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洪伟 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
与传统的出租车运营模式相比,网约车是通过使用互联网上的大数据来正确分配车辆资源提升人车匹配效率来减少城市的交通拥堵的问题,也能帮助乘客解决乘坐公交车和其他交通工具存在的效率问题。但是目前来说,网约车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还不是特别明确,所以我们期待在不久的未来国家能够制定相关的政策来约束网约车的行为,规范行业发展的同时能够进一步确定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来解决实务中面临的难题。
鉴于网约车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满足不同用户的不同需求产生了不同的模式,比如简单网约车模式,即驾驶员和乘客自行交易的形式,比如驾驶员通过与乘客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渠道发布信息自行达成交易,或者驾驶员避免平台抽成分红,双方经过协商,通过取消订单及交换联系方式并私下达成约车订单,特别说明的是,针对此种简单网约车模式本文不做讨论,本文中仅对驾驶员与乘客通过专业的网约车运营平台达成交易的模式,即正常网约车模式下几种情境产生的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认定作出简要分析。
作者认为,强奸,抢劫,谋杀,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案件原则上应属于刑事范畴,如果在正常网约车模式下产生这些违法行为,就需要明确网约车司机与网约平台的责任。从这方面来讲,如果网约车平台想要预防网约车司机的不良行为,就需要将网约车司机的ID、驾照和网约车的司机个人信息进行公布,对于有犯罪前科的网约车司机终身不再录用,只有这样,网约车平台才能保证客户的利益,也能够进一步提高网约车平台的形象。对于驾驶司机来说,就需要保证自己能够在工作期间应当合理合法,因为只有这样,网约车司机才能提高自己的信用评分,如果自己的信用评分高,那么客户对自己就会很放心,这对于促进他们的交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由此可见,对于网约车平台来说,在进行网约车交易时,就需要相关的驾驶员能够进行实名注册,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保证客户安全的基础上,促进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的合作。
作者认为,关于诽谤,恐吓,大规模杀人,侵犯隐私等非法行为,这些暴力犯罪行为必须遵守“责任主体”原则,这需要法律力量加以维持。除此之外,当涉及到隐私侵犯时,还需要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对客户的隐私信息加以维护。如果驾驶员网约车违反了有关网约车的法律法规,且造成了一定后果,那么网约车驾驶员应该对自己所有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当然,如果网约车平台泄露了乘客的信息,那么网约车平台就需要对自身的错误承担相应的后果,由此可见,对于客户来说,不管是网约车平台还是网约车驾驶员,都是责任的主体,但是在不同的责任维度承担着不同的责任。
网约车在提供运输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是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保险费差额和网约车平台所能够提供的保险费不相符,那么剩下的赔偿费用是需要驾驶员来承担吗?这是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作者认为,如果产生交通事故,导致所需的赔偿费用超出预算,那么就需要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共同承担责任,因为这样可以保证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驾驶员的共同利益。根据网约车驱动程序和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协议,作者认为,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驱动程序需要相关的人员进行管理,这些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进行信息传递服务和客户服务。需要注意的是,私家车司机通常会在网约车平台上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资关系,这就要明确表明私家车在平台上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支付固定费用,车主应对其收入和损失负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网约车平台没有制定相关的合同来进行规定,那么就需要平台和车主进行共同赔偿,对所有的事故或者是事件进行负责,两方共同承担责任。
网约车司机也需要签署在线平台交易同意书和相关合同,因为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的,这意味着网约车车辆的所有者可以代表网约车平台接收订单,并通过接受订单的形式来获取乘客信息,在这方面也需要网约车平台能够加以限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来说,我国的交通市场虽然说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仅目前我国网约车的发展状况来说,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网约车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责任主体关系,这就导致在客户行网约交通出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其中的很多问题目前已经存在于我国大部分地区,且出现的数量已经不再少数,所以在未来就需要我国相关的部门能够根据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之间的相互关系来制定一定的法律,进一步促进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之间的合作关系,进而明确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的身份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并明确表明各个主体的责任范畴,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网约车交易的良好进行,也能保证客户自身的安全。
结语:网约车于2014年进入中国市场。在7年中,网约车快速发展,且随着互联网共享技术的发展,目前网约车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现有交通运输行业出现的不对称问题,但是在相关责任主体确定方面来说,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在未来就需要我国相关机构能够对网约车的侵权责任主体进行确定。