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竹钧
(江苏警官学院 江苏南京 210031)
新时代背景下国家高度重视网络空间治理问题。高校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后备力量,也是接触网络最为频繁的群体。因此,研究高校学生网络法治意识的现状、要义及其培育和提升课题,事关他们的切身利益,更是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问题。而目前高校学生的网络法治意识尚不足以很好地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不能很好地应对网络社会中的重重风险。高校学生网络法治意识的薄弱表现为:网络法律基础知识掌握不扎实,网络法治思维水平不高以及网络法治实践能力的欠缺。培育和提升高校学生的网络法治意识,是我们应对网络社会风险、维护高校学生切身利益的需要,更是影响高校立德树人、培养社会满意人才的的需要,是一个亟待深入探究成效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课题。
当前高校学生是接触网络最为频繁的群体,中国青年报的调查数据显示,有87.3%的大学生表示自己经常上网①,大学生的互联网使用率已经接近100%[1]。中国高校传媒联盟的一组针对在校大学生的调查数据显示,受访者中有67.19%的大学生表示自己有“手机依赖症”,其中有9.46%的大学生是重度患者[2]。目前,高校学生因为网络法治意识的匮乏,有的已经使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有的严重干扰了网络社会秩序,甚至构成犯罪。2015年,南京反向刷单案中的涉案大学生因为缺少网络法律知识,为赚钱刷单,受雇主指使帮其竞争者刷单,使其竞争者的商品因刷单而被淘宝平台降权,损失15万元以上,大学生及其雇主被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锒铛入狱②。2017年,某华厦学院的一名女大学生因做微商而卷入“裸贷”中难以脱身,不堪催债重压自杀[3]。
基于既有研究的综合分析可以发现,高校学生网络法治意识受到一定重视。例如,针对高校学生网络表达的偏失[4]、高校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5]、高校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等问题,研究了高校学生网络法治教育的策略、自媒体时代网络法治宣传的创新措施[6]等。现有成果主要可以概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顶层设计,例如:徐汉明梳理了我国网络法治治理体系由“集中管控模式”向新时代的“法治模式”转变的历史变迁[7];秦安从国际视野在国家战略的高度系统分析了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国际关系、网络法治和网络自由等问题[8];董国旺从法治的视野论证了网络空间秩序建立的必要性[9]。二是网络空间治理的具体问题,例如有关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等网络立法的建议[10]、网络法治教育的问题[11]、政府的网络监管策略[12]等。
概言之,从实证的角度客观评估高校生网络法治意识现状的研究相对较少,有关数据缺乏更新。在网络空间治理这项系统工程中,网民网络法治意识的提升是一个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13]互联网已然深深渗透到当今社会的方方面面,高校学生的学习与生活都离不开互联网。高校学生受到负面网络文化影响之后,容易产生颓废心理,甚至可能产生极端的想法和行为,对校园安全和社会安全造成难以预料的威胁[14]。因此,本文拟在强调高校在网络法治意识培养和教育上的重要角色的基础上,结合教学经验和现实案例、数据,对高校学生网络法治意识的现状、要义及其培育路径等问题作进一步研究,期望为提升高校学生网络法治意识乃至培养网络法治人才提供一些具体方案和参考意见。
关于“法治意识”的内涵,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主观意象论、实际行动论和内化论。主观意象论主要强调的是“法治意识”实际上是一种观念,包含了对法治的认识、理解以及价值判断等内容。例如,有学者认为法治意识是一种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思想体系的总称[15]。也有学者认为,法治意识是公民的法律素养、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观等的总称[16]。实际行动论主要强调了法治意识是公民自觉学习法律和践行法律的实践。例如,有学者认为法治意识就是公民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自觉地学法用法和遵守法律[17]。内化论主要强调了两个方面,一是要有公民对法治的认识和认同,二是此种认识和认同要内化到其生活实践中,对其行为发挥实际的指导作用。正如,让雅克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心里。”戴湖松[18]、陈哲远[19]、杨有平[20]等学者认为,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律的认可、崇尚与遵从。综上所述,法治意识应当是内化于法的思想、制度和公民行为中,并在精神、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公民行为和法律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空间领域,“网络法治意识”则是现实社会中的“法治意识”的合理延伸[21]。“网络法治意识”是指网民在网络社会中对法治的了解和认同并且内化在其网络行为之中,在精神和原则上发挥引导和制约作用的一般观念[22]。网络法治意识体现了网民对网络法律规范及其精神、价值的了解、认同和追求,此种认同或者追求必须能够约束其网络行为,能够指导其维护权益,是真正内化到其网络生活中的指导性观念。网络法治意识可以表现为网民在网络社会中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
政治意识是政治生活与政治活动的心理反映和精神现象,是人们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政治态度、政治情感、政治认知、政治信念、政治习俗、政治价值的复合存在形式[23]。培养高校学生网络活动的政治意识就是要求大学生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网络社会的公共管理事务。然而近年来网络社会中出现了“去政治化”的现象,暴露了网络社会政治意识培养的漏洞:网民缺乏政治知识,丧失参加政治生活的兴趣甚至出现了政治极端化的现象[24]。这样一种现象在高校学生群体中也出现了,某大学一名网名叫“洁洁良”的女学生党员多次在网络上发表“恶臭你支”等侮辱国家的言论,引起了较大轰动。该女大学生出身名校、成绩优异,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党员,还担任院学生会副主席一职,在网络社会中却暴露了其政治意识的严重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所在学校立德树人工作存在问题。
法律意识要求公民了解所处社会中的普遍法律规则,并且自觉地将其作为自己行为的准绳的意识[25]。高校学生在网络社会中的守法意识主要包括:熟知网络社会的普遍法律规则,自觉主动地遵守网络社会法律规则,积极与违反网络规则的行为作斗争。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海量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侦办、取证和查处因此产生了难度。汤姆斯·麦考莱曾说过:“在真相永无人知的情况下,一个人的所作所为,最能显示他的品格。”在网络这层虚拟外衣之下,要保证高校学生网络行为合法,必须对其责任意识提出更高要求。2017年某地女大学生为了快速谋取钱财,抛弃了遵守规则的自觉,在朋友圈做微商贩毒,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6]。教训深刻。高校学生在网络社会生活中一定要严守规则的底线,否则,将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网络社会秩序,最终必将受到处罚。
契约精神源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包含了自由、平等和人权的民主精神和诚实、信用、协商的价值理念[27]。尤其是现在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高校学生的网络交易行为越发频繁,他们在网络社会中的契约精神越发能够反映其诚信与担当,网络社会中契约精神的培养应当是重要环节。2017年,连云港一起特大网络销售美容整形假药案被侦破,犯罪嫌疑人中竟还有名校生和留学生。大学阶段是大学生正式步入社会的缓冲阶段,也是契约精神教育的关键时期,大学生如果不形成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其今后的发展将受到深远的影响。此外,大学生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力量[28],大学生养成诚实守约的行为习惯,有助于推动网络社会秩序的健康发展。
辛辛那提大学的一项研究成果显示,18 岁是网络失范行为经常发生的年龄,在受访的274 名大学生中有71%的人表示自己在青少年阶段曾经有过至少一次的网络失范行为[29]。2018年,某地一名大学生毕业后从事水军工作,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受到了刑事审判。这一事件更对当今大学生网络法治意识教育的问题敲响了警钟。对大学生网络法治意识现状的评价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大学生掌握的网络法律知识状况,二是大学生的网络法治思维水平,三是大学生的网络法治实践能力。
1.网络法律常识的储备和认知有限。一个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是无法树立起法治意识的,高校学生认真学习网络法律知识是其担负起社会责任并实现自身价值的前提条件[30],然而当前大学生网络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不佳。以网络社会中的热点问题校园贷为例,网贷天眼研究院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 年1 月,全国共有2819 家P2P 网贷问题平台[31]。而共青团陕西省委员会权益部的调查数据显示,有40.9%的大学生表示自己认为身边有同学正在使用校园贷,然而77%的大学生对资金借贷法律知识没有了解[32]。由以上几组数据可以得知,面临当前出现严重危机的校园贷问题,大学生即使不了解网络借贷的有关法律知识,仍然抱有侥幸心理试水校园贷,没有意识到校园贷背后的法律问题中的潜在风险。由于基础网络法律知识的欠缺,不会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的大学生不堪校园贷重负而走上自杀的不归路。
当高校学生面对新型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时,其法律基础知识的欠缺使其丧失了对其行为合法性的判断能力,极其容易使其走向违法犯罪道路而不自知。以新型网络灰黑产业网络水军为例,根据本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有11.61%的大学生对网络水军并不了解,有40.16%的大学生认识不到网络水军的行为违法性。在南京反向刷单案中,涉案大学生因为不懂法律,受对方竞争者雇佣进行反向刷单活动,造成被刷单店铺损失15万元以上,最后受到了刑法的处罚。
2.网络法治精神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欠缺。网络法治精神内含于网络法律规范,渗透进了网络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能够在精神和原则上对高校学生的网络行为起到引导、制约和纠正的作用,尤其是在网络中的法律空白领域以及不易监管的领域,高校学生对网络法治精神的理解和运用问题的重要性就显得尤为明显。目前,高校学生总体上能够理解网络法治精神,但是,其中一部分大学生并不能够灵活地将其贯穿到自己的网络行为之中。
以高校学生参与“网络水军”的行为为例,根据本课题组的调查数据,有29.12%的大学生接触过网络水军的工作。其中正在从事或者曾经从事过水军工作的受访者中有75.59%的人认为大学生水军比较容易召集。网络水军行业是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带偏网络舆论氛围、混淆网络社会视听的一种灰色产业链,网络水军的刷帖、刷单行为本身是一种对公众的欺骗,违背诚信原则。有的大学生为了一己私利成为了网络水军的主力军。这反映了他们在运用网络法治精神、自觉约束自己网络行为方面有所欠缺。
(3)注浆完成后,对钻孔及注浆的现场记录进行深入分析,判断注浆效果是否满足要求,如果不满足,则要进行补注。
3.运用法律知识判断各种网络现象能力尤其不足。掌握网络法律知识离不开广泛接触真实的网络法治案例,以有效防范网络失范行为,而高校学生对于网络法治案例的了解情况不乐观。本课题组以网络水军案例为例展开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过半的人没有听说过问卷列举的网络水军典型案例。高校学生对新型网络法治案例的认识的匮乏,将影响其对网络行为合法性进行正确判断的能力,对网络社会中的新型风险的防范能力,以及网络法律知识的运用问题。
1.常常无视规则。如前所述,规则是需要为社会成员普遍遵循的一般准则和规范,高校学生在网络社会中应当以网络社会规则作为自己行为的准绳,按照规则的要求行使权利,按照规定的程序维护权益。然而,高校学生在网络活动中缺乏规则意识的问题比较明显。以某大学别克门事件为例,2007年某大学校区内一位领导驾车挂倒一女学生后没有道歉,态度恶劣,该大学学生为了维护权益一起砸车,并且一起在网络上散布“揭露贴”揭露涉案官员,逼迫官方处理此事。此事反映出以下问题:第一,该事件本来仅是受害女大学生与别克车主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也只有受害女大学生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二,权利的维护也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而该受害女大学生的维权方式则是建立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的;第三,大学生面临权益被侵害的情形,没有第一时间诉诸法律,而是先开展群体运动、实施网络暴力,此种“以牙还牙”的报复式权利救济不应该是法治文明时代应有的表现。此次轰轰烈烈的别克门事件与网络上步调一致的言论看似是一场大学生群体维权成功的典范,实际上也暴露了大学生年幼冲动、不守规则的问题,容易助长社会戾气,激化社会矛盾,终究不是大学生维权的长远之计。
2.屡屡突破底线。从哲学上来说,底线是适度原则的体现,是事物由量变积累产生根本性质变化的临界点[33]。底线具有不可逾越性,底线思维在法治层面则体现为严守法律的红线,绝不放任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34]。在网络空间内,则需要严守网络七条底线③,恪守《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校学生在网络空间中应当明确区分什么样的行为触犯了底线,并且对有可能逾越底线的行为及早做出防范。然而,高校学生在网络生活中的底线思维及其运用的形势却不容乐观。2008年汶川大地震时,大四学生贾某某攻击了陕西省地震局网站,发布虚假地震信息,严重干扰抢险救灾工作,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获刑一年零六个月④。2013年,山西一名20岁大学生在百度贴吧散布虚假地震信息,引起民众的极大恐慌,数万市民在街头“避震”,被行政拘留10 日[35]。2017 年10 月,某地大学生为了博取眼球用微博散布“学生打架至一死两伤”的谣言,产生了较大社会影响,被行政处罚[36]。大学生屡屡触犯网络空间中的“信息真实底线”,没有认识到违反底线后果的严重性。
3.往往片面理解权利。权利思维的逻辑强调了人权是一切权利的出发点,真正真实的权利是个体的人的权利,权利思维具有理性的、合法的、实践的、属人的和发展的特征[37]。在网络社会中大学生具有基本的权利思维,但是时常出现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现象。近年来,随电子商务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一种职业“差评师”就是一种典型权利滥用现象,据调查,大学生和公务员是差评师的主力[38]。电商的评价系统的设置本是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权利思维的理性和合法性特征要求大学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在网络上从事的交易行为予以客观准确地评价,恶意差评不仅会给店铺信用带来损害、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还会导致网络评价系统失真,影响消费者群体知情权的保障。
4.忽视义务。公民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必定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高校学生在网络社会中自觉承担义务的思维有待加强。现实生活中,通过微信买盗版电视、电影、漫画、小说等作品已经成为了高校学生丰富娱乐生活的重要手段,用微信买卖盗版作品也已经形成了完整产业链,在这条产业链中高校学生是主力军[39]。Digital TV Research 的一项调查数据预计到2022年各大视频网站因为网络盗版而遭受的损失将达到516亿美元[40]。高校学生在受益于飞速流通的网络资源的同时本应当承担起尊重著作权人智力成果的义务,而从高校学生频繁使用盗版资源的普遍现象来看,他们缺少在网络社会中的自觉承担义务的思维。
1.依法参与网络社会实践的能力不容乐观。当前高校学生依法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仍然有待提升。探析高校学生的网络行为的合法性,反映出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自己网络行为是否合法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2018 年,天津1500 多名大学生被某教育机构欺骗而从事代刷课程的兼职,该教育机构套取其身份信息并用学生名义进行网贷。该教育机构曾告知学生不用他们还款,然而最后该教育机构卷款逃脱,贷款平台仍然要求被骗大学生还款[41]。此事件中,大学生“刷课”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大学生在知情的情况下同培训机构一起骗取网贷平台的贷款,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不少高校学生在网络社会生活中无法准确做出合法性判断,因而防范力低下,容易上当受骗。第二,不能自觉地使自己的网络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近十年来,高校学生利用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从事敲诈勒索、诈骗、散布谣言、传播网络淫秽信息、盗取、泄露国家机密、网络贩毒等案件层见迭出,作案手段具有多样性、多变化。由此可见高校学生的网络行为仍然很不规范,亟待矫正。
2.用法律维护权益的能力有待加强。当前高校学生利用法律维护权益的能力仍然有待加强。中国社科院的调查结果显示,有近三成的青少年曾经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其中有60.17%的人选择了“不理会”的应对方式[42]。高校学生利用法律维护权益能力不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法律知识及其运用能力不强,例如广西师范大学的一组调查报告显示,80.54%的受访大学生遭遇过消费侵权,85.02%的高校学生不知道如何进行校内维权,53.5%的受访大学生没有维权的经验[43]。另一方面由于维权途径的欠缺,大学生往往会转向利用新媒体进行维权[44]。其中,有的为博取同情夸大其词或者隐瞒关键不利信息,甚至恶意编造事件情节,导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高校学生网络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提升需要系统化、长时间的理论教育与实践训练,在这个过程中高校将承担重要的责任与使命。高校应当要着眼于当前高校学生网络法治意识的实际情况,根据高校学生群体的个性特征,制定出有针对性和实际效果的教育方案,并且将高校网络法治教育工作融入高校生活的各个方面,提高重视度,实现常态化,构建浓厚的校园网络法治教育文化[45]。
2.切实传授方法,提升高校学生网络法治实践能力。当前高校网络法治教育课程的内容过分重视理论的灌输,而轻视对司法实践的讲解,教学课本多是现有既成的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对研究方法和研究过程的讲解[47],这不利于高校学生在网络社会中自主学习和更新网络法律知识,不利于其网络法治实践能力的提升。提升高校学生网络法治实践能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第一,吸纳高校学生加入网络普法活动队伍,为大学生接触真实案例创造条件、提供机会。第二,配备专业人员建立网络法治教育研究中心,充分发挥高校法律专业老师的作用,带领学生一起从事有关网络法治的科研活动,提升学生的思考能力,增强学生在网络法治教育过程中的“获得感”。第三,结合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力量,为学生搭建网络法治实践平台,高校可以积极发展与法院、司法局、律所等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见习平台,在各类实际案例中接受正反两个方面的警示教育。
3.注重文化建设,有效培育高校学生网络法治思维。网络法治思维的养成不同于法律知识的灌输,需要在网络法治的氛围下进行长时间的引导和熏陶。第一,打造具有专业特色的校园网络法治教育文化。高校的网络法治教育活动应当充分结合各个专业的特色,着重讲解各自专业领域经常需要的法律知识,着重研究各自专业与法学交叉部分的法律问题。第二,教师的网络法治意识应当同步培育[47]。高校各专业教师对网络法治意识的重视对学生有引导和示范的作用,有助于高校学生将网络法治思维贯穿到专业学习之中。第三,形成校园内部全面自觉守法用法的氛围,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制定校内管理规定,以校区内充分尊重各方权利的办事理念、依程序办事的严谨行事风格培养高校学生的法治习惯。
1.与时俱进,利用大数据精准推送法律知识,实现“精准普法”。网络社会的海量性、复杂性特点造成了高校学生在网络社会中法律知识需求的多元化,课堂法律知识的讲授肯定不足以应对网络社会纷繁复杂的案件。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网络基础法律知识的传播需要结合网络时代的新技术,可以利用大数据为高校学生精准推送法律知识[48]。根据高校学生的网络搜索问题以及网络行为习惯,及时预测高校学生可能遇到的网络疑难问题,第一时间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实现网络普法活动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2.相时而动,着力搭建官方网络平台,做好“网络普法”工作。自媒体时代的网络法治信息传播可以实现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双向互动,能够更好发挥法律知识需求方传播网络法治信息的主动性,提升网络普法的精准性[49]。要充分抓住自媒体技术的传播优势,充分发挥非传统传播媒介的普法作用,打造具有权威性的官方网络普法微信公众号或微博账号,将网络普法融入大学生的网络生活。官方普法自媒体平台应当与普法网站相结合,自媒体普法平台有利于及时更新网络法治信息,扩大网络法治信息的覆盖面,而官方普法网站可以弥补自媒体普法平台普法活动的零散、琐碎的弊端。
3.多措并举,充分发挥网络普法教育的功能,实现“有效普法”。首先,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可以举办网络法治知识竞赛、网络法治宣传片拍摄、网络普法授课活动等活动,以高校学生所容易接受的形式,将线上活动与线下活动相结合,传递网络法律知识,提高高校学生学法兴趣和积极性,形成网络法治文化氛围。其次,积极扶持并深度开展有关网络法治的科研活动。在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中,教师引导其关注网络法治的问题,持续进行网络法治意识的熏陶和培养。最后,教师应当充分利用新型自媒体技术的教学优势,深化教学互动,密切师生关系,实现常态化沟通,及时解答疑难困惑。
高校学生网络法治意识水平,既是新时代高校立德树人工作的晴雨表,也是检验网络空间治理举措有效性的水准仪。如今,网络俨然成为了高校学生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高校学生网络行为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其造成的危害不可小觑。因此,高校学生网络法治意识的培养问题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为此,我们要以习近平创新社会治理的新思想新理念为指导,系统谋划、多措并举、协同推进高校学生网络法治意识培养工作,为加快推进网络社会治理升级提供支撑。
[注释]:
①资料来源于199IT网,网址http://www.199it.com/archives/527225.html,查询日期2020年5月29日。
②南京反向刷单案件是指:在读大学生为赚钱从事刷单工作,雇主要求其为对方竞争对手刷单,故意使淘宝平台识别出对方店铺存在被刷单单品,对其采取降权措施,该店铺因此遭受损失15万元以上。雇主和该大学生被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处刑罚。
③“七条底线”内容是: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
④资料来源于中国法院网,网址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08/id/320316.shtml,文章作者梁娟,文章题目《我国首例在互联网发布恐怖地震信息案宣判》,查阅日期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