eds.,Cambridge History of Postmodern Literatur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6,pp.465-479.但是从今天的角度平心而论,无论就上述两次讨论的理论成果还是就其所产生的广泛的国内和国际影响而言,都是就西方学界已经存在的理论话题发表我们的见解。而关于“强制阐释”问题的话题则是由中国学者,或者更具体地说,是由张江自己设计并提出的,并吸引了相当一批重量级的国际主流学者的关注,他们一反过去的那种对中国文学理论批评不屑的态度,首次就一个由中国学者提出的话题发表自己的批评性观点,从而开启了中西文学理论平等对话的征程。这应该是这一讨论的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因此我相信,随着中国学者和文学理论家在国际学界的日益活跃和不断发声,这样的讨论还会持续下去。

确实,关于“强制阐释”问题的讨论热潮逐渐冷却后,人们曾一度期待张江会继续提出新的话题。但是他并没有如人们所期待的那样,很快就提出另一个吸引人们眼球的话题,而是继续就强制阐释这一话题潜心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反思,同时阅读了大量新的文献,引入了新的方法论,如现代心理学的一些理论观点,从而使得关于这一批评性的人文学术话题的讨论带有了一些科学的成分,并使得有可能引起的新的讨论更为集中和深入。最近他推出的长篇宏论《再论强制阐释》就是他这六年多的学习和思考的结晶。②参阅张江:《再论强制阐释》,《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本文所有引文除注明出处外均出自该文。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开宗明义地表述道,在过去的六年多时间里,在参考了国内外众多同行专家学者的批评性见解后,“笔者本人亦深刻反思强制阐释的原初提法与论证,辨识各方批评与质疑,不断调整、丰富其基本内涵与证明,以期在多学科理论交叉与实践的基础上,对强制阐释的缺陷与存在根基再作讨论,并以此为线索,理清和表达在阐释学基础建构方面的新的思考与进步”。诚然,张江并没有止于仅对西方现当代文论的批判,他在批判的同时,更志在建立中国的阐释学话语体系,这一点早已在他的英文论文中有初步体现。〔1〕因此,他通过招收研究生和举办各种层次的研讨会和研讨班培养更多的理论人才,同时试图探索一条建立中国阐释学的路径。也即他坦诚指出的:“中国阐释学的建构,首要之举是在解决诸多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元问题上有新的见解和进步。譬如,在阐释实践中,阐释对象的确定性;阐释期望与动机的发生作用及对阐释结果的根本性约束;阐释的整体性规范;强制阐释的生成缘由及一般性推广。”诸如此类的元理论问题,可以说都在他的这篇论文的关注和讨论范围中。毋庸置疑,张江的这篇文章所涉及的问题很多,本文不可能就所有的问题一一作出回应,而仅就该文章的核心关切——阐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强制阐释的不同形式等,发表一些不同的看法,以就教于张江先生。

如同在以往的长篇论文中的表述一样,张江在这篇文章中所聚焦批判的重点靶子就是被他认为是强制阐释的哲学理论源头、当代西方阐释学的鼻祖海德格尔。但是他对海德格尔的理论成就和影响并没有全盘忽视或简单否定,而是首先承认海德格尔对一部文艺作品施行强制阐释所产生的两面效应:作为批评家所施行的“指鹿为马”式的阐释的强制性和作为元理论大师借解释艺术作品之便阐释自己的哲学思想的合法性。这种辩证的态度颇值得我们钦佩。他在文章中列举的海德格尔强制阐释的一个著名例子就是海氏对梵高的作品《一双鞋子》的阐释。在张江看来,海德格尔的最终目的并非在于解释这双鞋子究竟为何物,以及这双鞋子究竟有何不同于一般的鞋子之特征,而是试图借这双鞋子来阐发自己的存在主义哲学思想。张江的这种判断自然是不错的。他一方面承认,“海德格尔不是阐释鞋子,而是借鞋子阐释自我,阐释他存在主义的哲学,阐释他独有的深奥思想,且生成广泛影响,所以我们同意,他对自我思想的阐释是合法的”;另一方面,他又指出,海德格尔对鞋子的阐释所施行的是一种“强制阐释”的方法,也即“把阐释者的思想强制于对象,强制为对象所本来具有,或应该具有,乃标准的强制阐释。用强制阐释的概念说,此阐释背离了确定的文本话语;用一般阐释学的规则说,背离了确定对象之本身”。应该承认,他的这种对两种不同形式的强制阐释的区分是辩证的和实事求是的。但是在我看来,这还不够。我所关心和要强调指出的是,海德格尔究竟把自己定位为一位文学艺术批评—阐释者还是以文学艺术作品为例子借机阐发自己思想的理论家?我想答案显然是后者,否则他就不是海德格尔了。也即,如果他仅将自己定位为一位文学艺术的批评—阐释者(海德格尔确实就文学理论批评问题发表了不少著述并在广大作家、批评家中有着诸多知音)的话,那他就不可能被誉为当代阐释学理论大师和奠基人了。他无疑是将自己定位为后者,他所借以阐释自己哲学思想的例子可以信手拈来,而不一定非得经过深思熟虑后精心选取。因而这双鞋子也许可以出自别的画家的作品,或直接取自现实生活中某个人。这些对于海德格尔这位阐释学大师而言,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才能有效地借这双鞋子来阐释自己的存在主义哲学思想。这一点也可用于张江本人:他不同于当代绝大多数批评家,他们只是在中国的语境下提出一些引起国人瞩目的话题,或吸引国内批评界的讨论;张江从一开始就以那些西方文论大师的理论概念为分析批判的对象,而且他的目的并非在国内批评界掀起一股热潮,而是要以自己近乎偏激的观点直接引起国际同行的瞩目和回应,从而与他们进行讨论和对话。应该说,他的这种勃勃雄心是一般人难以比拟的,但最终却获得了成功。

实际上,海德格尔的强制阐释并非他本人所独创,而是一切成功的理论大师在建构自己的理论话语时的共同做法。任何一位理论大师,包括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和东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都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域对马克思主义做过不同程度的阐释和发展。由于马克思主义的博大精深,并有着广阔的发展和阐释空间,因此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的各种阐释往往是侧重某一方面,然后结合自己所处时代的精神和国情加以推广和发展,这其中不乏强制阐释的成分。再具体一点说,张江作为一位成功的理论家也不例外。笔者这几年仔细阅读了张江的著述,发现我们完全可以从他的一系列批评强制阐释的著述中看出他本人的强制阐释实践。当然,他的这种实践也许是无意识的,但是所产生的效果则是第三者一下子就可以看出的。尤其是在《再论强制阐释》中,他所关注的重点已经不再只是文学批评和阅读的批评性阐释,而更多的是一些元理论问题。他的目的也不只是为了解释一部或几部文学艺术作品的内在含义,而更是试图为在他看来属于正确的阐释提出一些规定性的原则和范式。在阐释一些元理论问题时,张江也许为了归纳和提出批判性见解之便,也不免采取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强制阐释方法,对西方理论家的丰富复杂的思想理论采取了一种简单概括的方法,因而也使自己陷入了强制阐释的“误区”之中。这样一来,我们就涉及了这一问题,海德格尔等西方理论家所施行的这种形式的阐释是否属于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的阐释—批评?如果不是的话,那么他的阐释就是一种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强制性阐释了。海德格尔的这种强制阐释的目的究竟何在?这应该是问题的根本,也是本文所要进一步加以阐发的一个方面。

毋庸置疑,在张江看来,海德格尔阐释梵高的鞋子是假,阐释自己的存在主义哲学思想是真。于是他便质疑道:“他对梵高鞋子的阐释,他对康德形而上学的疑难,不都是动机在先,确定指向性目标,以动机性推理,制造虚假相关,也就是将对象作为某物筹划和把握,以本己之念强制于对象,有效地阐释自己而非对象吗?”应该说,张江的这一驳难确实抓住了要害,所以即使像海德格尔这样的阐释学理论大师也无法辩驳,当然也许在海氏看来,他也无须甚至不屑去辩驳。海德格尔的目的并非在于关心《一双鞋子》的内涵,他完全可以通过阐释另一个人的另一双鞋子或帽子来阐发自己的存在主义哲学思想。这应该是他作为一位阐释学大师的初衷和目的,对于这一点,张江看得非常清楚。但是我们切切不要忘记,海德格尔也和所有成功的理论大师一样,所施行的实际上就是一种强制阐释,只是许多人的强制阐释并未获得成功,因而备受后人忽视或谴责,而海德格尔和另一些蜚声世界的理论大师则成功地将其强制阐释发挥到了极致并且使得梵高的《一双鞋子》成为当今的美学和艺术理论家常常津津乐道的一件艺术品,而他对康德哲学的阐释也使得那些认为康德在当今时代已经属于“过时”的老古董的人也不得不承认康德在当下的理论讨论中的意义和价值。因此,我认为,强制阐释并非一概都是非法的,就如同误读一样:有创造性的误读,其结果可以导致创新;也有对原文的不甚理解而造成的误读,其结果令人鄙夷。同样,所谓忠实的还原式阐释也未必能真正准确地再现作者本来想表达的意思,特别之于那些有着丰富的审美意蕴的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深奥且有着开放性的理论著述,批评—阐释者的解读也许与原作者的意愿大相径庭,但有时却又能令原作者感到说出了他本来想表达的意思。总之,对于一切有着创新意识的阐释者来说,他们是绝不甘心仅仅作为原作的忠实解释者发挥作用的,他们往往都带有鲜明的主体建构意识,力图在阐释别人著作的同时也彰显自己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再者,我们现在是在使用另一种语言在另一个语境下讨论海德格尔用德语表达的深奥的哲学思想,如果通过翻译的中介,有谁敢保证他的译文没有被误译或变异?即使是同属于日耳曼语支,英译本《存在与时间》就以其译文的不尽完美而饱受学界诟病,更不用说译成跨度更大的中文了。意大利语中就有这样一个十分流行的说法:Tradutore,traditor(翻译者,背叛者也),也即即使一位翻译者试图最大限度地忠实于原作,但最终他的译文都有可能不同程度地背离原作,因此优秀的译者所能做到的就是“尽可能少地背离原作”,此外,优秀的译者也如同阐释者一样,他们绝不甘心在译作中隐身,对原文采取一种屈尊的态度、用另一种语言忠实地将其再现。他们必然在译作中彰显自己作为翻译—阐释者的主体性,甚至对原作在另一语境中的经典化作出贡献。当然,这其中有故意的创造性背叛和无意的背叛之区别,前者的目的就在于借原作中所说之事在译作中大加发挥和过度阐释,其所导致的结果有可能是一种背离原作的创造性再现。中国古代也有“六经注我”和“我注六经”之说:后者旨在尽力去理解六经之中的本义并加以准确的解释,而前者则旨在借用六经之中的哲学道理来阐述阐释者自己的思想。这与海德格尔借解释《一双鞋子》来阐述他自己的存在主义哲学思想实际上是一个道理,对于这一点我们应该予以充分的考虑。

当然,对康德的理解也是如此。我本人虽不专门研究哲学,更没有专门攻读过康德的著述,但是最近依然在我所涉猎的两个领域内发现,康德的持久影响和重大意义依然存在,他并没有过时,而是有着永久的批评和讨论价值:不同时代的阐释者和批评者通过阐释和批评康德,一方面使得康德哲学具有了“持续的生命”和“来世生命”〔2〕,另一方面这些理论家也通过阐释和批评康德确立了自己的学术地位。因而正是这些批评—阐释者继承了康德的部分思想,并通过阐释康德提出了他们自己的思想,而康德则帮助他们确立了自己的新的发现和阐释。因此在我看来,成功的阐释必然是合法的,同时阐释者和被阐释者都可以受益。

康德之所以在当代的全球化语境中仍为人们热烈讨论,尤其是在我前面所说的关于世界主义的讨论和生态环境批评两个领域内:康德在《永久的和平》中提出了“地球公民”(citizens of the earth)概念,从而发展了古希腊斯多葛派哲人提出的“世界公民”理念。这一理念在康德那里不仅扩大了世界主义的范围,而且也对当代生态批评家有着重要的启示,也即生态批评家和世界主义者不仅要关爱别国和其他民族的人民,而且也要关注地球上其他物种的生存合法性。此外,康德还提出“世界法律”(cosmopolitan law)概念,他所谓的“世界法律”是指除了国家宪法和国际法之外的第三种公共法领域。按照康德的看法,国家和个人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利,但是作为个人,他们所具有的是作为“地球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而非某个特定民族/国家的权利。康德的这些思想为当代世界主义者的不少主张奠定了一定的哲学基础,同时也为当代世界主义研究者的质疑和批判提供了一个分量很重的靶子。①关于康德之于世界主义讨论的意义,参阅Allen W.Wood,“Kant’s Project for Perpetual Peace,”in Pheng Cheah and Bruce Robbins eds.,Cosmopolitics:Thinking and Feeling beyond the Nation,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8,pp.59-76。不同的阐释者和批评者正是通过质疑康德的思想进而提出自己的批判性建构的,这其中肯定不乏强制阐释的成分,而恰恰只有通过这种强制性的阐释才能使古典的康德哲学在当代世界主义的讨论中获得新生并产生出新的意义。因此可以说,在世界主义的发展史上,康德便成了一个无法绕过的人物,他在当今学界的意义和价值正是通过这些世界主义学者的质疑、批判甚至强制阐释再度获得了持续的生命和来世生命。因此就这一点而言,不管这样对康德的阐释是否属于强制阐释,至少可以说,这些阐释使得康德思想中的世界主义因素得到了当代学者的认可和发展。

因此,我在本文中试图区别:即使是强制阐释,也有合法的强制阐释与不合法的强制阐释之分;此外,还有成功的强制阐释与失败的强制阐释之分。合法的强制阐释可以导致理论的创新,而不合法的强制阐释本身则会被人们所忽视,更不可能引起讨论了。同样,成功的强制阐释所导致的是一种新的理论概念的诞生,而失败的强制阐释则由于本身不能自圆其说而很快被人们所忽视进而彻底遗忘。

比海德格尔晚出生十几年的法国存在主义哲学家和作家萨特也是如此,只不过与海德格尔不同的是,萨特更多地是通过自己的文学创作来强制性地阐释他的存在主义哲学,并且试图用自己的存在主义哲学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来修正并重构马克思主义。应该说,他的这种强制阐释是成功的:在文学界,他的文学创作尽管不那么卓越,但依然获得了诺贝尔文学奖,只是他自己拒绝接受“一切来自西方资产阶级的奖赏”;在哲学界,他的无神论存在主义哲学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那里,由于他思想左倾并参与对毛泽东思想的阐释,他也被认为是一位马克思主义者。我这里尤其要举的一个例子就是萨特在中国的译介以及所产生的广泛影响。这一成功的强制阐释的实践者就是中国当代批评家和外国文学研究者柳鸣九,他为萨特阐释和介绍到中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萨特于1980年逝世时,正在忙于《萨特研究》文集编辑工作的柳鸣九满怀深情地写下了这段悼念文字:

当这个人不再进行思想的时候,当他不再发出他那经常是不同凡响的声音的时候,人们也许更深切地感到了他的丢失了的分量。他在西方思想界所空下来的位置,显然不是短时间里就有人能填补的。不同观点的人,对他肯定会有这种或那种评价,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将来,当人们回顾人类20世纪思想发展道路的时候,将不得不承认,萨特毕竟是这道路上的一个显著的里程碑。②《萨特研究》初版于1981年,该书出版30年后,柳鸣九编选了一部专门研究萨特和波伏瓦的自选文集,其中对原先的“编选者序”做了少许修改。〔3〕

众所周知,在那以前的漫长时间里,萨特在中国一直被当作一个资产阶级的反面教员受到严厉批判,尽管萨特本人一直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新中国抱有同情和支持的态度,强烈谴责苏联军队对布拉格的占领,但他的“存在先于本质”的存在主义哲学思想一直被当作唯心主义思想而在中国学界受到批判和排斥。因此要把这位西方资产阶级的叛逆者和中国革命的同情者介绍给中国读者和学界,柳鸣九不得不采取一种“强制阐释”的方式:突出他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同路人”“进步作家”和“西方世界的叛逆者”的一面,而较少提及他与马克思主义相悖的一面。他的一些评介文章还发表在《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上,并得到官方的认可。萨特因此顺利地进入中国当代文学界和思想界,并作为一位重量级思想家和作家不断地得到中国学者的研究和讨论。而柳鸣九作为中国当代萨特研究的主要学者,其学术地位也得到了稳固的确立。〔4〕因而,在我看来,成功的强制阐释是合法的,它往往取得“双赢”的效果。

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强制阐释是一种过度的阐释。那么人们也许要问,过度阐释是否合法呢?同样,有合法的过度阐释,也有不合法的过度阐释;或者说有成功的过度阐释,也有失败的过度阐释。这马上会使我们想起20世纪90年代初发生在英国剑桥大学的关于阐释与过度阐释的几场辩论。当后现代主义小说家兼符号学家翁伯特·艾柯应邀作了十分雄辩的“丹纳讲座”后,四位一流批评家围绕他的讲座的核心论点,也即阐释是否应该设限,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中美国批评家乔纳森·卡勒的挑战性发言最为令人印象深刻。卡勒首先挑战了艾柯本人对别人的文学作品进行过度阐释的行为以及限制别人阐释他的作品的做法。这确实是一个难以自圆其说的悖论。紧接着卡勒便阐发了他本人对过度阐释的辩护,在他看来,过度阐释有时也有存在的合法性,并且甚至对一种理论的创新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卡勒对过度阐释作了这样的辩护:“阐释本身并不需要辩护,因为它总是伴随着我们而存在,但是也像大多数知识活动一样,只有当阐释走入极端时才有意义。不痛不痒的阐释往往发出的是一种共识,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价值,但是却无甚意义。”〔5〕确实,他自己就曾受益于过度阐释。他通过对德里达的解构主义作了近乎极端的过度阐释而使其学术生涯达到了空前的巅峰。也正是通过他的这种过度阐释,德里达的解构主义理论才得以顺利地进入美国学界,后来再经过几位与之观点大致相同的耶鲁批评家的创造性实践而成为风靡一时的解构主义批评。也正是通过对德里达以及先前的结构主义诗学的强制阐释或过度阐释,年轻的卡勒继资深学者艾布拉姆斯之后获得康奈尔大学1916级英文和比较文学讲席教授这一崇高的职位,并当选为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令他的众多同龄人只能望其项背。而至于德里达在英语世界乃至整个国际学界所取得的巨大声誉和广泛影响,也使他的众多同行法国理论家望尘莫及。因此,成功的过度阐释所取得的效果也是一种“双赢”。对于这一点我深信不疑,因为我自己就将自己定位为一位有着原创思想的理论家,而不是那种人云亦云的现成理论的解释者,我有时为了建构一种理论概念,不惜采取强制阐释的方法在先行者的不完善的观点中找出破绽进而推至极端,其目的就在于提出我自己的观点。这一点张江也不例外。

面对强制阐释的无限扩张和巨大影响,张江所能做的也只是对之加以适当的约束和有限的规范。因为他比任何人都清醒地认识到,在当今的西方人文社会科学界,强制阐释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作为一种阐释方式或方法,强制阐释在人文及社会科学其他领域,同样普遍存在。在哲学领域,以哲学家自我立场强制阐释经典,譬如,我们前面言及的海德格尔对康德的存在论阐释。在历史学领域,强制阐释历史,似乎成为历史阐释的主流,譬如,在“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的旗帜下,史学家以其强烈的主观动机,对已有定论的历史以颠覆性的反向阐释。在经济学与社会学领域,从某种西方理论出发,强制阐释他国的经济社会现象与实践,以证明其理论正确。凡此种种,已充分表明,强制阐释超越文学理论与文艺学范围,以其一般性形态,普遍存在于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

面对这样一种大趋势,张江深感难以挽狂澜于既倒,他作为一位文学理论批评家所能做的就是实事求是地面对这种强制阐释大潮,力图区分文学阐释与其他学科的阐释,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科学界的求真务实。确实,正如他所认识到的,“文学的阐释目的是求得共鸣,有共鸣即可,无真假对错可言,不可证实,亦难证伪,极而言之,也无须证实与证伪,共鸣而已。”如果从这一点来看,张江对强制阐释所作的区分和规范是可行的,也更容易得到学界大多数人的共鸣。

最后,在结束本文时,我想接着张江前面的描述,提出这样一个看法:既然如张江所言,强制阐释已经成为整个人文社会科学各分支学科一种普遍现象,那么它就有可能成为一种研究范式。关于范式这个话题,我已经作过较为详细的阐述,在此毋庸赘言。①参阅拙作《科技人文与中国的新文科建设——从比较文学学科领地的拓展谈起》,《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美国当代物理学家、科学哲学家和科学史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S.Kuhn,1922—1996)在《科学革命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1962)一书中详细地阐述了范式的概念。所谓“范式”,在库恩看来,即对人们习惯认为的“常规科学”的突破和超越,也即它应当能够引领新的科技革命,吸引一批坚定的拥护者去践行,以便不断地在实践中取得新的突破和超越。另一方面它又有足够的能力为后来的践行者提出问题,使他们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范式通常是指那些公认的科学成就,它们在一段时间里为实践共同体提供典型的问题和解答”〔6〕。毫无疑问,范式是经过实践的检验被证明是成功的和切实可行的经验之总结。一种范式一旦确立,就在一定的时期内有着相对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性。有鉴于此,强制阐释及其批判是否也可以成为一种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范式呢?我想这个问题应该由张江先生来回答和阐述。既然在过去的100多年里,西方理论家提出了种种有着普适价值和意义的范式,令中国学者不断追踪跟进,为什么中国的理论家就不能提出一些在国际学界引起广泛共鸣或讨论甚至争论的范式呢?对此我不仅期待,而且努力尝试着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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